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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解讀培訓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XX 大容規制定的基本原則 :1.以原有的壓力容器七個規范為基礎,進行合并以及邏輯關系上的理順,統一并且進一步明確基本安全要求,形成關于固定式壓力容器的綜合規范。 2.根據特種設備目錄,調整適用范圍,統一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分類。 3.根據行政許可改革的情況,調整各環節有關的行政許可要求。 4.整理國家質檢總局近年來針對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有關文件,匯總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宣貫、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收集網上咨詢意見,增補相應內容,重點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 大容規制定的基本原則 :5.擴展材料范圍,重

2、點解決鑄鋼、鑄鐵壓力容器材料技術要求(安全系數、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適用范圍),增加非焊接瓶式容器高強鋼材料技術要求。 6.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各環節分章進行描述,每個環節的邊界盡可能清晰,明確相應的主體責任(如明確耐壓試驗介質、壓力、溫度,無損檢測方法、比例,熱處理等技術要求由設計者提出并且放到相應設計章節) 。 7.理順法規與標準的關系,整合、凝練固定式壓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將一些詳細的技術內容放到相應的產品標準中去規定。 目錄 1總則 (1) 2材料 (4) 3設計(13) 4制造(30) 5安裝、改造與修理(45) 6監督檢驗(46) 7使用管理(61) 8在用檢驗 (70) 9安全附件

3、及儀表(94) 10附則 (97) 一、總則 1.1 目的 為了保障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 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 例,制定本規程。 1.2 固定式壓力容器 固定式壓力容器是指安裝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壓力容器( 以 下簡稱壓力容器,注1-1)。 注1-1:對于為了某一特定用途、僅在裝置或者場區內部 搬動、使用的壓力容器,以及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等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進行監督管理;過程裝置中作為工 藝設備的按壓力容器設計制造的余熱鍋爐依據本規程進行 監督管理。 釋義 1、目的中增加了特種設備安全法(20XX

4、年)。 2、增加了過程裝置中作為工藝設備的按壓力容器設計制 造的余熱鍋爐依據本規程。 3、移動冰箱上的壓力容器(蒸發器、冷凝器),生產區 域內的罐車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進行監督管理。 1.3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所定義的、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壓力 容器: (1)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容積大于或者等于0.03 m3并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 界最大幾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注1-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 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注1-4)。 注1-2: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壓力容器頂部可能

5、達到的最高壓力(表壓力)。 注1-3: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 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且圓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連接在 壓力容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 注1-4:容器內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時, 如果氣相空間的容積大于或者等于0.03m3時,也屬于本規程的適 用范圍。 釋義 1、明確工作壓力不是設計壓力。 2、多腔壓力容器只要一個腔工作壓力0.1MPa即可,在 分類管理中按壓力高的腔進行,設計、制造按各腔參數進行。 3、最大幾何尺寸矩形為對角線,橢圓為長軸。 4 、增加了最大幾何尺寸的規定,要求大于等于150MM, 刪除了PV大于等于的規定,增加了容積大

6、于或者 等于0.03m3 的規定。 1.4 適用范圍的特殊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程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實施本條范圍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制造要求的壓 力容器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以下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第 1、2、3、4章的規定: (1)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裝置 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過程裝置中冷箱內 的壓力容器; 1.4 適用范圍的特殊規定 (2)盛裝第二組介質(注1-5)的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 (3)超高壓管式反應器。 注1-5:壓力容器介質分組見本規程附件A 。 1.4.2 只需要滿

7、足本規程總則、設計、制造要求的壓力容器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以下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第 1、3、4章的規定: (1)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2)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 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3)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 爐用膨脹水箱; (4)蓄能器承壓殼體。 本規程不適用于以下容器: (1)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氧艙; (2)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壓力容器; (3)正常運行工作壓力小于0.1MPa 的容器(包括與大氣連通的在進料或者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

8、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容器); (4)旋轉或者往復運動的機械設備中自成整體或者作為部件的受壓器室(如泵殼、壓縮機外殼渦輪機外殼液壓缸、造紙軋輥等); (5)板式熱交換器、螺旋板熱交換器、空冷式熱交換器、冷 卻排管; (6)常壓容器的蒸汽加熱盤管、過程裝置中的管式加熱爐; (7) 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如電容壓力容器); (8)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以及承壓的橡膠模具; (9)塑料壓力容器。 1.5不適用范圍 釋義 1、1.4 .1、統一劃分為I類容器,不需要制造監檢,不需要辦理使用等記手續,在設計使用年限類不需要定期檢驗,不需要安裝告知。 2、1.4 .1增加了材料的要求,增

9、加了超高壓管式反應器。 3、1.4 .2為原1.4.1 的8種減少為4種情況。 4 、1.5原5種情況增加為9種情況,明確常壓容器的蒸汽加熱盤管、過程裝置中的管式加熱爐為不適用本規程。 5、刪除了原1.4 .2、條,應現在不宜PV為標準進行劃分。 1.6 壓力容器范圍的界定 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其范圍包括壓力容器本體、安全附件及儀表。 1.6.1 壓力容器本體 壓力容器的本體界定在以下范圍內: (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者裝置焊接(粘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者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

10、蓋及其緊固件; (3)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 壓力容器本體中的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節(含變徑段)、 球殼板、非圓形容器的殼板、封頭、平蓋、膨脹節、設備 法蘭,熱交換器的管板和換熱管,M36以上(含M36)螺柱以及公稱 直徑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 安全附件及儀表 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連接在壓力容器上的安全 閥、爆破片裝置、易熔塞、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 壓力容器的儀表,包括直接連接在壓力容器上的壓力、溫 度、液位等測量儀表。1.7 壓力容器分類 根據危險程度,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類(注1-6),壓力容器分類方法見附件A 。 注1-6:本規程劃

11、分的第、類壓力容器等同于特種設備目錄中的第一、二、三類壓力容器(品種),本規程中超高壓容器劃分為第類壓力容器。釋義 1、螺柱不包括內構件連接螺栓和地腳螺栓。 2、增加了非圓形容器的殼板的內容。 3、安全附件及儀表不參與安全等級評定,只影響容器能 否投入使用。 4 、明確了容器儀表的范圍。 5、第一組介質無I類容器,V 0.03 m3,第二組介質I類范圍 縮小,橫座標V用m3作為單位。 1.8 與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關系 (1)本規程規定了壓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規程的要求; (2)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應當同時符合本規程及相應壓力容器

12、產品標準( 以下簡稱產品標準)的規定。 1.9 不符合本規程時的特殊處理規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壓力容器,與本規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規程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相關單位應當準備有關設計、研究、試驗的依據、數據、結果及其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申報,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1.10 協調標準與引用標準(注1-7) 滿足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標準稱為本規程的協調標準。 本規程的主要協調標準如下: (1)GB 1

13、50 壓力容器; (2)JB 4732 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 (3)GB/T151 熱交換器; (4)GB 12337 鋼制球形儲罐; (5)NB/T 47041 塔式容器; (6)NB/T 47042 臥式容器; (7)JB/T 4734 鋁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 鈦制焊接容器; (9)JB/T 4755 銅制壓力容器; (10)JB/T 4756 鎳及鎳合金制壓力容器; (11)NB/T 47011 鋯制壓力容器。 釋義 1、1.8條明確了壓力容器要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2、1.9條原不符合本規程要求改為與本規程不一致或者 本規程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

14、的,技術評 審批準后原試制、試用改為生產使用。 3、1.10原引用標準改為協調標準。 1.11 監督管理 (1)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 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 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2)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單位和 檢驗、檢測機構等,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管理的有關規 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輸入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五、安裝、改造與修理 5.1安裝改造修理單位 (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單位應當是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質量保

15、證體系并且有效運行,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安裝、改造、修理的質量負責; (2)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應技術標準; (3)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安裝、改造、修理施工方案、圖樣和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壓力容器安裝、改造與重大修理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改造與重大修理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 5.2改造與重大修理 改造與重大修理含義和基本要求 (1)壓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者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用途等;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以及對符合本規程規定的對接接頭的

16、補焊或者對非金屬壓力容器粘接縫的修補; (2)壓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應當經過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能力的設計單位書面同意; (3)壓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可以采用其原產品標準,經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后,應當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符合本規程要求的壓力容器改造、重大修理施工過程,應當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5)固定式壓力容器不得改造為移動式壓力容器。 改造與修理前準備工作 壓力容器改造或者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 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參照定期檢驗的要求,做好準

17、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5.2.3 改造與修理的焊接要求 (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增(擴)開口接管以及焊后熱處理,應當參照相應的產品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且經改造或者修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2)經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完全清除后,方可進行焊接(焊接工藝評定按照本規程4.2.1 的規定),焊接完成后應當再次進行無損檢測; (3)母材補焊后,應當打磨至與母材齊平; (4)有焊后消除應力熱處理要求時,應當根據補焊深度確定是否需要進行消除應力處理。 5.2.4 非金屬壓力容器改造修理專項要求 (1)對石墨壓力容器,當改造或者修理石墨受壓元件時,需要進行粘接或者浸漬作業的,在改造

18、或者修理作業前,應當參照本規程4.3.1 的規定進行相應的工藝評定; (2)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改造、修理過程中應當遠離熱源、火源。 改造與重大修理的耐壓試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在改造與重大修理施工過程中應當進行耐壓試驗: (1)用焊接(粘接)方法更換或者新增主要受壓元件的; (2)主要受壓元件補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實測厚度的; (3)改變使用條件,超過原設計參數并且經過強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換襯里的(耐壓試驗在更換襯里前進行)。 六、監督檢驗 6.1監督檢驗通用要求 6.1.1 監督檢驗含義 壓力容器的監督檢驗( 以下簡稱監檢)應當在壓力容器制造、改造與重大修理過程中進行(安裝

19、不實施監檢) 。監檢是在壓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單位( 以下簡稱受檢單位)的質量檢驗、檢查與試驗( 以下簡稱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的過程監督和滿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驗證。 監檢工作不能代替受檢單位的自檢。 6.1.2 適用范圍 實施制造監檢的產品 (1)整體出廠的壓力容器; (2)現場制造、現場組焊、現場粘接的壓力容器; (3)單獨出廠并且具有焊縫的筒節、封頭及球殼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連接的換熱管束。 實施監檢的改造與重大修理 (1)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結構或者改變使用條件(運行參數、盛裝介質、用途),并且需要進行耐壓試驗的改造; (2)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以及殼體對接接頭的補焊或者

20、粘接,并且需要重新進行焊后熱處理或者耐壓試驗的重大修理。 6.1.3 監檢機構 (1)監檢機構指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具有相應資質,承擔壓力容器監檢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 (2)壓力容器改造與重大修理( 以下簡稱施工)的監檢一般由施工單位約請壓力容器使用地的監檢機構承擔;現場制造的壓力容器的監檢一般由制造單位約請壓力容器使用地的監檢機構承擔;現場組焊、粘接壓力容器的監檢,由制造單位約請壓力容器原制造地的監檢機構或者使用地的監檢 機構承擔。 6.1.4 受檢單位的義務 受檢單位在監檢工作中履行以下義務: (1)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并且保持有效實施,對壓力容器的制 造、施工質量負責; (2)在壓力容器

21、的制造、施工前,約請監檢機構實施監檢; (3) 向監檢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與受檢產品有關的真實、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技術資料、檢驗記錄和試驗報告等; (4)確定監檢聯絡人員,按照質量計劃和工作進度,及時通知監檢人員到場; (5)對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聯絡單( 以下簡稱 監檢聯絡單,見附件E)和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意見通知書( 以下簡稱 監檢意見書,見附件F),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并且書面回復,如受檢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并且書面回復,監檢機構應當暫停對其監檢; (6)應當監檢而未經監檢的產品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監檢人員職責 承擔壓力容器監檢工作的監檢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監督檢驗項目的資質

22、證書,在監檢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按照受檢單位的生產安排,及時對報檢的產品進行監檢并且對監檢工作質量負責; (2)妥善保管受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并且負有保密的義務; (3)發現受檢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或者壓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一般問題時,及時向受檢單位發出監檢聯絡單; (4)發現受檢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或者壓力容器安全性能出現不符合本規程的嚴重問題時,及時停止監檢并且向監檢機構報告; (5)及時在工作見證上簽字(章)確認,填寫監檢記錄; (6)對監檢合格的壓力容器,及時出具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書( 以下簡稱監檢證書,見附件G),負責打監檢鋼印(制造監檢時)。 監檢程序 壓力容器監檢的

23、一般程序如下: (1)受檢單位約請監檢機構并且簽署監檢工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2)監檢員確定監檢項目; (3)監檢員對制造、施工過程進行監檢,填寫監檢記錄等工作見證; (4)制造(含現場制造、現場組焊、現場粘接)監檢合格后,監檢人員打監檢鋼印; (5)監檢機構出具監檢證書。 監檢內容 (1)通過相關技術資料和影響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審查、檢查與見證,對受檢單位壓力容器制造、改造與重大修理過程及其結果是否滿足本規程要求進行符合性驗證; (2)對受檢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進行檢查與評價。 監檢項目 監檢項目的確定原則 監檢員應當依據本規程、設計文件規定的產品標準和制造技術條件、

24、工藝文件,綜合考慮所監檢的壓力容器制造、施工過程對安全性能的影響程度,結合受檢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基于產品質量計劃確定監檢項目。 監檢員確定的監檢項目,不得低于本觃程6.2至6.5的相關要求。 監檢項目的分類 監檢項目分為A類、B類和C類,其要求如下: (1)A類,是對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關鍵項目,在壓力容器制造、施工進行到該項目時,監檢員現場監督該項目的實施,其結果得到監檢員的現場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制造、施工; (2)B類,是對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較大影響的重點項目, 監檢員一般在現場監督該項目的實施,如不能及時到達現 場,受檢單位在自檢合格后可以繼續制造、施工,監檢員 隨后

25、對該項目的結果進行現場檢查,確認該項目是否符合 要求; (3)C類,是對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響的檢驗項目,監檢 員通過審查受檢單位相關的自檢報告、記錄,確認該項目 是否符合要求; (4)本規程監檢項目設為C/B類時,監檢員可以選擇C類,當 本規程其他相關條款或者產品標準、設計文件規定需要進 行現場檢查時,監檢員應當選擇B類; (5)監檢項目的類別劃分要求見本規程相應章節的有關要求。 監檢工作見證和監檢記錄 監檢機構根據監檢工作的需要,制定有關監檢工作見證和 監檢記錄的要求。 (1)監檢工作見證包括監檢完成后的質量計劃以及監檢員簽 字(章)確認的受檢單位提供的相應檢驗、試驗報告和監檢 記錄; (

26、2)監檢記錄應當能夠表明監檢過程的實施情況,并且具有 可追溯性;除本規程明確要求的監檢記錄外,監檢員還應 當記錄監檢工作中的抽查情況以及發現問題的項目、內容。 監檢機構存檔資料 監檢工作結束后,監檢機構應當及時出具監檢證書并且將 相關監檢資料存檔,保存期限不少于壓力容器設計使用年 限。監檢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監檢證書; (2)監檢完成后的質量計劃復印件、監檢記錄等有關的監檢 工作見證; (3)壓力容器產品數據表; (4) 監檢聯絡單和 監檢意見書; (5)監檢機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規定存檔的其他資料。 6.2制造監檢 制造監檢通用要求 6.2.1.1 技術文件審查 受檢單位在制造投料

27、前將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質量計劃、 焊接工藝規程(或者粘接工藝規程,下同)和熱處理工藝等 相關工藝文件提交監檢員審查。 監檢人員逐臺審查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質量計劃和相關 工藝文件,并且在設計總圖上簽字。如果監檢的壓力容器 為定型產品(注6-2)時,監檢人員可以按照型號進行設計文 件審查。 注6-2:定型產品,是指具有相同設計文件、相同工藝文 件、相同質量計劃的壓力容器產品。 設計文件審查 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總圖及設計變更(含材料代用)的批準手續; (2)受檢單位外來圖樣工藝審圖的見證資料; (3)本規程要求的設計文件齊全性; (4)設計采用的法規及產品標準、主要受壓元件材料標準的

28、 有效性,當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標準設計時還應當審查 設計文件與我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5)審查本規程要求的新技術評審和相應的批準手續; 采用試驗方法設計時,確認試驗過程的監檢資料; (6)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證書); (7)設計總圖上注明的無損檢測要求、熱處理要求、耐壓試 驗和泄漏試驗要求是否符合本規程規定。 工藝文件審查 (1)審查相關工藝文件的批準程序; (2)焊接工藝規程與依據的焊接工藝評定的符合性; (3)當采用本規程及產品標準中沒有規定的無損檢測方法、 消除焊接殘余應力方法、改善材料性能方法、泄漏試驗方 法等新工藝時,審查本規程要求的技術評審和相應的審批

29、手續。 質量計劃審查 審查質量計劃的批準手續,以及以下內容與本規程及產品 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符合性: (1)主要受壓元件材料驗收; (2)焊接、浸漬、粘接等工藝評定; (3)產品試件檢驗與試驗; (4)無損檢測; (5)焊后熱處理等特殊過程; (6)外觀與幾何尺寸檢驗; (7)耐壓試驗和泄漏試驗; (8)設計總圖中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 (9)采用本規程及產品標準中沒有規定的新材料、新工藝的 質量控制要求。 完成質量計劃審查后,監檢員根據本規程的規定在質量計劃中明確監檢項目。 材料監檢 材料驗收監檢(C/B類材料標志移植監檢(C/B類) (1)主要受壓元件材料標志移植監檢,監檢員根據受檢單位

30、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和壓力容器的材料種類,確定主要 受壓元件材料標志移植的現場抽查數量; (2)當主要受壓元件用材料為特殊材料(注6-3)時,現場抽查 材料標志移植情況。 注6-3:特殊材料是指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 低合金鋼鋼板、奧氏體-鐵素體不銹鋼鋼板、低溫壓力容 器用鋼板、有色金屬以及受檢單位首次施焊的材料(含滿 足上述條件的復合鋼板,下同)。 材料代用監檢(C類) 當受檢單位對受壓元件材料代用時,審查原設計單位的書 面批準文件。 耐壓試驗與泄漏試驗監檢 基本要求 (1)受檢單位應當保證壓力容器在耐壓試驗前的工序及檢驗 已全部完成,耐壓試驗與泄漏試驗的準備工作符合本規程 及

31、產品標準、設計總圖規定的制造技術條件的要求; (2)受檢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監檢員耐壓試驗的時間,監檢人 員應當按時到達耐壓試驗現場。 耐壓試驗監檢(A類) 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確認耐壓試驗用介質、試驗溫度、試驗壓力和保壓 時間是否符合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設計總圖規定的制造技 術條件的要求; (2)確認耐壓試驗是否有滲漏、可見的變形,試驗過程中有 無異常的響聲。 泄漏試驗監檢(C/B類) 審查泄漏試驗的試驗方法和試驗報告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設計總圖規定的符合性。 出廠資料審查(C類) 產品出廠資料 當監檢對象為整臺壓力容器、現場組焊或者現場制造的壓力容器時,出廠(竣工)資料的審查至少包括以

32、下內容: (1)竣工圖樣、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含壓力容器產品數據表)的批準手續; (2)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含壓力容器產品數據表)、產品質量證明文件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要求的齊全性; (3)設計修改、變更的批準手續及其在竣工圖上的標注; (4)超壓泄放裝置質量證明書及其校驗報告,其制造單位是否持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其校驗報告和動作壓力與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符合性。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部件出廠資料 當監檢對象為6.1.2.1(3)的筒節、封頭、球殼板或者換熱管束時,審查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的批準手續,其內容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要求的符合性。 產品銘牌監檢(B類) 監檢員檢查產品銘牉的內容與本觃程及產品標

33、準要求的符合性。 監檢鋼印與監檢證書 監檢鋼印與監檢證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當監檢產品為整體出廠、現場制造、現場組焊或者現場粘接的壓力容器時,監檢員在產品銘牌上打上監檢鋼印; (2)當監檢產品為6.1.2.1(3)的筒節、封頭、球殼板或者換熱管束時,監檢員在產品合格證上蓋注監檢標志; (3)經監檢合格的產品,監檢員匯總監檢記錄及見證資料后,出具監檢證書。 金屬壓力容器監檢要求 焊接工藝評定監檢 當受檢單位需要進行焊接工藝評定時,監檢員應當對焊接 工藝的評定過程進行監檢。監檢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審查焊接工藝評定程序(C類); (2)焊接工藝評定試件檢查(A類),在制取拉伸、彎曲、沖

34、擊試樣前,現場檢查焊接工藝評定試件,并且標注監檢標 記; (3)焊接工藝評定試驗報告確認(C/B類),審查焊接工藝評 定的力學性能、彎曲性能的試驗報告,當監檢員認為有必要時,現場檢查試 樣; (4)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審查(C類),審查焊接工藝評定報告 (PQR)和焊接工藝規程(WPS)。 焊接過程監檢(C/B類) 監檢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受檢單位在熱處理或者耐壓試驗前,將焊接記錄與施焊 記錄提交監檢員審查,監檢員抽查焊工資格、實際施焊的 工藝參數與焊接工藝規程的符合性; (2)當特殊材料時,監檢員還應當對焊接過程進行現場抽 查,抽查焊工資格、焊接材料、焊接工藝參數與焊接工藝 規程的符合性;

35、 (3)審查超次返修的批準手續,以及返修工藝與評定合格的 焊接工藝規程的符合性。 產品焊接試件監檢 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焊接試件制備的審查(C/B類),審查焊接試件制備 的方法和數量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符合 性;當壓力容器需要進行焊后熱處理時,還應當檢查產品 焊接試件與實際產品熱處理工藝的一致性; (2)產品焊接試件檢查(A類),在制取拉伸、彎曲、沖擊試 樣前,現場檢查產品焊接試件的焊接過程,并且標注監檢 標記; (3)產品焊接試件的試樣和試驗結果的確認(C/B類),審查 產品焊接試件的試驗報告;當監檢員認為有必要時,現場 檢查試驗后的試樣。 現場制造和現場組焊的組對監

36、檢(B類) 受檢單位在壓力容器組對后焊接前將組對質量檢驗記錄或 者報告提交監檢員。 監檢員審查組對質量的檢驗項目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設 計文件規定的符合性;對組對精度、坡口表面質量、坡口 間隙等進行現場抽查。抽查數量根據壓力容器的組對難度 確定。 外觀與幾何尺寸監檢 受檢單位在耐壓試驗前,將壓力容器外觀與幾何尺寸的檢 驗報告提交給監檢員。監檢員在耐壓試驗前進行宏觀檢查。 記錄與報告審查(C類) 監檢員審查外觀與幾何尺寸檢驗報告的批準手續;審查外 觀與幾何尺寸檢驗報告中的檢驗項目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 設計文件規定的符合性。 宏觀檢查(B類) 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焊縫布置情況; (2)抽

37、查母材表面機械接觸損傷情況和焊接接頭的表面質 量; (3)對于按照疲勞分析設計的壓力容器,還應當重點檢查縱、 環焊縫的余高和焊縫表面; (4)抽查熱交換器管板與換熱管的脹接外觀質量。 無損檢測監檢 受檢單位在壓力容器熱處理或者耐壓試驗前,將焊接接頭 無損檢測記錄與報告、射線檢測底片提交監檢員審查。 無損檢測記錄與報告審查(C類) 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無損檢測人員的資格證書,無損檢測報告和無損檢測工藝的批準手續; (2)無損檢測實施的時機、比例、部位、執行的技術標準和評定級別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符合性。 射線底片審查(C類) 監檢員根據受檢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實施狀況、壓力容器

38、焊接結構復雜程度和材料的焊接性,確定射線底片審查的數量和部位,審查射線底片質量及評定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符合性。 射線底片審查的數量和部位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1)審查交叉焊縫、返修及擴探部位、采用不可記錄的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而附加的局部射線檢測的底片; (2)對于特殊材料、鉻鉬鋼制的壓力容器,審查數量不低于表6-1的要求。 (2)審查熱處理記錄曲線、熱處理報告與熱處理工藝的符合 性。 熱處理后的返修(C類) 審查重新進行的熱處理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規定的符合性。 熱處理試件 監檢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熱處理試件制備的審查(C/B類),審查熱處理試件制備 的方法和數量與本規程及

39、產品標準、設計文件規定的符合 性; (2)熱處理試件檢查(A類),在制取試樣前,現場檢查熱處 理試件,并且標注監檢標記; (3)熱處理試件的試樣和試驗結果的確認(C/B類),審查試 樣和試驗結果;當監檢員認為有必要時,現場檢查試驗后 的試樣。 6.2.2.7.4 現場熱處理監檢(B類) 當現場組焊或者現場制造的壓力容器焊后熱處理時,審查現場熱處理方案,檢查熱電偶的布置和熱處理溫度數據采集情況。 6.2.2.8 超高壓容器制造監檢專項要求 (1)審查超高壓容器材料檢驗和筒體熱處理后的力學性能試驗項目與本規程4.2.8.2 的符合性(C類); (2)現場檢查超高壓容器自增強處理過程與本規程4.2.

40、8.3 的符合性(B類) 。 6.2.2.9 地下儲氣井監檢專項要求 (1)除審查井筒等主要受壓元件的原材料驗收外,還應當審查密封脂、固井水泥或者其他防腐材料等原材料的驗收(C類); (2)現場抽查井筒組裝情況,如鋼管組裝扭矩、專用螺紋密封脂涂敷情況、扶正器設置(C/B類); (3)審查固井質量檢測及評價與設計文件規定的符合性(C類)。 6.2.3 非金屬及非金屬襯里壓力容器制造監檢要求 非金屬壓力容器中的金屬受壓部件或者裝置的制造 監檢 與非金屬壓力容器組合或者聯接的金屬受壓部件、裝置的 制造監檢應當符合本規程中關于金屬壓力容器的相應規定。 石墨及石墨襯里壓力容器制造監檢專項要求 (1)審查

41、石墨材料工藝評定(包括浸漬工藝評定和復合物材 料成型工藝評定)和粘接工藝評定程序、擬定的工藝規程、 試件和試樣的制取、性能測定等與本規程要求的符合性(B 類),審查這些工藝評定的試驗報告(C類); (2)現場確認石墨材料工藝評定和粘接工藝評定性能試驗的 準備工作和試驗過程(A類); (3)現場抽查粘接作業過程中被粘接材料的溫度與本規程要求的符合性(B類); (4)粘接接頭試件制備的方法、數量和性能檢驗報告與設計 文件的符合性(C/B類); (5)審查粘接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C類)。 纖維增強塑料及纖維增強塑料襯里壓力容器制造監檢 專項要求 (1)審查成型和粘接工藝評定程序、擬定的工藝規程、

42、試件和試樣的制取、性能測定等與本規程要求的符合性(C類); (2)現場確認原型容器的壓力試驗與本規程的符合性(A類); (3)現場抽查制造環境與本規程4.3.2.2 的符合性(B類); (4)審查成型和粘接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C類) 。 搪玻璃壓力容器制造監檢專項要求 (1)審查金屬材料及搪玻璃釉質量證明書及驗收、復驗記錄,審查搪玻璃釉理化性能(C類); (2)審查搪玻璃層厚度和直流高電壓檢驗記錄(C/B類) 。 6.3 改造與重大修理監檢 施工方案和質量計劃審查 受檢單位在壓力容器改造與重大修理施工前將施工方案提 交監檢員審查。審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改造與重大修理施工方案的批準手

43、續,原設計單位或者 具備相應能力的設計單位對改造與重大修理施工方案的同 意文件; (2)材料、焊接(粘接)、熱處理、無損檢測、耐壓試驗、泄 漏試驗的技術要求與本規程及產品標準的符合性。 改造與重大修理施工方案審查合格后,監檢員按照本規程 的要求,在質量計劃中明確監檢項目。 6.3.2 受檢單位施工現場條件與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的檢查(B類) 檢查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受檢單位是否能夠在施工現場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 審查相關責任人員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 (2)焊工、無損檢測人員等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3)是否配置了必要的工裝及設備; (4)是否配置了必要的焊材、零部件等存放場所。 6.3.3

44、施工過程監檢 監檢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受壓元件補焊前,檢查缺陷是否完全清除(B類); (2)壓力容器施工過程中涉及材料、組對裝配與焊接(粘接)、 無損檢測、熱處理、外觀與幾何尺寸、耐壓試驗與泄漏試 驗的監檢按照本規程6.2的相關規定執行。 6.3.4 施工的竣工資料審查與監檢證書(C類) 壓力容器施工竣工后,監檢員對改造與重大修理的質量證 明文件以及改造與重大修理部位竣工圖審查合格后,出具 監檢證書。 6.4進口壓力容器監檢 6.4.1 監檢依據 本規程及對外貿易合同、契約、協議等中規定的建造規范、 標準。 6.4.2 監檢方式 進口壓力容器的監檢可以采用境外制造過程監檢的方式進 行

45、。當未能在境外完成制造過程監檢時,應當在壓力容器 入境到達口岸或者使用地后,由經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 構對產品安全性能進行監檢( 以下簡稱到岸檢驗,注6-4) 。 對于進口成套設備中由境內制造單位制造的壓力容器,如 果已經由制造單位所在地的監檢機構按照本規程6.2的要 求進行了監檢,壓力容器到達口岸或者到達使用地后,不 再重復進行到岸檢驗。 注6-4 :到岸檢驗是指在進口壓力容器到達口岸或者使用 地后進行的產品安全性能監檢,以驗證其是否符合本規程 的基本安全要求。 監檢程序 進口壓力容器監檢的程序一般包括如下: (1)受檢單位書面提出監檢申請; (2)境外監檢或者到岸檢驗項目的確定與實施; (

46、3)相關技術文件和檢驗資料的審查; (4)打監檢鋼印并且出具 進口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證書(格式見附件G) 。 監檢申請 進口壓力容器的單位或者境外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向使 用地或者口岸地(使用地不確定時)的監檢機構提出監檢申 請。 當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時,申請時 還應當提供本規程第(4)項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和其產品 與中國壓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 監檢項目確定 按照本規程和6.2的要求,確定境外監檢項目或者到岸檢驗項目。 境外監檢 監檢機構根據確定的境外監檢項目,派出監檢員到境外按照本規程6.2的要求進行監檢。 到岸檢驗 監檢機構根據確定的到岸檢驗項目,重點對以

47、下項目進行檢驗: (1)主要受壓元件的厚度; (2)外觀及幾何尺寸等宏觀檢驗; (3)對接接頭的無損檢測抽查,抽查數量不少于10%的對接接頭并且不少于1條(無法進行無損檢測抽查的除外); (4)產品銘牌; (5)相關檢驗資料審查時,有懷疑的檢驗項目。 進口壓力容器在境外已經我國監檢機構進行監檢的,不再重復進行到岸檢驗。 相關技術文件和檢驗資料審查 參照本規程和6.2的要求,確定需要審查的技術文件和檢驗資料。但以下技術資料和檢驗資料應當審查: (1)審查壓力容器設計文件,當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時,還需要審查設計方法、安全系數、風險評估報告、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與本規程

48、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2)審查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清單及質量證明文件,審查材料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鋼板的超聲檢測與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3)境外監檢時,還應當審查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規程與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的符合性,審查壓力容器焊接記錄與焊接工藝規程的符合性; (4)審查壓力容器產品焊接試件檢驗報告,當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時,還需要審查產品焊接試件的制備與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5)審查壓力容器無損檢測報告,當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 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時,還需要審查無損檢測方法、比例 與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6)境外監檢時,還應當審查壓力容器焊縫

49、射線檢測底片; (7)審查壓力容器熱處理報告; (8)審查壓力容器外觀及幾何尺寸檢驗報告; (9)審查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泄漏試驗報告,當采用國際標 準或者境外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時,還需要審查試驗方法、 壓力系數與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10)審查壓力容器出廠(竣工)資料。 監檢鋼印與監檢證書 監檢合格后,監檢員按照本規程第(6)項的要求,打監 檢鋼印并且出具 進口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6.5批量制造產品監檢方法 6.5.1 適用范圍 適用于組批制造的蓄能器、簡單壓力容器、具有焊縫的封頭和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容積小于5m3的第I類和第II類壓力容器的監檢: (1)采用相同的設計文

50、件、相同的工藝文件、相同的質量計劃,相同牌號的材料、同一生產計劃號、制造數量不少于30臺并且出廠編號連續; (2)不需要制備產品焊接試件或者進行焊后熱處理。 受檢單位向監檢機構提出實施批量制造產品監檢的申請,監檢機構確認產品滿足批量要求后實施監檢。 6.5.2 監檢數量 監檢員根據受檢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確定現場抽查的產品數量。對于簡單壓力容器,不得低于5%并且不少于3臺;其他批量生產的產品,不得低于制造計劃數的10%并且不少于4 臺。同批次的首臺產品必須監檢。 6.5.3 抽查產品的監檢 所抽查產品的設計文件與工藝文件、材料、組對裝配、焊接、無損檢測、外觀與幾何尺寸、耐壓試驗的監檢按照本

51、規程6.2的相關要求執行。對簡單壓力容器的爆破試驗,監檢員現場見證試驗過程。 6.5.4 監檢記錄 除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完成監檢工作見證外,還應當 記錄抽查產品的編號。 6.5.5 出廠(竣工)資料、監檢鋼印與監檢證書(C/B類) (1)對所抽查的產品出廠(竣工)資料內容按照本規程的要求進行審查,壓力容器的產品銘牌內容按照本規程的要求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對制造計劃數的全部壓力容器按照本規程的要求打上監檢鋼印; (2)按批出具監檢證書,監檢證書的份數應當與受檢單位協商確定; (3)監檢證書上應當注明該批次全部產品的編號,并且注明監檢所抽查產品的編號。 6.5.6 不合格處理 監檢員在材料、施焊過

52、程、無損檢測、幾何與外觀尺寸、 耐壓試驗的監檢中,發現所抽查的產品存在一般問題時, 應當增加抽查數量,增加的抽查數量不少于發現問題產品 數量的兩倍,并且向受檢單位發出 監檢聯絡單。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監檢員應當及時向監檢機構報告, 并且中止采用批量制造產品監檢方法: (1)所抽查的產品存在嚴重問題; (2)所抽查的產品存在一般問題,經增加監檢后,仍然存在 不符合本規程的問題。 6.6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評價 6.6.1 基本要求 監檢機構應當根據以下要求組織對受檢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進行評價: (1)進行壓力容器制造監檢(現場制造、現場組焊、現場粘接除外)時,對受檢單位

53、的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價,評價內容和要求見本規程至; (2)進行壓力容器的現場制造、現場組焊、現場粘接監檢時,根據壓力容器制造特點,參照本規程至對受檢單位現場的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狀況進行評價; (3)評價后及時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送受檢單位,并且報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當發現受檢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存在嚴重問題時,還需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頒發受檢單位許可證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評價報告中對、的不符合情況應當詳細說明并且提出處理建議。 6.6.2 受檢單位資源條件的變化情況(有許可要求時) 檢查受檢單位的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特種 設備作業人員、檢驗與檢測

54、人員等技術力量以及生產用廠 房、場地和制造設備等資源條件與制造許可要求的符合性。 6.6.3 質量保證體系的保持和改進 6.6.3.1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檢查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修訂與法規標準的變更及生產實 際情況的符合性。 文件和記錄控制 檢查法規標準等外來文件和檢驗與試驗記錄的收集、歸檔、 貯存、保管期限等方面的控制與質量保證體系的符合性。 分包(供)方控制 檢查理化、熱處理、無損檢測分包方和主要受壓元件材料 的分供方評價和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的符合性。 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控制 檢查壓力容器制造所使用的主要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的 控制與質量保證體系的符合性。 不合格品(項)控制 檢查不合格品

55、(項)的處置與質量保證體系的符合性。 人員培訓、考核及其管理 檢查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檢驗與檢測人員等對產品質 量有重要影響的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檢查持證人員到期換 證情況。 質量改進與服務控制 檢查質量信息的處理、客戶投訴的處置、內部審核和管理 評審等與質量保證體系的符合性。 6.6.4 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有許可要求時) 檢查特種設備許可制度的執行和制造許可證的使用管理與 法規的符合性。 6.6.5 監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 檢查 監檢聯絡單和 監檢意見書的處理與質量保證 體系的符合性,處理結果與本規程、產品標準和設計文件 規定的符合性。 釋義 1、增加了監檢人員應在設計總圖上簽字的

56、規定。 2、刪除了監檢人員在質量計劃上簽字確認的規定。 3、刪除了監檢人員在PQR、WPS簽字確認的規定。 4 、刪除了監檢人員在抽查的焊接記錄上簽字確認、現場 抽查焊接接的編號的規定。 5、刪除了監檢人員在產品焊接試件試驗報告上簽字確認 的規定。 6、刪除了監檢人員在無損檢測報告上簽字確認的規定。 7、刪除了監檢人員在熱處理報告上簽字確認的規定。 8、刪除了監檢人員在材料質量證明書或材料清單上簽字 確認的規定。 9、刪除了監檢人員在質量計劃上簽字確認的規定。 七、使用管理 7.1使用安全管理 使用單位義務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按照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有 關要求,對壓力容器進行使用安全管理

57、,設置安全管理機 構,配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辦理 使用登記,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并且進 行檢查。 使用登記 按照本規程規定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 當按照規定在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內,向所在 地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部門( 以下簡稱使用登記機關) 申 請辦理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以下簡稱 使用登記證)。 辦理使用登記時,安全狀況等級和首次檢驗日期按照以下要 求確定: (1)使用登記機關確認制造資料齊全的新壓力容器,其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進口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由實施進口壓力容器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評定; (2)壓力容器首

58、次定期檢驗日期按照本規程和8.1.7 的規 定確定,產品標準或者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縮短檢驗周期 的除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首次定期檢驗日期時,由使 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 人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 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規程至少包 括以下內容: (1)操作工藝參數(含工作壓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溫度); (2) 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 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經常性維護保

59、養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裝置巡檢制度,并且對壓力容器本體及其安全附件、裝卸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且記錄,保證在用壓力容器始終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定期自行檢查 壓力容器的自行檢查,包括月度檢查、年度檢查。 月度檢查 使用單位每月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至少進行1次月度檢查,并且應當記錄檢查情況;當年度檢查與月度檢查時間重合時,可不再進行月度檢查。月度檢查內容主要為壓力容器本體及其安全附件、裝卸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無泄漏,以及其他異常情況等。 年度檢查 使用單位每年對所使用的壓力容器至

60、少進行1次年度檢查,年度檢查按照本規程7.2的要求進行。年度檢查工作完成后,應當進行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狀況分析,并且對年度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及時消除。 年度檢查工作可以由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組織經過專業培訓的作業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 定期檢驗 使用單位應當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且做好定期檢驗相關的準備工作。 檢驗結論意見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時,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標志粘貼在 使用登記證上,并且按照檢驗結論確定的參數使用壓力容器。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使用的壓力容器 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壓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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