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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評、安評等各種評價部門一覽表1、環境影響評價(環評)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前置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負責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2、水影響評價(水評)對人類活動所引起的水環境改變及其影響的評定。

2、在準確全面的工程分析和充分的水環境狀況調查的基礎上,利用合理的數學模型對建設項目給地表水環境帶來的影響進行計算、預測、分析和論證。劃分出環境影響的程度和范圍,比較項目建設前后水體主要指標的變化情況,并結合當地的水環境功能區劃,得出是否滿足使用功能的結論,并進一步提出建設項目影響區域主要污染物的控制和防治對策。按照市政府項目審批流程優化的要求,“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評價)報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3項行政許可事項整合為“水影響評價審查”1項許可,作為建設項目立項的前置條件。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包括水資源論證(評價)、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

3、價三部分內容。前置條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負責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依據: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第二條:對于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第十一條:業主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并附具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

4、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前置條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負責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

5、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前置條件:水土保持方案審核負責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前置條件:洪水影響評價負責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6、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3、能源評估(能評)能源評估是指通過對建設項目分析,核算該項目的各種能源的消費結構和消費量,核算主要用能設備的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各種節能降耗措施的效果,核算該項目單位產品和單位產值能源效率指標和經濟指標,評價該項目的用能合理性和先進性的一種評價方法。簡稱“能評”前置條件:節能審查意見負責部門:節能管理部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7、;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周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4、安全評價(安評)安全評價,國外也稱為風險評價或危險評價,它是以實現工程、系統安全為目的,應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和方法,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判斷工程、系統發生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為制

8、定防范措施和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安全評價既需要安全評價理論的支撐,又需要理論與實際經驗的結合,二者缺一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如下規定:前置條件:安全預評價負責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第九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

9、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4、交通影響評價(交評)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技術方法和制度。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

10、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進一步明確要落實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并作為項目實施的前置性條件。5、地質災害評估(災評)又稱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對地質災害活動程度及破壞損失情況進行評定估算的工作。前置條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負責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定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準其可行性研究報告。6、地震安全性評價(震評)地震安

11、全性評價是指在對具體建設工程場址及其周圍地區的地震地質條件、地球物理場環境、地震活動規律、現代地形變及應力場等方面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采用先進的地震危險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風險水平,科學地給出相應的工程規劃或設計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準下的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等)和相應的資料。前置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負責部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

12、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抗震設防能力。7、文物影響評估(文評)“文物(文化遺產)影響評估”是指用于對文物的發展計劃及其他行動的潛在影響加以評估的系統性方法。近年來,這項工作正受到國內外文化遺產保護者越來越多的重視。在國內,文物影響評估已經涉及諸如重大基礎項目,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的選址、選線,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項目等,供相關部門進

13、行決策和參考。前置條件:文物保護意見負責部門:相關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批準前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拆除;需要遷移的,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14、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條第五款:本條規定的原址保護、遷移、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第二十九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8、雷擊風險評估(雷評)雷擊風險評估是根據項目所在地雷電活動時空分布特征及其災害特征,結合現場情況進行分析,對雷電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程度與危害范圍等方面的綜合風險計算,從而為項目選址、功能分區布局、防雷類別(等級)與防雷措施確定、雷災事故應急方案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一種評價方法。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

15、氣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危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危害防護裝置應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三十四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9、氣象評估(氣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是指對本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氣象災害,以及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氣象災害風險性等分析、評估的活動。前置條件:氣候可行性論證審批負責部門:氣象主管機構設定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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