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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第二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稅收優惠代理業務,適用本指引。第三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以下簡稱“49號公告”)的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務師事務所(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第四

2、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實行信任保護原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一)委托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的;(三)委托人不按照業務結果進行申報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業務實施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約定業務,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并就已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承擔該部分責任。第五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職業道德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第六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應

3、當遵循稅務師事務所質量控制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在業務承接、制定計劃、歸集資料、專業判斷、實施辦理、反饋結果、業務記錄、業務成果等代理服務各階段,充分考慮對執業風險的影響因素,使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第二章業務定義與目標第七條本指引所稱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為其提供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資料準備、代理申報或備案等服務。第八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應當做到稅收優惠申報資料準備齊全、數據填列完整、邏輯關系正確、稅款計算準確、政策運用合規、申報或備案及時。第九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

4、代理服務,應當執行確定代理、制定計劃、歸集資料、專業判斷、實施辦理、反饋結果、業務記錄、業務成果等一般流程。對于簡單的稅收優惠代理服務,可以適當簡化流程。第三章業務承接第十條稅務師事務所承接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前,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對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擬申請享受的稅收優惠情況進行初步了解,重點了解委托人的下列情況:(一)具體業務總體情況;(二)相關資質及相關業務合同的適用性;(三)適用具體稅收優惠政策的可行性;(四)其他相關的事項。第十一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確保其理解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執業流程和業務約定條款,并從下列方面進行分析評估,以便本稅務師事務所決定

5、是否接受委托:(一)委托事項是否屬于稅收優惠代理業務;(二)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服務能力;(三)本稅務師事務所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四)其他相關因素。第十二條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承接稅收優惠代理業務的,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約定書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稅收優惠代理委托協議,并按照49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第十三條委托協議簽訂后,稅務師事務所應當獲取委托人出具的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管理層對其提供的會計資料及涉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承諾聲明。第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收優惠事項代理業務授權委托書的授權和協議約定,

6、開展稅收優惠事項代理服務。第四章制定計劃第十五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相關的規定,在承接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后成立項目組,并指派能夠勝任稅收優惠代理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執行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并對項目組其他成員的工作進行督導和復核。第十六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稅收優惠代理業務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委托協議約定的期限等情況,合理制定稅收優惠代理業務計劃。必要時,項目負責人可以對業務計劃進行適當調整。第五章歸集資料第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執行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應當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委托人的業務和經營情況并熟知委托事項的會計、稅收資料情況及主要特點。第十八

7、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情況和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委托協議、業務計劃,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書面列示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人進行事前準備。第六章專業判斷第十九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不同稅收優惠代理類型準備的相應涉稅資料進行復核。涉稅資料根據來源渠道分為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原始資料和經涉稅服務人員分析整理形成的資料。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委托人需對自身所提供原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負責。第二十條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原始資料包括:(一)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或備查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二)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或備查事項有關的業務情況;(三)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或備查事

8、項有關的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四)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或備查事項有關的權屬證書;(五)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或備查事項有關的資質證明;(六)其他有關證件、資料。涉稅服務人員經過分析整理的資料包括:(1) 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或備查事項有關申請報告;(2) 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或備查事項有關情況說明;(三)其他有關進一步資料。第二十一條涉稅服務人員在核準類減免稅資料準備階段,應當重點復核下列事項:(一)委托人提供的資質證明與權屬證書原始資料與減免稅核準事項的直接相關性;(3)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的內容與委托人基本資料及相關資質權屬證書的一致性及關聯性;(三)申請報告與相關優惠政策、

9、委托人的具體業務情況、優惠期間、資質權屬證明的契合性;(四)委托人在核準優惠期內,享受減免稅的情形是否發生變化。7第二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備案或備查類減免稅資料準備階段,應當重點復核下列事項:(一)委托人提供的資質證明與權屬證書原始資料與減免稅備案、備查事項的直接相關性;(4)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的內容與委托人基本資料、合同、相關資質權屬證書的一致性及關聯性;(三)申請報告與相關優惠政策、委托人的具體業務情況、合同約定、優惠期間、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資質權屬證明的契合性;(四)委托人在備案、備查優惠期內,享受減免稅的情形是否發生變化。第二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代理

10、業務,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報送資料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復核,重點復核下列事項:(一)委托人提供的資質證明與權屬證書原始資料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的直接相關性;(二)納稅人減免稅申報的內容與委托人基本資料、合同、相關資質權屬證書的一致性及關聯性;(三)情況說明與相關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契合性;(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報送資料的完整性;(五)委托人是否首次享受該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9(六)委托人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申報后的有效年度內,享受減免稅的情形是否發生變化,情形變化后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優惠政策;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具體優惠類型所需提示委托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

11、準備留存備查資料,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第二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個人所得稅優惠代理業務,在核準類減免稅資料準備階段,應當重點復核下列事項:(1)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2) 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三)個人身份證明及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涉稅服務人員實施個人所得稅優惠代理業務,在備案類減免稅資料準備階段,應當重點復核下列事項:(一)委托人提供的資質證明與權屬證書原始資料與減免稅備案事項的直接相關性;(3)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的內容與委托人基本資料、合同、相關資質權屬證書的一致性及關聯性;(三)申請報告與相

12、關優惠政策、委托人的具體業務情況、合同約定、優惠期間、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資質權屬證明從實質而不限于形式分析的契合性;(四)委托人在備案優惠期內,享受減免稅的情形是否發生變化。第二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增值稅優惠代理業務,應當重點復核下列事項:(一)增值稅核準類減免稅項目復核1. 申請的減免稅項目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標準;2. 申請的減免稅項目材料是否項目齊全、內容是否正確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與減免稅法定條件是否具有相關性;3. 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4. 需復核的其他事項。(二)增值稅備案類減免稅項目復核1. 申報享受備案類減免稅項目,是否具備相應

13、的減免稅資質;2. 隨納稅申報表提交附送材料或進行備案的資料是否列明減免稅的項目、依據、范圍、期限等;3. 減免稅備案材料是否項目齊全、內容正確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4. 是否按照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報送的材料;5. 需復核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消費稅優惠代理業務,應重點復核下列事項:(1)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二)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備案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四)稅收優惠條件是否符合規定;(五)其他應關注事項。第二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土地增值稅優惠代理業務,在備案類減免稅的資料準備階段,應重點復核下列事項:(一)委托

14、方提供的資質證明與權屬證書原始資料與減免稅備案事項的直接相關性;(2) 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的內容與委托方基本資料、合同、相關資質權屬證書的一致性及關聯性;(三)申請報告與相關優惠政策、委托方的具體業務情況、合同約定、優惠期間、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資質權屬證明的契合性;(四)委托方在備案優惠期內,享受減免稅的情形是否發生變化。第二十八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其他稅種優惠代理業規定務,應當按照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復核,并執行下列復核程序:(一)關注委托人的基本概況、經營狀況、所屬行業及行業涉稅特點、執行會計政策和相關稅收政策情況等,編制有關工作底稿;(二)取得與納稅優惠申報事

15、項相關的資料,審查判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編制有關工作底稿。第七章實施辦理第二十九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核準類減免稅申報代理業務,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一)申報受理階段1. 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 是否按照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要求進行補正;3. 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委托人的具體情況。(二)申報核準階段1. 申請資料是否齊全、政策依據是否準確、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減免稅法定條件;2. 對于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事項,是否及時與委托人溝通,履行調查核實程序及補正資料;3. 對于核準確認不符合條件的,是否

16、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委托人的具體情況。第三十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備案或備查類減免稅代理業務,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一)報送或備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是否按照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要求進行補正;(三)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中不予受理的原因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委托人的具體情況。第三十一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的填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1) “稅種”:填寫辦理減免稅政策核準相應稅種。(2) “減免稅類型”:填寫辦理減免稅的減免稅類型。房土兩稅困難減免填寫“稅額式減免”。(3) “減免性質代碼”: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減免性質代碼。(四)取得

17、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時間:按會計年度根據稅法計算的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時間。(5) “有效期起”:填寫享受減免稅政策起始時間。(6) “有效期止”:填寫享受減免稅政策終止時間,如無終止時間,無需填寫。(七)減征稅率、減征額度、減征幅度:根據稅法規定進行確定。第三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實施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的填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事項:(1) “稅(費)種”:填寫辦理減免稅政策備案相應稅(費)種。(2) “減免政策依據”:填寫享受減免稅政策文件名稱及文號。(3) “減免項目”:填寫享受的減免稅政策具體條款、內容。(4) “減免期限起”:填寫享受減免稅政策起始時間。(5) “減免期限止”:填寫享受

18、減免稅政策終止時間,如無終止時間,無需填寫。(6) “附列資料”:填寫減免稅政策文件或稅務機關規定辦理本項減免稅備案事項所需納稅人提供的附報資料名稱。(7) “減免性質代碼及名稱”: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減免性質代碼及名稱。“優惠事項代碼及名稱”:依據納稅人的減免項目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優惠事項質代碼及名稱。(九)“減免方式代碼及名稱”:依據納稅人的減免項目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減免方式代碼及名稱。(十)“減免申報填報類型代碼及名稱”:依據納稅人減免項目,并結合申報減免欄次,填寫稅務機關統一編制的減免申報填報類型代碼及名稱。第三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就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和委托人進行溝通,對

19、雙方溝通確定的資料信息,應當要求委托人履行簽字手續。第三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資料報送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規范,在約定的時間內,備齊代理所需資料,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等途徑,辦理受托的代理事項。第三十五條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根據委托人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第三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在辦理涉稅事項過程中,如遇稅務機關提出需要約見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

20、人員時,委托人應當配合。第三十七條稅務師事務所對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應當履行質量復核程序,根據稅務師事務所的規模和業務類型確定復核級別。(一)一級復核由項目經理實施;(二)二級復核由項目負責人實施;(三)三級復核由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負責人實施。稅務師事務所原則上應履行三級復核程序,對于簡單的稅收優惠代理,也應當執行至少二級的質量復核程序。第三十八條質量復核內容應當包括:(一)業務計劃是否得到執行;(二)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解決;(三)已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得以適當記錄;(四)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五)業務目標是否實現。第三十九條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質量復核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

21、方面:(一)復核級別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復核的內容是否全面;(三)復核結論、過程記錄是否完整;(四)復核意見是否處理并記錄;(五)復核人是否簽字。第四十條稅務師事務所選派項目組以外人員,對項目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觀評價,對一定風險等級的項目分別實施不同的質量監控。業務質量監控人應當具備業務監控所需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并滿足獨立性要求。第四十一條業務質量監控內容應當包括:(一)重要風險、質量控制事項處理是否適當,結論是否準確;(二)稅法選用是否準確;(三)重要證據是否采集;(四)對委托人舞弊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是否完成,結論是否恰當。第四十二條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

22、質量監控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達到監控風險等級的項目是否實施了業務監控程序;(二)業務監控人的選定是否符合要求;(三)業務監控人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實施了監控。第四十三條稅務師事務所在復核和監控項目組各級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職業道德規范(試行),重點關注以下方面:(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堅持客觀、公正,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不得因利益沖突、個人偏見或其他因素影響自己的專業判斷及結論;(二)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發生任何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三)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做虛假承諾,誤導他人,嚴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協同委托人實施違法違規的行為;(四)涉稅服務人員應

23、當持續了解國家財會、稅收政策和相關規定,做到及時掌握、準確理解、正確執行。第八章反饋結果第四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辦結稅收優惠代理事項后取得的代理結果應當及時轉交給委托人。轉交時,需要填寫代理結果交接表,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雙方經辦人簽字。第四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完成委托代理稅收優惠事項后,應當提示納稅人對所有必報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歸檔管理,對備查資料進行裝訂和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第九章業務記錄第四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過程中,應當通過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方式,隨時取得、收集形成工作底稿的相關資料,由具體實施的涉稅服務人員簽名后歸檔保存。第四十七條涉稅服

24、務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對其提供的財務信息和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書面聲明。第四十八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工作底稿規則(試行),按照管理類和業務類編制稅收優惠代理工作底稿,并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邏輯性,以實現下列目標:(一)通過對稅收優惠代理業務過程的適當記錄,作為形成業務報告的基礎性資料;(二)通過對稅收優惠代理業務資料的有效收集與整理,證明其符合業務規則、指引;(三)通過對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情況的規范記載,為執業質量的比較提供基本依據。第四十九條涉稅服務機構應當將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工作底稿制成臺賬,為報送49號公告規定的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提供依據。第五十條涉

25、稅服務人員發現委托人有下列情形,應當及時提醒委托人,并形成書面記錄:(一)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二)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相關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三)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第十章業務成果第五十一條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業務報告規則(試行),在委托協議中約定是否提交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成果事項。除專業約定外,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約定由具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業務報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代理稅收優惠業務完成后,編制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業務報告,并履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審批復核程序,由具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業務報告。第五十二條稅收優惠代

26、理服務業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主要會計政策、稅收優惠相關資料復核情況、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申報說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事項等。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業務報告必須資料真實可靠,分析合理有據,責任明確。第五十三條稅務師事務所由具的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由委托協議雙方留存備查;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第五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業務記錄和業務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關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稅務機關因行政執法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部

27、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閱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簽訂的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委托協議、工作底稿、業務成果等有關資料立卷歸檔,按期保管。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檔案應當本著誰代理誰立卷的原則,建立立卷歸檔工作責任制。第五十六條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條對以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第五十八條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內對稅務代理業務檔案進行轉讓、刪改或銷毀。第十一章附則第五十九條稅務師事務所應

28、當如實開具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協議采集編號。第六十條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36附件1: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委托協議(參考文本)編號:備案號:甲方(委托方):甲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乙方(受托方):乙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稅收優惠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以及稅收優惠代理業務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一、委托事項1.1 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申報稅收優惠的代理機構,按照申報程序、稅法規定為甲方提供代理服務。1.2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負責辦理甲方委托的上述代理事項,并提交稅

29、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如需要)二、具體服務內容2.1 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具體服務內容提供服務:(1) 稅收優惠事項代理業務的資料準備;(2) 稅收優惠事項代理業務的履行申報;2.2 由具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如需要)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3.1 甲方的權利(1)按協議約定,接收委托代理成果。(2)甲方有權隨時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監督乙方辦理委托事項,或提由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3)審查乙方為本協議編制的各種文件,并提由意見。(4)要求乙方提交委托代理工作的業務報告。(5)建議乙方更換其不稱職的委托代理人員。(6)本協議履行期間,由于乙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影響

30、申報工作正常進行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7)甲方擁有的其他權利:。3.2 甲方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按本協議的約定支付代理服務費。( 3)向乙方提供完成代理稅收優惠服務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需要交底的須向乙方詳細交底,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4)應按協議規定配合乙方開展代理稅收優惠服務業務,對乙方編制的文件資料按要求審查并簽字蓋章,審定申報程序及對有關代理稅收優惠過程中的一切合法行為和活動予以認可。( 5)甲方的其他義務:。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4.1 乙方的權利( 1)按本協議約定收取委托代理服務費。(

31、 2)對代理稅收優惠過程中應由甲方做出的決定,乙方有權提出建議。( 3)當甲方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甲方補足資料或作出明確說明、答復。( 4)拒絕甲方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釋。( 5)有權要求甲方對代理稅收優惠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6)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本協議約定開展代理服務工作。4.2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2)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代理稅收優惠全過程的真實、合法、規范、有效,并在其資格規定范圍內依法從事稅收優惠代理業務。( 3)在甲方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代理活動,根據

32、甲方要求向甲方報告相關情況,并如期完成代理工作。有義務按照甲方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基于甲方利益考慮認為需要甲方變更指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所引發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 4)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對執行代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予以保密。除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行政主管機關明確要求,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向與交易無關的第三方披露或說明本協議項下甲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和文件。該保密義務不受本協議約定服務期限的限制而持續有效。( 5)向甲方提供全套工作資料,由甲方存檔。(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協議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7)乙方應盡的其他義務:。五

33、、委托代理費用的約定5.1 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本次委托業務費用為人民幣(大寫)元(),5.2 上述費用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日內支付業務費用總額的。/%其余費用在乙方履行程序并被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或核準之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或在乙方提交業務報告當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5.3 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協議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協議第五條第1項所述業務費用總額。5.4 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協議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復核工作之后,甲方應

34、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內支付。5.5 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5.6 乙方辦理本協議項下稅收優惠事務涉及的行政機關等部門收取的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六、業務報告的由具和使用6.1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執業規范所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業務報告。6.2 乙方向甲方出具業務報告一式份。6.3 甲方不得修改或刪節乙方出具的業務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七、保密7.1對稅收優惠代理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

35、嚴加保密。除非行業協會執業規范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八、協議變更與違約責任8.1 本協議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應與對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8.2 本協議一方未能履行協議任一項義務的,均構成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未能及時提供完成代理稅收優惠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經乙方催告仍不能提供的,乙方有權解除本約定書,已收代理服務費不予退還,并應賠償乙方的其他損失。乙方未能成功完成代理稅收優惠工作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代理服務費全額退還甲方,并應賠償甲方的其他損失。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9.1 本協

36、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9.2 所有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雙方均可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十、其他10.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10.2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代理工作完成且各方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10.3 本協議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 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協議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協議正文為準。本協議附件為:甲方(蓋章):乙方(蓋章):法人(授權)代表(簽字):法人(授權)代表(簽字):地址:地址:日期:日

37、期|:附件2: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參考文本)報告號:備案號:我們接受委托業務約定書編號:,對貴單位X年月至一年月期間的事項稅收優惠進行了代理申報,并對申報資料進行歸集、分析和復核,按照雙方的協議約定出具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報告。貴單位的責任是,及時提供與事項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并保證會計資料、納稅資料的真實、準確、合法和完整,以確保事項申報代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并如實申報。我們的責任是,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政策規定,以及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范基本準則、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指引和其他有關規定,對貴單位提供的相關

38、中報資料進行歸集整理。在歸集、分析、整理事項稅收優惠申報代理相關資料的過程中,我們考慮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適用性,考慮了證明材料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貴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實施了復核程序,并如實履行申報代理程序,已經取得由核準或者備案稅務機關蓋章受理的表單(或者補正通知/未被受理通知)。由于我們復核方式只是采取了形式復核,對上述資料未作實質性審核;因此上述歸集、整理等程序,不能保證可以發現貴單位提供資料中的所有錯誤和疏漏。現將服務結果報告如下:經對貴單位事項稅收優惠申報代理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的歸集、分析、復核,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了相關的申報程序,我們認為經本機構在代理機構欄簽章申報資料符合/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注:不符合規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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