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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考試題單位:姓名: 2015年9月填空題(每題4分,共100分)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已經 2015年3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年月 日起施行。2. 第一條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 的專業技術組織。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 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實施的評價許可。4.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 的檢驗檢測活動以及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5.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_);(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要求;(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的管理體系;(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6.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 O7.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 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果

3、的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第二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9.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 的范圍內,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并使用符合資質認 定基本 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 責任。10. 第二十六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 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檢驗檢

4、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 o 非授權簽字人不得 檢 驗檢測報告。11.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 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12.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 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 專用章,并標注資質認定標志。13.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 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 合性情 況。14. 第三十條檢驗檢測機構應

5、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 。 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15. 第三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 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16. 4.2.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確保人員的錄用、培訓、管理等規范 進行。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人員理解他們工作的 , 明確實現管理體系質量目標的職責。17. 4.2.9 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負責管理體系 ;應授權發布質量方針聲明;應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以及持續改進其有效性的承諾和證據; 應在檢 驗檢測機構內部建立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溝通機制;應將滿足客戶要求和法定要

6、求的重要性傳 達給檢驗檢測機構全體員工;應確保管理體系變更時,能有效運行。18 4.2.10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技術負責人,負責 和提供檢驗檢測所需的 , 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檢驗檢測機構應有質量主管,應賦予其在任何時候使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遵循的 °質量主管應有直接渠道接觸決定政策或資源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19. 4.5.3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 、判斷力或等 方面的可信度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 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保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要求。20. 4.5.

7、7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選擇和購買對檢驗檢測 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序。程序應包含有關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的購買、接收、存儲的要求, 并保存 對重要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供應商的 。21. 4.5.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處理投訴和申訴的程序。明確對投訴和申訴的接 收、確認、調查和處理職責,并采取 措施。22. 4.5.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識別、收集、索引、存取、存檔、存放、維護和清理 質量 記錄和技術記錄的程序。質量記錄應包括內部審核報告和管理評審報告以及糾正措施和 預防措施的 記錄。技術記錄應包括原始觀察、導出數據和建立審核路徑有關信息的記錄、校 準記錄、

8、員工記錄、 發出的每份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副本。每項檢驗檢測的記錄應包含 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時,識別不確定度的影響因素,并確保該檢驗檢測在盡可能接近原始條件情況下能夠 。記錄應包括抽樣的人員、每項檢驗檢測人員和結果校核人員的標識。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在 時予以記錄 ,對記錄的所有改動應有改動人的簽名或簽名縮寫。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同等措施,以 避免原 始數據的丟失或改動。所有記錄應予安全保護和保密。記錄可存于任何媒體上。23. 4.5.17.1 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檢驗檢測機構應 o對檢驗檢測方法的偏離,須在該偏離已有文件規定、經 、經 和客戶接受的情況下才允許發生。24

9、. 4.5.30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 、報告、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25. 4.5.32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遵守 、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檢驗 檢測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等情況的自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考試題單位:華南農業大學測試中心姓名: 2015年9月填空題(每題10分,共100分)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

10、會議于 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3.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 ,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4.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 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5. 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

11、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6. 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 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7. 第八十五條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 獨立進行。檢驗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第八十六條食品檢驗實行與 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 ,并有檢驗人

12、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9.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 ,沒收所收取的檢 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 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處分。10.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

13、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 營者承 擔 責任。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考試題單位: 華南農業大學測試中心 姓名: 2015 年 9 月填空題(每題 4 分,共 100 分)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已經 2015 年 3 月 23 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局務會 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5 年 8 月 1

14、日起施行。2. 第一條為了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 華人 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制 定本辦法。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 器設備、 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 測的專業技術組 織。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 規范的 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4.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

15、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 動以及 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5. 第九條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四)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五)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6.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

16、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7.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所涉及的利益相關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 客觀、準確。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完善管理體系,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并確保管理體系有效運行。9.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內,依據相關 標準或者 技術規范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時,應當注明檢驗檢測依據

17、,并使用符合資質認 定基本 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用語進行表述。檢驗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10. 第二十六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檢驗檢測機構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權簽字人不 得簽發 檢驗檢測報告。11.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偽造、變造、冒用、租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12.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專用章,并標注資質認定

18、標志。13.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要求,對其檢驗檢測的樣品進行管理。檢驗檢測機構接受委托送檢的,其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僅證明樣品所檢驗檢測項目的符合性情況。14. 第三十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15. 第三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在檢驗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制定實施相應的保密措施。16. 4.2.1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序,確保人員的錄用、培訓、管理等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人員理解他們工

19、作的重要性和相關性,明確實現管理體系質量目 標的職責。17. 4.2.9 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負責管理體系的整體運作;應授權發布質量方針聲明; 應提 供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以及持續改進其有效性的承諾和證據;應在檢驗檢測機構內部 建立確保管 理體系有效運行的溝通機制;應將滿足客戶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傳達給檢驗 檢測機構全體員工; 應確保管理體系變更時,能有效運行。18 4.2.10 檢驗檢測機構應有技術負責人,負責技術運作和提供檢驗檢測所需的資源,檢驗 檢測機 構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檢驗檢測機構應有質量 主管,應賦予 其在任何時候使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遵循的責任

20、和權力。質量主管應有直接渠 道接觸決定政策或資 源的最高管理者。應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19. 4.5.3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避免卷入降低其能力、公正性、判斷力或運作誠信等 方面的 可信度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保護客戶的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的程序,該 程序應包括保 護電子存儲和傳輸結果的要求。20. 4.5.7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選擇和購買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程 序。 程序應包含有關服務、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的購買、接收、存儲的要求,并保存對 重要服務、 供應品、試劑、消耗材料供應商的評價記錄和名單。21. 4.5.9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處理投訴和

21、申訴的程序。明確對投訴和申訴的接 收、確認、 調查和處理職責,并采取回避措施。22. 4.5.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識別、收集、索引、存取、存檔、存放、維護和清理 質量 記錄和技術記錄的程序。質量記錄應包括內部審核報告和管理評審報告以及糾正措施和 預防措施的 記錄。技術記錄應包括原始觀察、導出數據和建立審核路徑有關信息的記錄、校 準記錄、員工記錄、 發出的每份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的副本。每項檢驗檢測的記錄應包含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時,識別不確定度的影響因素,并 確保該 檢驗檢測在盡可能接近原始條件情況下能夠重復。記錄應包括抽樣的人員、每項檢驗 檢測人員和結 果校核人員的標識。觀察結果、

22、數據和計算應在產生時予以記錄,對記錄的所 有改動應有改動人的 簽名或簽名縮寫。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數 據的丟失或改動。所有記錄 應予安全保護和保密。記錄可存于任何媒體上。23. 4.5.17.1 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驗檢測結果,檢驗檢測機構應制定指導書。對檢驗 檢測 方法的偏離,須在該偏離已有文件規定、經技術判斷、經批準和客戶接受的情況下才允 許發生。24. 4.5.30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 溯性 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報告、證書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25. 4.5.32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包括

23、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遵守 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等內容的年度報告,以及統計數據等相關信息。檢驗檢測 機構應當在 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規、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 會責任等情況的自 我聲明,并對聲明的真實性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考試題單位:姓名: 2015 年 9 月填空題(每題10 分,共 100 分)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 2015年 4 月 24 日修訂通過,自 2015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2.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 有關安全信 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3.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 測方案開展 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 的要求報送監測數 據和分析結果。4.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5. 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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