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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債法總結第一章1、債的特點?<1>債反映的是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2>債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章債的分類2、主債與從債?<1>主債,是指在兩個并存的債中,能夠獨立存在且居于主要地位,不以其他債的關系存在為前提的債。<2>從債,是指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存在前提,且效力居于從屬地位的債。3、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1>按份之債的概念按份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債。<2>按份之債的構成要件(1)債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多個人。(2)債之關系是基于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同一個合同、

2、同一個侵權關系)(3)標的必須是可分的。(4)多數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在債成立之初就已經確定。<3>按份之債的效力(1)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額請求債務人履行,按份債務人也沒有義務超出自己的份額進行履行,若債權人受領,則構成不當得利。(2)按份債權人中如果部分債權人放棄債權、債權被撤銷或者債權被宣布無效,并不影響其他債權人繼續行使其債權。按份債務人中部分債務人遲延履行、不能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均不影響其他債務人履行債務。(3)由于按份之債是基于同一原因產生的,若其發生的原因為合同,則合同的解除應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全體當事人共同為之。(4)若雙方發生爭議提起訴訟,則全體債權人和全體債務

3、人可以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4>連帶之債的概念連帶之債是指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5>連帶之債發生的原因連帶之債可以因法律行為而產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稱為意定連帶之債,法定連帶之債。<6>連帶之債的構成(1)債的關系的一方必須是多數主體(2)債的標的同一、原因同一。(3)數個債需要具有同一目的。所謂目的是指連帶債務對于債權的確保和滿足。(4)債務人之間或者債權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7>連帶之債包括偶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1)債權人為二人以上且有連

4、帶關系的,為連帶債權。(2)債務人為二人以上且有連帶關系的,為連帶債務。<8>連帶之債的對外效力(1)債權人可請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何一個或幾個人償還全部債務,被請求人不得拒絕。(2)某一債務人償還了全部或部分債務后,會引起全體債務人對債權人債務的全都消滅或部分消滅,而非僅履行人個人債務的消滅。(3)訴訟時效,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9>連帶之債的對內效力(1)內部份額: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

5、特別約定時,應平均分擔。(2)求償權:內部效力主要是指各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后,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10>求償權行使的條件(1)求償權人所履行的債務額應已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2)求償份額,應以該被求償人所應承擔的份額為限<11>區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意義主要:兩者所發生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債只發生對外效力,一般不發生對內效力。按份之債的債權或債務都是各自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連帶關系,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連帶之債既發生對外效力,也發生對內效力。任何一個債權人

6、接受了債務人的全部履行,或者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債的關系即歸消滅。同時,在連帶債權人之間或連帶債務人之間產生一種新的按份之債。第三章債的效力4、債的效力的概念?債的效力,廣義指債的履行及債務不履行的效果;狹義指債務不履行的效果。5、債的不履行的幾種情況?(1)履行遲延(2)履行不能(3)不完全履行(4)履行拒絕6、履行不能?(1)自始不能與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指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在債務成立時即已存在,又稱為原始不能。嗣后不能是指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在債務成立后發生的,又稱為后發不能。(2)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自始不能又可分為客觀不能與主觀不能。凡任何人均不能履行的,為客觀不能;僅債務人不

7、能履行的,為主觀不能。(3)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永久不能是指在債務履行期或者在債務人可以履行的期間,其履行為不能,如果在此期間的部分時間內有履行障礙則為一時不能。永久不能時,可能會發生免責或賠償責任;而一時不能,則可能發生履行遲延問題。(4)全部不能與部分不能。全部不能,是指給付的全部履行不能;一部不能,是指給付的一部分履行不能。全部不能時,可能會發生免責或賠償責任。而在一部不能,則可能發生履行遲延。(5)可歸責的不能與不可歸責的不能。因可歸責于當事人一方的事由而導致的履行不能為可歸責的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一方的事由而產生的履行不能為不可歸責的履行不能。7、履行遲延的概念?是指債務人對

8、于已屆履行期限的債務,能夠履行而未履行的現象,又稱為債務人遲延、逾期履行。8、履行遲延的構成要件?1 .須存在有效的債務2 .須債務已屆履行期3 .履行須為可能。4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其債務第四章債的保全9、債的保全概念?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10、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11、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條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2)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

9、債務人的財產權利,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基于撫恤金、贍養關系等的)不得為債權人代位行使。(3)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僅能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如物上請求權)(4)債權人所代位的為涉及第三人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之權利與第三人無關,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12、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13、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債權,且該債權具有財產內容。(2)客觀上,債務人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如無償轉讓財產)(3)主觀上,債務人具有詐害債權人債權之惡意。(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第五章債的擔保

10、14、保證的概念: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15、保證的分類?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補充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一并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就債權人與債務人于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若干筆債權,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所提供的保證。16、保證期限?(1)一般保證期間:除斥期間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6個月;期間內不訴訟的免責。(2)連帶保證期間:除斥期間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6個月;

11、期間內不請求的免責17、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主)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金錢或其他替代物。18、定金的種類?(1)訂約(立約)定金:以定金交付為訂立主合同之擔保,若其后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應承受定金罰則(2)成約定金:以定金交付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不交付定金,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3)解約定金:定金交付后,一方解除主合同時,須以承擔定金罰則為代價。(4)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致使雙方喪失合同目的時,應承擔定金罰則。(5)證約定金:指以定金交付作為訂立主合同的證據。第六章債

12、的轉移與變更19、債的移轉的概念?債的移轉,是指在債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債的主體發生變更。20、債的變更?債的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債的主體的前提下,債的內容的改變。21、債權讓與概念?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將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22、債權讓與的條件?(1)需存在有效的債權(2)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3)基于當事人間特別信任關系的債權(4)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不得單獨讓與(5)不作為債權(6)所有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都不具有可轉讓性。23、債權讓與的效力?<1>債權讓與的內部效力,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如下的法律后果。(1)法律地位的取代(2)

13、從權利隨之轉移(3)債權證書的交付與必要情況的告知(4)讓與人對其讓與的債權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2>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1)讓與人與債務人間的效力因債權讓與的通知,二者完全脫離債的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接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其對于讓與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3)債務人接到債權讓與通知時,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可以依法向受讓人主張抵銷。24、債權讓與和第三人代為接受履行的區別?區別:(1)在第三人代為接受履行制度中,該第三人始終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故債務人

14、履行不合格時,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而不是該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2)在債權讓與制度中,第三人(受讓人)成為了合同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履行不合格時,債務人應向他承擔違約責任,而與原債權人沒有關系。25、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移轉于第三人負擔26、債務承擔的條件?(1)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務。(2)債務具有可移轉性。(3)免責的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并存的債務承擔,債務人或第三人應當及時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4)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協議27、債務承擔的效力?1、免責的債務承擔,發生以下效力:1)第三人作為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2)債務承擔人可以

15、主張原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3)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隨主債務一并轉移給債務承擔人,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2、并存的債務承擔,發生以下效力:1)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負連帶責任;2)債務人享有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債務承擔人有權享有并行使;3)債務因債務人或者債務承擔人的全部清償、抵銷等而消滅,在債務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求償關系。第七章債的消滅28、清償的概念:即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使債的內容得到實現,導致債的關系歸于消滅。29、清償受領人:清償受領人,即受領清償利益的人。以下為符合的人:1、債權人以及債權人的代理人2、破產財產的管理人3、收據的持有人4、行使代位權的

16、債權人5、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受領清償的第三30、代物清償概念?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第八章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31、不當得利概念?所謂不當得利,是指一方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并導致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32、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1)一方取得不當利益(2)造成他人財產損失(3)沒有合法根據33、無因管理的概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遭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34、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1)管理他人的事務(2)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第十章合同的履行35、不安抗辯權概念?是指雙務合同中一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有

17、喪失或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時,有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第十一章違約責任36、違約責任歸責原則?37、解除的分類?(1)協議解除:又稱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就消滅有效合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有效合同的協議又稱反對合同。原則上,只要解除原合同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當事人得自由為之。(2)(單方)約定解除:指一方當事人的解除權來自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滅,不必征得對方同意。(3)(單方)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均為形成權。但法定解除的解除權來自法律的規定。38、解除權的行使?<1>解除權行使的除斥

18、期間(1)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2)否則,為對方催告解除權人后的合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3)未催告的,為解除權發生之日起1年。<2>于上述除斥期間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3>異議期間:是指對債權人行使解除權有異議時,債務人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的期間。當事人可自由約定異議期間;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期間,為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第十二章轉移所有權的合同39、瑕疵擔保制度?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0、風險負擔規則?采交付主義,即自出賣人實際交付不動產與買受人占有時,風險移至買受人41、贈與中的撤銷?1

19、、任意撤銷權轉移贈與財產權前(動產交付前,不動產過戶登記前),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但下列三種合同除外: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道德義務性質的;公證性質的。2、法定撤銷權受贈人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除斥期間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算。(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3、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銷權除斥期間6個月,自知道、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算。4、行使上述撤銷權的效果:已為給付的,可要求返還;未為給付的,不再給付。第十三章轉移使用權的合同42、承租人的權利?1、占有、使用、收益權

20、2、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3、優先購買權,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4、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的繼續租賃請求權第十四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43、定作人的任意變更、解除權?1、合同成立后,承攬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可隨時變更合同;定作人也可隨時解除合同(2、以上權利的行使,不以承攬人有違約行為為要件;3、因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而致承攬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44、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1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權利性質是優先權,該優先權優于抵押權。2 .該優先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為6個月,應注意起算日的確定。3 .應注意該優先權與購房人權利的關系。

21、第十五章提供服務的合同45、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46、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替他人處理委托事務,根據需要和當事人作約定,可以自己的名義,也可以委托人的名義。2、當事人之間有特別信任關系。主要是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關系。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有償或者無償,由當事人約定。4、委托合同是諾成合同。委托人與受托人達成合意時,合同成立、生效。委托合同還是不要式合同47、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1>受托人的主要義務(1)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基于信賴關系)(2)轉委托:經委托人同意;緊急情況下(如受

22、托人生病等),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利益進行的轉委托。<2>謹慎注意義務和賠償責任對有償委托合同和無償委托合同的要求不同。有償的委托合同,受托人是過錯責任,輕過失不免責。無償的委托合同,受托人輕過失免責<3>委托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費用的義務2、支付報酬的義務3、賠償責任“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48、任意解除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49、介入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50、居間合同的概念?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十六章侵權責任51、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以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其行為才構成侵權行為,并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承擔的民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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