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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違約責任制度的特征與功能目錄目錄第一章 論違約責任制度的特征與功能1摘 要1一、違約責任的含義及其特征1二、違約責任的形態3(一)預期違約。3(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3(三)延遲履行4(四)不適當履行4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4(一)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為主4(二)違約責任以過錯原則為輔5四、免責事由5(一)免責條款5(二)不可抗力5(三)債權人過錯6(四)其他法定免責事由6五、違約責任制度的功能6附錄7第一章 論違約責任制度的特征與功能摘 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民事責任,而違約責任制度也是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能夠促使合同
2、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的履行義務,具有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性作用。本文結合我國合同法當中與違約責任有關的規定,從違約責任的特征,形態、歸責原則、免責事由,功能等方面對違約責任制度進行了簡要的分析與論證。關鍵詞:合同法;違約責任制度;補償性;功能一、違約責任的含義及其特征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于無效合同的后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 其屬于一種財產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六條以及中華人
3、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文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違約責任制度也是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通過約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時應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違約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措施三種責任,受損失一方當事人可根據自己損失的情況請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合同、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報酬,及賠償損失。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
4、履行的結果【1】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它除了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征以外,還具有自身獨立的特點: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合同義務又稱為合同債務,它和違約責任是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債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債務是因,責任是果,無債務則無責任,責任是債務不履行的后果。責任的實現并不以違約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不論違約者是否愿意,均不影響債務的實現。可見責任體現了強烈的國家強制性。正是由于責任制度的存在,才能有效地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給予債權人補救。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
5、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則應負其他責任。例如,行為人違反了侵權法所規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義務,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則行為人應負侵權責任,事人在訂約階段,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忠實、保密的義務,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則將產生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所以違反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當得利約過失責任等責任相區別的主要特點。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也不能依據依據合同對違約方提出請求或訴訟。 3、違約責任具有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
6、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再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2】4、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根據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違約責任以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旨在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法國的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作為或者不作為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轉變為賠償損責任。其次,我國合同法對損失賠償額也進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條的和預見性規則:“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乙方訂立合同時遇見或者應當遇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違約責任的補償性也不是絕對的,在特定情況下違約責任也體現出懲罰性,如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高于但
7、不是過分高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高處的部分即具有懲罰性;根據第115條的規定,當采取定金擔保出現違約時,若違約并未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的低于定金數額時,使用的定金即具有懲罰性。二、違約責任的形態綜合中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中國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種:3.1預期違約 亦稱先期違約,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以上兩種類型均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
8、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3.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3.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
9、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部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之規定。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債權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部分履行行為;履行方
10、式不適當;履行地點不適當;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這些也屬于不適當履行范圍。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縱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我國違約責任到底采用何種歸責原則,學者間也存在爭論,本人認為以嚴格責任為主要原則,過錯原則為輔的觀點較為合理和可取。(一)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為主我國合同法中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里所確定的就是嚴格責任原則。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雙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
11、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法中把歸責原則確定為嚴格責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違約責任的主旨更在于使費違約方回復到合同實際履行的狀態,只有嚴格責任才能最大化地擔此重任。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第三,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二)違約責任以過錯原則為輔我國合同法在堅持嚴格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的同時,規定了的過錯歸責原則,這符合我國合同法、司法的一貫的內容和精神,可以說是對我國合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總結。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
12、準。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在中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法將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有其合理性: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及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已經把違約責任規定為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中
13、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才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歸責即對法律責任之歸屬的確定,是確定行為人責任的根據和標準。確定責任的時候,必須遵循一定的歸責原則,方可以正確的認定責任。在違約責任制度中,對當事人違約行為責任的追究,法律是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約后果或是其它作為判斷標準,正是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旨意所在。兩大違約歸責原則的對比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
14、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此原則將過錯視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體現了強烈的道德價值取向,即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這有利于貫徹誠實守信、遵守諾言、尊重他人勞動和財產的社會主義道德規范,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該原則,只要合同當事人盡到了適當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擔責任。同時,每個主體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也有利于強化人們對自己行為負責的意識。從而有利于正當地實施交易行為,鼓勵正當交易和競爭。此外,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懲罰有過錯的當事人,并可對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過錯責任原
15、則雖具有上述優點,但其弊端也顯而易見,即當事人在違約時可獲得較多免責的機會。而由于當事人在訂約時很難預知未來可能出現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當這些情況又不可歸責任于違約方時,就使合同的履行難以保障;并且有時當事人有無過錯很難判斷,這就可能會使有過錯的當事人卻得到了無過錯的認可,從而逃脫違約責任,放縱了違約行為。2.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合約定,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以實際損害結果為要件的一種歸責原則,它不注重于對過錯的懲罰,而注重于補償債權人的損失。這樣即使在另一方當事人無過錯(自己也沒有違約)的情況下也可得到
16、合理補償,從而避免了因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而產生的弊端。相比過錯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免去了當事人證明有無過錯的困難,利于訴訟和仲裁。其次,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即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與違約責任直接聯系,互為因果,利于增強當事人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其三,嚴格責任原則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從某種意義上講,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義務,就是雙方當事人為自己制定的法律,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并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四,嚴格責任原則是現代法中合同法制發展的趨勢。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許多重要的合同方面的國際公約,也都采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但是嚴格責任原則在立法缺乏彈性條款,并且也欠缺
17、傳統民(商)法上的公平理念。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1)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特定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按照合同所約定的主要條件繼續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2)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后,為防止損失發生或擴大,而由違反合同行為人依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采取的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主要適用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3)賠償損失,是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財產賠償對方所蒙
18、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金錢。違約金是合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違約金在大多數國家通常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法律對此不作規定。(5)執行定金罰則,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以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向對方給付一定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
19、返還定金。四、免責事由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并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免責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免責條款。又稱為一額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作者認為,免責條款應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免責條款時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者限定未來民事責
20、任,具有免責功能;其三,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3】(二)不可抗力。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紅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
21、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三)債權人過錯。由于債權人的過錯而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付違約責任。(四)其他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有兩類:第一,未違約一方為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第二,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五、違約責任制度的功能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違約責任起著保障合同債權,維護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當事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性作用,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使違約方受到相應的制裁,從而保護合同但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且它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合同法的功能能否得到實現。因而,違約責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1.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人權人權在法律意義上來說,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的本質是要求自由與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在制定之初就已經確立的基本原則。對于雇傭關系的特殊性來說,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難以與用人單位抗衡,在現實情況中勞動者常常吃虧又難以自行維權。因此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制度設立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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