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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注冊企業抽逃注冊資金的分析與處理(1) 現象和原因分析。在面向財務人員咨詢的現場時,每次都會有幾個“抽逃注冊資金”及其如何解決的提問。這說明,抽逃注冊資金已經成為我國中小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的現象。私下認為原因有二:一是霸王硬上弓,在出資人“力不能及”的條件下,“沒有條件創造條件”地借款注冊公司,注冊完畢即把注冊資金轉走;二是一些中介公司推波助瀾,開展“墊付注冊資金”注冊公司的優惠服務,注冊完畢也隨即把墊付的注冊資金抽走,使新注冊的公司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空殼”。(2) 行為和政策分析。抽逃注冊資金的一個明顯特征就是“整數轉走”比如注冊資金200萬元,公司注冊完畢后就一筆劃走200萬元,賬

2、面只剩下零星的利息。其轉走的名目大致有三:一是借款,但是這借款掛賬多年不見歸還,且沒有利息收入。二是采購東西,但采購東西要有存貨對應,企業賬面很難找到對應的存貨。三是投資,可這投資猶如“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更無論收益。總之,這些抽逃注冊資金的企業,可謂漏洞百出,在賬面上很難“自圓其說”。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出資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對公司財產的非法侵占,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或刑事責任。1) 經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

3、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最低處罰不低于10000元。2) 刑事責任。依據最高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頒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之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依據中華

4、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現狀是:如果僅僅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并沒有造成后果,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仍不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3) 處理建議。對于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要分具體情況給出建議:1) 有資金周轉能力或融資能力的公司,要先把抽逃的注冊資金還回來。這錢就是借來的,補足抽逃的注

5、冊資金,你承擔的頂多也就是個利息成本,而不是高額的懲罰。2) 沒有資金運作能力的公司,尤其是讓中介墊資注冊的空殼公司,要想規避風險,只能“另打鑼鼓重開張”了注銷空殼公司(若不注銷對法人代表有不良影響),重新量力而行地注冊一個新公司。這個新公司的注冊資金要真實,不然你還會有無盡的麻煩。3) 還有個趨勢:一些地區的稅收征管部門對抽逃注冊資金進行治理,對私營企業掛賬超過1年的未分配利潤(沒有進行過分配的利潤)視同分紅,要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股東從公司借款超過1年的,也視同分紅,在征收20%個人所得稅的同時,還要加收1至5倍的罰金和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借款和抽逃注冊資金是沒有明確界限的,

6、若抽逃貨幣資金被認定為股東借款并視同股東分紅,按100萬元3年期計算,就是罰款1倍,被執行的總額也在50萬元左右。相信這沒誰能扛得住。扛不住,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也許就會銷聲匿跡了。精品文檔如何檢查公司抽逃注冊資本本文介紹檢查股東抽逃注冊資本的方法,提供了四種有效的方法:查看銀行對賬單、虛擬掛賬抽逃出資、檢查被投資公司的財務帳、檢查出資方的財務賬。1首先是尋找突破口,查看驗資后的銀行對帳單,一旦發現驗資后有大額資金流出的企業,要及時展開進一步調查。這樣,既免去了大量查閱審計報告、會計賬冊、會計憑證的繁瑣,又可以搶在企業利用合法形式掩蓋抽資行為之前開始調查。其次,確定調查重點,盡管抽資形式多樣,但

7、實質都是資金所有權的轉移。由于抽資企業大多采取合法形式掩蓋抽資行為,資金流入公司前及流出公司后的過程調查就成為檢查的關鍵。2經營中虛假掛帳實現抽逃出資。把抽逃的資金掛在往來賬戶,財務上處理為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銀行存款”。檢查的方法是在“其他應收款”科目中記下對方單位和所匯款項的時間、數額、筆數,然后到對方單位核對往來賬戶即可查明是正常往來,還是抽逃出資。3檢查被投資公司、出資人的財務賬,查被投資人賬目的“實收資本”及明細賬,以明確投資主體、投資額,查“利潤分配”科目及明細,以明確收益人是否與出資人一致,查出資人的“對外投資”科目及明細,明確投資的真實性;4同時還要注意個別股東擅自抽走資

8、金,可能有侵犯公司財物的嫌疑。要認真檢查出資方的財務賬,看其“對外投資”科目是否發生變化,比如“對外投資”科目中“貸”方記載有與投資額相當的金額,則就有抽回投資表現。股東抽逃出資,是股東實繳其全部出資到位并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股東又將出資部分或全部抽走,其主觀動機及行為的實施系公司成立之后,違法主體和被處罰對象是股東。股東抽逃出資勢必導致實收資本的減少,它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有著明顯的區別,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進行,而公司抽逃出資卻截然相反。同時還要注意個別股東擅自抽走資金,可能有侵犯公司財物的嫌疑。在此類案件的查處中,要對公司的實收資本、資金流向進行細致檢查,必要時還要對公司的財產進行的祥細清查。同時要認真檢查抽資方的財務賬,看其“對外投資”科目是否發生變化,比如“對外投資”科目中“貨”方記載有與投資額相當的金額,則就有抽回投資表現。實踐中其實這種注冊代理公司非常多,其操做過程也是利用借款注冊公司后,以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名義再將注冊資金抽回,并從中牟利,但很可惜,這是我國目前的一個法律漏洞,畢竟代理公司的人既不是公司發起人,也不是公司股東,所以是絕不可能構成抽逃出資罪的,因為不是法定主體。這也就是所謂的注冊代理公司大量產期存在的原因。而對于這種行為,只能說處于法律規定的模糊地帶,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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