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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附件: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水運事業健康發展,規范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有關批示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 港口建設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條 港口建設費的征收、解繳、使用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征 收第五條 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為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內所有碼頭、浮筒、錨地、水域裝卸(含過駁)的貨物。第六條 港口建設費的義務繳納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是貨物的托運

2、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港口轄區內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工作。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設費工作機制,直接向繳費人征收港口建設費。根據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與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僅限內貿貨物)等單位簽訂委托代收協議代收港口建設費。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對港口建設費代收單位的代收行為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海事管理機構應將擬委托代收港口建設費單位的名單報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核準。第八條 港口建設費的具體征收標準如下:(一)國內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4元;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5.6

3、元。貨物重量噸和換算噸的計算方法,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二)國內出口集裝箱和內支線集裝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國外進出口集裝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標準集裝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費標準征收。第九條 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土、石灰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一)規定的征收標準減半征收。黃沙、磷礦石、碎石等低值貨物暫緩征收港口建設費。第十條 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長江干線港口和其他內河港口在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征收標準的基礎上減半征收。 第十一條 下列貨物免征港口建設費:(一)我國軍用物品,使館物品,聯合國機構

4、的物品;(二)國際過境貨物、國際中轉貨物、保稅貨物(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的除外);(三)郵件(不包括郵政包裹)和按客運手續辦理的行李、包裹;(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裝貨墊縛材料,隨貨物同行的包裝備品;(五)漁船捕獲的魚鮮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鹽,隨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飼料;(六)空集裝箱(商品箱除外);(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第十二條 國內外進出口貨物,按照以下規定計征港口建設費:(一)出口國外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裝船港按每張裝貨單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二)國外進口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卸船港按每張提單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三)國

5、外進口到港未卸,換單后原船又運往國內其他港口的貨物,征收(代收)單位在換單港口按照國外進出口貨物的征收標準向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港口建設費。 (四)國外進口未提離港口庫場,又裝船轉為國內出口的貨物(包括船過船作業的貨物),只計征一次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五)國內出口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裝船港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設費。(六)國內水路集運轉出口國外的貨物,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國內出口的第一裝船港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計征一次國內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出口國

6、外時,再由征收(代收)單位在出口國外的轉運港按國外進出口和國內出口貨物收費標準的差額補征港口建設費。如果第一裝船港不是對外開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國外的轉運港按國外進出口收費標準直接計征。(七)國內外出口貨物繳費人在辦理裝船手續時繳納港口建設費,國外進口貨物繳費人在辦理提貨手續時繳納港口建設費。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貨物裝船或貨物提離港口時,應查驗港口建設費繳訖憑證。未繳清港口建設費的國內外進出口貨物,不得裝船或提離港口。第十四條 征收港口建設費應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第十五條 代收單位應當在收到港口建設費的當日,將所收資金全額繳入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經批準的相關銀行賬戶,海事管

7、理機構應于當日將收到的港口建設費全額就地繳入國庫,繳庫時開具“一般繳款書”。第十六條 港口建設費80%部分上繳中央國庫,20%部分繳入所在城市對應級次國庫。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5項“港口建設費收入”,并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第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財政部門應加強與國庫之間港口建設費收入的對賬工作。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改變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港口建設費。第三章 使 用第十八條 港口建設費使用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中央分成的港口建設費主要用于:(一)沿海港口公共基礎

8、設施建設支出,包括沿海港口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建設,陸島交通碼頭建設。(二)內河水運建設支出,包括內河航道、船閘、升船機、航電樞紐、中西部內河港口建設等。(三)支持保障系統建設支出,包括沿海和內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撈、安全及應急通信、航道等。(四)專項性支出,包括交通建設發展前期工作經費、日元還貸支出等。(五)征管經費。(六)支付船舶代理公司或貨物承運人的港口建設費代征手續費。(七)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設費主要用于轄區內港口公共基礎設施以及航運支持保障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第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委托船舶代理公司或貨物承運人等單位代收港口建設費,可按其代收港口建設費的1%支

9、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列入交通運輸部預算,由中央財政通過基金預算統籌安排。海事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代收單位不得在代收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中央港口建設費收支預決算,納入其預決算并報財政部審批。港口建設費補助地方項目支出的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條 有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地方港口建設費收支預決算,納入同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預決算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二十二條 港口建設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科目。第二十三條 船舶代理公司、貨物

10、承運人收到的港口建設費代征手續費,應當列入“營業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統一核算。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港口建設費統計報表制度,按月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送,并于每月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同級財政部門。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負責對港口建設費的征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監繳以及使用情況實施日常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對商業銀行辦理港口建設費的收納、解繳入庫等業務情況實施日常監督檢查。任何單

11、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等相關規定,加強賬戶和資金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港口建設費。第二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繳費人不繳或者少繳港口建設費的,地方財政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沒有足額代收、及時解繳港口建設費的,財政部和地方財政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采取有效措施責令船舶代理公司、貨物承運人予以追繳,并按日加收應繳未繳金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隨同港口建設費按規定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第二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海事管理機構不征、少征港口建設費,或未按規定將港口建設費收入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的,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規予以處理。第二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不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由財政部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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