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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訴訟法總論及分論筆記民事訴訟法總論1、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2、民事訴訟中的對等原則是指一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他國公民、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給以同樣的限制。3、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應當主動退出本案的審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請求更換上述人員的制度。包括申請回避和自行回避兩種。4、管轄恒定是指法院對某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
2、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5、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a、除專利行政案件以外的專利糾紛案件;b、海事、海商案件;c、重大的涉港、澳、臺的案件。6、一般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原告就被告”原則適用于絕大多數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適用“被告就原告”:(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此外,民訴法意見還補充了幾點:(5)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6)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7)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8)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9)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提起離婚的案件,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7、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管轄,是相對于普通地域管轄而言的。(普通地域管轄以法院轄區和當事人的隸屬關系為標準確定)8、特殊地域管轄的幾種情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4、。(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
5、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9、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專屬于特定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具有極強的排他性。下列案件為專屬管轄:(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10、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在糾紛發生前后通過書面方式自主合意約定管轄法院。須具備下列條件:(1
6、)協議管轄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2)協議管轄只適用于合同糾紛。(3)協議管轄所約定的法院須為法定范圍內的法院,即須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中選擇,而不能超出這個范圍。(4)協議管轄須用書面形式約定,而不能用口頭形式。(5)協議管轄不能違背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上述五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11、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對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轄權。選擇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12、牽連管轄又稱合并管轄或連帶管轄,是
7、指對某個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與該案有牽連的其他案件。13、移送管轄(無管轄權法院 有管轄權法院)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該案不屬于本院管轄,而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實際上是案件的移送,而不發生管轄權的轉移。14、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法院對某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適用下列情況:(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2)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3)法
8、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而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15、管轄權的轉移(有管轄權法院 無管轄權法院)是指由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法院轉移給下級法院,或者由下級法院轉移給上級法院。管轄權轉移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是民事訴訟法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為便于或有利于訴訟,對級別管轄所規定的變通措施。16、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
9、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17、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1)保障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權利包括:a、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b、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c、申請回避的權利;d、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維護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包括:a、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b、進行辯論的權利;c、申請財產保全的權利;d、查閱和復制本案有關資料的權利等。(3)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包括:a、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b、提起反訴的權利;c、提起上訴和申請再審的權利等。(4)實現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即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權利。18、正當當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訴訟,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原告或被
10、告,因而受本案判決拘束的當事人。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稱之為當事人適格。19、訴訟擔當是指本來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主體的第三人,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以當事人的地位,就該法律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而行使訴訟實施權,所受判決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20、非法人團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一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及其他企業;二是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21、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而共同進行的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這類訴訟是合
11、并審理還是分開審理,取決于當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決定。22、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具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是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和判決。23、第三人是指對于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引進后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的訴訟參加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于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25、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對當事人雙方
12、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人。26、集團訴訟起源于英國,在美國得到發展并逐步完善。所謂“集團訴訟”,是將人數不確定的具有同一事實或法律關系的多數當事人,擬制為一個群體即“集團”,“集團”中的一人或數人起訴視為代表“集團”中所有的當事人起訴。法院對“集團”訴訟所做判決效力及于“集團”中的每一個人。“集團訴訟”是群體訴訟的高級形態,也是用來解決多數人訴訟問題的。27、代表人訴訟又稱群體訴訟,它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人數眾多,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表人進行訴訟,并接受由此而產生的訴訟結果的訴
13、訟形式。注:這個概念人大的教材上沒具體的提,我參考的是譚兵的民事訴訟法學,九五規劃教材,法律出版社。28、代表人訴訟的要件 (1)當事人人數眾多。包括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下限為10人以上,上限不加限制。(2)眾多當事人一方訴訟標的相同或屬于同一種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內部關系可能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關系,也可能是普通的共同訴訟人關系;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內部關系一般是普通的共同訴訟人關系。(3)訴訟請求或抗辯方法相同。(4)代表人合格。合格的代表人應具備下列條件:a、必須是他所代表的一方當事人中的一員;b、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c、能
14、夠維護被代表的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29、代表人訴訟和集團訴訟的區別(1)代表人訴訟是將不確定的人數劃分為確定的人數的程序;集團訴訟在訴訟的時候人數就是不確定的,沒有參加也被視為當事人。(2)訴訟代表人的產生,我國是積極的明確的授權;集團訴訟則是“擬制”,即“集團”中一人或數人起訴視為代表“集團”中的所有當事人起訴。(3)代表人訴訟要求訴訟標的或是同一的,或是同一種類的;而在集團訴訟中,只要和同一事實或同一法律關系或者說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事實所涉及的人,都可以視為共同訴訟人,其范圍更廣。注:這個區別是我從我的本科民訴筆記中提取出來的,作為一個知識點讓大家了解。30、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訴訟代理
15、人,是指依照代理權,以當事人的名義代為實施或接受訴訟行為,從而維護該當事人利益的訴訟參加人。訴訟代理人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權限,稱為訴訟代理權。特征:a、 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b、 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c、 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訴訟活動;d、 訴訟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e、 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31、法定訴訟代理人是根據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人。特征:a、 其代理權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b、 代理的對象僅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c、 代理人的范圍僅限于對當事人享有親權和監護權的人;d、 法定訴訟代理權既是一項權
16、利,又是一項義務。e、 在訴訟中處于與當事人相類似的訴訟地位,有權代為一切訴訟行為。32、指定訴訟代理人是指在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的情況下,由法院依職權為該當事人指定的訴訟代理人。指定訴訟代理人須具備的條件是:a、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b、須具備適當的品質;c、須不存在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可能性;d、須自愿同意接受法院指定。指定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處于與法定代理人類似的訴訟地位,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出發,可以依法代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33、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特征:a、 委托
17、訴訟代理權基于委托的授權而發生;b、 訴訟代理事項和權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決定;c、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委托訴訟代理權的產生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委托他人代位訴訟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34、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和刑訴證據種類比較記憶。35、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對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對案件有證明意義的證據,根據訴訟參加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措施,預先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廣義的證據保全還包括訴訟外的保全,指公證機關根據申請,采取公證形式來保全證據。36、證明對象是指訴訟參加人和法院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對案件的解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一般包括:一是
18、當事人主張的有關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二是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律事實,三是證據材料,四是習慣、地方性法規和外國法,五是特別經驗定則。37、證據規定中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
19、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38、證明標準指的是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是當事人證明責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嶺,也是法官認定事實真偽不明的標準。39、舉證時限是指當事人應當在法
20、定期間內提出證據,逾期將要承擔證據失效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訴訟期間制度。40、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特征:a、 法院調解是訴訟內調解,是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經法院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在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具有與生效判決等同的效力。b、 法院調解體現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和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并且貫穿于民事審判程序的全過程。c、 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結案的一種方式。調解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終結訴訟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對調解協議提出上訴,
21、其提起再審的理由也受到嚴格限制。41、訴訟上和解是指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主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從而終結訴訟的活動。42、人民法院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1) 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 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3) 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4) 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43、法院調解協議的效力生效的調解協議與發生既判力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1)實體法上的效力調解協議生效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將依調解協議的內容而確定,從法律上講,爭訟狀態結束了,當事人不得再為此進行爭議,也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2)訴訟法上的效力a、 訴訟程序結束;b
22、、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或再行起訴;c、強制執行的效力。44、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訴訟后作出判決前這段時間內,為了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條件是:a、 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b、 須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必要性。45、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之前,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性措施。條件是:a、 具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緊迫性,即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b、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c、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注:如果問的是“訴訟保全”,個人建議把這兩
23、個都答上。46、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前,為解決當事人一方生活或生產的緊迫需要,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申請人一定的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實施某種行為,并立即執行。47、先予執行的范圍和條件范圍:(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包括:a、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b、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c、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的貸款的;d、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賠償費的。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具有先予執行的迫切需要
24、。(3)當事人提出申請。(4)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48、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故意干擾、破壞訴訟程序,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構成要件:a、 必須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發生(包括作為和不作為)b、 必須是在訴訟過程中實施的行為c、 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d、 必須是足以妨害民事訴訟進行,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這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49、強制措施(1)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適用條件是:a、針對必須到庭的被告;b、經過兩次傳票傳喚;c、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2)訓誡,是一種較輕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
25、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3)責令退出法庭,是指在開庭審理中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強行命令其退出法庭的強制措施。(4)罰款,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組織)所采取的強令其在指定期間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措施。罰款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對個人罰款金額,RMB1000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RMB1000以上3萬以下。(5)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行為人予以強行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由院長批準,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26、,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50、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是指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2)留置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但是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3)委托送達是指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法院代為送交訴訟文書的一種送達方式。(4)郵寄送達是指法院通過郵局將訴訟文書掛號寄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注意送達日期的確定,P197。(5)轉交送達是指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后,再由該單位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包括三種情形:a、 受送
27、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b、 受送達人是被監禁者,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c、 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6)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公之于眾,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為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不得已而采取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除了公告送達外,其他五種類送達方式均需要送達回證。民事訴訟法分論第十三章1、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
28、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條件:a、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b、 有明確的被告;c、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d、 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法院不予受理的幾種情形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在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應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例外:a、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應予受理;b、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
29、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受理當事人的起訴;c、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法院有管轄權。(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4)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0、,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幾種特殊情形法院需要受理的,了解一下即可,P213P2143、延期審理及其情形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進行而必須推延審理日期的,稱為延期審理。有下列幾種情形:(1)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到庭。(2) 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3)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 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4、缺席判決及其情形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對席判決而言的,指某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審理后所作出
31、的判決。可以缺席判決的情形:(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受訴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2)受訴法院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的,如果其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3)無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受訴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屬被告方,可以缺席判決。(4)第三人如符合上述條件,法院也可對之缺席判決。(5)反訴程序的缺席判決適用上述規定。5、訴訟中止及其情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訴訟活動難以繼續進行,受訴法院裁定暫時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的制度。法定情形有:(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
32、否參見訴訟的;(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如突患疾病、交通阻斷、戰爭爆發等等;(5)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6)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由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當事人既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恢復訴訟時,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準許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即失去效力。6、訴訟終結及其情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由于一方當事人死亡,致使本案訴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或者無需繼續進
33、行時,由受訴法院裁定結束本案訴訟程序的制度。廣義的訴訟終結還包括因法院作出確定判決、當事人撤訴、達成調解協議等事由而導致的訴訟終結。法定情形:(1) 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2)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義務承擔人的。(3)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4)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既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終結訴訟的法律效果僅表現為結束本案訴訟程序,對于案件中的實體爭議,則不能作出任何處理。7、可以上訴的裁定(1) 不予受理的裁定(2) 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3) 駁回起訴的
34、裁定(4) 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8、注意一下,在民訴上,判決、裁定、決定的區別和刑訴比有不同。P225P2279、我國民事案件的結案方式 (1)判決結案民事判決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權威性判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結束了雙方的爭訟,并且具有了強制執行力。(2)裁定結案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上的事項作出的判定。(注意,民事裁定與刑事裁定有所不同,刑事裁定是可以解決部分實體問題的)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人員應按裁定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個別
35、裁定還具有執行力,如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3)調解結案調解協議送達后,或者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從而發生法律效力。包括:結束訴訟程序;確定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不得提起上訴;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第十四章1、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第一審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它從性質上說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普通程序為基礎,目的在于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訟累。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級以上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不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但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以及再審
36、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第十五章1、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據第一審程序作出的尚未發生既判力的判決、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審理,以求撤銷或變更該判決、裁定,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行為。2、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徑行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1) 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2) 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3) 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4)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3、上訴案件的裁判 (1)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注意)駁
37、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十六章1、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既判力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確有錯誤而提起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時所適用的訴訟程序。2、審判監督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區別。P250,了解即可。3、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條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
38、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1)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2)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3) 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4)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4、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形式條件:(1) 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原審案件中的當事人。(2) 提起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既判力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3) 提起再審的期限,是在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生既判力效力后兩年。實質條件:(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 原判
39、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3)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4) 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 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6) 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7) 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對于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對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5、再審案件的處理結果 (1)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如果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不當,應依法作出新裁判,撤銷原判
40、,重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2)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如果原一審裁判正確,二審裁判錯誤,應當裁定撤銷二審裁判,維持一審裁判;如果原一審、二審裁判均有錯誤,應作出新的裁判,撤銷并糾正原裁判的錯誤。(3)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a、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b、違法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4)原裁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用判決(注意)撤銷再審裁定,維持原判決、裁定。第十七章1、特殊程序包括那些案件的適用程
41、序 (1)選民資格案件主要了解存在兩個法定程序,一是向選舉委員會申訴,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且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處理。(2)宣告公民失蹤和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注意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各自的條件,這個與民法相應部分有交叉。(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這個程序有個重要環節,就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委托有關鑒定部門對被申請人作出司法鑒定。(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這個程序也有發出公告的問題,公告期滿后,如無人認領,人民法院則可認定該財產為無主財產,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其中(2)(3)(4)屬于非訟程序。第十八章1、督促程序是指對于債權人提出的以給付一定
42、數量的金錢、有價證券為標的的財產上請求,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單方面申請,不經過開庭審理,以他的主張為內容,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命令的非訟程序。特點如下:a、 兼具訴訟與非訟特點的程序。b、 是選擇性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先行程序但不是必經程序。c、 是略式程序。d、 是非實體審查性程序。2、適用督促程序的條件 (1)必須是以金錢、有價證券為標的物的給付之訴(2)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即:一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是不附條件的,而且已經到期;二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如果有自己先履行的給付義務或者應與債權人的給付義務同時履行,債務人則有同時履行的抗辯權,債權人不
43、得申請發出支付令。(3)支付令能夠送達給債務人支付令以債務人不提出異議且無履行行為而產生與判決一樣的效力。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口頭異議或其他形式的異議無效。法院對異議的審查僅僅是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3、支付令是新出現的一種裁判文書,它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一定金錢或有價證券的司法命令。該命令在債務人既不清償債務又不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確定力和執行力。支付令是強制執行程序得以發生的法律根據之一。4、債務人對支付令的異議了解一下。P304第十九章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當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
44、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申報權利,如無人申報,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非訟程序。2、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一種特殊判決。該判決一方面可以宣布原票據無效,另一方面可以使喪失票據的人恢復票據上的權利。原票據上的付款人見到除權判決后,應當像見到票據一樣付款。第二十章1、破產申請的構成要件 (1)形式要件a、 破產申請必須要由具有申請權的人提出。在我國,目前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能提出破產申請。b、 破產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c、 破產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d、 破產申請由債務人提出時,應當預交破產費用。(2)實質要件a、 破產原因。所謂破產原因,又稱破
45、產條件或破產界限,是指債務人的經濟狀況已經達到法院可以宣告破產的程度。依我國法律,國有企業法人是因為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非國有企業法人是因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b、 破產能力。破產能力是指破產法所規定的能夠被宣告破產的主體資格,我國實行的是企業法人破產主義。2、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破產債權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破產債權的申報與確定就是破產債權得以構成的兩大程序要件。僅有申報而未得到確定,或者僅有確定而未經申報,均妨礙破產債權的有效構成和破產分配的最終實現。3、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
46、的特殊機構,它是由登記的所有債權人組成的決策機構,它所作出的決議清算組必須執行。它決定的事項主要有三項:一是確定債權是否存在以及債權的數額和性質;二是決定是否同債務人達成和解;三是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決定的事項不同,表決的規則也有所區別。4、破產和解又稱強制和解,是指在破產程序中,喲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諒互讓,達成以債務人延期清償或減額清償為內容,旨在終止破產程序的進行,并使債務人免予破產的協議。破產和解的形成,一般要經歷三個環節:一是破產債務人提出和解的請求和協議草案;二是債權人會議對和解的協議草案進行討論和通過;三是法院就已經通過的和解協議進行法律上的審查和認可。5、破產宣告是指法院依申請
47、或者依職權,在確認債務人具有無法消除的破產原因時所作出的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裁定或者命令。破產宣告后,人民法院必須在15日內,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6、破產分配指的是由清算組將破產財產中的非金錢財產轉換為金錢財產后,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以一定比例公平的清償債權的程序。破產分配應當按法定順序進行,其第一順序是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二順序是破產企業所欠國家稅款;第三順序是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能滿足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比例分配。第二十一章1、執行 執行,有鮮明的強制性。執行是依法進行的活動;既包括人民法院的活動
48、,也包括當事人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活動。執行,必須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必須以一方無故不履行義務為前提。2、執行競合執行競合是多數權利人以其不同的根據對同一執行義務人的特定財產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競合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執行競合的形態分為三類:一是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二是財產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三是財產保全之間的競合。第二十二章1、執行管轄是指劃分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職權范圍,以確定各級人民法院對具體執行案件的權限和分工。2、委托執行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況,依法將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委托有關的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委托執行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被執行人在外地,二是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委托執行具有如下特點:a、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不在本法院轄區之內;b、委托執行只能在人民法院之間進行;c、委托執行性質是屬于協助關系。3、代位申請執行也稱為對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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