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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編號: 低 壓 供 用 電 合 同供電人: 用電人:單位名稱:江蘇省電力公司淮安供電公司 單位名稱:張三 法定地址:淮安市淮海南路134號 法定地址: A-001法定代表(負責)人:孔珍寶法定代表(負責)人:張三 授權代理人:周馬忠授權代理人:電 話:83585115電 話: 傳 真:傳 真:郵政編碼:223002郵政編碼:223005開戶銀行:工行清江支行開戶銀行:帳 號:帳 號: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人)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人、用電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1、用電地址: A-001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綜合零售 (2)用電分類: 商業用電 3、用電容量根據用電人的申請,供電人認定用電人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為8kW。 二、供電方式 1、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交流50Hz、220V電壓的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2、供電線路: 10kV165中心線,約定容量8kW。 3、為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用電人安全產生的影響,供電人提請用電人采取必要的電或非電保安措施
3、。 4、未經供電人同意,用電人不得向第三人轉供電力。 5、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人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人供電。 2、如用電人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人諧波注入量、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人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量。用電人應負責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人應向用電人連續供電。供電人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人應當予以配合。4、當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停電時,供電人應及時告知用電人。 四、用電計量 1、供電人根
4、據用電人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人計算電費的依據。 2、計量方式采用: 用電主計量裝置安裝在集裝表箱內,安裝的低壓單相費控電能表10(60)A,用于計量商業用電量。 3、用電人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供用人和用電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在電費結算協議中確定計算方式。用電人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變化時,供電人和用電人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人按照電價管理有權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人結算電費。
5、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人應每月20日前抄表,按期向用電人收取電費。 (2)用電人應抄表后7日內前全額交清電費。 (3)根據實際情況,經供電人、用電人協商,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3、用電人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處理。 六、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和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人、用電人雙方協商確認,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及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集裝表箱內電能表出線20cm處,計量裝置產權屬于供電人。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屬供電人,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
6、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屬用電人,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者外,供電人和用電人,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對方負責管理的電力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電力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人、用電人應做好各自分管的電力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障電網安全,供電人按規定對用電人進行用電檢查時,用電人予以配合。 2、送電前,用電方的電氣運行維護人員須持有電監會頒發的進網作業電工證書。 3、安裝在用電人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人維
7、護管理,用電人有義務妥為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人應及時通知供電人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人如需裝設自備發電機組應與供電人另行簽訂自發電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需變更應事先向供電人提出,經雙方協商確定后實施,并重新簽訂自發電協議。需要并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人、用電人簽訂調度協議后,方可并網運行。用電人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5、因電力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通過媒體提前七天進行公告;臨時檢修停電提前24小時通過媒體進行公告。 6、對下列合同內容的變更,雙方約定不再重新簽訂合同,該
8、變更的書面申請及批復作為供用電合同的補充,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移表、暫拆、改類。 7、如遇供電人因供電網絡引起供電線路、配電名稱發生變化時,供電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說明供電線路、配電名稱變更情況,該書面說明作為雙方供用電合同的補充,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雙方約定,本合同的履行地點為產權分界處。 八、違約責任 1、供電人違約責任 (1)因供電人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電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a、不可抗力; b、用電人自身的過錯。 (2)供電人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
9、人停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經雙方協商供電人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違約責任。 (3)供電人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經雙方協商供電人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用電人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人的責任造成供電人對外停電,用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人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違約責任。 (2)由于用電人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人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人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人應承擔相應的損害違約責任。 (3)用電人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
10、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自逾期之日起超過30日,經供電人催交,用電人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人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4)用電人有違約用電行為的,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3、因第三人的過錯給供電人或者其它用戶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4、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人、用電人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
11、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第 a 種方式解決: a、向淮安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b、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本合同簽約,且用電人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人檢驗合格后,供電人即依本合同向用電人供電。 十一、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經雙方簽署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五年。合同有效期屆滿,雙方均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或者雙方對合同繼續實際履行,合同仍然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供電人、用電人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
12、、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人、用電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后,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供電人、用電人各執一份。副本一式兩份,供電人、用電人各執一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計 量 裝 置 管 理 協 議 b、電 費 結 算 協 議c、供 電 安 全 協 議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條款中加粗字體標出的條款,供電人已提示用電人注意,并做好相關工作。用電人對上述條款已充分理解,無異議。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簽約人:(簽章)
13、簽約人:(簽章)簽約時間:2011年9月27日 簽約時間:2011年9月27日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供用電合同附件 合同編號:計 量 裝 置 管 理 協 議為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明確供用電雙方電能計量封印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有關法規,特制訂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一、本協議所指封印,系指供電人加封在用電人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電流、電壓互器及二次聯結導線和計量箱柜)上的封印、封條和鎖。二、裝設在用電人處電能計量裝置其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供電人負責辦理,用電人應提供方便。三、供電人到用電人處需啟封工作時,應持
14、有效工作傳票(有審批人同意),經用電人確認同意后方可啟封工作。四、供電人新裝、換裝、現場校驗、故障表處理等工作結束時,供電人應立即對電能計量裝置加封,在工作傳票和用電人封表情況登記記錄上簽字;用電人應對現場加封情況進行核查,核實無誤后在工作傳票和供電人封表情況登記記錄上簽字認可。五、經供電人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不得擅自更動、操作和拆除,并負責計量裝置及其封印的保管和完好。六、事故搶修或緊急避險等確實需更動、操作或拆除封印時,工作結束后24小時內應匯報供電人。七、供電人無有效工作票(憑證),要啟封或操作計量裝置時,用電人應拒絕供電人工作;供電人工作結束時,未當即加封或封印不全的,用電人應拒絕
15、在供電人工作傳票和供電人封表情況登記紀錄上簽字,同時用電人應要求工作人員簽字認可。八、沒有正當理由,用電人計量裝置封印丟失、無封印或有偽造封印現象的,應按供用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本協議一式四份,供電人、用電人各執兩份。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2011年9月27日 2011年9月27日協議類型:電費收繳 協議編號:電 費 結 算 協 議項目名稱: 供電人與用電人電費結算協議 供 電 人: 淮安供電公司用 電 人: 張三 簽 約 地 點: 淮安供電公司簽 約 時 間: 2011
16、年9月2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有關法規,為確保國家電費及時上繳,穩定供用電秩序。依據簽訂的供用電合同,經供、用電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第一條 自2011年 9月27日起,用電人采用預結算方式用電,利用智能電表管理系統實行電費預結算,即用電人先購電后用電。第二條 月度電費結算以供電人在用電人受電點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所記錄的用電量和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價標準作為每月電費結算的依據。第三條電費預結算及預購電量下發方式1、用電人根據自身用電情況,通過供電人營業廳或委托的代收電費機構,每月可選擇一次或多次向自己的用電賬戶預存電費;供電人結合用電單價,將用
17、電人預存電費額折算為電量,下發至用電人的電能表上。2、當表內預購剩余電量小于50kWh時,智能電表告警(信號燈閃爍),提醒用電人及時預存電費購電。當電表內剩余電量用完后,智能表將自動跳閘斷電。3、用電人未及時預存電費購電,應承擔停電造成的后果。4、因電價調整以及變壓器損耗、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多類電價等影響,預存電費下發電量可能與實際用電量不符,雙方約定,用電人正式電費結算電量以電能表記錄的電量為準,預存電費不足部分由用電人補足,結余部分供電人將其自動轉入下次預存電費。5、因計量裝置換裝或智能用電系統等原因引起電量電費糾紛,應以計量裝置實際用電量和國家規定的電價標準確定,計量裝置故障按照相關標準
18、和規定執行。第五條 供電人的權利和義務1、供電人在用電人預購電量用完時有權中止供電;2、供電人有權根據需要檢修或更換安裝在用電人受電點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3、供電人應按照用電人預購的電能量向用電人足額提供電能;4、供電人應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電費結算方式結算每月電費;5、供電人對于預購電計量裝置出現的故障應及時修復;6、供電人每月抄表后,應及時與用電人結算當月實際發生的電費,向用電人提供電費發票。第六條用電人的權利和義務1、用電人有權使用預購電能;2、用電人有權就電費結算方式和電價執行向供電人咨詢;3、用電人應及時向供電人購買足額的電量,以保證自己生活、生產、經營等正常開展;4、用電人應配合
19、供電人對用電計量裝置的檢修或更換工作;5、用電人在發現預購電計量裝置損壞、故障時應及時告知供電人(報修電話:95598);6、用電人每月在供電人抄表后,應及時與供電人結算當月電費,并換取電費發票。第七條違約責任:(一)供電人違約責任1、供電人未按物價局文件規定的標準結算每月電費,經查實為供電人責任的,供電人應退還多收金額。2、在運行中,若智能電表購電量大于1kWh或出現供電人誤操作引起停電,給用電人造成的損失的。或者當發生智能電表故障時,用電人通過報修電話95598進行報修,供電人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現場處理,引起跳閘停電,給用電人造成的損失,供電人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的第九十五條對用電人進行賠
20、償。(二)用電人違約責任1、用電人應嚴格按照上述協議用電,出現不及時預購電量或擅自變動電表,引起開關跳閘所造成的損失由用電人負責。并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向供電方進行賠償。2、用電人自己的設備故障引起的跳閘停電所造成的損失,由用電人自己負責。3、用電人在供電人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應按電力法有關規定和標準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 4、當智能電表發生故障時,用電人沒有及時報修,造成開關跳閘,用電人的損失由自己承擔。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供電人、用電人各執一份。自供電人、用電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后生效。第七條本協議供用電雙方不得擅自變
21、更解除,任何一方需變更協議中某一條款,必須經雙方協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訂立補充協議。第八條本協議作為供電人、用電人簽署的供用電合同,與供用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用電合同中的條款與本協議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協議執行。供電方 (蓋章) 用電方(蓋章)簽約人: 簽約人: 簽約時間:2011年9月27日 簽約時間:2011年9月27日補充約定因供電人智能電表管理系統正在建設中,目前暫不具備預結算功能,供電人、用電人對相關事項約定如下:一、智能電表管理系統投運前電費結算方式1、用電人為預結算電費用電戶,應先購電后用電。在供電人抄表后7天內,用電人應向供電人結清電費。2、用電人在供電人抄表后7天內
22、未能按時繳納電費,供電人即可采取停電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電人自行承擔。二、智能電表管理系統投運后電費結算方式1、供電人智能電表管理系統投入使用,并具備電費預結算功能后,用電人應配合供電人實施電費預結算。具體操作方式為:第一步 供電人通過電話(或書面通知單)通知用電人;第二步 用電人在5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結清已用電量電費,通過智能電表管理系統實行電費預結算。2、在供電人發出通知5個工作日后即投入智能電表預結算功能,用電人未在約定期限內預存電費的,系統將自動斷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電人自行承擔。供電方 (蓋章) 用電方(蓋章)簽約人: 簽約人: 簽約時間:2011年9月27日 簽約時間:
23、2011年9月27日供 電 安 全 協 議協議編號:張三 淮安供電公司 (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電力安全和應急措施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發改能源20051122)要求:對本地區緊急狀態下維護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經濟損失具有重要意義的政府機關、醫療、交通、通信、工礦企業等場所和設施,各地方政府要逐一檢查應急和保安電源配備情況。對于沒有配備應急和保安電源或配備的電源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要編制備用電源建設計劃。為明確甲方、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雙方就配備應急電源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一、 根據甲方實際的用電負荷性質和用電需求,其部分負荷屬于重要用電負荷。二、 依據供電營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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