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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范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船舶、海上設施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污染事故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機關,直屬及地方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
2、責本規定的實施。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過程中,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并聽取其意見。第四條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水環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水資源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事故。第五條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由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地不明的,由事故發現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跨管轄區域或對管轄有爭議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共同的上級海事管理機構確定調查處理機構。對有特別重大影響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
3、直屬及地方海事局可以指定管轄或直接組織調查處理。第二章人員與裝備第六條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應由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組織實施。未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的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可協助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七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應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應經過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培訓,并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進行,定期舉辦。參加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的執法人員應參加知識更新培訓。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知識更新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進行。第八條各級
4、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裝備配備要求(見附件)為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配備調查裝備。第三章事故調查第九條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均有責任受理船舶污染事故報告信息。信息接受單位或部門在接到污染事故報告時應作好記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物種類、數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事故現場的其他相關情況等。信息接受單位或部門應盡快將相關的信息按照內部程序報至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部門。第十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部門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后,應及時組成事故調查組,指定負責人,盡快前往事故現場開展調查工作。安全事故引發的污染事故,可成立聯合調查組,或與海事調查同步進行。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應根據現
5、場情況制定適當的調查方案,并根據方案開展調查工作。調查包括現場勘驗,詢問證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等。詢問證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制作詢問筆錄。第十二條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后,無論責任是否明確,均應盡可能對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關處所,按照采樣程序進行樣品采集、封存,以備檢驗。油樣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檢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調查油樣品取樣程序規定進行。其他污染物樣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檢程序參照該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污染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要求事故相關船舶配合調查。對于專業性較強的檢驗或者勘查,海事管理機構可
6、以委托專門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肇事方承擔。在事故原因不明、污染物來源不明、污染范圍不確定或船方拒不承認污染事實等情況下,應盡快將樣品送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化驗鑒定。第十四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進行事故調查時,享有以下權利:(一)詢問有關人員;(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三)查閱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海圖、船舶資料、設備儀器的性能資料及其他調查所必需的原始文書資料。復印或復制上述資料,并要求當事人簽字確認;(四)檢查船舶、設施及有關設備的證書、人員證書;(五)勘察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六)可以使用錄音、照相、錄相等設備和其它法律
7、允許的調查手段;第十五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進行事故調查時,須遵循以下義務:(一)向被調查人員出示海事行政執法證;(二)告知被調查人員要調查的范圍或事項和其享有的權利;(三)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的開展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四)嚴格按法律的授權和規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進行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五)污染事故調查應及時進行,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的延誤。第十六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中的證據包括:(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二)證人證言;(三)當事人陳述;(四)鑒定結論;(五)勘察記錄、現場筆錄、現場記錄;(六)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證據。第十七條物證包括:(
8、一)水上和船舶不同位置的機艙污油、燃油、潤滑油及其它污染物樣品;(二)事故現場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設備、器材(如軟管、拆開后殘存油污的管件、閥門、滲漏物等)的照片;(三)污染現場、受損資源的錄像或照片。搜集船舶相關物證時,應要求船長指定一位負責人在場,并對有關物證簽字確認。第十八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中搜集的書證資料包括:(一)船舶的基本資料,如船舶概況、船舶入級證書或船舶檢驗證書、船東和經營人、船舶保險情況及原始建造資料等;(二)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等原始記錄;(三)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的相關記錄;(四)港口日志或裝、卸貨作業的相關記錄;(五)船舶機艙、貨艙污油水管系圖;(六)航次維護計劃、修理申
9、請記錄、機器設備操作和維護手冊;(七)天氣預報或事故發生區域當時的水文氣象記錄;(八)理貨、港調等相關部門的作業記錄;(九)與事故調查相關的其他資料。搜集的書證和視聽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錄、復印、拍照。所有資料應由當事人簽字認定。第四章事故協查第十九條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現下列情況時,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組織事故協查:(一)肇事船舶在本轄區發生污染事故后逃逸的;(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經開航離港的;(三)轄區發生污染事故但暫時無法確認污染來源,經分析可能為過往船舶所為的;(四)其他需要組織協查的情況。第二十條需要進行協查時,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向被請求的海事管理機構發出水上船舶
10、污染事故協查通知書,并盡可能提供相關的信息。第二十一條收到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通知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開展嫌疑船舶查找。經調查發現有重大肇事嫌疑船舶的,應保全有關證據,并立即通知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組織調查,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協助配合。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也可委托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調查、處理完畢后向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發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反饋書,并移交相關資料。第二十二條協查工作結束后,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及時發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協查通知書。第二十三條需要國內海事管理機構協查的,應由直屬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
11、構組織實施。需要國外相關機構協查的,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實施。第五章事故處理第二十四條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組織對調查情況進行匯總、評議,分析確定肇事者,提出處理建議。第二十五條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前,應確保調查報告完善、證據確鑿,并按照事故調查記錄,附上相關證據材料。第二十六條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責任人的處理,遵循調查與處理分離的原則,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第二十七條肇事船舶在污染事故調查完畢并提供足夠的財務保證后,方可允許其離開海事管理機構管轄水域。第二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完成船
12、舶污染事故調查報告。第二十九條船舶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程序進行完畢之后,應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定寫出結案報告。第三十條對有重大影響的船舶污染事故,結案后應編寫船舶污染事故分析報告,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報告應包括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的水文氣象、事故經過、污染造成的損害及影響、應急處置措施及過程、污染損害索賠、調查處理情況和管理建議等。第三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提出的書面調解申請,并按照調解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解。第三十二條凡當事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海事仲裁的,調解自行終止。調解成功的,由當事人簽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
13、調解不成功的,受理調解申請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向當事人下達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糾紛調解不成通知書。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保守調查秘密;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閱或者散布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材料和情況。第三十四條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違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0年2月13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發布的關于船舶污染事故處罰程序的規定(港監字199026號)同時作廢。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通知書編號:簽發:被請求協查單位:(船名)涉嫌在轄區內發生水上污染事故,該輪已駛向或停泊轄區,請給予協查為盼。事故概況時間:地點:性質:經過:協查船舶情況船名:船長:船籍港:總噸:目的港:其他特征:協查請求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E-MAIL:請求協查單位(蓋章):年月日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反饋書編號:簽發:發出協查單位:你局(協查通知書編號)收悉,根據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通知書的要求,我局(單位)已對有關船舶展開的調查。協查結果(可附頁)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E-MAIL:協查單位(蓋章):年月日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協查通知書編號:簽發:被請求協查單位:關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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