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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程JGJ88-2010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公司宋新良n新舊規程不同處n1.總則n新規程中增加一條內容: 1.0.3 本規范規定了物料提升機的設計、制作、安裝、拆除及使用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規范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n2.基本規定n明確物料提升機的可靠性指標應符合施工升降機 GB/T10054的規定。n物料提升機的制造商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資格。n最大額定載重量不宜超過160kN,(2000kg)n安裝高度不宜超過30m,對于超過30m的物料提升機除應具有起重量限制、防墜保護、停靠及限位功能外,還應符合下列規
2、定:n1 吊籠應有自動停層功能,停層后吊籠底板與停層臺口的垂直高度偏差不應超過30mm;n2 防墜安全器應為漸進式;n3 應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n4 應具有語音及影像信號。n4 結構設計與制作n設計規范按起重機設計規范GB3811(舊標準按鋼結構設計規范、建筑結構荷載規范)n5 動力與傳動裝置n增加了曳引機的要求n5.2.1 曳引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不應小于40,包角不宜小于150。n5.2.2 當曳引鋼絲繩為2根及以上時,應設置曳引力自動平衡裝置。n6 安全裝置與防護設施n起重量限制器: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起重量限制器應發出警示信號;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110%時,起重量限制
3、器應切斷上升主電路電源。 (原只對30米以上的高架)n下限位開關:當吊籠下降至限定位置時,觸發限位開關,吊籠被制停。 (原只對30米以上的高架)n平臺門應采用工具式、定型化n平臺門的高度不宜小于1.8mn平臺門應向停層臺口內側開啟,并應處于常閉狀態。n卷揚機操作棚。操作棚應采用定型化、裝配式,且應具有防雨功能。操作棚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n信號通訊裝置。當司機對吊籠升降運行、停層平臺觀察視線不清時,必須設置信號通訊裝置,信號通訊裝置應同時具備語音和影象顯示功能。n物料提升機自由端高度不宜大于6m;附墻架間距不宜大于6m。(一般不宜大于9m)n9. 安裝、拆除與驗收n9.1.1 安裝、拆除物料提升
4、機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n1 安裝、拆除單位應具有起重機械安拆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n2 安裝、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n9.1.3 專項安裝、拆除方案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并應包括下列內容:n1 工程概況;n2 編制依據;n3 安裝位置及示意圖;n4 專業安裝、拆除技術人員的分工及職責;n5 輔助安裝、拆除起重設備的型號、性能、參數及位置;n6 安裝、拆除的工藝程序和安全技術措施;n7 主要安全裝置的調試及試驗程序。n1 總 則n1.0.1 為使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以下簡稱物料提升機)的設計、制作、安裝、拆除及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保證物料提升機安裝、拆除、施工
5、作業及人身安全,制定本規范。n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使用的以卷揚機或曳引機為動力、吊籠沿導軌垂直運行的物料提升機的設計、制作、安裝、拆除及使用。不適用于電梯、礦井提升機及升降平臺。n1.0.3 本規范規定了物料提升機的設計、制作、安裝、拆除及使用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規范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n1.0.4 物料提升機的設計、制作、安裝、拆除及使用,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n2 術 語n2.0.1 自升平臺 self-lifting platformn用于導軌架標準節的安裝、拆除,通過輔助設施可沿導軌架
6、垂直升降的作業平臺。n2.0.2 安全停層裝置 safety anchoring devicen吊籠停層時能可靠地承擔吊籠自重及全部工作荷載的剛性機構。n2.0.3 附墻架 auxiliary support framen 按一定間距連接導軌架與建筑結構的剛性構件。n2.0.4 附墻架間距 auxiliary support spacen相鄰兩道附墻架間的垂直距離。n2.0.5 自由端高度 free heightn最末一道附墻架與導軌架頂端間的垂直距離。n2.0.6 纜風繩 cable wind ropen用于連接地錨固定導軌架的鋼絲繩。n2.0.7 地錨 anchor blockn用于固定纜
7、風繩的地面錨固裝置。n3 基本規定n3.0.1 物料提升機在下列條件下應能正常作業:n 1 環境溫度為-20+40;n 2 導軌架頂部風速不大于20m/s;n 3 電源電壓值與額定電壓值偏差為5%,供電總功率不小于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值。n3.0.2 物料提升機的可靠性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施工升降機GB/T10054的規定。n3.0.3 用于物料提升機的材料、鋼絲繩及配套零部件產品應有出廠合格證。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應是經型式檢驗合格的產品。n3.0.4 傳動系統應設常閉式制動器,其額定制動力矩不應低于作業時額定力矩的1.5倍。不得采用帶式制動器。n3.0.5 具有自升(降)功能的物料提
8、升機應安裝自升平臺,并應符合下列規定:n1 兼做天梁的自升平臺在物料提升機正常工作狀態時,應與導軌架剛性連接;n2 自升平臺的導向滾輪應有足夠的剛度,并應有防止脫軌的防護裝置;n3 自升平臺的傳動系統應具有自鎖功能,并應有剛性的??垦b置;n4 平臺四周應設置防護欄桿,上欄桿高度宜為1.0m1.2m,下欄桿高度宜為0.5m0.6m,在欄桿任一點作用1kN的水平力時,不應產生永久變形;擋腳板高度不應小于180mm,且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 mm的冷軋鋼板;n5 自升平臺應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 n3.0.6 當物料提升機采用對重時,對重應設置滑動導靴或滾輪導向裝置,并應設有防脫軌保護裝置。對重應標
9、明質量并涂成警告色。吊籠不應做對重使用。n3.0.7 在各停層臺口處,應設置能清晰顯示樓層的標志。n3.0.8 物料提升機的制造商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資格。n3.0.9 制造商應在說明書中對物料提升機附墻架間距、自由端高度及纜風繩的設置作出明確規定。n3.0.10 物料提升機額定起重量不宜超過160kN;安裝高度不宜超過30m。當安裝高度超過30m時,物料提升機除應具有起重量限制、防墜保護、??考跋尬还δ芡?,還應符合下列規定:n1 吊籠應有自動停層功能,停層后吊籠底板與停層臺口的垂直高度偏差不應超過30mm;n2 防墜安全器應為漸進式;n3 應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n4 應具有語音及影像信號。
10、n3.0.11 物料提升機的標志應齊全,其附屬設備、備件及專用工具、技術文件均應與制造商的裝箱單相符。n3.0.12 物料提升機應設置標牌,且應標明產品名稱和型號、主要性能參數、出廠編號、制造商名稱和產品制造日期。n4 結構設計與制作n4.1 結構設計n4.1.1 物料提升機的結構設計,應滿足制作、運輸、安裝、使用等各種條件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的規定。n4.1.2 結構設計時應考慮下列載荷:n1 常規載荷:包括由重力產生的載荷,由驅動機構、制動器的作用使物料提升機加(減)速運動產生的載荷及結構位移或變形引起的載荷;n2 偶然載荷:包括由
11、工作狀態的風、雪、冰、溫度變化及運行偏斜引起的載荷;n3 特殊載荷:包括由物料提升機防墜安全器試驗引起的沖擊載荷。n4.1.3 載荷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的規定。n4.1.4 物料提升機的整機工作級別應為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設計規范GB/T3811規定的A4A5。n4.1.5 物料提升機承重構件的截面尺寸應經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n1 鋼管壁厚不應小于3.5mm;n2 角鋼截面不應小于50mm5mm;n3 鋼板厚度不應小于6mm。n4.1.6 物料提升機承重構件除應滿足強度要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n1 物料提升機導軌架的長細比不應大于150,井架結構的長細比
12、不應大于180;n2 附墻架的長細比不應大于180。n4.1.7 井架式物料提升機的架體,在各停層通道相連接的開口處應采取加強措施。n4.1.8 吊籠結構除應滿足強度設計要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n1 吊籠內凈高度不應小于2m,吊籠門及兩側立面應全高度封閉。底部擋腳板應符合本規范第3.0.5條的規定。n2 吊籠門及兩側立面宜采用網板結構,孔徑應小于25mm。吊籠門的開啟高度不應低于1.8m。其任意500mm2的面積上作用300N的力,在邊框任意一點作用1kN的力時,不應產生永久變形。n3 吊籠頂部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軋鋼板,并應設置鋼骨架。在任意0.01面積上作用1.5kN的力時,不應
13、產生永久變形。n4 吊籠底板應有防滑、排水功能。其強度在承受125%額定載荷時,不應產生永久變形。底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或不小于1.5mm的鋼板。n5 吊籠應采用滾動導靴。n6 吊籠的結構強度應滿足墜落試驗要求。n4.1.9 當標準節采用螺栓連接時,螺栓直徑不應小于M12,強度等級不宜低于8.8級。n4.1.10 物料提升機自由端高度不宜大于6m;附墻架間距不宜大于6m。n4.1.11 物料提升機的導軌架不宜兼做導軌。n4.2 制 作n4.2.1 制作前應按設計文件和圖紙要求編制加工工藝,并應嚴格按工藝進行制作和檢驗。n4.2.2 承重構件應選用Q235A,主要承重構件應選用Q23
14、5B,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T700的規定。n4.2.3 焊條、焊絲及焊劑的選用應與主體材料相適應。n4.2.4 焊縫應飽滿、平整,不應有氣孔、夾渣、咬邊及未焊透等缺陷。n4.2.5 當物料提升機導軌架的底節采用鋼管制作時,宜采用無縫鋼管。n4.2.6 物料提升機的制作精度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保證導軌架標準節的互換性。n5 動力與傳動裝置n5.1 卷揚機n5.1.1 卷揚機的設計及制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卷揚機GB/T1955的規定。n5.1.2 卷揚機的牽引力應滿足物料提升機設計要求。n5.1.3 卷筒節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不應小于30。n5.1.4 卷筒兩端的凸緣至最外層鋼
15、絲繩的距離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兩倍。n5.1.5 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整齊排列,端部應與卷筒壓緊裝置連接牢固。當吊籠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少于3圈。n5.1.6 卷揚機應設置防止鋼絲繩脫出卷筒的保護裝置。該裝置與卷筒外緣的間隙不應大于3mm,并應有足夠的強度。n5.1.7 物料提升機嚴禁使用摩擦式卷揚機。n5.2 曳引機n5.2.1 曳引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不應小于40,包角不宜小于150。n5.2.2 當曳引鋼絲繩為2根及以上時,應設置曳引力自動平衡裝置。n5.3 滑 輪n5.3.1 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不應小于30。n5.3.2 滑輪應設置鋼絲繩防脫出裝置,并應符合本規范第
16、5.1.6條的規定。n5.3.3 滑輪與吊籠或導軌架,應采用剛性連接。嚴禁采用鋼絲繩等柔性連接或使用開口拉板式滑輪。n5.4 鋼絲繩n5.4.1 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絲繩GB/T8918的規定。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2的規定。n5.4.2 自升平臺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8mm,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2。n5.4.3 提升吊籠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12mm,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n5.4.4 安裝吊桿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6mm,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n5.4.5 纜風繩直徑不應小于8mm,安全系數不應小于3.5。n5.4.6 當鋼絲繩端
17、部固定采用繩夾時,繩夾規格應與繩徑匹配,數量不應少于3個,間距不應小于繩徑的6倍,繩夾夾座應安放在長繩一側,不得正反交錯設置。n6 安全裝置與防護設施n6.1 安全裝置n6.1.1 起重量限制器。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起重量限制器應發出警示信號;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110%時,起重量限制器應切斷上升主電路電源。n6.1.2 防墜安全器。當吊籠提升鋼絲繩斷繩時,防墜安全器應制停帶有額定起重量的吊籠,且不應造成結構損壞。自升平臺應采用漸進式防墜安全器。n6.1.3 安全停層裝置。安全停層裝置應為剛性機構,吊籠停層時,安全停層裝置應可能靠承擔吊籠自重、額定載荷及運料人員等全部工作載荷。吊
18、籠停層后底板與停層臺口板的垂直偏差不應大于50mm。n6.1.4 限位裝置:n1 上限位開關。當吊籠上升至限定位置時,觸發限位開關,吊籠被制停,上部越程距離不應小于3m。n2 下限位開關。當吊籠下降至限定位置時,觸發限位開關,吊籠被制停。n6.1.5 緊急斷電開關。緊急斷電開關應為非自動復位型,任何情況下均可切斷主電路停止吊籠運行。緊急斷電開關應設在便于司機操作的位置。n6.1.6 緩沖器。緩沖器應承受吊籠及對重下降時相應沖擊載荷。n6.1.7 信號通訊裝置。當司機對吊籠升降運行、停層平臺觀察視線不清時,必須設置信號通訊裝置,信號通訊裝置應同時具備語音和影象顯示功能。n6.2 防護設施n6.2
19、.1 防護圍欄:n1 物料提升機地面進料口應設置防護圍欄。圍欄高度不應小于1.8m,圍欄立面可采用網板結構,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n2 進料口門的開啟高度不應小于1.8m,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進料口門應裝有電氣安全開關,吊籠應在進料口門關閉后才能起動。n6.2.2 停層平臺及平臺門:n1 停層平臺的搭設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及其它相關標準的規定,并應能承受3kN/的載荷;n2 停層平臺外邊緣與吊籠門外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00mm,與外腳手架外側立桿(當無外腳手架時與建筑結構外墻)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m;n3 停層平
20、臺兩側的防護欄桿、擋腳板應符合本規范第3.0.5條的規定;n4 平臺門應采用工具式、定型化,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n5 平臺門的高度不宜小于1.8m,寬度與吊籠門寬度差不應大于200mm,并應安裝在臺口外邊緣處,與臺口外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200mm;n6 平臺門下邊緣以上180mm內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鋼板封閉,與臺口上表面的垂直距離不宜大于20mm;n7 平臺門應向停層臺口內側開啟,并應處于常閉狀態。n6.2.3 進料口防護棚。防護棚應設在提升機地面進料口上方,其長度不應小于3m,寬度應大于吊籠寬度。頂部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可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
21、的木板搭設。n6.2.4 卷揚機操作棚。操作棚應采用定型化、裝配式,且應具有防雨功能。操作棚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頂部強度應符合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n7 電電 氣氣n7.0.1 選用的電氣設備及元件,應符合物料提升機工作性能、工作環境等條件的要求。 n7.0.2 物料提升機的總電源應設置短路保護及漏電保護裝置,電動機的主回路應設置失壓及過電流保護裝置。n7.0.3 物料提升機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0.5M,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值不應小于1 M。n7.0.4 物料提升機防雷及接地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n7.0.5 攜帶式控制開關應密封、絕緣,
22、控制線路電壓不應大于36V,其引線長度不宜大于5m。n7.0.6 工作照明開關應與主電源開關相互獨立。當主電源被切斷時,工作照明不應斷電,并應有明顯標志。n7.0.7 嚴禁采用倒順開關作為動力設備的控制開關。n7.0.8 物料提升機電氣設備的制作和組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GB7251和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n8 基礎、附墻架、纜風繩與地錨n8.1 基 礎n8.1.1 物料提升機的基礎應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條件下的全部載荷。30m及以上物料提升機的基礎應進行設計計算。n8.1.2 30m以下物料提升機的基礎,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3、:n1 基礎土層的承載力,不應小于80kPa;n2 基礎混凝土不低于C20,厚度不應小于300mm;n3 基礎表面應平整,水平度不應大于10mm;n4 基礎周邊應有排水設施。n8.2 附墻架n8.2.1 導軌架的安裝高度超過設計的最大獨立高度時,必須安裝附墻架。n8.2.2 宜采用制造商提供的標準附墻架,當標準附墻架結構尺寸不能滿足要求時,可經設計計算采用非標附墻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n 1 附墻架的材質應與導軌架相一致;n 2 附墻架與導軌架及建筑結構采用剛性連接,不得與腳手架連接;n 3 附墻架間距、自由端高度不應大于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值;n4 附墻架的結構形式,可選用附錄A中的圖示。n8.
24、3 纜風繩n8.3.1 當物料提升機安裝條件受到限制不能使用附墻架時,可采用纜風繩,纜風繩的設置應符合說明書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n 1 每一組四根纜風繩與導軌架的連接點應在同一水平高度,且應對稱設置。纜風繩與導軌架的連接處應采取防止鋼絲繩受剪破壞的措施。n 2 纜風繩宜設在導軌架的頂部。當中間設置纜風繩時,應采取增加導軌架剛度的措施。n3 纜風繩與水平面夾角宜在4560之間,并應采用與纜風繩等強度的花籃螺栓與地錨連接。n8.3.2 當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時,不得使用纜風繩。n8.4 地 錨n8.4.1 地錨應根據導軌架的安裝高度及土質情況,經設計計算確定。n8.4.2 30
25、m以下物料提升機可采用樁式地錨。當采用鋼管(48mm3.5mm)或角鋼(75mm6mm)時,不應少于2根;應并排設置,間距不應小于0.5m;打入深度不應小于1.7m;頂部應設有防止纜風繩滑脫的裝置。n9 安裝、拆除與驗收n9.1 安裝、拆除n9.1.1 安裝、拆除物料提升機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n1 安裝、拆除單位應具有起重機械安拆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n2 安裝、拆除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n9.1.2 物料提升機安裝、拆除前,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專項安裝、拆除方案,且應經安裝、拆除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n9.1.3 專項安裝、拆除方案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并應包
26、括下列內容:n1 工程概況;n2 編制依據;n3 安裝位置及示意圖;n4 專業安裝、拆除技術人員的分工及職責;n5 輔助安裝、拆除起重設備的型號、性能、參數及位置;n6 安裝、拆除的工藝程序和安全技術措施;n7 主要安全裝置的調試及試驗程序。n9.1.4 安裝作業前的準備,應符合下列規定:n1 物料提升機安裝前,安裝負責人應依據專項安裝方案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n2 應確認物料提升機的結構、零部件和安全裝置經出廠檢驗,并符合要求;n3 應確認物料提升機的基礎已驗收,并符合要求;n4 應確認輔助安裝起重設備及工具經檢驗檢測,并符合要求;n5 應明確作業警戒區,并設專人監護。n9.1.5
27、 基礎的位置應保證視線良好,物料提升機任意部位與建筑物或其它施工設備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6m;與外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n9.1.6 卷揚機(曳引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n1 卷揚機安裝位置宜遠離危險作業區,且視線良好。操作棚應符合本規范第6.2.4條的規定。n2 卷揚機卷筒的軸線應與導軌架底部導向輪的中線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2;其垂直距離不宜小于20倍卷筒寬度。當不能滿足以上條件時,應設排繩器。n3 卷揚機(曳引機)宜采用地腳螺栓與基礎固定牢固。當采用地錨固定時,卷揚機前端應設置固定止擋。n9.1.7 導軌架的安裝程序應按
28、專項方案要求執行。緊固件的緊固力矩應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安裝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n1 導軌架的軸心線對水平基準面的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導軌架高度的1.5。n2 標準節安裝時導軌結合面對接應平直,錯位形成的階差應符合下列規定:n1)吊籠導軌不應大于1.5mm;n2)對重導軌、防墜器導軌不應大于0.5mm。n3 標準節截面內,兩對角線長度偏差不應大于最大邊長的3。n9.1.8 鋼絲繩宜設防護槽,槽內應設滾動托架,且應采用鋼板網將槽口封蓋。鋼絲繩不得拖地或浸泡在水中。n9.1.9 拆除作業前,應對物料提升機的導軌架、附墻架等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能進行拆除作業。n9.1.10 拆除作業應先掛吊具,
29、后拆除附墻架或纜風繩及地腳螺栓。拆除作業中,不得拋擲構件。n9.1.11 拆除作業宜在白天進行,夜間作業應有良好的照明。n9.2 驗 收n9.2.1 物料提升機安裝完畢后,應由工程負責人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租賃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對物料提升機安裝質量進行驗收,并應按本規范附錄B填寫驗收記錄。n9.2.2 物料提升機驗收合格后,應在導軌架明顯處懸掛驗收合格標志牌。n10 檢驗規則與試驗方法n10.1 檢驗規則n10.1.1 檢驗應包括出廠檢驗、型式檢驗和使用過程檢驗,其檢驗項目及規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施工升降機GB/T10054的規定。n10.1.2 物料提升機應逐臺進行出廠檢驗,并應在檢驗合格
30、后簽發合格證。n10.1.3 物料提升機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n1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n2 產品在結構、材料、安全裝置等方面有改變,產品性能有重大變化;n3 產品停產3年及以上,恢復生產;n4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按法規監管提出要求時。n10.1.4 型式檢驗內容應包括結構應力、安全裝置可靠性、載荷試驗及墜落試驗。n10.1.5 物料提升機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使用過程檢驗:n1 正常工作狀態下的物料提升機作業周期超過1年;n2 物料提升機閑置時間超過6個月;n3 經過大修、技術改進及新安裝的物料提升機交付使用前;n4 經過暴風、地震及機械事故,物料提升機結構的剛度、穩定性及安全裝置的功能受到損害的。n10.1.6 使用過程檢驗內容應包括結構檢驗、額定載荷試驗和安全裝置可靠性試驗等n10.2 試驗方法n10.2.1 試驗前的準備應符合下列規定:n1 試驗前應編制試驗方案,采取可靠措施,以保證試驗及試驗人員的安全。n2 應對試驗的物料提升機和場地環境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和具備試驗條件。n10.2.2 試驗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n1 架體的基礎、附墻架、纜風繩和地錨等應符合本規范規定;n2 環境溫度:20+40;n3 地面風速:不大于13m/s; n4 電壓波動:5%;n5 載荷與標準質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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