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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目錄第一章釋義第二章出資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條件和程序第四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與債務的承擔第八早合伙人離職及退休期間的權利義務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條件、程序及權益處理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第九章合伙人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繼承第十章合伙人會議第十一章執行委員會第十二章合伙終止與清算第十三章合伙爭議的解決第十四章協議生效、修改與解釋及協議與章程之關系第十五章協議之簽約人合伙人協議根據民法通則、律師法、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本協議簽約人就 合伙組建和管理律師事務所的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合伙協議,作為各簽約人共同遵 照執行的合伙行為規范。第

2、一章釋義第一條在本協議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詞釋義為:1. 1 一級合伙人是指承認并簽署本協議和章程,以一級合伙人相應出資,對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并承擔相應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 備案的律師。除本協議特別點明“創始合伙人卜,一級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創始合伙人。1. 2二級合伙人是指承認并簽署本協議和章程,對事務所以二級合伙人相應出資,對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并承擔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的律師。1. 3三級合伙人是指承認并簽署本協議和章程,對事務所以三級合伙人相應出資,對事務所享有相應管理權和相應財產所有權并承擔義務而在司法行政機

3、關登記備案的律師。1.4合伙人會議是指由全體合伙人組成的,決定事務所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1. 5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是指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由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及各 委員組成的,在合伙人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事務所管理職能的合伙人會議之執行機構。1.6事務所主任是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負責統一協調事務所各項 事務的一級合伙人。1. 7執行主任是指由事務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全面具體落實事務所各項工 作,對外與事務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務所的一級合伙人。1. 8執行委員會委員是指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的,具體負責事務所財務、行政、人事、業務 管理等事項的一級合伙人

4、。1. 9本協議所稱“絕對多數”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含本數);“一般多數”系指超過二分之一的人數(不含本數)。第二章出資第二條 事務所初始出資為萬元人民幣,由創始合伙人以現金及資產等額投入,并于年月 _ 日前足額一次性繳付。創始合伙人實際繳足出資后,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創始合伙人的權益憑證。第三條新加入的一級合伙人,其出資份額由創始合伙人一致決定之。新加入的一級合伙人實際繳足出資后,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一級合伙人的權益憑證。第四條新加入的二級合伙人,其出資份額由一級合伙人(含創始合伙人)、絕對多數通過。新加入的二級合伙人實際繳足出資后,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

5、,作為二級合伙人的權益憑證。第五條新加人的三級合伙人,其出資份額由一級合伙人(含創始合伙人)、二級合伙人絕對多數通過。新加人的三級合伙人實際繳足出資后,事務所應向其出具實際出資證明,作為三級合伙人 的權益憑證。第三章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條件和程序第六條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條件為:6. 1從事律師工作滿五年;6. 2具有較強的專業能力和執業經驗;6. 3具有較強的創收能力,并有能夠承擔相應成本的能力;6. 4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執業道德;6. 5具有較好的身體素質;6. 6無不良記錄;6. 7承諾接受本協議和事務所其他規章的內容和約束;6. 8如有特殊專長、能力和成就者,不受本條第一款的限制。第七條合伙

6、人加人合伙的程序為:7.1有至少兩名一級合伙人的推薦;7.2向合伙人會議提交書面申請報告;7.3由合伙人會議所持表決權的絕對多數通過;7.4按規定和要求足額繳付出資;7.5報主管部門備案;7.6在合伙人協議及有關文件上簽字。第四章合伙人的權利義務第八條一級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8. 1對事務所的尚未分配的現金收人,按事務所分配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所有權;8. 2有在合伙人會議上的表決權;8. 3有對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行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8. 4有對事務所重大事宜提出召開臨時或特別合伙人會議的建議權;8. 5有對事務所的各項事務的知情權;8. 6享有事務所規定的保險、休假及

7、其他福利權利;8. 7有申請退伙的權利;8. 8享有事務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九條 二級合伙人、三級合伙人均享有本協議第十三條規定的一級合伙人的各項權利,但其 表決權分別為一級合伙人之表決權的二分之一和一級合伙人之表決權的三分之一,且本協議第8. 3條所規定的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及執委會委員應從一級合伙人中產生。第十條事務所應當保障所有合伙人權利的實現,不得剝奪和妨礙每位合伙人的權利和權利的 行使。合伙人在行使前條權利時,不得損害事務所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權益。第一條合伙人應承擔下列各項義務 :11. 1嚴格遵守本協議及事務所其他各項規章和制度;11.2無條件地服從和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11

8、.3無條件地遵行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則;11.4積極開拓業務,努力提高創收水平,完成創收任務;11.5克己奉公,嚴于律己,精誠合作,團結互助,維護事務所的聲譽和利益;11.6在事務所工作期間及退伙之后均應嚴守事務所的機密;11.7依法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11.8承擔法律或事務所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與債務的承擔第十二條全體合伙人及非合伙律師必須以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客戶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用, 統一人賬,統一支出,統一納稅。第十三條合伙人收取的律師費必須以的比例計入事務所共同臺賬,用于支付事務所的公共支出,主要為:(1)房租;(2)辦公費用;(3)非合伙人律師及職

9、員的基本工資;(4)集體福利基金;(5)稅收及律師協會會費、注冊費等,余額由全體合伙人根據財務分配方案分配。合伙人收取的律師 費其余部分由參與辦案的合伙人律師及助手依事務所分配制度進行分配、提成。第十四條合伙人參加盈余分配,采取工資預支,特殊支出事務所借款,年終結算,多退少補的辦法進行。工資預支的限額,由執委會根據該合伙人的實際情況每年決議一次。合伙人特殊支出 需向事務所借款,需向執委會提出借款申請,由執委會根據其臺賬情況以決議方式批準。第十五條非合伙律師的創收額,計入負責該案件或項目的合伙律師的創收額內,并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六條對事務所的公共債權,以事務所名義統一進行追償。追償

10、后歸事務所所有。第十七條對事務所之債務,先由責任人清償;不足清償時,由事務所清償;事務所不足清償時,再由合伙人分別按其應承擔的份額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事務所和已承擔責任 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向責任人追償。第十八條對事務所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形成的合同或侵權之債務,由事務所先行承擔。是否向責任人追償及追債限度,由執委會決定。第六章合伙人離職及退休期間的權利義務第十九條 本協議之“離職”是指合伙人因生病、傷殘、退休,或個人原因,出市、出國學習、 進修、工作等各種原由離開事務所半年以上(含半年)。第二十條由于合伙人離職對事務所的成本負擔及其他事項產生重大影響,故除非人為因素如生病、傷殘

11、導致不能或暫不能任職之外,其他事項的離職均需向事務所提出申請,由合伙人會議以 一般多數決議之。第二十一條合伙人離職期間的分配點數按其當年分配點數減去離職月數的點數決定。第二十二條合伙人退休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22. 1連續擔任本所合伙人十年以上;22. 2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職務;22. 3經合伙人會議一般多數通過。合伙人年齡滿65歲時,應當退休。第二十三條合伙人退休后,可以要求事務所返還其初始投資,也可以仍按事務所分配規則繼續享受投資收益。第二十四條合伙人離職期間的其他權利義務同本協議第四章的規定。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條件、程序及權益處理第二十五條合伙人申請退出合伙的條件為:25. 1申請

12、退伙前,已履行加人合伙的程序,并已足額繳付出資;25. 2查無申請退伙者個人原因給事務所造成之任何債務;25. 3事務所無不能清償之債務。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申請退伙的程序為:26. 1申請退伙人,應提前半年向合伙人會議提交書面退伙申請,說明退伙理由和依據等26. 2申請退伙人,已清結應收業務款項,并已移交事務所之檔案、文件、材料、資料、書籍、 證章及個人保管的全部物品、用具等,但退伙人本人所存業務案卷復印件除外;26. 3由合伙人會議研究、討論并經一般多數通過;符合退伙條件的,合伙人會議應原則上同意 其退伙。第二十七條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證屬實者,除合伙人申請退伙外,事務所有權強制其退伙:q2

13、7. 1私自接受客戶委托并取得不當利益;27. 2惡意串通損害事務所利益;27. 3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重大名譽損害或經濟損失;27. 4嚴重違反本協議或章程規定,嚴重違反合伙人會議決定;27. 5對事務所的內部團結造成極大不穩定。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退伙后的權益處理:28. 1退伙人退伙時,可以提走其出資份額,但不得對事務所的其他財產主張權益,且其對事務 所負有的債務或給事務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從其出資份額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事務所有 權向其追償。28. 2如果按事務所與客戶簽訂的委托合同之約定,申請退伙人尚存在與客戶未結的應收業務 款項,則該款項的追償權由事務所享有,退伙人有義務

14、協助事務所足額追償。28. 3退伙人在退伙協議上簽字并履行本條上述各款有關義務后,事務所應將合伙人會議確定的 退伙財產支付給退伙人。28. 4退伙人申請退伙后,對于已足額收取代理費,而代理事項尚未終結的,由退伙人向委托人 說明情況,由委托人另行委托事務所其他人員辦理;如委托人不同意另行委托其他人辦理,則由事 務所與委托人協議是否退還部分代理費。如退還,退還之部分代理費則視為退伙人給事務所造成的 經濟損失,從退伙人應得的退伙財產中扣減。28. 5退伙人退伙后,仍享有退伙前的保險權益,但退伙后的保險費由其自行支付;其他福利等 權益不再享有。第八章 合伙人的除名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因違法犯罪(過失犯罪

15、除外),嚴重失職及其他致使事務所蒙受重大經濟、聲譽損失,應由合伙人會議以一般多數通過,免除其合伙人的資格,并視其過錯的性質、情節,追 究其相應的經濟責任。第三十條 被除名的合伙人自被除名之日起喪失在事務所收入分配權,但仍應享有其被除名前 的收人分配權。可以留用的,酌情安排工作,但不得再申請加人合伙人。第九章 合伙人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繼承第三十一條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的權利、義務禁止轉讓。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依本協議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在事務所中應當分得的份額,但合伙人的其他權益不得繼承。第十章合伙人會議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至少每季召開一次,行使事務所下列職權:33

16、. 1討論修改合伙人協議、事務所章程;33. 2討論修改事務所發展綱領;33. 3討論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離職、退休等;33. 4選舉決定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委會委員;33. 5決定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33. 6決定與其他事務所的合并與重大合作事宜;33. 7審議事務所財務預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33. 8聽取和審議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執委會委員年終述職報告和離任工作報告;33. 9審議批準事務所重要的規章制度 ;33. 10其他應由合伙人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宜。第三十四條合伙人會議由執行主任負責召集并主持,執行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事務所主任召集并主持。第三十五條合伙人會

17、議應在開會前至少一周時間,由執委會主任將開會時間、開會地點、會議議題及其他要求和內容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遇有緊急事項,可立即召開合伙人會議,不受前述時間、通知形式之限制。第三十六條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會議,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為出席并表決,如不委托,則視為棄權。但會后執委會應將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告之未能出席合伙人會議者。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在決議時,與會者應盡可能協商一致;如協商不能一致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多數表決權的意見為決定意見。在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或多數意見有違法律、法規、政策、合伙人協議、章程或明顯不利于事務 所發展時,以創始合伙人的一致意見為準。第三十八條在討論決定本協議

18、第 33條中33. 1、33. 2時,應由創始合伙人一致通過方為有效。在討論決定本協議第 33條中33.3、33.4、33.5、33.6,、33.7項內容時,如協商不能一致時, 應由與會人數所持表決權的絕對多數并經創始合伙人一致通過方為有效,在討論本協議第33條的其他事項時,可按與會人數所持表決權的一般多數通過即可。第三十九條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數)的一級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合伙人會議。主任接到提議時,應當在接到提議后的十五日內召開合伙人會議。第四十條在因故不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又可以傳閱簽署的方式決定的事項(如購置價值較大的辦公設備等),可以用書面傳閱簽署的方式作出合伙人會議之決議,但該決議須符合

19、本協議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方為有效。簽署之決議存檔備查。第四一條合伙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合伙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一章執行委員會第一節執行委員會第四十二條事務所實行合伙人會議領導下的執委會負責制,執委會設事務所主任一人、執行主任一人、財務、人事、行政、業務委員若干人。第四十三條執委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決定當月財務、人事、行政、業務事項。會議由主任召集,執委會決定事項以一般多數通過即可。第四十四條執委會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使下列職權:44. 1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并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44. 2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44.3起草事務所發展綱領;44.4起草事

20、務所財務預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44.5擬訂事務所合并、重大合作與設立分支機構方案;44.6擬訂事務所基本規章制度;44. 7其他合伙人會議交辦的事項。第二節事務所主任和執行主任第四十五條執委會設事務所主任一人,執行主任一人,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第四十六條事務所主任、執行主任行使以下職權:46. 1對外代表事務所,對內分別組織、協調或具體落實事所的各項管理工作;46. 2依合伙人協議之規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會議;46. 3完成合伙人會議交辦的事項;46. 4在特殊情況下,對來不及經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在保障和維護事務所利益的 前提下,有臨時決定權,但事后須經合

21、伙人會議予以追認。第四十七條事務所主任因出差、生病等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主任代行事務所主任職務。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會議記錄等重要文件資料由事務所執行主任保管,執行主任不得遺失并有義務做好換選后的交接工作。第三節執委會委員第四十九條創始合伙人為執委會當然成員,其他執委會由合伙人會議選舉并經創始合伙人一致同意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第五十條 執委會委員應大公無私,恪盡職守,善于管理,勇于負責,團結協作,辦事公允, 講求方法,充分發揮管理委員會員的作用。第五十一條執委會委員的工作因屬事務所公益事務,在選舉時,應盡可能考慮執委會委員候選人的特長和經驗。被選舉的執委會委員無特殊情況不得拒絕擔任執委會

22、委員。第五十二條事務所設財務委員不少于二人,人事、行政委員各一至二人,業務委員二人,分別具體負責財務、人事、行政、業務各事項。因辭職、離職、退伙造成空缺,由合伙人會議及時補選。第十二章合伙終止與清算第五十三條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時,合伙終止:53. 1全體合伙人決議或創始合伙人一致決議解散;53. 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3. 3事務所被吊銷執照;53.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和登記機關規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五十四條事務所解散后應當清算。第五十五條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合伙人應當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第五十六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56. 1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56.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事務 ;56. 3清繳所欠稅款;56. 4清理債權、債務;56. 5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56. 6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五十七條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57. 1事務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57. 2事務所所欠稅款;57. 3事務所所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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