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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東莞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與管理第三章 公共圖書館的服務與用戶權益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滿足公眾對知識、信息及相關文化活動的需求,實現與保障公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與定義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圖書館。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興辦,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獻信息資源的公益性服務機構和社會教育設施。前款所稱文獻信息資源包括圖書、報紙、

2、期刊、縮微制品、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數字信息資源等。第三條 行政管理主體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人力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經費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使財政投入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圖書館的服務人口、服務范圍、服務需求、服務功能等相適應,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其增長幅度應不

3、低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公共圖書館經費包括設施、設備、人員、文獻信息資源、圖書館運行與維護等方面的費用。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條 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資金、文獻、設施、設備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圖書館的發展。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興辦公益性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合作提供或者單獨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參與圖書館建設或者提供公益性閱讀服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用地、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公共圖書館可以以捐贈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給予捐贈人相應榮譽

4、。第六條 社會基金市、鎮(街)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或者向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進行捐贈。 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的設立、運作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法人治理機制市、鎮(街)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圖書館建立法人治理機制,建立和完善理事會等法人治理機構。理事會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共圖書館、專業人士、市民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第八條 榮譽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在公共圖書館和公眾閱讀領域授予榮譽稱號的制度,對為繁榮發展圖書館事業和公眾閱讀作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

5、或者獎勵。第九條 讀書節每年舉辦東莞讀書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共圖書館等單位應當通過各種形式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第二章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與管理第十條 設置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服務人口分布情況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需要,按照普遍均等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圖書館服務體系。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經市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公共圖書館專家委員會,就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規劃、業務規范和涉及

6、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征詢圖書館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十二條 館舍選址公共圖書館選址應當位于人口相對集中、交通便利、設施配套良好的區域,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標準和服務半徑合理的要求。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或者已經開工建設的公共圖書館選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公共圖書館的配套公共交通、市政設施,并按照有關標準改善公共圖書館周邊的安全、衛生和環境狀況。第十三條 公共圖書館設立市、鎮(街)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級公共圖書館,建立市、鎮(街)、村(社區)三級架構的公共圖書館總分館體系。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東莞圖書館為全市公共圖書館的總館,市總館可以根據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實際需要,設立直

7、屬綜合性分館或者專業性分館。鎮(街)人民政府設立的圖書館為全市公共圖書館的鎮(街)分館。鎮(街)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村(社區)圖書館(室)或者服務網點的建設,可以在學校、企業、地鐵站、火車站、汽車站等人口密集區域設立圖書館(室)或者服務網點。市、鎮(街)圖書館所在地的村(社區)可以不設立圖書館(室)。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圖書館(室)或者服務網點建設在場地、配套設施設備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第十四條 少兒圖書館設立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為市總館的專業性分館。市、鎮(街)圖書館應當設置少年兒童服務區域,村(社區)圖書館(室)原則上應當設置少年兒

8、童服務區域。第十五條 館舍要求市、鎮(街)圖書館館舍應當相對獨立建設。村(社區)圖書館(室)可以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現有建筑建設。公共圖書館(室)與其他文化設施合建的,應當滿足圖書館(室)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自成一區,設置單獨出入口 。第十六條 建設標準各級公共圖書館建設應當遵循公共圖書館建設標準和圖書館建筑設計規范。公共圖書館的建筑面積依據服務范圍內的常住人口數量并適當考慮人口增長因素確定。公共圖書館每千人建筑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級公共圖書館達到十平方米以上; (二) 鎮(街)圖書館與村(社區)圖書館(室)合計達到三十平方米以上,但市圖書館所在地的鎮(街)可以適當低于

9、上述標準。市、鎮(街)圖書館的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國家最低標準。公共圖書館的少年兒童閱覽區域面積應當不低于全館借閱服務區域面積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條 物權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用途。經批準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原址重建或者遷建。原址重建或者遷建的公共圖書館(室)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規模。公共圖書館(室)遷建應當在新館(室)建成后再拆除舊館(室)。第十八條 統一標志全市公共圖書館實行統一標志,并納入路標、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標志系統。 第十九條 市總館職責在總分館體系當中,市總館應當履行

10、下列職責:(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業務的統籌、指導、管理和協調; (二)負責制訂全市公共圖書館的總體目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三)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共圖書館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四)負責統籌全市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網絡、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數字圖書館建設,實現全市的信息資源共享;(五)負責組織全市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專業培訓工作;(六)開展圖書館領域的國內外業務交流與學術合作。第二十條 鎮(街)分館職責鎮(街)分館在市總館的業務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本館和村(社區)圖書館(室)或服務網點的統一管理; (二)按照全市統一的業務標準,負責本館和村(社區)圖書館(室)或服務網

11、點文獻信息資源的采購、編目和物流配送;(三)按照全市統一的服務規范,制定本館和村(社區)圖書館(室)或服務網點的服務規范;(四)負責本館和村(社區)圖書館(室)或服務網點工作人員的統籌調配。第二十一條 數字信息資源建設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市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數字信息資源管理與服務平臺,對數字信息資源與傳統載體資源進行整合,為全市公共圖書館用戶提供數字化、網絡化服務。在數字信息資源建設中應當注重信息技術的應用,根據數字信息資源的用途,確定相應的加工級別和保存期,優秀文化遺產應當長期保存。各級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信息資源管理與服務,實現對數字信息資源的科學管理,加強

12、知識產權保護,保證數字信息資源的合法使用。第二十二條 藏書基本規模公共圖書館的藏書總量應當高于國家標準。以公共圖書館服務范圍內常住人口為基數計算,全市人均圖書藏書量達到1.6冊以上,各級公共圖書館人均圖書藏書量應達到下列要求:(一)市級公共圖書館達到0.6冊以上;(二)鎮(街)圖書館與村(社區)圖書館(室)合計達到1冊以上。第二十三條 藏書增長規模公共圖書館應當不斷完善、豐富館藏信息資源,保證圖書館年入藏文獻逐年增長。以公共圖書館服務范圍內常住人口為基數計算,全市公共圖書館年人均入藏文獻應當不少于0.06冊,各級公共圖書館應達到下列要求:(一)市級公共圖書館不少于0.02冊; (二)鎮(街)圖

13、書館與村(社區)圖書館(室)合計不少于0.04冊。公共圖書館應當制定館藏發展政策和年度采購計劃,逐步構建科學合理的館藏文獻信息資源體系。第二十四條 文獻信息資源清點與調配公共圖書館應當提高圖書館空間和館藏文獻的利用率,定期對館藏文獻進行清點,對于有利用價值但利用率相對較低的文獻,可以在圖書館之間調配使用,或者建立貯存圖書館進行收藏;對于破損嚴重或者陳舊等原因而無法使用的館藏文獻可以根據有關程序予以剔除。公共圖書館應當制定與本館館藏發展需要相適應的文獻剔除規定,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第二十五條 文獻信息資源保存與保護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文獻信息資源的保存和保護工作,配備防火、防盜、防潮、防

14、有害生物、消毒等必要設施,建立應急預案,落實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東莞圖書館應當做好容災備份工作,保證全市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正常運行。第二十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和合理使用各種類型的信息資源。第二十七條 地方文獻建設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對地方文獻的搜集、整理和保護,逐步形成資料齊全、體系完整、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或者專題系列。第二十八條 呈繳本制度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文獻資料呈繳本的收藏單位和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渠道。在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各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縮微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應當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東莞圖書館呈繳兩冊(

15、件);少年兒童出版物應當同時向東莞少年兒童圖書館呈繳兩冊(件)。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所屬職能部門編印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在編印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級公共圖書館呈繳四冊(件)作為資料保存。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各種方式向公共圖書館捐贈其出版或者編印的各類出版物和資料。受繳、受贈公共圖書館應當向出版、編印單位出具接受呈繳或者捐贈憑證,定期編制呈繳本、受贈本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并免費向公眾提供利用。第二十九條 文獻交換市級圖書館按照有關規定與國內外圖書館或文獻資源單位開展文獻信息資源的交換業務。第三十條 人員配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服務時間、館舍規模、館藏資源數量、用戶服務量等因素,以所在區

16、域服務人口數和國家、省、市相關規范為參考,采用多形式、多類型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公共圖書館新進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學歷和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市級圖書館要求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鎮(街)級圖書館要求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并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公開招聘,具體要求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并向社會公布。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圖書館事業發展和業務要求,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第三十一條 館長任職要求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市級圖書館的館長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應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鎮(街)圖書館

17、的館長應當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圖書館工作經驗的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第三十二條 志愿者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常態化志愿服務機制,加強與志愿服務組織的合作,根據需要組織志愿者參與公共圖書館的日常運行和服務工作。第三十三條 考核評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圖書館考核標準,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市、鎮(街)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管理與服務情況進行考核。第三十四條 行業組織鼓勵建立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支持行業組織發揮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服務、行業指導和行業協調作用。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的職責、議事規則等由其章程規定。第三章公共圖書館服務與用戶權益第三

18、十五條 服務原則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普遍、平等、免費、開放和便利的服務原則。第三十六條 基本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為公眾提供下列基本服務:(一)文獻信息資源的閱覽、外借、查詢、參考咨詢等服務;(二)政府公開信息的查詢服務;(三)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和信息素養教育,舉辦公益講座、展覽、培訓等社會教育活動,為公眾終身學習提供條件和支持;(四)提供學習、交流和相關公共文化活動的空間、平臺;(五)其他基本服務。第三十七條 成本服務公共圖書館提供基本服務應當免費。 公共圖書館提供文獻復制、文本打印、即時付費數據庫檢索、科技查新、專題信息服務、文獻信息資源開發等服務時,應堅持成本服務的原則,按照圖書館服務合

19、同的約定向用戶收取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三十八條 專項服務公共圖書館除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供基本服務外,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業務能力提供下列專項服務:(一)為公眾提供專題信息服務;(二)為政府部門以及其他機構提供信息服務;(三)為開展地方文獻與地方歷史文化研究提供服務。第三十九條 數字公共空間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和各種媒體,通過新型公共電子閱覽室、創意空間等為用戶提供必要的數字公共空間服務和設施設備。第四十條 閱讀推廣公共圖書館應當制定全民閱讀計劃通過組織閱讀活動、推薦優秀讀物、開展閱讀輔導等多種形式,向公眾宣傳和推薦優秀作品,開展閱讀推廣,最大限度地吸引公眾利用圖書館。各

20、級公共圖書館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閱讀輔導服務,培養其閱讀興趣和閱讀習慣。第四十一條 延伸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通借通還,以及服務點、圖書流動車、自助圖書館與圖書館ATM等服務方式,為不能到館的用戶提供延伸服務,為公眾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第四十二條 特殊群體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為老年人士、殘障人士等特殊群體提供設施、設備、文獻信息資源等方面的便利服務。市圖書館應當設置視障人士閱覽室和殘障人士專座,鎮(街)和村(社區)圖書館(室)可以設置視障人士閱覽室和殘障人士專座。第四十三條 開放服務除國家規定禁止公開傳播的文獻信息資源外,公共圖書館不得限制文獻信息資源的利用。 對于古籍和其他珍貴、易損文獻,應當

21、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保護措施,提供保護性使用。對于其他不宜外借的文獻,用戶可以在館內閱覽。第四十四條 館舍專用公共圖書館不得將館內場地提供給第三方舉辦與公共圖書館功能和服務無關的商業性活動。經公共圖書館同意舉辦相關活動的,不得影響用戶對公共圖書館的正常使用。第四十五條 開放時間市圖書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于七十二小時,鎮(街)圖書館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于五十六小時,村(社區)圖書館(室)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于三十六小時。少年兒童圖書館(室)每周的開放時間不少于四十八小時,在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應當適當延長。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開放時間。第四十六條 服務公示公共

22、圖書館應當將本館的服務范圍、服務指南、開放時間等服務事項進行公示。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因故變更開放時間或者閉館的,應提前七天公示。第四十七條 合作服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通過組建圖書館聯盟或者其他方式,加強與其他類型圖書館的交流與合作,實現資源共享與聯合服務。 鎮(街)圖書館與少年兒童圖書館應當推進與中小學校圖書館的合作,通過服務點、圖書流動車等方式向中小學生提供服務。 鼓勵學校圖書館、科學與專業圖書館及其他類型圖書館參與設立公共圖書館(室),提供公益性服務。第四十八條 購買服務公共圖書館可以向社會購買服務,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的運營與管理。 公共圖書館購買服務應當有助于提升服務效能。

23、第四十九條 用戶權利公共圖書館用戶享有下列權利:(一)平等獲取信息和知識;(二)免費、平等獲得公共圖書館基本服務;(三)向公共圖書館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并及時獲得回復;(四)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公共圖書館提供的其他專項服務。第五十條 用戶規定公共圖書館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覺遵守公共圖書館有關維護公共秩序的各項規章制度;(二)合理利用并愛護公共圖書館的文獻信息資源、公共設施設備;遺失、損壞或者侵占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公共設施設備等,按服務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文獻信息資源,超過規定期限的,按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滯還費。第五十一條 用戶隱私保護公共

24、圖書館應當依法保護和使用用戶信息,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露。第五十二條 服務監督公共圖書館應當在館舍顯著位置設立用戶意見箱(簿),公開監督電話,開設網上投訴通道,組建社會監督員隊伍,定期召開用戶座談會。 公共圖書館應當自收到意見或者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復意見或者處理情況向提出意見的人員或者投訴人反饋。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挪用公共圖書館經費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編制公共圖書館事業建設規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公共圖書館(室)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規定原址重建或者遷建公共圖書館(室)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制定考核標準,未定期對公共圖書館進行考核,或者未進行第三方評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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