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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教案課程名稱:船舶管理任課教員:胡安康授課對象:駕駛2班學年學期:20102011學年第2學期二一一年二月講稿課目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講次講稿正文批注 第二節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一、概述國際海事組織(IMO )于1973 年10 月在倫敦召開國際海洋污染會議,簽訂了 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 年2 月,國際油船安全和防污染會議又簽訂了上述公約的議定書,公約和議定書要一起執行,稱為 經1978 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 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 。我國于1983 年7 月1 日加人MARPOL73 / 78 ,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MARPOL73 / 78 于1
2、983 年10 月2 日生效。該公約涉及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許多方面,是一個綜合性的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國際公約。 MARPOL73 / 78 該公約共有20 條,另附有2 個議定書和6 個附則。 議定書 是關于涉及有害物質事故報告的規定,共5 條,該議定書經1985 年修正后于1987 年4 月6 日生效。 議定書 是關于爭端的仲裁,共10 條,規定了締約國之間發生爭議案件時仲裁的各項程序,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員的速選,裁決書的時間,費用的支付等。6 個附則是:附則I 防止油污規則(必選附則),1983 年10 月2 日生效;附則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必選附則),1987 年4 月
3、6 日生效;附則 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任選附則),1992 年7 月1 日生效;附則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任選附則),2003 年9 月27 日生效;附則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任選附則),1988 年12 月31 日生效;附則 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規則(任選附則),1997 年9 月26 日制定,2 005 年5 月19 日生效。二、議定書I :關于涉及有害物質事故報告的規定 議定書I 是按照MARPOL73 / 78 第八條的規定制定的。其主要內容有:1 報告的責任當船舶發生有害物質事故時,船舶的船長或負責管理該船的其他人員,應毫不遲延地按本議定書的規定,對事故作出詳細報告
4、。2 報告的時間當事故涉及下述情況時應進行報告:l )不論何種原因,包括為保證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救助人命而進行的油類和有毒液體物質的超過允許排放標準的排放或可能排放;或2 )排放或可能排放包裝形式的有害物質,包括貨物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公路和鐵路車輛以及船載駁船裝載的有害物質;或3 )船長15m 及以上的船舶發生:(1)影響船舶安全的損失、失靈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碰撞、擱淺、著火、爆炸、結構失效。浸水和貨物移動;或(2)導致影響航行安全的損壞、失靈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操舵裝置、推進裝置、發電系統和主要的船上導航設備失靈或故障;或 4 )船舶營運期間排放油類或有毒液體物質超過現行公約允許的
5、排放量或瞬間排放速率。3 報告的內容在任何情況下,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l )船舶的特征;2 )事故發生的時間,種類和地理位置;3 )有害物質的數量和類別;4 )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 報告的程序報告應通過可利用的最快的電信通信渠道,最優先地發給最近的沿岸國。5 補充報告報告的責任人在必要時,應對最初的報告提供關于進一步發展的情況,應盡可能地滿足受影響國家索取有關補充資料的要求。三、附則I :防止油污規則該規則是必選規則,與MARPOL73 / 78 公約和議定書同時生效,即1983 年10 月2 日生效。 到2005 年4 月30 日,已有146 個國家加人,其船舶總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98.
6、73。 (一)總則1 定義l )油類: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石油煉制品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石油。2 )油性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類的混合物。3 )燃油:系指船舶所載并用作推進和輔助機器的燃料的任何油類。4 )油船:系指建造為或改建為主要在其裝貨處所裝運散裝油類的船舶,并包括油類散貨兩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裝運散裝貨油的化學品液貨船。 5 )特殊區域(special areas ) :由于其海洋學和生態學的情況以及其運輸的特殊性質等方面公認的技術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強制辦法的海域。本附則的特殊區域有:地中海區域、波羅的海區域、黑海區域、紅海區域、“海灣”區域、亞丁灣區域、南極區
7、域、西北歐區域。6 )最近陸地:系指按國際法劃定的領海基線。7 )油量瞬間排放率:系指任一瞬間每小時排油的升數除以同一瞬間船速節數之值,其單位為“L / n mile ” (即“升海里”)。 8)污油水艙:系指按國際法劃定的領海基線。9 )清潔壓載水:系指裝人已清洗過的貨油艙內的壓載水,從靜態的船舶排人清潔而平靜的水中,不會在水面或鄰近的岸線上產生明顯痕跡,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積于水面以下或鄰近的岸線上。10 )專艙壓載:系指裝入與貨油或燃油系統完全隔絕并固定用于裝載水的艙內的水。11 )長度:系指量自龍骨上面最小型深85 處水線總長的96 % ,或指該水線處自船首柱前邊至舵桿中心的長度,兩者
8、中取大者。2. 檢驗與證書 凡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的其他船舶,應進行初次檢驗、定期檢驗、期間檢驗、不定期檢查或強制性年度檢驗。以保證船舶的結構、設備、各種系統、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則的要求。對通過該類檢驗的船舶,發給或簽署 國際防止油污證書 (IOPP 證書)。凡航行前往其他締約國所轄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的船舶,應持有按本附則規定檢驗后,主管機關簽發的 IOPP 證書 ,證書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5 年。IOPP 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其正式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簽發,還可委托另一締約國政府簽發,但不論屬于何種簽發情況,主管機關對證書負全部責任。IOPP 證書在有下列情
9、況之一時即行失效:(1)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所要求的結構、設備、各種系統、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變(但直接更換這種設備或附件除外); (2)未進行本附則規定的期間檢驗;(3)船舶改懸另一國國旗(若改懸另一締約國國旗,原證書可在3 個月內繼續使用到該船獲得新證書)。(二)對所有船舶機器處所的要求1 操作排油的控制1)排油的控制(1)除本附則“例外”條款以及下列第(2)和(3)的規定外,應禁止將任何油類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2)特殊區域以外的排放:除另有規定外,任何油船及400 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不得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船舶不在特殊區域之內;(2)船舶正
10、在途中航行;(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過15ppm。(4)本附則要求的排油監控系統,油水分離設備,濾油設備或其他裝置,正在運轉。 上述的規定不適用于清潔壓載水或專用壓載水的排放;或不適用于未經稀釋其含油量不超過15PPm 的未經處理的油性混合物的排放,并且該混合物不是來自貨油泵艙的艙底,也未混有貨油殘余物。(2)特殊區域以內的排放:任何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在特殊區域內時,禁止將油類及油性混合物排放人海。但是:1)清潔壓載水或專艙壓載水,可以直接排放人海。2 )經處理的機器處所艙底污水(機艙含油污水)的排放,只要滿足下列所有規定,可以排放入海:( l )艙底污水不是來自貨油泵
11、艙的艙底;(2)特殊區域以內的排放:(2)艙底污水未混有貨油殘余物;(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未經稀釋的排出物的含油量不超過15ppm ;(5)本附則要求的船上濾油設備,正在運轉;(6)當排出物的含油量超過15ppm 時,該濾油設備的停止裝置能確保自動停止排放。3 )小于400總噸的非油船,當其在特殊區域內時,應禁止將任何油類或含油混合物排放人海,除非本經稀釋的這種排除物含油量不超過15ppm 。4 )任何含有在數量或濃度上會危害海洋環境的化學品或其他物質,或是借以規避以上這些所列排放條件的化學品或其他物質,均不得排放入海。 油船(機器處所除外)的排放: (1)油船不在特殊區域之內;(2)
12、油船距最近陸地50n mile 以上;(3)油船正在途中航行;(4)油量瞬間排放率不超過30L/n mile ; (5)排入海中的總油量,對現有油船不得超過該項殘油所屬該種貨油總量的1 15000,對新油船不得超過該項殘油所屬該種貨油總量的1 / 30000 ; (6)本附則要求的排油監控系統及污油水艙設施,正在運轉。上述的排放規定不適用于下述情況:l )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護海上人命所必需;或2 )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系由于船舶或其設備遭到損壞的緣故:(1)但須在發生損壞或發現排放后,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減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2)如果船
13、東或船長故意造成損壞,或輕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會招致損壞,則不在此列;或3 )為與特殊的污染事故作斗爭以使污染損害減至最低限度,而需排放含油混合物,必須經擬進行排放地區的管轄政府批準。(三)對油船貨物區域的要求1 專用壓載艙(SBT ) 載重量20 000t 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000t 及以上現有原油油船,載重量30000t 及以上的新成品油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現有成品油油船,均應設置專用壓載艙。2 原油洗艙(COW)系統載重量20000t 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船和40 000 t 及以上現有原油油船應裝有原油洗艙系統,用于清洗貨油艙。 裝有原油洗艙系統的油船,必須設置惰性氣體系統,并備
14、有一本經主管機關認可的詳細說明該系統及設備、并列有原油洗艙系統操作程序的 操作與設備手冊。如果進行了對原油洗艙系統有影響的變更,則該 操作與設備手冊 也應做相應的修訂。 3 殘油(油泥)凡400 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根據機型和航程長短,設置1 個或幾個有足夠容量的艙柜,接收按本附則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殘油(油泥),諸如由于凈化燃油、各種潤滑油和機器處所中的漏油所產生的殘油。4 港口接收設備和標準排放接頭各締約國港口應設置足夠的處理船上殘油和油性混合物的接收設備,以滿足到港船舶的需要,而不致給船舶造成不適當的延誤。所有船舶應備有用于連接岸上接受設備與船上排放管路的標準排放接頭。5 防污染結構
15、為防止船舶在碰撞或擱淺事故中的油污染,1992 年3 月6 日通過,1993 年7 月6 日生效的MEPC . 52 ( 32 ) ,對MARPOL73 / 78 附則I 新增了第13F 條“防止船舶在碰撞或擱淺事故中的油污染”。該條規定:凡5000載重噸及以上的新油船應具有雙層底和包圍貨油艙的邊艙,6005000載重噸的新油船至少應設有雙層底。6 排油監控系統和濾油設備1 ) 400總噸及以上但小于10 000總噸的船舶應裝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保證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ppm 的濾油設備。凡載有大量燃油的這種船舶,應符合下列2 )的規定。2 ) 10 0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裝有濾油設備和當
16、排出物的含油量超過15PPm 時能發出報警并自動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裝置。3 )對專門從事在特殊區域內航行的船舶,當船舶設有能夠容納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艙底水的儲存柜,而且港口有接收設備,應保證含油艙底水留存在船上,到港后排人接收設備,這樣的船舶可不設排油監控系統和濾油設備。7 油類與壓載水的分隔和首尖艙內不得載油40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新船和150總噸及以上的新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艙內裝載壓載水。如有異常情況或需要載有大量燃油,致使必需在燃油艙中裝載不清潔的壓載水時,這種壓載水應排入接收設備;或使用上述6 . 2 )規定的設備,并符合本附則規定的在特殊區域外的操作性排油的控制要求,并將這一
17、情況記入油類記錄簿。4 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其首尖艙或防撞艙壁之前的艙內不應裝載油類。(四)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凡15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必須備有主管機關認可的 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73/78防污公約附則I規定,船上油污應急計劃至少應包括:(1)基于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導則,根據73/78防污公約第8條和議定書 的要求,船長或其他負責報告油污事故的人員應遵循的程序;(2)油污事故中需聯系的單位或人員的名單;(3)為減少或控制排油船上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及詳細說明書;(4)處理污染時,船舶與沿岸國、地方當局取得聯系的程序和船上聯系點。 所有載重量為5000 t或以上的油船均應可
18、立即使用破損穩性和剩余結構強度岸基電腦計算程序。四、附則 :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 是必選規則,我國于1987 年4 月6 日生效。到2005 年4 月30 日,已有146 個國家加人,其船舶總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98.73。(一)定義 液體物質:是指在溫度為37.8時,蒸發壓力不超過0.28MPa的物質。有毒液體物質:系指國際散裝化學品規則污染類所指明的或根據經臨時評定列為X、Y 或Z 類的任何物質。特殊區域:本規則規定的特殊區域是指要求采取特殊強制辦法以防止有毒液體物質污染的海域。包括黑海區域、波羅的海區域、南極區域。化學品液貨船:指用于裝運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包括油輪
19、。(一)定義 清潔壓載水:是指裝載于這樣一個艙內的壓載水,該艙自上次用于裝載含有X、Y 或Z 類物質的貨物以來,已予徹底清洗,所產生的殘余物也按本附則的相應要求全部排空。專用壓載水:系指裝人這樣一個艙內的壓載水,該艙與貨物和燃油系統完全隔離并固定用于裝載壓載水,或固定用于裝載本公約諸附則中所定義的各種油類或有毒液體物質以外的壓載水或貨物。(二)適用范圍除另有明文規定者外,本附則適用于所有準予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如有毒液體物質貨船(NLS)的裝貨處所準予裝載有關本公約附則I所涉及的貨物時,則本公約附則 的相應要求也應適用。(三)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就本附則而言,有毒液體物質應分為以下4類:
20、X 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如從洗艙或排除壓載的作業中排放入海,將被認為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重大危害,因而應嚴禁向海洋環境排放該類物質。Y 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如從洗艙或排除壓載的作業中排放入海,將被認為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危害,或對海上的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損害,因而對排放入海的該類物質的質和量應采取限制措施。(三)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Z 類:這類有毒液體物質,如從洗艙或排除壓載的作業中排放入海,將被認為會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產生較小的危害,因而對排放入海的該列物質應采取較嚴格的限制措施。 (三)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 OS(其他物質):以OS形式被列入國際散裝化學品規則第18
21、章污染類別欄目中的物質,并經評定認為不能列入本附則6.1 所規定的X,Y 或Z 類物質之內,因為這些物質如從洗艙或排除壓載的作業中排放入海,目前認為對海洋資源、人類健康、海上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的利用并無危害。排放僅含有被列為“其他物質”的物質的艙底水或壓載水或其他殘余物或混合物,不受本附則任何要求的約束。(四)檢驗與證書1)檢驗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應進行初次檢驗、換證檢驗、中期檢驗、年度檢驗、附加檢驗,確保該船在各方面均符合附則的要求。 2)證書的簽發或簽注對擬駛往本公約其他締約國管轄的港口或裝卸站的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在按附則規定進行最初檢驗或換證檢驗后,應簽發國際防止散裝運
22、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NLS)。NLS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或由其正式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簽發或簽注。在任何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對該證書負全部責任。對于懸掛非締約國國旗的船舶,不得予以簽發NLS證書。NLS證書格式應與附則附錄所載樣本相一致并至少應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如也使用船舶所懸掛國旗國家的官方語言,則應普及該文字以免產生糾紛。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的有效期限由主管機關規定,但不得超過5 年。如果證書期滿時,船舶不在將接受檢驗的港口,主管機關可以延長證書的有效期,但這種延長只是讓該船完成航程抵達接受檢驗的港口,也只有在顯得恰當合理的情況下才能這么做。但證書的展期不得超過3個月。
23、持有這種展期證書的船舶在到達接受檢驗的港口后,不得憑此證書離開港口,除非獲得一份新的證書。換證檢驗完成后,新證書的有效期應從現有證書展期前的失效期算起不超過5年。 遇下列任何情況,應中止有效:(1)如果相關檢驗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2)如果證書沒有按規定簽注;(3)船舶轉到另一船旗國。(五)有毒液體物質殘余物排放控制 除例外的情況,對有毒液體物質或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含有該類物質的混合物的殘余物排放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規定(1)禁止把X、Y 或Z 類物質的殘余物,或臨時歸類的類似殘余物或壓載水、洗艙水,或含有此類物質的其他含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此類排放完全符合本附則所含的適用操作
24、要求。(2)在根據本條進行的任何預洗或排放程序前,相關貨艙應根據手冊中所規定的程序最大限度地被排空。(3)禁止裝載未經分類、臨時歸類或附則分類和清單涉及的物質,或禁止裝載壓載水、洗艙水或含有此類殘余物的其他混合物,同時禁止此類物質排放入海。 2)排放標準如果本條規定允許把X、Y 或Z 類物質的殘余物或臨時分類的此類物質或壓載水、洗艙水或含由此類物質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應符合下列排放標準:(1)船舶在海上航行,如果是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7kn,或如果是非自航船,其速度至少在4kn;(2)在水線以下通過水下排放口進行排放,不超過水下排放口的最高設計速率;(3)排放時距離最近陸地不少與12nmil
25、e,水深不少于25m。凡在2007 年1 月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對于把Z 類物質或臨時歸類為此類物質的殘余物或壓載水、洗艙水或水線以下含有此類物質的其他混合物排放入海并無強制規定。對于Z 類物質,主管機關可以放棄關于有權懸掛其國家船旗的船舶僅航行于所懸掛船旗國主權領域或所轄水域排放時離最近陸地不少于12 nmile的要求。3)貨物殘余物的通風 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通風程序可以用以驅除艙內的貨物殘余物。驅除殘余物后輸進艙的任何水應被視為清潔水,并不應受本附則排放要求的約束。 4)預清洗的免除 如下列要求得到滿足,接受方政府可根據船長要求,準予預清洗的免除: (1)卸完貨的艙將再裝載相同物質或另一種
26、與前者相容的物質,則該艙在裝貨前可不予清洗或壓載;或 (2)卸完貨的艙在海上既沒被清洗也沒被壓載。按本條適用條款,可在另一港口進行預清洗,但應有書面證明該港口的接收設備是可用和充足的;或 (3)貨物殘余物應通過主管機關認可的通風程序予以清除。 5)清潔劑或添加劑的使用 (1)如使用非水清洗介質(如礦物或氯化溶劑)替代水清洗貨艙,其排放應符合附則或附則的規定。如果該介質被作為貨物裝運,則這些規定適用于該介質。涉及使用此類介質的貨艙清洗程序應在程序和布置手冊中予以明確并經主管機關認可。 (2)如果為了方便貨艙清洗而在水中加入少量清潔添加劑,則含X類污染成分的添加劑不得使用,除非這些防污成分有生物降
27、解功能,并且總濃度不超過清潔添加劑的10%。6)X類物質殘余物的排放已被卸完X 類物質貨物的貨艙,在船舶離開卸貨港口之前,應予以預洗。清洗的殘余物其濃度重量處于或低于0.1 % 之前應被排入接收設備。其濃度指標由檢查員從排入接收設備的殘余物中提取樣品進行分析后確定。當濃度達到要求后,應把艙內剩余的洗艙水繼續排入接收設備,直至把該艙排空。這些作業應在貨物記錄簿內作相應記錄,并由檢查員簽注。 6)X類物質殘余物的排放預洗后輸入艙內的任何水均可按排放標準被排放入海。如使接受方的締約國政府確信,要測量排出物中的物質濃度,就不可能不造成船舶航期不應有的延誤,則該締約國可能接受相當于測量所要求濃度的替換程
28、序,假如根據主管機關認可的程序并符合附則要求預洗貨艙并按要求寫入貨物記錄簿并經檢查員簽注。7)Y 和Z 類物質排放殘余物的排放應滿足下列要求:(1)關于Y 或Z 類物質殘余物應排放標準排放;(2)如果X 或Y 類物質沒有按程序和布置手冊要求進行卸載,在船舶離開卸貨港口之前,應予以預洗。除非參照附則采取其他措施去除規定數量的貨物殘余物并使驗船師滿意。預洗后的洗艙水應被排放至卸貨港口的接收設備,或排放至有合適接收設備的另一港口,但必須有書面確認該港口的接收設備足以收納該船的洗艙水。(3)關于Y 類高粘度或固化物質,應適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預洗,預洗時產生的殘余物/水混合物應被排放至接收設備,直至貨艙排
29、空;接著輸入艙內的任何水可按排放標準被排放入海。 壓載和減壓載的操作應滿足:卸貨后及預洗后(如有要求),可對液貨艙進行壓載,壓載水應按排放標準排放;假如船舶離最近陸地不到12nmile,其所在位置水深不到25m,而已被清洗的液貨艙所輸入的壓載水,含有不到1ppm 的前載物質,則該壓載水可不考慮其排放速度、船舶航速及排放口位置,而被排放入海;1994 年7 月1 日前建造的船舶之貨艙接著要用清潔機,以不少于k=1.0 的水量完整徹底地清洗一遍。 5)南極區域排放南極區域系指南緯60°以南海域。禁止任何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的混合物排放入南極海域。 2程序和布置手冊準予裝運X、Y、或
30、Z 類物質的每艘船舶應備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手冊。該手冊應有符合附則的標準格式。如果是國際航運船舶,其所使用語言既非英語、法語,也非西班牙語,則條文內容應包括其中一種語言的譯文。手冊的主要目的是為船舶駕駛員確定實際安排和所有有關操作程序。即起貨裝置、洗艙、含油污水處理及為符合本附則要求而必須遵守的液貨艙壓載和減壓載。 3貨物記錄簿(1)凡適用的船舶,應備有一本貨物記錄簿,記錄簿不論是作為船舶正式航海日志的一部分或作為其他文件,均滿足按規定的格式要求。(2)在完成了規定的任何操作后,均應將該操作立即記載入貨物記錄簿。(3)任何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這種物質的混合物的意外排放,或發生例外的排放時,均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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