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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機構設置1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總則4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監督管理3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執業管理5規范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工作方案目目 錄錄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第一條 為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

2、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統一組織、管理、實施。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國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規劃和實施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3號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務會議討論通過

3、,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2013年11月29日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二章 機構設置機構設置第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與急救網絡醫院組成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共同實施。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設立,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管理。第七條 急救中心(站)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設置、審批和登記。第八條 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設區的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未覆蓋的縣(縣級市),可以依托縣級醫院或者獨立設置一個縣級急

4、救中心(站)。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縣級急救中心(站)并提供業務指導。第九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醫院專科情況等指定急救網絡醫院,并將急救網絡醫院名單向社會公告。急救網絡醫院按照其承擔任務達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機構設置機構設置第十條 急救中心(站)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指揮和調度,按照院前醫療急救需求配備通訊系統、救護車和醫務人員,開展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急救中心(站

5、)指揮和調度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配置救護車。救護車應當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第十二條 急救中心(站)、急救網絡醫院救護車以及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著裝應當統一標識,統一標注急救中心(站)名稱和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第十三條 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急救中心(站)設置“120”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中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第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通訊系統應當具備系統集成、

6、救護車定位追蹤、呼叫號碼和位置顯示、計算機輔助指揮、移動數據傳輸、無線集群語音通訊等功能。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的培訓,定期組織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演練,推廣新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能力與水平。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三章 執業管理執業管理第十七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診療指南。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制定院前醫療急救工作規章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保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規范服務和迅

7、速處置。第二十一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配備專人每天24小時受理“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合格。第二十二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在接到“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后,根據院前醫療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從急救網絡醫院派出救護車和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不得因指揮調度原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第二十三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第二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做好“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指揮調度等記錄及保管工作,并按照醫療機構病

8、歷管理相關規定,做好現場搶救、監護運送、途中救治和醫院接收等記錄及保管工作。第二十五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第二十六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的現場救援和信息報告工作。第二十七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將救護車用于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與管理。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

9、門應當加強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設置管理工作,對其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第三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對本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管理、培訓和考核,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處理等。第三十六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降

10、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處分:(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或者其他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二)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揮調度或者費用等因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專業人員在技術職務評審、考核、聘任等方面有傾斜政策,保證院前醫療急救隊伍穩定。積極協調物價部門,院前醫療急救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及醫療服務整體水平相適應,并建立相應調整機制。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建立長效、穩定的財政投入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急救中心

11、(站)的應急儲備。建立規范的院前急救與醫院急診的有效銜接流程。加強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培訓,定期組織演練。沒有開設除“120”以外的其他承擔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電話號碼。對院前醫療急救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內容衛生行政部門內容加強建設,嚴格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加強建設,嚴格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將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定急救網絡醫院,并將名單向社會公告。急救中心(站)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急救中心(站)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設置、審批和登記。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

12、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設置急救分站和配置救護車。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要以此次活動為契機,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工作領導,認真組織實施。范圍范圍: :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急救中心(站)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1.加強指揮調度工作。(1)急救中心(站)設置“120”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中心,通訊系統功能符合要求。(2)配備專人24小時受理“120”呼叫,呼叫受理人員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急救中心培訓合格。(3)接到“120”呼叫后,根據需要迅速派出救護車和專業人員。沒有因指揮調

13、度原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沒有調派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及車輛承擔出診任務,沒有呼救信息泄露。(4)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揮和調度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5)開展指揮調度質量控制,對調度人員實行績效考核,將質量控制和績效考核情況定期在內部公示。2.加強救護車的管理和使用。(1)救護車符合衛生行業標準,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并統一車輛編號、車體標識、設備配置,定期檢修和消毒。(2)救護車報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執行公安部門關于特種車輛號牌、年檢及報廢的規定,參加機動車輛強制保險。無手續不全、帶有故障隱患、超期服役和年檢不合格的車輛運行。(

14、3)醫療機構的車管部門定期組織安全駕駛和業務技術培訓。(4)救護車由當地急救中心(站)統一調派。行政區劃不清或交界地帶,由首次接聽急救電話的急救中心(站)負責調派車輛并做好轉接工作。(5)救護車在執行任務時遵守道路交通有關法律法規,按規定使用警笛警燈。(6)救護車沒有用于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外,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活動內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活動內容3.規范院前醫療急救服務。(1)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診療指南,并做好“120”呼叫受理、指揮調度、現場搶救、監護運送、途

15、中救治和醫院接收等記錄及保管工作。(2)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規章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3)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資質符合要求,不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4)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著裝標識統一,統一標注急救中心(站)名稱和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5)轉運流程符合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6)建立接診定期公示制度,按月公布各車組出診次數、接診人數,并納入考核內容。(7)加強本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處理等。4.加強收費管理。(1)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收費,對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2)沒有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服務

16、的情況。5.加強公眾科普宣傳。向公眾提供急救知識和技能的科普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公眾急救意識和能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活動內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活動內容自查改進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根據我委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工作安排,認真梳理問題,落實辦法相關要求。檢查指導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規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并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10月分別將年度活動開展情況報我委醫政醫管局。抽查督導 生計生委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規范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工作是規范服務、加強管理、推動事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

17、門、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要以此次活動為契機,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工作領導,認真組織實施。重點突出,注重實效 要從群眾反映最突出的問題著手,重點規范服務和收費,著力解決社會廣泛關注的呼叫反應和指揮調度問題,做到點面結合、標本兼治、務求實效。加強督導,注重宣傳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通過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工作督導,獎懲并舉,認真督促整改,落實責任。要宣傳好經驗、好做法,樹立典型,并加強對工作本身的宣傳,營造推進工作的良好氛圍。以改促建,建立機制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認真總結經驗、查找不足,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將院前醫療急救作為加強整體醫療質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不斷規范管

18、理、加強建設,促進院前醫療急救快速、健康發展。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作要求工作要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搶救患者生命,減少死亡傷殘,應對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和急救意識不斷增強,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的院前急救等醫療機構要增強服務意識和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但近年來由于監管缺失所暴露出的黑救護車、推諉患者、亂收費等問題充分說明在院前急救領域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規范急救醫療市場的必要性與重要性。按照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2013.6.14加強院前急救管理工作視頻會議”、“衛醫發2004156號”關于加強院前急救網絡建設及“120”特服號碼管理的通知和“衛醫政發200950號”衛生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等規定及精神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整治原則及目標1、專項整治與全面加強監督管理相結合。2、機構自查與衛生行政部門督察相結合。3、規范執業行為與樹立行業形象相結合。4、階段性工作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二、整治內容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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