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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問題:本案中的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分別是什么?答: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主體、客體和內容。主體:是沈水春等9位購房戶和織里鎮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客體:是那9套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房;內容:主體雙方各自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而言是沈水春等9位購房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時、足額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在按合同約定支付房款后,該9位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織里鎮某房地產公司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商品房。開發商織里鎮某房地產公司的權利是收取購房人的購房款,在享受該項權利之后,就應當承擔義務,即按時交付合格的商品房給購房人,并協助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問題:設計院是否應當承擔付款責任,為什么?答:設計院應
2、當承擔付款責任。因為,由于設計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讓施工單位認為甲具有簽字付款的權力,致使本案付款糾紛的出現。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目前經常存在著名義上的項目負責人經常不在現場的情況。本案的真實背景是設計院認為甲被施工單位買通而拒絕付款。本案對施工單位的教訓是:施工單位需要讓發包或總包單位簽字時,一定要找其授權人;如果發包或總包單位變更授權人的,應當要求發包單位完成變更的手續。問題:1、王某的行為屬無權代理還是表見代理,為什么?2、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答:1、王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因為,王某雖然是乙公司
3、的項目經理,但他向丙租賃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紹信及空白合同書,使丙租賃站相信其有權代表甲公司租賃架管、扣件。2、根據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的后果是由被表見代理人來承擔。因此,甲公司對丙租賃站請求的租賃費用應承擔給付義務。當然,對于自己的損失,甲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侵權責任。問題:1、雙方訂立的合同是否生效?2、原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已經設立?3、糾紛應當如何解決?答:1、雙方訂立的工業開發及用地出讓合同應當已經生效。因為,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
4、情況下,書面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除非當事人另行約定了生效條件。2、該實業有限公司(即原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設立。因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由于雙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權登記,因此原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設立。3、如果土地規劃確實改變,縣土地管理局(即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規劃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規劃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規劃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應當為其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案例5:問題:1、D銀行能否要求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為什么?2、D銀行能否要求B公司
5、承擔還款責任,為什么?3、D銀行能否要求C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為什么?4、D銀行能否要求E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為什么?答:1、可以要求A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因為,A公司的注冊資金沒有到位,應當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C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按照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A公司是C公司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70萬,但沒有到位,D銀行有權要求A公司在70萬元限額內承擔還款責任。2、不能要求B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因為,按照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B公司認繳的出資已經到位,B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C公司的債
6、務承擔責任。3、可以要求C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因為,D銀行與C公司存在合同關系,C公司是債務人。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4、不能要求E公司承擔還款責任。E公司作為抵押人而不是債務人,D銀行只能要求處分抵押物,無權要求E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法第33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第53條規定,“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因此,當抵押物價款低于擔保的數額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問題:建設方在綜
7、合樓項目的建設中有何過錯,應如何處理?答:本案中,建設方在綜合樓項目的建設中違反了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方在委屈的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工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建筑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返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據此,該市監督執法大隊責
8、令其停工的做法是爭取的,并應當處以罰款。問題:本案中的勞務分包企業在承攬該勞務分包工程中有無違法行為?答:(1)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承擔勞務分包業務“單項業務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倍”。本案中,該勞務分包簽訂的勞務合同額為158萬元,沒有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倍,但實際結算額卻達1536萬元,為其注冊資本金的30.72倍,遠遠超過最高允許值5倍的規定。(2)按照建筑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勞務分包企業分為13個資質類別。該勞務分包企業具有3項勞務作業資質,但超出其資質允許范圍承擔了腳手架、模板、混凝土等勞務作業
9、。另經查實,該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合同費用中,除人工費外,還包含了主要材料、大中型周轉設備和機具、安全文明施工的設施等內容及費用,實際上是讓該勞務分包企業承擔了應當有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承擔的施工內容。(3)建筑法第29條第3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都有關違法分包的規定。(內容省略)綜上,該勞務分包可以定性為違法分包工程和違法越級承攬工程,應當依法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做出處罰。問題:該分包公司與劉某簽訂土石方工程任務書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該作何處理?答:本案中,分包企業允許劉某以工程任務書形式承攬土石方工程,并將現場全權交由
10、劉某負責,該項目施工中的技術、質量、安全管理及核算人員均由劉某自行組織而非該分包公司的人員,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應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據此,應當對該分包公司作出相應的處罰。問題:口頭約定是否有效,法院該如何判決?答:依據建筑法,本案中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住宅小區,屬于需要實行監理的建設工
11、程,依法應當與監理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而本案的焦點在于確定監理公司監理義務范圍。依書面合同約定,監理范圍包括工程設計和施工兩階段,而未包括工程的保修階段,雙方只是口頭約定還包括保修階段。依據合同法第276條規定,“委托監理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形式約定不成立委托監理和通過。”因此,該委托監理合同關于監理義務的約定,只能包括工程設計和施工兩階段,不應包括保修階段,也就是說,監理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房地產開發公司逾期支付監理費用,屬于違約行為,故法院應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監理費及利息。問題:1、招標人應怎么處理該份投標文件,投標保證金晚于投標截止時間兩分鐘送達,招標人是否可以接受?
12、2、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是否有效,是否應為廢標?答:1、招標投標法第36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受理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本案中,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已經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送達,招標人也進行了受理,故應依法在開標會議當眾進行拆封、宣讀。但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7條第3款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由于投標保證金晚于投標截止時間兩分鐘送達,招標人對其投標保證金不能受理。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8條第2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
13、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本案中,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時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送達的。因而是有效投標文件。但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7條第4款規定,“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第50條第2款也規定“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五)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據此,該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晚于投標截止時間兩分鐘送達,屬于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因而,該投標文件應被拒絕,作廢標處理。問題:(1)什么是聯合體投標,A、B兩公司組成的聯合體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2)法律對聯
14、合體投標的資格有何規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何確定?答:(1)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以該聯合體的名義即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加投標的組織方式。為此,A、B公司雙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若A、B公司聯合體中標,則雙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2)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
15、定資質等級。”據此,A、B公司組成聯合體,只能按照相同專業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即B公司的資質等級,確定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故此,按照該評標辦法中的計算方法,其得分肯定作相應減少。問題:甲、乙公司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答: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7條還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開始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簽字蓋章十分重要。如果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就不能最終確認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也難以證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
16、章僅是形式問題。如果一個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僅僅是沒有簽字蓋章,就認定合同不成立,則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事人既然已經履行,合同當然依法成立。問題:應當確定哪份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答: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其結論是
17、不言而喻的。問題:(1)本案中勞務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 后果是什么?(2)乙建筑公司應如何主張結算工程款答:(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合同法第56條規定,本案中的勞務分包合同,實質上是甲建筑公司的轉包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合同;該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該工程如果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問題:(1)該3位員工堅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否應當簽訂
18、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在公司不同意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3位員工已經在該公司工作了10年,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公司必須與3位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3位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管公司單方面不同意,依據上述規定,公司也必須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將構成違法。問題:(1)該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為解除與王某勞動合同的依據?(2)該公司與王某的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答:(1)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
19、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本案中,該公司雖然企業的名稱、性質和法定代表人發生了變更,但并非屬于法律上認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的正常經營并未因此而受到影響。因此,該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2)王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還沒有到期,該合同依然有效。所以,雙方應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問題:(1)生物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2)印務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答:(1)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于加工承攬合同系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信任而
20、加以委托,故法律賦予了定作人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生物公司取消合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2)基于定作人具有隨時解除權,承攬人在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其損失,而不可主張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所以,印務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可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要求生物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問題:(1)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賠償其損失?(2)乙公司在本次買賣活動中共花費20000元,全部由自己墊付,乙公司可否向甲公司主張償還?答:(1)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賠償其損失。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
21、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2)乙公司可以請求甲公司償還費用。合同法第398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問題:(1)在這起事故中應當如何認定責任?(2)事故責任者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答:
22、(1)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該建安公司沒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是從2003年開始就與某機械施工公司達成協議,由該公司提供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據此,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在2005年6月事故通報中確認,該塔吊由建安公司自行完成安裝,建安公司對隨機作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力、管理不嚴,建安公司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機械施工公司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也應對事故承擔責任。(2)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19條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1條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
23、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政府主管部門分別對建安公司、機械施工公司作出了相應的處罰。問題:本案中,施工單位有哪些違法行為?答:本案中,施工單位存在如下違法問題:1、專項施工方案審批程序錯誤。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后,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而本案中的基坑支護和降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僅由項目經理簽字后即組織施工,是違法的。2、安全生產管理環節嚴重缺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
24、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26條還規定,對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本案中,項目經理部安排質量檢查人員兼任安全管理人員,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3、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本案中,施工作業人員迫于施工進度壓力冒險作業,也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4、施工單位未
25、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時光能夠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必須依法辦理。問題:(1)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存在違法施工行為?(2)該建筑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答:(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本案中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時未設置任
26、何提示過往行人及車輛注意安全的警示標志,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2)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建筑公司在進行路面維修時,致使路面凹凸不平,并未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傷殘,按照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1)本案中的施工安全事故應定為哪種等級的事故?(2)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應采取哪些措施?答:(1)應定為較大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條規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27、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事故發生后,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9條、第14條、第16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應采取下列措施:報告事故。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
28、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現場保護。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問題:本案中建設單位有何違法行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1)酒店公司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自然人是違法行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加速訥河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包工頭張某不具備施工資質,酒店公司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張某,構成違法發
29、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建設單位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酒店公司未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備案手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1條第2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由于酒店公司未辦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備案手續,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4條第2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
30、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問題:(1)本案中的檢測中心按照兩個推薦性標準分別進行了檢測,法院應以哪個標準作為判案的依據?(2)當事人若在合同中約定了推薦性標準,國家強制性標準是否仍須優先適用?答:(1)本案中的協會標準、地方標準均為推薦性標準,且建設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哪個標準。標準化法中規定,“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在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下,施工方有權自主選擇采用地方標準。(2)依據標準化法,“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因此,如果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采用某項推薦性標準,也必須適用于國家強制性標準。據
31、此,受訴法院經過庭審,作出如下判決:(1)駁回原告即建設方的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和檢測費由原告建設方承擔。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目前尚無此方面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只有協會標準、地方標準,雙方應當通過合同來約定施工過程中所要適用的技術規范。而本案中的雙方并沒有在施工合同中具體約定適用哪個規范,因此施工方有權選擇適用地方標準。問題:(1)承包商甲是否應該對該家屬樓附屬工程的質量負責?(2)該質量問題應該如何解決?答:(1)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
32、,承包商甲應該對該家屬樓附屬工程的質量負責。(2)分包人楊某分包的該家屬樓附屬工程完工后,經檢驗發現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負責返修。發包人有權要求楊某的工程隊或承包商甲對該家屬樓附屬工程履行返修的義務。如果是承包商甲進行返修,在返修后有權向楊某的工程隊進行追償。此外,如果因為返修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包商甲與楊某的工程隊還應當向發包人承擔違約的連帶責任。對本案中楊某的工程隊還應當查有無相應的資質證書,如無,則應根據建筑法等頂我給違法分包,由政府主管部分依法作出處罰。問題:(1)施工單位有何過錯?(2)用碳纖維進行樓面加固的費用應由誰承擔?
33、答:(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顯然,對于隱蔽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做好檢查、檢驗和記錄,并應當及時作出隱蔽通知。本案中,有一種鋼筋復檢結果尚未出來,應當還處于自檢階段,不具備隱蔽通知的條件。雖然,施工單位準備報請監理方進行鋼筋隱蔽工程驗收,但是鋼筋復檢結果未出來,監理方的隱蔽驗收也就未通過。因為建設單位提出趕工要求,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和監理同意的情況下,澆筑了混凝土,進行了鋼筋隱蔽。這就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繞開了建設
3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所以施工單位是有嚴重過錯的。(2)用碳纖維進行樓面加固時對鋼筋隱蔽工程有質量問題的補救措施,應該由責任者承擔加固的費用。具體而言,施工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堅持原則,在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就進行了鋼筋隱蔽,所以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單位督促趕工并和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違規操作,也有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費用的負擔,應當按照責任的大小分別來承擔。問題:(1)本案中的質量責任應當由誰承擔?(2)工程中設計方是否有過錯,違反了什么規定?答:(1)本案中的墻體開裂,經檢測系設計對地基處理不當引起廠房不均勻沉陷所致。建筑法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35、,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該化工廠為節省投資,堅持不做勘察,只向設計單位提供舊的勘察成果,違反了法律規定,對該工程的質量應該承擔主要責任。(2)設計方也有過錯。建筑法第54條還規定,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提出的見地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因此,設計單位盡管開始不同意建設單位的做法,但后來沒有堅持原則作了妥協,也應該對工程設計承擔質量責任。(3)法院經審理,認定該工程的質量責任由該化工廠承擔主
36、要責任,由設計方承擔次要責任。問題:本案中設計方有何過錯,違反了什么規定?答:本案中涉及多方面的機構技術問題,較為復雜,地下筏板剪切破壞的可能原因并不唯一,需要進一步的機構計算分析才能夠下結論。但是,有一點是明確的,即設計單位對樁型選擇失誤。因為,該工程的地質勘察報告已經載明此地基土屬于飽和土,那么飽和土的濕軟特性決定了設計單位就不應該選擇采用排土灌樁。正是由于此失誤,所以在打樁過程中出現跳土現象。因此,設計單位沒有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信息進行設計,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單位應該對該工程設計承擔質量責任。問題:(1)該大
37、廈未經驗收乙公司即使用的,質量責任應如何承擔?(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違約金時,是否還可以主張停工損失,停工損失包括哪些具體內容?答:(1)乙公司在大廈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工程,出現質量缺陷的應自行承擔責任。因為,乙公司違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可視為其對建筑工程質量的認可。隨著乙公司的提前使用,工程質量責任的風險也由施工單位甲公司轉移給了發包人乙公司,而且工程交付的時間,也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認定為乙公司提
38、前使用的時間。但依據其13條的規定,該大廈如果出現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甲公司仍需承擔民事責任。(2)甲公司可以主張停工損失。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據此,甲公司在請求支付工程欠款及違約金時,還可以向乙公司主張停工損失。停工損失一般包括人員窩工、機械停止費用、現場看護費用、工程保險費等損失。分析:深圳的試點工作正式拉開了我國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從“無償、無期限、無流動”變為“有償、有期限、有流動”改革的序幕,這標志著我國長期以行政劃撥方式無償供給分配的土地已作為一種特殊商品進入了流通領域。問題:本案中甲單位出租行為合法嗎?為什么?答:該案由該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立案查處,經查明,該幢辦公樓原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用途為機關用地,甲單位與乙公司一直未得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也未向土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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