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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1.1條 硐室的掘進、支護、澆筑設備基礎等,應連續施工一次完成。第1.2條 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應采用光面爆破。第1.3條 機電設備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硐室必須無滲水其它硐室應無滴水。第1.4條 硐室應布置在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簡單的地段,當掘進工作面接近水量大的含水層,含水斷層或出現其它復雜的水文地質情況時。應按探、放水規定執行。探、放水規定第1條 當掘進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先探水后掘進:一 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層。二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含水層等相通的斷層。三 接近被淹井巷老空或老窖。四 接近水文地質復雜的地段。五 接近隔離礦柱。當掘

2、進工作面發現有異狀流水、異味氣體、巷道壁滲水、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底板涌水增加時、應停止作業找出原因進行處理。第2條 探放水鉆孔的位置、方向、數目、每次鉆進的深度、超前距離等應根據水壓大小巖層或礦層硬度、厚度和節理發育程度,在探放水施工設計中具體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鉆孔的數量不得少于個4個。二 中心鉆孔的方向,應與巷道中心線平行其余鉆孔應與巷道中心線成30°40°夾角。鉆孔的深度在堅硬巖層不得小于10m,在松軟巖層不得小于20m。第3條 探放水鉆孔的鉆進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應測定鉆孔的方向、傾角,并標注在巷道的平面圖上。二 鉆進中應根據地質剖面圖,鉆孔位置,

3、水質、氣體化驗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計透水時間并加強防護工作。三 探放采空區的積水時,必須加強對有害和易燃氣體的檢查和防護,防止有害氣體進入火區或其它作業地點。第4條 預計水壓較大的地區,在正式探水鉆進前,必須先安裝好孔口管、三通、閥門、水壓表等。鉆孔內的水壓過大時,尚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鉆進,并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巖壁、礦石壁突然鼓出的措施。第5條 鉆孔穿透積水區后,應根據情況增設放水孔,放水過程中應經常測定水壓,對放水情況和放水量作出記錄,并檢查各孔口巖石的穩定狀況。第6條 在探放水鉆孔施工前,必須考慮鄰近施工巷道的作業安全,并應預先布置避災路線。第1.5條 天井溜井應布置在堅硬穩定的巖層中避開

4、破碎帶斷層褶皺溶洞及節理裂隙發育地帶。第1.6條 裝有固定設備的硐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管線的溝槽及地槽,不得滲水和漏水。二 管線的套管、掛鉤、梯子、扶手、預埋件及起重梁等,宜在支護時同時安裝好或預留孔洞。預埋螺栓的外露螺紋,應采取保護措施,所有外露金屬,構件應進行防腐處理。三 混凝土基礎上預留螺栓孔的位置應準確,模板盒不得殘留在孔內。第1.7條 在有沼氣或其它有害氣體礦井中掘進硐室或天井、溜井時,應按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第二節 天井、溜井施工第2.1條 天井、溜井,采用普通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采用木井框支護時,木井框與井幫之間,應用背板背嚴、背實。二 天井、溜井的斷面內應

5、分成矸石、提升和人行間3個隔間,亦可分成矸石、提升人行2個隔間。三 每掘進5m應校核一次中心線,對斜溜井尚應設腰線。四 炮孔的深度不宜1.5m,超過宜采用半楔形掏槽,掏槽孔應對著矸石間。五 當天井、溜井掘進的高度超過5m時嚴禁用導火線直接點火起爆。第2.2條 天井、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繩孔的偏斜率:有提升裝置的天井,不得大于0.5%;其余的天井溜井不得大于當天井、溜井不得大于1.5%。當天井、溜井的段高超過60m時,應增加1個輔助孔。繩孔直徑比繩頭連接器直徑,應大3040mm,輔助孔直徑不宜小于100mm。二 吊罐的升降,必須有可靠的通訊聯系。絞車房和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

6、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放在吊罐內。三 掏槽孔應平行于繩孔,可采用螺旋掏槽。嚴格控制炮孔的深度,全部炮孔底應在同一個水平面上。四 當天井、溜井掘至距上水平70m時,每次放炮后必須準確測量剩余巖柱的厚度,貫通的厚度不應小于2m,當圍巖條件較差時,貫通的厚度不應小于5m.五 吊罐運行的速度,宜為610m/min.第2.3條 天井、溜井采用爬罐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在反井開鑿前,應采用普通法將天井、溜井上掘35m,并按設計要求安設導軌;二 導軌宜采用8001600mm長的漲圈式錨桿,將導軌固定牢靠,導軌頂端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900mm;三 掏槽孔應布置在導軌的對側,靠近導軌的輔助孔應稍

7、向背離導軌的方向傾斜;四 拆除導軌前,應將天井、溜井上部的出口蓋嚴。第2.4條 用吊罐、爬罐法施工天井、溜井、宜采用火雷管電力一次點火起爆,當采用電雷管起爆,裝藥時必須切斷吊罐、爬罐上的一切電源。聯線后所有雷管腳線必須遠離爬罐、吊罐和鋼絲繩。第2.5條 天井、溜井采用深孔分段爆破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井深不宜超過60m;二 按設計規定孔徑鉆孔,鉆孔的偏斜率不得大于0.5%,每鉆10m進應測斜一次,超偏的鉆孔應堵塞后再重新鉆孔,每鉆完1個孔應測斜和繪制實測圖;三 采用中心空孔掏槽,中心空孔的直徑宜為90200mm,分段爆破的高度宜為34m,應采用雙雷管起爆。當分段爆破的高度大于3m時,尚應沿

8、藥包全長敷設導燃索;四 各炮孔的裝藥高度應保持在同一個水平,炮泥的間隔位置也應在同一水平,未裝藥段應用炮泥或砂子填堵。第2.6條 采用鉆井法施工的天井、溜井宜采用下行鉆孔上行擴孔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鉆機硐室的規格,應滿足鉆機操作的要求;二 排碴道應暢通,并應注意排量及粒度,當發現排碴不暢時,應加大水量和降低鉆速了;三 每鉆進10m應加入1個穩定器。四 擴孔中在刀刃接觸巖面時,嚴禁使馬達反轉。發生卡鉆時,應立即反向推進,使刀刃脫離巖面;五 鉆孔和擴空,均應先開水,后開鉆;先停鉆,后停水;鉆進時,必須連續供水,不得中斷。第三節 硐室施工第3.1條 卸載硐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卸載硐室位于

9、、類圍巖中,宜采用全斷面施工法;二 卸載硐室位于,類圍巖中,宜選用分層施工法:1、根據硐室的高度及地槽的深度,宜將硐室及地槽分為34個分層,每個分層施工時,應采用錨噴作臨時支護;2、硐室及地槽的永久支護,宜從下向上連續施工;三 卸載硐室位于類圍巖中,應選用導硐法施工:1. 導硐斷面,不宜大于10;2. 導硐掘進和硐室刷大,宜采用錨噴或金屬支架作臨時支護;3. 宜先完成硐室的永久支護,再施工地槽地槽宜分段施工。第3.2條 礦倉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傾斜礦倉1、礦倉位于、類圍中巖中,應選用全斷面施工法礦倉上、下口宜小斷面掘進,后刷大;2、礦倉位于類圍巖中,宜選用上向導硐施工法。導硐與卸載硐室貫通

10、后,應由上向下刷大,由下向上砌筑;3、礦倉位于、類圍巖中,宜選用下向導硐施工法,涌水量大時,應用鉆孔泄水;、4、鋪設鋼軌、鑄鐵塊或鑄石塊作倉底、側壁耐磨層時,其接頭位置應錯開,固定牢靠,層面必須平整。二、垂直礦倉:1、反井法,反井施工應按照本章第二節規定執行。反井與卸載硐室貫通后,應先刷倉頂,完成倉頂永久支護后,由上往下一次刷大到底,再砌筑倉壁,或分段刷砌;2、鉆井法,應先施工倉頂部分,待倉頂永久支護完成后,在倉中心安設反井鉆機,鉆井直徑不宜小于1000mm,再由上往下全段或分段刷砌,鉆井施工應按照本章第2.6條規定執行;3、刷大時所有炮孔的間距,不得超過500mm;4、倉頂掘進及倉體刷大時,

11、宜采用錨噴作臨時支護;5、倉底耐磨層,按傾斜礦倉的要求施工。第3.3條 馬頭門和箕斗裝載硐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馬頭門、箕斗裝載硐室與井筒連接處,應砌筑成整體;二 馬頭門、箕斗裝載硐室位于類圍巖中,可采用與井筒同時掘砌的施工法。位于,類圍巖中宜采用分層的施工法。位于、類圍巖中,應采用分層導硐施工法;,三 當井壁有淋水時,應在馬頭門、裝載硐室上部做截水槽或搭設防水棚。第3.4條 提升機硐室破碎機硐室及其它大型硐室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采用導硐法施工,宜先拱后墻,后清除巖柱再掘砌設備基礎;二 巖石穩定時,宜采用錨桿基礎,錨桿埋設后應進行拉拔試驗,試驗拉力不得小于設計規定的1.5倍;三

12、起重梁或起重環應采用預埋法施工;四 采用邊墻或由墻上伸出牛腿做行車梁時,梁面必須平整,并預留固定行車道的螺栓孔。行車梁以上的巷道部分,其高和寬應大于設計3050mm。第3.5條 防水閘門排泥倉密團門硐室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硐室必須設置在節理、裂隙不發育的堅硬穩定的巖層中,當巷道掘至硐室位置時,。應對圍巖條件作出鑒定。該地段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的巖層條件,應通知設計單位,共同另選適宜地點;二 硐室周圍基槽的施工,應采用淺炮孔少裝藥,每次宜起爆23個炮孔。當施工中基槽的巖石被破壞,應重新核算強度,當強度小于原基槽強度時,應另刷基槽或采用大直徑錨桿補強,錨桿埋入孔內的深度不宜小于500mm,錨

13、桿尾端露出孔外200300mm。三 硐室應全部掘完,方可澆筑混凝土,不得分段施工。澆筑混凝土應連續進行,并應與相連接的內外巷道接合嚴密,門框應在澆筑混凝土前找平找正、固定牢靠;四 待混凝土凝固后,按設計要求進行壁后注漿,其最終壓力應大于設計水壓的1.5倍;五 防水閘門、排泥倉密閉門建成后,應按設計要求及以上規定進行試壓。第3.6條 交岔點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交岔點位于類圍巖中應采用全斷面施工法,位于、類圍巖中宜采用分部施工法,位于類圍巖中應采用導硐施工法;二 采用分部或導硐施工法施工的平(斜)面交岔點,應先將變斷面巷道支護至距牛鼻子2m左右停下,再將與交岔口相鄰的主巷及分巷各支護24m,

14、最后刷大交岔口與前后巷道支護連成一體;三 立面交岔點施工,當采用先墻后拱施工法時,應將下方巷道掘過牛鼻子46m,并將此段巷道及牛鼻子進行支護;當采用先拱后墻施工法時,應將上方巷道掘過牛鼻子46m,并將此段巷道拱部進行支護,邊墻應隨掘隨支護;四 立面交岔點在永久支護的同時,應將各梁窩準確留出;五 平、斜面交岔點采用支架支護時,應先將主巷掘過分巷35m,后在開口處架設好抬棚再進行分巷掘進;六 牛鼻子部位的炮孔布置,應采用密集炮孔炮孔,的間距不宜超過300mm,并應隔孔裝藥,小藥量爆破。第3.7條 中央水泵房、變電所和水倉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水泵房施工時,吸水小井與水泵房連接部分的支護應一次

15、完成;二 水倉增加臨時斜巷施工時,斜巷的位置應避開水泵房和變電所,當水倉竣工后,應封閉;三 內外水倉必須保持各自獨立,當在其間增加臨時通道時,水倉竣工前應封堵,不得漏水;四 潛下式水泵房,應設置在穩定、無裂隙和不透水的巖層中,吸水口與水倉的連接處必須密封。第3.8條 井筒轉水站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應利用設計上已有的巷道;二 轉水站入口應靠近吊泵的懸吊位置,其標高應根據水泵的揚程和附近的圍巖情況確定;三 2個相鄰施工井筒共同使用1個轉水站時,其中1個井筒用鉆孔與轉水站相連通,鉆孔向轉水站方向的傾斜角度不得小于5°,其直徑應大于該井筒排水管的直徑;四 轉水站的水倉應隔成兩部分,一

16、部分使用,一部分清理;五 轉水站和變電硐室的規格,應滿足設備運行的要求,當兩者相連通時,其間應設置隔墻;六 轉水站入口處的高度不得小于1.8m,寬度不宜大于2.6m,自井壁向里支護的長度,不得小于3m,轉水站入口處,應設置固定盤。第四節 工程驗收第4.1條 硐室及天井、溜井竣工后,應提供下列資料:一 實測平面位置圖;二 硐室實測平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三 主要天(溜)井實測井筒縱、橫剖面圖;四 主要硐室天(溜)井實測地質柱狀圖;五 實測設備基礎圖;六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材料和試塊試驗報告。第4.2條 天井、溜井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無提升設備的天井及溜井,從井筒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不支護

17、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設計規定100mm,也不得大于設計規定200mm。支護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設計規定50mm,也不應大于設計規定100mm。二 有提升設備的天井,應符合本規范第三章第七節的規定第三章 第七節 工程驗收第7.1條 井筒竣工后,應檢查下列內容:一 井筒中心坐標、井口標高、井筒的深度以及與井筒連接的各水平或傾斜的巷道口的標高和方位;二 井壁的質量和井筒的總漏水量,一晝夜應測漏水量3次以上,取其平均值;三 井筒的斷面和井壁的垂直程度;四 隱蔽工程記錄材料和試塊的試驗報告。第7.2條 井筒竣工后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一 實測井筒的平面布置圖,應標明井筒的中心坐標、井口標高,與十字

18、線方位,與設計圖有偏差時應注明造成的原因;二 實測井筒的縱,橫斷面圖每隔測一個橫斷面圖(每隔510m測一個橫斷面,全井筒沿十字線方向測兩個縱斷面);三 井筒的實際水文資料及地質柱狀圖;四 測量記錄;五 設計變更文件、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材料和試塊試驗報告等;六 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記錄;第7.3條 建成的井筒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井筒中心座標,井口標高,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測量規范、規程的規定;二 與井筒相連的各運輸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標高,應符合設計規定,其允許偏差應為±100mm;三 井筒的最終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四 井筒內半徑的允許偏差:1、當采用混

19、凝土或砌塊支護時,有提升裝備的應為+50mm, 無提升裝備的應為±50mm;2、當采用錨噴支護時,有提升裝備的應為+150mm,無提升裝備的應為±150mm;第7.4條 砌塊、混凝土的井壁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井壁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局部厚度的偏差不得小于設計厚度50mm,其周長不應超過井筒周長的1/10,縱向高度不應超過1.5m;二 井壁的每平方米面積內表面不平整度,料石砌體不得大于25mm,混凝土砌塊不得大于15mm,澆筑混凝土不得大于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于30m;三 井壁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縫和蜂窩;四 砌體的規格,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層砌體的水平偏差,混凝土

20、塊不應大于20mm,料石不應大于50mm;2、砌體豎向無重縫,壓茬長度不應少于砌體長度的1/4;3、灰縫應飽滿、無重縫。灰縫厚度,混凝土塊、細料石應等于或小于15mm,粗料石不應大于20mm;第7.5條錨噴支護的質量驗收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噴漿、噴射混凝土的強度、厚度、錨桿的錨固力應符合設計要求;二 井筒的內半徑應符合本規范第7.3條有關規定;三 錨桿的間距、深度、數量及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四 錨噴支護的外觀質量要求:無離層、無剝落、無裂縫、無露筋、錨桿尾端不外露。第7.6條 井筒建成后的總漏水量,不得大于6/h,井壁不得有0.5以上的集中漏水孔/h,以上的漏水孔。第7.6條 施工期間

21、,在井壁內埋設的卡子、梁、導水管、注漿管等設施的外露部分應切除;廢棄的孔口、梁窩等應以不低于永久井壁設計強度的材料封堵。第7.7條 井筒施工中所開鑿的各種臨時硐室,需廢棄的,應封堵。第4.3條 機電硐室的中心線偏差,不得超過設計規定20mm,底板標高的偏差,不得高于或低于設計規定50mm。第4.4條 硐室凈寬,從中心線至任何一幫的距離,機電硐室不得小于設計規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設計規定20mm,砌石旋硐室不應大于設計規定50mm,錨噴硐室不得大于設計規定100mm。硐室凈高,砌石旋硐室不應大于50mm,設計規定錨噴硐室不應大于設計規定150mm,均不得小于設計規定30mm。第4.5條 機電硐室

22、中的設備基礎,縱橫軸線位置的偏差不得超過設計規定20mm,基礎面標高不得高于設計規定。基礎的埋入部分不得淺于設計規定。錨桿基礎,找平層厚度不應小于100mm。第4.6條 主硐室中安裝聯動設備的附屬硐室位置應準確,實際中心線與設計中心線偏差不應超過20mm,底板標高與主硐室底板標高的偏差不得超過設計規定20mm,斷面和體積不應小于設計規定。第4.7條 硐室的起重梁或起重環的高度和位置偏差,不應超過設計規定50mm。第4.8條 安裝橋式起重機的硐室,其行車梁及立柱的允許偏差,應按下表規定執行。行車梁及立柱允許偏差項目允許偏差(mm)柱中心線對硐室中心線的位移8截面尺寸+8-5垂直度柱高5m85m1

23、0上表面標高(包括牛腿)±10梁中心線對硐室中心線的位移8截面尺寸+8-5上標面標高(包括做行車梁用的墻)±10第4.9條 防水閘門、排泥倉密閉門硐室的抗壓強度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試驗水壓應逐漸升離,注意觀察硐室、閘門及鄰近巷道的漏水、滲水情況、并做出記錄;二 水壓升至設計規定,保持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1/h。第二章 立井井筒裝備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1.1條 主井、副井兩個井筒到底貫通后,應有一個井筒形成臨時罐籠提升系統,再安裝另一個井筒的永久裝備。有條件時,可在井筒掘、砌過程中同時進行井筒永久裝備的安裝。第1.2條 井筒裝備前,應按罐道梁和其它梁的位置逐層測繪井筒

24、實際斷面圖,并繪制罐道梁和其它梁的加工圖。第1.3條 井筒裝備用的鋼梁、鋼罐道的規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表面有損傷者不得采用;二 鋼梁的彎曲及扭曲度不應超過梁長的1/2000。三 鋼軌罐道或組合罐道應平直,其彎曲及扭曲的偏差;每根鋼軌罐道不應大于5mm,每根組合罐道不應大于7mm;四 組合罐道截面每邊尺寸的允許偏差應為±1mm;五 鋼軌罐道,組合罐道長度的允許偏差應為±2mm;第1.4條 井筒裝備用的所有鋼材、管材、金屬構件等,應按設計要求作防腐處理;第1.5條 木罐道加工后的截面,每邊尺寸的偏差不應超過設計規定+3mm,-2mm,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長度內不應超過1m

25、m,縱長方向的單向彎曲度不應超過全長的1/1000長度的允許偏差應為±3mm;木罐道安裝前應按設計要求作防腐處理。第1.6條 井筒通過流沙,含水層的部位,井筒裝備安裝錨桿或梁窩的深度,嚴禁超過井壁的厚度。第1.7條 井筒裝備的安裝,采取上下層或多層平行作業,工作時吊盤與井壁的間隙應蓋嚴。第1.8條 在井筒內進行電焊氣焊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第二節 梁的安裝第2.1條 罐道梁的安裝,應以測量垂線為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在井口和井底各設一道精確定位的基準梁;二 當井筒較深,測量垂線可分段下移,或在垂線中部向下每隔50m增設一道卡線板,在設卡線板時,應嚴格防止產生累計

26、偏差;三 測量垂線用的重錘和鋼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測量規程的規定。第2.2條 第一層罐道梁安裝后,應進行驗收,全部符合設計要求,方可進行其它罐道梁的安裝。第2.3條 采用樹脂錨桿固定的梁,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樹脂錨固劑,應進行錨固力試驗試驗,錨桿的數量不得少于3根,不符合設計規定者不得使用;二 錨桿的材質、規格、結構、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桿體表面應除銹,防腐;三 鉆錨桿孔應按測線定位,其直徑、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四 錨桿安裝1、錨固前,應清除孔內巖粉或積水,樹脂錨固劑應放入孔底2、桿體錨固的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桿體安裝中途被卡時,應拉出重新安裝,不得用錘擊方式打入孔內;3、錨桿安裝后,在規

27、定固化時間內不得敲擊或碰撞;4、錨桿安裝1h后,每層梁應選取3根錨桿進行錨固力試驗。當有1根不符合設計規定時,則同層梁的錨桿均應進行試驗,不合格者應重新安裝。五 托架:1、托架的材質、規格、焊接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2、托架應緊貼井壁,空隙處應按設計要求充填密實。六 梁的操平及連接;1、操平的墊板,其尺寸應等于或大于梁與托架接觸面,不得用零碎墊塊;2、每組墊板的層數不得超過3層,墊好后用螺栓或焊接方法固定;3、當梁與托架的連接采用螺栓固定或焊接時應符合設計要求。第2.4條 用梁窩固定安裝的梁,應符合以下規定:一 梁窩的位置和規格應逐個檢查,殘留在梁窩內的碎屑、木塊等雜物應除凈;二 對有偏差的梁

28、窩應進行修正。每一層罐道梁應在地面檢查加工尺寸,劃出中心線位置,并應逐件統一編號;三 梁的操平找正及固定用的墊塊,應采用不低于井壁支護強度的材料,不得使用木塊。填堵前應將梁固定牢固;四 梁上下墊塊的兩側及側面楔緊物的上下至梁窩壁及窩口的間隙,均不得小于50mm;五 填堵梁窩的混凝土強度,不得低于井壁的設計強度,填堵時不得移動梁的位置;六 當梁窩漏水時應預埋導水管,待梁固定后應注漿堵水,在有淋水的井筒內填堵梁窩時,在其上方應設截水環等設施。第三節 罐道的安裝第3.1條 鋼罐道的接頭錯位不應超過1mm,超過1mm時,必須修整。其過渡斜度不宜超過2%。同一提升容器的2條罐道的接頭位置,不得位于同層梁

29、上。第3.2條 罐道安裝前,應在地面進行頭部截面偏差的編號,其接頭截面應一致。罐道接頭應位于罐道梁中心線上。第3.3條 重錘拉緊的鋼絲繩罐道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井架上鋼絲繩固定裝置的位置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3mm;二 井底定位梁上孔的位置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3mm;三 重錘懸掛應平整,在兩根鋼絲繩懸吊處的高低位置允許偏差,應為±400mm;四 鋼絲繩罐道的拉緊張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第3.4條 下端固定,上端用螺栓或液壓調節張力的鋼絲繩罐道,安裝時,除應符合本規范第3.3條要求外,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鋼絲繩井底固定裝置的位置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3mm;二 井底

30、鋼絲繩固定點位置的調整,應在井架上鋼絲繩拉緊裝置的位置固定后進行;三 拉緊鋼絲繩用的彈簧或液壓裝置,應在安裝前進行檢查試驗,其強度、壓縮量和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第3.5條 安裝斷繩保險器的制動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固定制動鋼絲繩用的緩沖器在井架上的安裝位置,應按設計標定,其水平方向的偏差不應超過1mm;二 制動鋼絲繩的下端,應設有固定梁,固定梁的位置,應按垂線校正,在水平方向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3mm;三 制動鋼絲繩應按設計位置固定于梁上,拉緊張力應符合設計要求;四 緩沖鋼絲繩固定后,末端應留有不少于10m的余繩;五 制動鋼絲繩及緩沖鋼絲繩的連接器,應按設計規定的工藝要求與鋼絲繩澆注

31、成一體。第四節 梯子間和管道的安裝第4.1條 梯子間平臺,梯子和梁的連接應牢固,隔板間隙或網板的固定,應符合設計要求。第4.2條 管及管件安裝前,應逐節逐件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直管的彎曲度每米不超過1.5mm;二 管材的規格質量及加工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三 根據井筒管梁的層間距和管的長度,進行管的排列編號,管接頭的位置與管梁應相互錯開。第4.3條 采用法蘭盤連接的鋼管,安裝前應在地面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5倍,保持5min,降低到工作壓力,用手錘輕敲焊縫和接頭處,壓力表值不下降且無滲水現象為合格。當排水管路采用焊接長管的工藝施工時,管路安裝完工后應進行整體試壓,其試驗壓

32、力為工作壓力的1.25倍,保持5min,壓力表值不下降且無漏水現象為合格。第4.4條 井筒中的防火,灑水管路的降壓裝置,應與管路安裝同時進行,其進出管的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第4.5條 電纜敷設,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程的規定執行。第五節 工程驗收 第5.1條 立井井筒裝備竣工后應按設計檢查罐道梁罐道的位置垂直度及管路系統等設施的質量并繪制縱橫斷面圖第5.2條 工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一 設計施工圖和安裝后的實測竣工圖;二 主要原材料出廠合格證或材料試驗報告;三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1、梁埋入井壁的深度,梁窩內墊用的材料,填堵梁窩的混凝土強度等試驗記錄;2、井壁上管卡子的埋深與填堵材料;3、當采

33、用樹脂錨桿固定罐道梁及管梁時,應提供錨桿直徑,埋入深度及錨固力的試驗記錄;四 第一層罐道梁的驗收記錄。第5.3條 井筒內梁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罐道梁縱向中心線和缺口板中心,對井筒平面十字中心線位置的允許偏差:1、裝設鋼軌罐道,組合罐道的梁應為±1mm;2、裝設木罐道的梁應為±1.5mm;3、其它鋼梁應為±3mm。二 同一提升容器兩側的罐道梁缺口板中心,在平面位置上的間距允許偏差:1、裝設鋼軌罐道、組合罐道的梁,應為±2mm;2、裝設木罐道的梁,應為±3mm;三 每根梁的上平面應保持水平,其允許偏差:1、安裝罐道的梁,不應超過梁長的1/10

34、00;2、不安裝罐道的梁,不應超過梁長的3/1000。四 罐道梁的層間距允許偏差:1、裝設鋼軌罐道、組合罐道的梁,應為±10mm;2、裝設木罐道的梁,應為±12mm;3、每節鋼軌罐道,組合罐道長度內的累計允許偏差,應為±24mm。五 梁埋入井壁內的深度不應小于設計值70mm。第5.4條 當采用樹脂錨桿固定托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托架的水平度允許偏差1、托架的支撐面,不應超過3/1000;2、同一根梁的兩端托架的水平支撐面,應位于同一平面,其偏差不應大于5mm。二 托架的層間距允許偏差1、裝設鋼罐道的托架應為2、裝設木罐道的托架應為3、每節鋼罐道長度內托架的層間

35、距累計允許偏差應為4、每節木罐道長度內托架的層間距累計允許偏差應為三 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以及固定罐道的螺絲孔中心線與井筒十字中心線的允許偏差:1、裝設鋼罐道的托架,應為±2mm;2、裝設木罐道的托架,應為±3mm。四 直接固定罐道的托架立面應垂直不垂直度不得大于2。第5.5條 罐道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罐道應保持垂直在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的位置與設計的允許偏差:1、鋼罐道應為±5mm;2、組合罐道應為±7mm;3、木罐道應為±8mm。二 同一提升容器兩罐道在井筒全深任一處的間距允許偏差:1、鋼軌罐道應為±5mm;2、組合罐

36、道應為±7mm;3、木罐道應為±8mm.三 在井筒全深任一處同一提升容器的兩罐道平面中心線,應在一直線上,其允許偏差: 1、鋼軌罐道應為4mm;2、組合罐道應為6mm;3、木罐道應為6mm.四 兩節罐道接頭處的間隙: 1、鋼軌罐道24mm;2、組合罐道24mm;3、木罐道不應大于5mm。五 兩節鋼罐道的接頭應位于罐道梁中心線上,其偏差不應超過50mm;六 罐道卡子與鋼軌底板的斜面接觸應嚴密,卡子前爪與鋼軌腰板的間隙,和卡子內面與鋼軌底板外側的間隙,應為1020mm。第5.6條 井筒的管路安裝后,其垂直度沿井筒全深任一平面上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50mm,并應分別進行下列

37、試驗,無漏風、漏水為合格。一 排水管路應進行排水試驗;二 灑水、消防管路應進行灌水試驗;三 充填、泥漿和水采井的高壓管路,應按設計規定進行加壓試驗;四 壓風管路應按額定壓力進行風壓試驗。第三章 輔助工作第一節 鑿井井架及懸吊設施第1.1條 鑿井井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能安全地承受施工荷載;二 角柱的跨度和天輪平臺的尺寸。應滿足提升及懸吊設施的天輪布置要求;三 應滿足礦井各施工階段不同提升方式的要求;四 井架四周圍板及頂棚不得使用易燃性材料。第1.2條 利用永久井架或井塔鑿井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利用永久井架鑿井:1、應簡化天輪平臺的布置,可使用地輪;2、鑿井絞車、提升設備、天輪的布置

38、,應適應永久井架結構及其受力特點了;3、對井架受力較大的桿件,應進行驗算,當需要臨時加固時,不宜破壞原結構;4、安全間隙及過卷高度,應符合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二 利用永久井塔鑿井1、鑿井絞車及提升設備的布置,應適應井塔的特點;2、天輪應分層布置;3、受力較大的梁、柱,應進行驗算,當需要臨時加固時,不宜破壞原結構;4、施工后,不用的門、窗、洞口,應按設計修補好。第1.3條 采用翻轉提升法豎立金屬井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鋼絲繩:1、繃繩牽繩可采用6股9絲鋼絲繩,其它應采用6股37絲及以上的鋼絲繩;2、安全系數:井架主體提升繩不得小于6,一般構件提升繩不得小于5,牽繩及繃繩不得小于3.5,繩扣

39、不得小于8;3、接頭處的U型繩卡或套環繩卡,應符合下表的要求不同直徑鋼絲繩的繩卡數與間距鋼絲繩直徑(mm )15.518.52022252834.534.5及以上繩卡數(個)33445678繩卡間距(mm)100120120140150180230250二 絞車:1、繩速不得超過0.2m/s;2、必須具有制動裝置及逆止裝置;3、絞車距吊裝的井架或抱桿的距離,不得小于井架或抱桿的高度,與導向輪的距離不得小于10m。三 抱桿:1、雙抱桿應立在井架中心線兩側的對稱位置,單抱桿應立在井架中心線位置,抱桿離井架的距離不應妨礙井架的起立;2、抱桿底座下的土層應夯實,在其上墊3層方木,并用鐵件固定,最上一層

40、方木應順抱桿起立方向排列;3、滑輪、繩扣應在抱桿起立前固定;4、抱桿相對的4個方向,應設有繃繩,繃繩仰角不應超過45°。四 錨樁:1、樁木和埋設坑的規格應符合施工設計要求,坑內的充填物應分層夯實;2、樁木的中心線應與受力線垂直,其出繩角度必須與繃繩仰角一致;3、多根樁木應用直徑不小于4mm的鐵絲或用扒釘連接成束,并應在纏繞鋼絲繩處,包以厚23mm的鋼板;4、利用已有建筑物、結構物系結繃繩、錨繩時應進行驗算。五 在有雷雨、大霧或風力達到6級以上時,不得進行井架豎立工作。第1.4條 井架安裝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鑿井井架:1、井架中心線的實際位置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得超過2、天輪平臺的

41、水平偏差,不得超過5mm。3、井架上安設的避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要求;4、各部位螺栓必須緊固。二 永久井架(用于鑿井):1、井架軀體必須垂直豎于井口板梁上,不應有扭曲現象,板梁的標高允許偏差應為±5mm,板梁中心線與提升中心線的相對位置偏差,不應超過1mm;2、天輪平臺平面十字中心線與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井架高度的1/2000,最大偏差不應超過15mm,天輪平臺各梁面的水平偏差,不應超過3mm;3、斜撐架兩底腳的中心連線,應與井架中心線垂直且二等分其等分,偏差不應超過30mm;4、井架上安設的避雷裝置,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第1.5條 井筒內布置的懸吊設施,應符合下列要

42、求:一 懸吊設施的選擇和布置應滿足各個不同施工階段的要求;二 井口及井筒內設置的固定梁以及各種懸吊設施的外緣離開井筒中心不宜小于100mm,并不得在承受荷載的梁上穿孔;三 井筒內風筒及管路懸吊卡子的端部到提升容器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井筒深度超過500m時,宜采用井壁固定吊掛;四 吊桶外緣與永久井壁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50mm;五 各盤口、喇叭口及井蓋門與滑架最突出部分的間隙,不得小于100mm;六 吊泵通過的孔口,其周圍間隙不得小于50mm;七 風筒、管路及其卡子通過的孔口,其周圍間隙不得小于100mm;八 安全梯應靠近井壁懸吊,距井壁不應大于500mm,通過的孔口其周圍間隙不得小于

43、150mm;九 吊盤的突出部分與模板之間的間隙,不應大于100mm,當井筒支護不使用模板時,吊盤的突出部分與永久井壁之間的間隙,也不應大于100mm;十 照明、動力電纜與信號、通訊、放炮電纜的間距,不應小于300mm,信號和放炮電纜與壓風管路的間距不應小于1m,放炮電纜應單獨懸吊。第1.6條 提升容器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吊桶提升:2個或2個以上吊桶的導向裝置,突出部位旋轉圓周之間的間隙D應按下式計算:式中 D-間隙(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二 罐籠提升(用鋼絲繩罐道):1、無防撞繩時,不得小于450mm;2、設防撞繩時,不得小于2

44、00mm。第1.7條 鑿井絞車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鑿井絞車的能力,應按懸吊設施及附屬裝置的最大靜荷重計算;二 滾筒上鋼絲繩出繩的最大偏角不應大于2°;三 懸吊安全梯用的鑿井絞車,應有兩回路供電線路,其中的一回路應直接由變電所或配電所饋出。第1.8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懸吊設施的鋼絲繩:1、懸吊設施宜采用6股19絲或每股絲以上的鋼絲繩,穩繩宜采用三角股鋼絲繩或6股7絲圓:形股鋼絲繩;2、雙繩懸吊時,應采用編捻方向相反的鋼絲繩;3、懸吊設施的鋼絲繩長度,應保證設施送達井底所需長度,并應在滾筒上留有510圈繩;4、安全系數應按下表采用懸吊鋼絲繩安全系數懸吊設施名稱

45、安全系數吊盤、吊泵、抓巖機、罐道繩、防撞繩6風筒、風管、注漿管、輸料管、電纜5吊罐13安全梯9二 提升用的鋼絲繩:1、吊桶提升宜選用多層異形股或多層股不旋轉鋼絲繩,斜井提升宜選用三角股鋼絲繩;2、安全系數專為升降物料的為6.5,專為升降人員的為9;升降人員和物料時,升降人員時為9升降物料時為7.5;三 使用中的鋼絲繩,其試驗、檢查的內容和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安全規程的規定。第1.9條 穩繩及罐道繩的張緊力,井深每100m不得小于1t。同一提升容器中的罐道繩下端張力的張力差,不得少于5%。吊盤繩滿足穩繩要求時,可兼作穩繩。第1.10條 鉤頭、安全梯、吊盤等設施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桃形環及板形繩

46、卡或用楔形繩環連接,采用桃形環時板形繩卡之間的距離宜為250mm,繩卡數目可按下表選用。不同繩徑的最少繩卡數目鋼絲繩直徑(mm)繩卡數目(個)鋼絲繩直徑(mm)繩卡數目(個)15及以下325.528615.519.5428.534.572025535及以上8除上列繩卡的數目以外,在最上一副繩卡的上方,應設一副輔助繩卡,在這兩副繩卡之間,鋼絲繩盡端應煨出一個彎。連接裝置所使用的鉤、環、螺栓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第1.11條 吊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吊盤結構的強度應按全荷重計算,施工荷重不應大于設計規定;二 吊桶通過的各層吊盤、孔口上下均應設置喇叭口;三 吊盤的固定銷,不應少于4個,并應

47、均勻分布在吊盤的周邊上,固定銷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四 雙層或多層吊盤的上、下層間距,應與永久罐梁層間距相適應或為其整倍數。第二節 立井的臨時提升設備第2.1條 臨時提升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適應井筒開鑿、巷道開拓、井筒安裝等不同時期的提升方式及提升量。二 吊桶沿穩繩升降,其最大加速度不應超過0.5m/.其最大速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但提人最大速度不得超過6m/s,提物最大速度不得超過8m/s。式中提人最大速度,m/s;提物最大速度,m/s;H 提升高度,m。三 無穩繩段,吊桶的最大升降速度和距離:1、升降人員的速度不得大于1 m/s,升降物料的速度不得大于2 m/s;2、升降的距離不得大于

48、40m;四 絞車滾筒上鋼絲繩出繩最大偏角,單層纏繞時不應超過1°30,多層纏繞時不應超過1°15。第2.2條 采用鉤頭吊掛不規則易碰掛的物料時,其升降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有導向裝置時,不應超過1 m/s;二 無導向裝置時,不應超過0.3 m/s;第2.3條 吊桶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鉤頭及緩轉器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3;二 每人所占吊桶底有效面積不宜小于0.12吊桶的凈高不得小于1.1m;三 人員在井筒內檢查設備時,吊桶的升降速度不得超過0.3m/s;四 穩繩終端和鉤頭連接裝上方,應設緩沖裝置;五 提升鉤頭必須設有防止吊桶提梁脫出的安全

49、閉鎖裝置,緩器的下方應設懸掛保險帶的吊環。第2.4條 天輪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提升天輪:1、天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當天輪的鋼絲繩圍抱角大于90°時,不應小于60倍,圍抱角小于90°時,不應小于40倍;2、天輪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直徑的比值不應小于900倍;3、天輪的安全荷重應大于其實際選用的最大鋼絲繩的鋼絲破斷拉力的總和。二 懸吊天輪:1、天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的比值不應小于20倍,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直徑的比值不應小于300倍;2、天輪的安全荷重應大于實際選用的鋼絲繩的最大靜拉力。第三節 水平及傾斜巷道的運輸提升第3.1條 在有煤與沼氣突出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

50、井,以及有腐蝕性物質的礦井采用機車運輸,必須符合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第3.2條 傾斜巷道的臨時提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傾斜巷道宜采用箕斗提升,大于30°的斜井不宜采用礦車提升;二 礦車提升,應設保險繩或保險鏈;三 連接裝置和其它有關部分按極限強度計算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和其它有關部分,以及運送人員車輛的每一個連接器,鉤環和保險鏈的安全系數,均不得小于13;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和其它有關部分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3、礦車與礦車的連接鉤環。插銷的安全系數均不得小于6。四 在傾斜巷道的上端必須有可靠的過

51、卷裝置。過卷距離應根據巷道的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或實際制動力計算確定,并應有1.5倍的備用系數。第3.3條 斜井的提升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適應井筒開鑿和巷道開拓兩個不同時期的提升方式及提升量;二 提升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三 提升的最大速度應按下表規定執行。斜井提升最大速度提升類別最大提升速度(m/s)斜長300m斜長300m礦車提升3.755箕斗提升57人車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第3.4條 斜井的提升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天輪高度:1、箕斗提升,應按矸石倉容積及運輸方式等因素確定;2、礦車或礦車組提升,應按下列公式計算:采用甩車場時 ×sin-R采用平車

52、場時 H=(-1.5L車) tg-R式中,H天輪高度,m;R天輪半徑,m;L井口至鋼絲繩與天輪接觸點之斜長,m;井口至井架中心的水平距離,m;井口歪道岔終點的長度,m;L車礦車組的長度,m;棧橋傾角,宜取 8°12°;鋼絲繩牽引角,宜小于或等于10°。二 平車場的長度及坡度,在礦車摘鉤后,礦車應能自溜至停車線,摘掛線的直線長度應不小于1.5倍車組長度;三 絞車滾筒上鋼絲繩出繩的最大偏角,應按本章第2.1條規定執行。第3.5條 斜井的平車場及甩車場,宜設置自動摘掛鉤裝置。第四節 通風第4.1條 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放炮后15min內能把工作

53、面的炮煙排出;二 按掘進工作面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的新鮮空氣量不應少于4;三 風速不得小于0.15m/s;四 混合式通風系統的壓入式扇風機,必須在炮煙全部排出工作面后方可停止運轉.第4.2條 地面臨時扇風機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應避開永久扇風機房及風道的位置;二 扇風機房宜靠近井口,風道應彎道少,過渡段應圓滑,風道內最大風速不得超過15m/s;三 扇風機和電動機周圍的通道不應小于1.5m;四 離心式扇風機應設起動閘門第4.3條 地面臨時扇風機的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壓入式通風的入風口應位于空氣潔凈處,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5m;二 抽出式通風的出風口,宜位于該地

54、區主導風向的下方,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0.5m;三 沼氣礦井抽出式扇風機的擴散器與入風井的距離,不應小于30m.第4.4條 多臺扇風機并聯或串聯運行,應采用同型號的扇風機。第4.5條 井下工作面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采用混合式通風時,壓入式扇風機的出風口距抽出式扇風機的入風口,不得小于15m;二 采用風筒接力通風時,扇風機間的距離,應根據扇風機的特性曲線和風筒阻力確定;接力通風的風筒直徑不得小于400mm,每節風筒直徑應一致,在扇風機吸入口一端應設置不短于10m的硬質風筒;三 壓入式扇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四 扇風機與工作面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風、電

55、閉鎖裝置.第4.6條 凡有煤與沼氣突出、煤塵爆炸危險或有其它有害氣體,礦井的通風工作,必須按國家現行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第五節 排水第5.1條 立井、斜井井筒掘進,應根據涌水量大小,合理選擇排水方式。第5.2條 深井井筒掘進采用分段排水時,宜采用中間轉水站,轉水站水倉或水箱容量不應小于0.5h的涌水量。第5.3條 井下臨時水泵房和水倉,宜利用永久硐室或巷道臨時水倉容量應能容納4h的礦井正常涌水量,主要排水設備不宜少于2組。第5.4條 臨時的排水管路,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按井巷施工各階段的最大涌水量確定管徑和管路數量;二 經常移動和拆卸的管路,選用輕便的管子和易于拆卸的連接方式;三 水泵房干管,留出增設水泵的連接管頭。第六節 壓風第6.1條 空氣壓縮機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 建井期的總耗風量應按下式計算: Q=kq式中Q 總耗風量,/min;管路漏風系數,按下表規定選用管路漏風系數管路長度(m)1000100020002000系數1.101.151.20風動機械磨損使耗風量增加的系數,宜為1.101.15R高原修正系數,海拔每提高系數增加100m,系數增加1%;K鑿巖機,風鎬同時使用系數,按下表規定選用。鑿巖機、風鎬同時使用系數鑿巖機、風鎬(臺)101130316061以上系 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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