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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泰安恒馳工貿有限公司專心-專注-專業2014年7月編制 2014年7月第一次印刷目 錄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第三條  術語定義 (一)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2、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三)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害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四)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設立職業健康領導小組,總經理全面負

3、責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分管領導負責監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職業病防治組織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一)組織制定(修訂)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貫徹執行;(二)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三)制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四)直接領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職業健康管理臺帳和檔案;(五)組織對公司干部、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法規、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

4、教育和處罰; (六)定期檢查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七)定期聽取各部門、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工關于職業危害防治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八)對公司內發生職業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九)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第三章   職  責第五條 總經理職責具體包括: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

5、的健康與安全;  (二)設置與公司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職業危害防治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三)每年向職工報告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四)每季召開一次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五)組織建立、健全公司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

6、)督促、檢查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保障公司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實施; (七)組織建立并實施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八)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并及時組織救援; (九)依法承擔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責任;(十)每年底以報告的形式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公司本年度職業衛生管理情況及數據報表。 第六條 分管領導職責具體包括: (一)嚴格遵守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標準等,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  (二)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職業健康工作會議,及時研究

7、解決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重大隱患和問題,不斷改善勞動作業環境,保證職業危害防治設施經費等投入的有效實施; (三)保證公司職業健康管理機構的運行所需人力、物力;(四)及時、如實向市局、縣局安全監管部門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公司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定期每年與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聯系,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

8、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四)組織對各生產地點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對現場存在的不合格檢測項目,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落實整改;(五)督促落實各部門勞動防防護用品的使用及防塵設施的使用。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主任職責具體包括: (一)負責安排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人員的就業(上崗)前體檢和離崗時體檢,對職業禁忌者提出處理意見; (二)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四)負責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

9、及其后果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五)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建立、健全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九條 技術部職責具體包括: (一)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職業健康生產技術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職業健康文明生產; (二)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第十條 裝備制造部職責具體包括

10、: (一)認真貫徹上級有關部門、公司制訂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做到安全生產“五同時”,部門經理為本部門職業衛生防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每季必須參加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同時部署本部門的安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衛生防護管理工作;(三)負責對本部門新職工和換崗職工的安全教育,經常組織員工學習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對特殊工種必須要求堅持證上崗; (四)經常參加安全檢查,督促職工穿戴勞保用品,做好文明生產,及時組織力量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五)發生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保護好現場,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

11、實處,同時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六)積極向職工貫徹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的重要性,對職工安全防護進行現場落實、管理; (七)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維護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運行。第十一條 現場班組長職責具體包括: (一)認真執行和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本班組作業人員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領導本班組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作業; (二)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組織班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三)經常組織本班組工人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遵章守紀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12、; (四)經常檢查本班組作業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五)對新工人(包括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新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不得上崗;(六)支持、接受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提出的改進措施要及時組織貫徹落實; (七)領導并支持班組安全員開展日常工作,及時采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班組職工共同搞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 (八)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作業人員職責具體包括:

13、0;(一)參加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二)正確使用、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三)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部門領導、主管部門報告; (四)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向部門領導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為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負有以下責任: (一)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具體工作落實,查處相應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二)負責制定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將職業

14、健康各項工作分解落實到崗、到相關責任人員,并監督檢查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負責制定職業危害防治各項規章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 (五)組織人員做好提供從業人員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工作;(六)組織人員落實好本公司職業危害因素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工作; (七)負責職業健康其他相關工作督促。 第十四條 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職責具體包括:(一)協助領導小組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匯總和審查各

15、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二)組織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三)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四)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五)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七)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八)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第

16、四章   職業病危害種類第十五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本部門的職業危害為五大類: (一)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工作現場中,材料的搬運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產生大量的無機性粉塵,長期吸入這樣的粉塵可發生矽肺病; (二)有機溶劑的危害:工作過程中常接觸到多種有機溶劑,如接觸到苯、甲苯、二甲苯等,這些有機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到空中的濃度可達到很高,極易發生機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三)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煙味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如電氣焊時使用錳焊條,除可以產生錳塵外,還可以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

17、吸入可導致電氣工人塵肺及慢性中毒;(四)生產性噪聲和局部震動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機械工具如鉆孔機、砂輪切割機及一些動力機械都可以產生較強的噪聲和局部的震動,長期接觸噪聲可損害職工的聽力,嚴重時可造成噪聲性耳聾,長期接觸震動能損害收的功能,嚴重時可導致局部震動病; (五)高溫作業危害:長期的高溫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人體虛脫,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第五章   防治方針第十六條 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各部門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

18、職業衛生保護。 第六章   措   施 第十七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的作業場所應采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部門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二)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志; (三)工作現場在進行原材料運輸、加工等生產工藝中,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 (四)在受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作業時,若如通風不良要采取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五)對從事高危

19、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并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第十八條 在存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的工作場所作業的作業人員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一)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病危害教育,提高對職業病危害的認識,了解其危害,選擇正確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作業人員,在工作中應盡量降低粉塵的濃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對措施降低揚塵,并正確佩戴防塵口罩; (三)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工作,工作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作業人員在施工作業中要正確佩戴防毒口罩; (四)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工作中應注意作業環境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

20、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衛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五)進行噪聲較大的施工作業時,工作人員要正確佩戴防護耳罩、耳塞,并減少噪聲作業的時間; (六)長期從事高溫作業的工作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并佩帶好防護用品; (七)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部門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并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第十九條 為預防職業病危害公司應采取職業安全檢查措施: (一)公司除進行的經常檢查外,每年還定期組織其他部門進行

21、綜合檢查,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檢查可以結合進行; (二)開展職業安全檢查,要有明確的檢查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以達到檢查效果; (三)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始終貫徹領導與員工相結合的原則,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并且及時地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當時不能整改解決的問題,應制定出整改計劃。 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切實保護單位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工作場所職

22、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2158)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于公司所有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第三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預防措施的制定,負責設計警示牌制作和相關制定、規范的編制; 第四條 行政部門負責員工入職、崗位變更的告知和合同補充修訂等; 第五條 生產部門負責日常教育及現場告知設施、牌匾的維護。第三章 內容及要求第六條 公司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3、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第七條 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第八條 公司應該組織員工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告知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宣傳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習公司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知識,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等。 

24、0;  第九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通訊報警裝置、警示語句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二條

25、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 價結果公布于作業場所,書面告知應該發到每位員工。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第十三條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復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十四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至少每半年檢查一年,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第十五條 各部門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215

26、8)的要求,對本部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并結合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第十六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后,向生產廠家采購合格規范的警示標識等,確保警示與告知制度的落實。   第十七條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第十八條 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所有警示與告知的資料或照片必須歸

27、檔保存。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職業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本制度所指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第二章 申報辦法第五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應包含以下幾項:(一)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情況及

28、接觸人數;(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第六條 公司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根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公司應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后,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時,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第九條 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申

29、報。第十條 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時,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申報;第十一條 施工工藝發生變更或新產品投產,各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申報其工藝流程和技術,并提供使用相關原材料及化學成分。發生危害源泄露或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負責部門要在24小時內報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若險情或事故嚴重的應在1小時內上報部門領導和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并在最短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匯報情況。第十二條 按要求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以備上級部門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格式填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第三章 附則

30、第十四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提高公司職工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防范意識和防范技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等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從事直接接觸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崗位工種的新入廠職工,以及從事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的專(兼)安全員。 第四條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

31、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會同技術部對職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根據法律規范的要求、企業實際情況、崗位需要,有針對性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實施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第三章&#

32、160; 宣傳形式 第七條 公司可以利用公示欄、橫幅、標識牌、宣傳冊、專題培訓會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健康知識宣傳。 第八條 各部門要利用班前(班后)會、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識、標識牌、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知識宣傳。 第四章  培訓要求及范圍 第九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參與安監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并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第十條 入廠新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凡入廠新職工、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綜合服務部通知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

33、由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組織進行廠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或實習,考試成績歸檔存查。人員所在部門組織車間級、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第十一條 廠級教育培訓由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培訓, 教育內容:  (一)關于職業健康的方針、政策、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   (二)企業安全生產奮斗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況; (三)綜合安全知識,企業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

34、施;  (四)企業的各種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企業防火方針,重點防火部位,滅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災應急預案;(六)企業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訓,搶險、救災、救人常識以及工傷事故報告程序等。 第十二條 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一)本車間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二)本車間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三)本車間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四)介紹消防安全知識,包括防火

35、方針,車間易燃易爆品分布情況,重點防火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要,消防用品放置地點,滅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車間消防組織情況,火災應急預案等消防知識; 第十三條 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一)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二)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三)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四)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生產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五)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六)本班組易燃易爆品分布情況,重點防火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

36、要,消防用品放置地點,滅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火災應急預案等消防知識。 第十四條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一)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按 “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執行; (二)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告知崗位人員,新設備、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第十五條 每年對基層部門負責人、班組長、專(兼)職安全員進行一

37、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要求必須有簽到表、試卷。第十六條 為了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防治職業危害意識,增強安全責任感。每年必須對在崗人員進行不少于二十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要有計劃、簽到表、試卷。 第十七條 一般“三違”人員由車間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時間不少于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安全環保處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 少于一周,并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第十八條 培訓要按照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的方式,采用專家授課、現場教育、觀看安全教育片,外出培訓等形式開展。 第十九條 培訓時間按照國家安

38、監總局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員工培訓教育檔案資料:  (一)三級安全教育卡; (二)員工的安全教育試卷; (三)相關培訓證書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39、0;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     第二章 內容與要求第三條 各部門應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四條 防護設施、設備必須是符合相應標準的合格產品,生產、安裝及檢測單位具備相應資質。 第五條 建立防護設施、設備檔案、臺賬和檢修、檢測計劃,定期進行防護設施使用和維護保養知識培訓,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維護。 第六條

40、 防護設施專人管理,確定日常檢點和定期檢測。 維修人員定期對在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好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第七條 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后,做好現場的清理,并經檢查確認合格,雙方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得到許可,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第九條 防護設施出現故障后,必須立即報告,檢修按照管理程序要求進行。&#

41、160;第三章 附則第十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職工的健康、提高勞動效率,合理供應、使用和管理防護用品,根據公司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第二章 防護用品發放第三條 防護用品的發放是預防生產過程中發生直接傷害的一種輔助措施。是根據勞動條件發給個人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防護品,不是發給個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職工應當愛護,節約使用。 第四條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而穿(佩)戴的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鞋、安全帽、安全帶、面罩和護目鏡、防

42、酸堿用品、各類呼吸器等。 第五條 特種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選擇有安全防護用品生產資格的廠家進行采購,以保證其護品質量與防護性能。 第七條 安全管理人員根據國家、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相關規定和企業實際使用情況制定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八條 各部門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提供職工工種變更名單,然后經營管理部再根據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變更明細及時合理發放防護用品。 第九條 崗位人員必須正確使用配備的防護用品。對需要回收的防護用品舊品,企業必須嚴格、妥善收存。第十條 個人防護用品必須由本人親自按時間領用,不得托人代領或過多延遲領用時間。 第十一條 防護用品發出

43、后,發放人員要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發放記錄必須認真嚴格,妥善保管,記錄內容要齊全,真實。有姓名、領用品、數量、時間等。 第十三條 個人防護用品在達到使用期限后歸個人支配,不屬于個人的防護用品或可再利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在達到使用期限后,由企業統一收集報廢或翻新處理。 第三章 防護用品管理第十四條 新進廠職工必須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安全考試合格后,按規定領用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 職工因崗位變動,防護用品,臺帳也作相應調整,原工種防護用品原則上要使用到期方能調換。 第十六條 必須建立防護器具和用品領用登記臺帳,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44、0;第十七條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 公司指定專人對個人防護用品的維護進行檢查指導,保證個人防護用品完好有效,起到防護作用。 第十九條 職工之間開展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知識培訓,讓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樣保存、定期清洗和維護、出了問題應由誰負責。 第二十條 為清洗提供物質支持,例如提供好的沖洗、清洗設施。 第二十一條 為職工提供防護用品的更換附件,使職工在必要時隨時更換。 第二十二條 防護用品因損傷、經測試防護功能失效或超過有效期時,應及時從

45、作業現場清理出來,并由專人監督銷毀。 第二十三條 對銷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來源、銷毀原因等情況要進行詳細記錄,經辦人員和監督人員簽字后存檔。 第二十四條 報廢、待銷毀的勞動保護用品要單獨存放,標識清晰。 (四)嚴禁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外流,避免因誤用而引發事故。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明確本公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第二章 管理規定第三條 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負

46、責本公司職業病危害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定檢測及評價計劃,建立本公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并具體負責聯系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第四條 每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第五條 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應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需要提供本單位的基本信息、職業病危害基本情況、往年檢測、評價資料等,并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檢測合同。第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接到檢測報告后,應在三日內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將檢測報告結果在公司內公布。第七條 檢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應及時處理,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超過國家標準

47、,及時協調公司生產部門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重新檢測。第八條 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負責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第三章 附則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建項目和引

48、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 和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四條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赡墚a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職業病危害較重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條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49、160;第六條 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第七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方可動工建設。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九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50、#160;第十條 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結束后,各職能部門認真整理資料并歸檔。 第三章 附則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

51、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應于公司所有崗位及人員。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察辦公室負責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和檔案的設計和管理。 第四條 綜合服務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入職、崗中和離崗的體檢,協助完善健康檔案。 第五條 經營管理部負責職業健康體檢的費用落實工作。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六條 根據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

52、業人員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第七條 職業健康體檢包括: 員工上崗前健康檢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本項工作。 第九條 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周期為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條 對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

53、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區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三條 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四條 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

54、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三)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第十六條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三)職業病診斷報告; (四)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五)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

55、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對員工要求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應予以提供。員工離職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十八條 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第一章

56、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第三條 職工從事某種工作,因為工作環境或者客觀條件,逐漸造成職工身體傷害,導致生病,稱為職業病危害。 第二章 職責第四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所需人力、物力、財力。第五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批準公司級應急預案,負責公司緊急情況響應的統一指揮調度。 第六條 各部門負責人組織本部門緊急事故的應急預防措施、應急準備與響應以及緊急情況的消除工作。第三章 制度內容第七條 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參照職業病危害事

57、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第八條 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以下緊急措施:(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

58、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五)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七)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九條 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后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第十條 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一)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二)

59、分析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五)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第四章 附則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結合本公司實際,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時應急救援與管理適用此制度。  第三條 各部門應該按照公司規定,定期組織員工參加職業健康培訓,要求員工嚴格執行防護用品佩戴的規定,

60、保證各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行,嚴格執行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第四條 本公司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使用機床、砂輪機等設備形成的生產性粉塵;使用電焊機形成的有毒有害粉塵、氣體;高溫;噪聲;振動。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五條 公司成立職業病危害事故領導小組組長:孫欽亮副組長:孟兆偉組員:劉紅德、孫敬寶、范明鋒、蔣波、秦貞寶第六條 職業病危害事故領導小組職責:(一) 決定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二) 參與制定和修訂應急救援預案;(三) 組建應急處置隊伍,組織實戰訓練和演習,督促檢查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四) 發布和解除應急指令,組織指揮應急隊伍和應急救援活動,現場緊急處置突發事故,必要時請求有關方面支援;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原因,總結事故應急經驗教訓;(五) 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第七條 職業病危害事故領導小組成員職責:(一) 組長負責宣布緊急狀態的啟動和解除,指揮調動應急組織,調配應急資源,按應急程序組織實施應急搶險;(二) 副組長負責應急狀態下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及信息傳遞, 物資供應、交通運輸、醫療救護、通訊消防等各項應急措施的落實,執行組長命令;(三) 各組員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人員調動及組織工作。第三章 應急救援第八條 應急救援原則應以人為本第九條 當發生急性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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