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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 亭北莊學區校內學生申訴制度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申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不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的申訴。學生認為學校或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或者其法定監護人可以與學校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第三條 處理學生申訴,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便利學生申訴、紀律處分權與申訴審查權相分離的原則。第四條 學生應當成立

2、學生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因對學校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組成人員與學生申訴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學校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學生申訴事項。第五條 學生對學校處理、處分決定不服,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學生接到書面申訴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處理、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第六條 學生對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的申訴復查決

3、定不服,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第七條 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的學生為申訴人,做出原處理、處分決定的學校為被申訴人,受理學生申訴的教育行政部門為學生申訴機關。受理申訴一般由學生本人提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申訴可以由其法定監護人帶為提起。申訴任何被申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申訴。第八條 學生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向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學生申訴事項。第九條 學生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4、應當提交申訴書,并附上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復查決議書,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方式;(二)被申訴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三)申訴的事實、理由及請求;(四)申訴人簽名;(五)提出申訴的日期。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學生申訴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訴,決定予以受理。對沒有管轄權的、超出申訴范圍或超出規定期限的、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未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而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人就該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說明理由。申訴材料

5、不齊備的,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消申訴。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受理的學生申訴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學生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訴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被申訴人應當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答辯書、有關依據、證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訴人不提交答辯書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不影響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申訴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并送達申訴人。第十二條 在申訴審查期間,申訴人就該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受理的,申訴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受理機構。教育行政部門知道申訴人已被該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并被受理后,

6、應終止審查。第十三條 在申訴審查期間,申訴人申請撤訴的,或者被申訴人改變其所做出的處理、處分決定,申訴人同意并申請撤訴的,經教育行政部門準許,可以撤訴。申請人一經撤訴,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申訴。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學生申訴,應當聽取申訴人的陳述,必要時可以要求被申訴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進行調查或舉行聽證。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由法制工作機構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訴人、被申訴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學生申訴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舉行聽證時,被申請人應當提供做出處理、處分的證據、依據及理由,申訴人、被申訴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

7、后簽字或者蓋章。第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生申訴進行審查后,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申訴處理決定:(一)被申訴人的處理、處分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正當,處理、處分恰當的,決定維持原處理、處分決定。(二)被申訴人的處理、處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原處理、處分決定,并可以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處分決定。1.處理、處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越職越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申訴人的處理、處分行為顯失公平的,可以決定變更原處理、處分決定。教育行政部門做出撤銷、變更學校原處理、處分決定的,須經廳、局長

8、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制定申訴處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訴人、被申訴人和代理人。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在明下列內容:(一)申訴任何被申訴人與申訴案件有關的基本情況;(二)申訴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三)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事實和請求;(四)被申訴人的答辯意見;(五)審理后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依據;(六)教育行政部門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七)不服申訴決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八)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的日期;(九)加蓋教育行政部門公章。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做出撤銷、變更學校原處理、處分決定的,被申訴人應當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重新做出處理、處分決定,并將情況報告給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人對被申訴人重新做出的處理、處分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訴。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八條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應當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被申訴人不執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執行。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管轄范圍內應當受理的學生申訴而不予受理的,申訴人可以就該行為向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起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條 在審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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