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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常見問題法律培訓提綱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建筑業也一直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但是,在建筑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筑市場行為不規范問題、投資不足問題等等。隨著投資主體多元化,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執行,建設工程發、承包造價主要通過招投標競爭定價。而89辦法主要以定額、費用計價模式為基礎,不適應當前貫徹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要求。因此發、承包交易中有關工程價款的合同簽訂、預付調整、索賠、現場簽證和結算與支付等環節的行為需要進一步規范。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

2、解釋(簡稱解釋)以及建設部、財政部聯合頒布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下面就結合上述法律法規針對貴公司所提出的問題對進行講解:(一)關于工程結算的問題,包括: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有哪些、結算時間如何計算、工程結算的四項原則性規定。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對發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利益都有很大的影響。從發包方角度來講,將影響到建設工程的移交、綜合驗收的組織;從承包方的角度來講,會影響到總承包方與分包方的結算、承包方與材料供應方的材料款結算、承包方與建筑工人的工資結算等。因此,妥善解決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從法律的角度來規范結算過程,不僅能解決當事各方具體經濟糾紛,而且對穩定社會

3、大局、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很大的意義。一、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工程量方面。工程量一般指的是由于變更簽證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理論上應該是先由承包方做書面變更簽證申請,經建設單位審批后再施工。土建工程的工程量爭議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對隱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單未做三方確認,僅憑承包方施工日記進行結算,發包方提出異議。安裝工程的工程量爭議,主要表現在隱蔽在墻體中的管線鋪設記錄與確認問題。2、竣工決算時間的爭議。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署之前承包方會提交一份預算報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決算報告,經發包方審核達成一致后由發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決算報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在

4、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情況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復雜得多。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竣工”的定義。3、違約的爭議。無論承包方的逾期竣工,還是發包方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未按形象進度支付進度款、建設工程材料不能及時供應從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終都以違約金的形式反饋到工程款的結算中。違約之爭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4、建筑材料品質的爭議。建設工程招投標時對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質有所要求或承諾,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有時使得承包方轉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結算糾紛是很常見。5、 總包與分包的爭議。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一個大型建設工程很難由單一

5、的總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勞務作業需要大量的人力,也無法由總承包公司獨立完成。因此,總承包單位承攬建設項目后經建設單位同意,一般都會將其中的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相應的分包單位。如果發包方就全額工程款結算完畢,則發生結算爭議的可能性較小,如果發包方只進行部分結算,則很容易釀成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爭議。而且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除工程款結算外,還存在著管理費之爭。如果建設單位參與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單位,則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會更復雜。這類糾紛在建設工程領域比較普遍。6、發票的爭議。建設工程款絕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設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后才能進行。因此,少數私有企業發包方在分期付款時可能會

6、忽視立即索取工程款發票。而某些承包方,特別是掛靠性質的臨時施工隊,為偷逃稅收有時以未收到全額工程款為由,拒絕開具稅收發票。當全額發票應付的稅款超過剩余工程款時,這種糾紛發生的可能性更大。7、尾款的爭議。建設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應在一年內進行保修。為了保證承包方履行保修義務,發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款支付95 %工程款后,余下5 %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滿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 %工程款的銀行保函加以保證。5 %尾款爭議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內適當履行保修義務。8、合同的爭議。有的當事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后,還就同一工程項目又簽

7、訂了一份或者多份與中標合同的工程價款等主要內容不一致的合同。根據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簽訂中標合同后,又出現了變更合同的法定事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當及時到有關部門備案;如果未備案,就不能成為依據。二、結算時間建設部財政部2004年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工程按其造價金額應該在20天至60天內完成結算,最長不得超過60天。 若發包方逾期辦理結算的,施工方可能采取如下措施: 1、依照雙方事先書面約定辦理:甲方在收到乙方結算報告后合理期限內(以20天-60天為合理期限)應給予答復,如甲方拖

8、延答復,則視為認可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 2、將結算報告交給甲方簽收; 3、在結算報告后附完整的結算資料;4、若甲方拖延結算,則可訴訟到法院,由雙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一家審價機構來審價。律師認為:結算本身不存在時效的問題,工程竣工后一年或者兩年才辦理結算的該結算結果仍然有效。但工程款的支付存在時效的問題,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也就是說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支付時間即為工程欠款的時效起算點。三、關于工程結算的四項原則性規定。第一項原則是“從約定原則”。該司法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

9、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睉攺娬{適用這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是,承發包雙方在事先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中對發包方審核竣工結算文件的期限有明確約定的。另外,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有約定的,同樣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第二項原則是對變更工程量的認定原則。即,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量發生變化,當事人在結算時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第三項原則是對“包死價”的認定原則。即,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后,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重新進行鑒定的,人民法

10、院一般不予支持。第四項原則是有關工程造價結算協議與發包方提供的結算審計報告發生矛盾時,應以雙方事先達成的造價結算協議的結算結果為準認定工程價款。 (二)資料的完整性問題結算資料的完整、有效、真實是得出客觀、科學、可信的結算報告書的保證。在審核中,實踐中經常出現送審資料不完整、竣工圖沒有全面體現工程實際情況,直接以施工圖代替竣工圖或在施工圖上做簡單更改,使圖紙面目全非,無法計算;設計變更手續不全,缺少變更通知及經濟簽證;隱蔽工程現場驗收無正式簽證手續等等。 完整的結算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1、施工合同、有關協議(如優良獎、提前工期獎、管理配合服務費)及相關證明。2、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甲方批準

11、的土方開挖方案,機械進出場次數、基礎、主體腳手架搭設方案,新技術、新工藝或復雜項目的施工方案,安全防護措施,塔吊臺數、現場圍護、現場道路、臨時用電平面圖及材料明細),若實際發生變化還應作簽證。(注:本項所涉內容可根據需要作簽證處理)。3、圖紙會審和設計變更。4、必要的會議記錄、監理技術交底、臨時派工單。5、有關的隱蔽記錄、工程進度證明如:土方隱蔽記錄(應有平面圖、剖面圖,并標明現場標高和槽底標高;土質、余土外運方式和運距;缺土購置事宜)、無設計變更而變更的鋼筋隱蔽記錄、樓地面、吊頂、屋面做法的隱蔽記錄;室外管道、線路隱蔽情況等等。6、施工過程中的有關經濟簽證(如零星用工的數量及單價,增加的零活

1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損失,電氣穿線管是否采用成品管接頭粘接、吊頂內的電氣線路敷設方式、圖紙會審和設計變更沒提到的任何實際施工變化等)。7、乙方購材材料價格認定單(或購貨憑證、定購合同等有效市場價證明)注意:預算價材料采購價運雜費包裝費供貨手續費采購保管費。8、甲方供材明細(包括規格、供應數量、退還數量、單價、使用部位等)。9、外包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各類包工單價(有承包價的提供承包價)。10、甲方外包項目說明(如要提取管理配合服務費應有甲乙雙方約定文件)。11、主要乙方購材的規格、用量、采購價格明細;施工用水、電的單價和數量。12、施工甩項說明、圖紙外增加內容說明、施工中發現的圖紙問題及解決情

13、況說明。13、若圖紙變更太大,應結合圖紙會審、設計變更等內容重新繪制竣工圖(為提高效率和成果質量,可利用CAD制圖軟件,在設計院提供的電子施工圖上修改)。14、工程成本報告書。15、工程結算書、審計報告書。 律師認為:1、項目部資料管理應當專門化,項目部應當設立專門的人員管理資料,并做好登記存檔工作,對于文件的處理應嚴格按照權限、時限要求辦理。收發文工作要制度化、專業化,施工過程中不管是收到乙方的文件資料,還是發給乙方的文件資料,都要存檔備案,特別是有關乙方違約的證據材料,如不履行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以及針對乙方違約行為所發的相關文件一定要收集完備,并作好對方簽收工作,作

14、為以后訴訟或談判的依據。  2、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時間以及逾期提交竣工資料的責任。3、施工單位中途換人時應會同監理方作好工程移交清單,對移交工程的現狀進行確認。若乙方拒絕配合對移交清單進行確認的,應由監理方進行簽章確認。乙方撤場前應向甲方提交全套資料,乙方逾期提交資料的,甲方有權暫時不予辦理結算。(三)造價問題。包括國內常用的造價承包形式、如何防范施工單位突破包干價及相關法律法規。一、國內常用的造價承包形式有以下4種:1、固定總價承包。這種承包方式一般適用于工程規模小,工期短,技術簡單,并由承包商承擔全部風險,合同管理簡單易行。2、固定分項單價承包。承包

15、單位只承擔價格費用的風險,不承擔工程量計量差異的風險。3、固定基本單價,調整工、料差價承包。承包商按中標的各分項工程基本單價、間接費率、利潤率固定承包,但合同工期內如發生勞務、材料、施工機械的市場價格變化(不含工程定額的調整變化)可調整相應差價。4、實際成本結算承包。發包單位自行承擔全部風險,承包單位缺乏必要的風險壓力和責任約束。二、如何防范施工單位突破包干價 建設單位采用總價包干的方式對外發包工程首先能夠減少在施工期間因人工費、材料費等上漲造成的工程成本增加;其次可以簡化建設成本控制程序;第三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不規范的管理所造成的成本增加。包干價的發包方式對建設單位來說有利無害。施工單位

16、為解決包干價問題可能采取的方法一般來說有:收集證據,編制因市場變化造成的增加施工成本分析:無論以那種方式來解決施工成本增加的風險問題,施工企業都可能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其施工成本的增加情況。這些證據包括:成本增加項目在投標報價時的計算依據:工程預算書、投標報價書、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筑材料、人工價格信息等。成本增加情況計算依據:工程進度表、材料進貨單、發票、工人工資表、成本發生時期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筑材料、人工價格信息等。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誤等事項結合物價上漲所造成的成本增加。律師認為:要重視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在施工過程中,最基本的施工依據是施工圖紙。由

17、于諸多原因,施工過程中完全按施工圖幾乎是不可能的,經常會出現個別的設計變更和補充,從而使工程發生變化而增加造價。因此必須正確對待,嚴格掌握變更與簽證。施工過程中,資料不規范,制度不健全,變更簽證手續不完備,從某些結算資料反映,有的變更僅憑甲方某一管理人員的簽字就做了變更,既沒有說明原因,也沒有設計單位簽章。由于變更與簽證的不規范,不僅造成工程造價嚴重失控,而且使得一些不該發生的費用也成了施工單位的合理結算憑據,使管理處于混亂狀態,給工程結算帶來難度。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簽證與變更,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必須規范施工管理,資料要規范,制度要健全,變更手續要完備。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和變更施工圖,如有

18、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或簽證的要由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的認可方為有效。三、有關造價的法律法規我國目前沒有針對工程造價專門的法律法規,但可以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解。(四)在建設單位(甲方)要求工期提前的情況下,甲方會承擔什么風險? 甲方要求工期提前的情況下,甲方可能承擔的風險有:1、施工單位認為無法提前完成工程,拒絕甲方要求工期提前的要求,不同意變更合同對工期的約定。2、施工單位應甲方要求進行趕工,工程完工后出現質量問題,施工方認為該質量問題的出現是因甲方要求縮短工期導致,施工方不應當承擔責任,或者要求順延工

19、期進行整改,并要求甲方承擔整改費用。3、要求甲方承擔因甲方要求提前工期,采取停此保彼、集中力量突擊重點工程的措施而造成的損失和增加的費用。即由于趕上需要增加大量人力、機械配備和手段用料等而發生的搶工技術措施費和搶工獎勵,以及由于停緩其他工程的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4、甲方要求提前工期的情況下,最好是能夠與乙方達成補充協議,對提前完工的工程質量、費用、獎勵金進行明確約定。(五)若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即質量缺陷,甲方如何規避責任?包括質量缺陷的定義、建筑工程交付后不同階段的質量責任。一、什么叫質量缺陷?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20、。由此可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存在危及居住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合同的約定。 二、建筑工程交付后不同階段的質量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0條明確的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險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的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該條法律確定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

21、修年限內保證使用,但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該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且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由此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 1、建筑保修期內的質量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第一個質量責任期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

22、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年月,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

23、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規定,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條明確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房屋建筑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24、: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同時,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逼浯危课萁ㄖこ藤|量保修辦法還規定了“不屬于保修范圍”的內容: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綜上所述,對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所作的不同規定,并且對各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的具體設定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做法是我國立法的一種創新,有效地保護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 2、建筑工程保修期屆滿以后的損害賠償的法律責

25、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以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的,保修期內如發現有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相對比較嚴厲。 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那么“責任者”有哪些呢?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內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因此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

26、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兩類:一是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二是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質量檢測機構、分包人、供應建筑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商等。如質量檢測機構錯誤鑒定,供應商供應的建筑材料有質量瑕疵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這些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的也都可能成為“責任者”。 三、減少建筑工程的質量風險,進一步完善法律明確其責任 建筑法第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第條規定:建筑物地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

27、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會因為某種原因而不復存在,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責任,客觀上就會出現找不到責任承擔者的情況。 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者,在現階段下只有通過保險方可解決。據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來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來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從而避免風險。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是由保險人就建筑工程承包商對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

28、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負有的保修義務向建筑物權利人提供的險種。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六)施工中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時的責任承擔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方違反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承包單位或個人和發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發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

29、議訴訟時,發包單位為共同被告。其余情況下,員工工傷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七)工程款逾期支付情況下的索賠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過程中,即按照發包人的指令和通知進入施工現場后,一旦遇到不具備開工條件、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工期延誤、以及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單價的材料價格上漲等,在發包人拒絕簽證的情況下,承包人進行的工程索賠程序。 拖欠工程款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為: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賠償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計算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

30、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同時該解釋第18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1)建筑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案例:案情簡介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工公司”),與四川省建筑機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簽訂了一份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后,金工公司依約進行了施工,至2004年12月10日該工程通過了質量驗收。根據金工公司的結算報告,工程價款為233

31、萬元,而工程公司僅支付了132萬元,扣除保證金,尚有96萬元未付。而工程公司辯稱,金工公司在簽訂協議后未按期結束工程。按照合同約定,延期一天即執行罰款2萬元,金工公司延誤工期72天,故請求判令金工公司給付延誤工期罰款1440000元。金工公司針對工程公司的反訴辯稱,金工公司沒有延誤工期的行為,其是根據合同約定的施工節點進行施工的,其間有根據業主的要求進行返工的現象,但不能因此認定其違約。法院觀點法院認為,金工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對于工期拖延問題,根據原工程公司提供的鋼結構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監理日記、工程例會紀要、原

32、工程公司來往函件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合工程例會紀要的記載和雙方來往的信函確定的實際施工工期,金工公司在鋼結構工程中延誤工期共計8天。在園藝工程節點中,金工公司共計施工了21天,結合有關證據,金工公司延誤工期14天,工程延期違約金440000元。兩款項容抵扣后,工程公司應給付金工公司工程款526363元。律師分析:工程延期的確定:本案中,工程延期計算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工程公司認為金工公司延期72天,而金工公司認為自己并沒有延期。對于工程延期的計算,本律師認為,首先是根據合同有關工期的約定,確定施工工期,再根據會議紀要、開工通知、工程簽證、施工監理日記、工程來往信函等來確認工期是否延期。具體

33、到本案,施工合同已經約定了明確的工期節點,法院又根據被告提供的來往信函,確認了工期延長的事實,又根據監理日記和工程例會紀要,確認了工期延長的具體時間,可以說對工期作了比較客觀的認定。工程延期的責任認定。對于工程延期的責任問題,按照一般的工程延期的原因分析,由于業主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情況:有業主應提供的施工準備工作完成不足、業主未按期提供施工中所需要的技術資料、業主未按合同約定供應施工材料與設備。由于施工企業造成工程延期的情況主要是: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節點進行工程施工。另外,監理單位及不可抗力也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本案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了施工節點,并且第條第款亦明確約定了不按約定進行

34、施工的罰則,故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約施工,在工程公司已經提供證據工程延期的情況下,金工公司并沒有證據說明工程延期是由工程公司造成的,故應承擔工程延期的法律責任。工程延期對抗工程款支付分析。對于工程延期能否對抗工程款支付,本律師認為,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就實體法而言,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業主認為工程延期應減少或抵扣工程款,應首先說明工程延期是由施工企業造成的,并說明工程延期違反了合同約定條款,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沒有違約責任約定,應提供證據說明由于工程延期自己受到了損失,如不具備以上條件,業主以工程延期為理由不支付工程款難以成立。從訴訟程序上講,在施工企業提出工程款訴訟時,業主僅僅以工程延期作為答辯的理由,法院一般不予采信,而要求業主再行提出反訴,當然業主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另行起訴。這主要是因為工程款拖欠與工程延期雖然聯系密切,甚至是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是從訴訟法角度講,畢竟是兩個法律事實,兩層法律關系。本案中,原告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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