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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壹、民法術語總論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自然人的概念跟法律擬制人(法人)的概念相對應的,而公民是憲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按該國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民事主體法人自然人外國人或公民無國籍人外國人或無國籍的人雖不是一國公民,但是并不影響私法的主體。一、民法(是種私法):調整平等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間 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總稱。J民法調整對象注意一點,國家有時也直接參與民事活動,但基于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所以國家出現在民事活動中時是公法人 ,是特殊民法主體,如國家進行采購。是“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的合稱。1 .人格關系是自

2、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關系。人格要素是與自然人人身不能分離的,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人格在法律上是不得拋棄、不得轉讓并不得褫奪。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2 .身份關系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關系,身份關系僅存在于自自然人之間, 也不得拋棄和轉讓。財產關系是人們基于財產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會關系。1 .特點:(1)強調當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質,主體一定是平等的主體。具有服從性質的財產關系,不由民法調整,如,發生于上下級之間或與國家之間的調撥、沒收、稅收、罰款等。(2)可以被支配。一提到支配就要想到是誰有控制力,是歸屬于誰。(3)人身的物質要素不能作為財產。如

3、人的器官、血液。2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分為:(1)支配型和流轉型(支配型就是表現在“是誰的”,強調支配控制力,如物權,知識產權; 流轉型就是表現在“商品交換中的狀態,也就是交易狀態”,如債權,債權中的合同。)(2)積極和消極。積極的就是講求控制力,也就是支配力,相反則為消極的,所以前述的支配型財產關系就是積極財產關系,流轉型就是消極的財產關系。一 正箋.民法中的平等都是強調的 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 不論出身、社會處境等, 民事主體的法律資格即民事權利能力一一律平等。三、公平: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即民事主體之間 權利與義務,是否均衡。作用:公平原則是一項

4、法律適用(法律適用并非法律使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項 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四、誠實信用:強調在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詐,在締約后守信用并自覺履行。誠實信用原則位階高,它是一種道德規則(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線) 有不確定性,目標是要實現雙重利益的平衡,一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一是當事人和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 所以不能單獨運用,要結合公平、平等、自愿等原則一起運用。結合公序良俗來看。五、自愿:(意思自治)實質也就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這是整個民法的核心。產生的基礎就

5、是市場經濟。意思自治就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方式、內容等,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當事人的 非法干預,并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即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 兩個方面。(字面意思就是“意志思想自己去管轄治理”)六、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我們在民事活動中, 尤其是合同行為中,我們的前提都是 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不得損 害國家利益。這就表現在公共秩序的遵守上。善良風俗是道德的核心。 道德是高于法律 的,有很多問題法律解決不了的,道德是可以譴責的,但是很多在我們看來不符合道德觀念的,但是并不違法,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線。這里要區分同樣跟道德有關的誠

6、實信用。誠實信用主要是在市場交易中體現的道德準則,而善良風俗主要是在家庭關系和性關系方面的道德準則。七、禁止權利濫用:區分權利與權力(權力是有上下級的關系,不是平等的關系)。在民事活動中不存在權力。有權利必然有義務,有義務不一定有權利,權利可以放棄,但是義務不能放棄。判斷權 利是否濫用,就是根據前述的2-6項的原則。八、民事法律關系:I . 概念: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 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它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法調整(生活上的社會關系 賦予權利義務內容民事法律關系)II .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A.自然人主體除了享受權利, 承擔義務外,還要看能力,這里的能力不是平時我

7、們說的能 力,在民法上該能力分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參加民事活動,享 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1 .特征:平等性;不可轉讓性(因其與自然人不可分)2 .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自然人從出生時(出生是一種 自然事實一與有無戶籍無關,戶籍只是對其出生的一種證明, 在司法活動中是一種證埴起至死亡時(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法律上對死亡的認定采取醫學上的死亡 四蜀 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它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自成立開始,終止結束。重點: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不同【后面詳講】,見下頁是指通過自己行為 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1.要素:(1)意

8、思能力:是對自己行為所發生的何種效果有預見能力。自然人有無意思能力屬于事實問題。(2)責任能力:是自然人對自己行為加害后果承擔責任的能力。2. 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的區別: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時也是有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一定有民事行為能力,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自然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適用 范圍年齡主義18周歲以上的公民10周歲以上的公民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成人精神病人(個案審查)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 人對于精神病人的認定,如是未成年人,根據年齡就可確定是限制民事行為能 力人還

9、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成人精神病人的認定,就按個案審查制度 去認定(最高法院民通意見第 5條有解釋)主看年齡,輔看個案特殊法律適用 情況(行為能 力之彌補)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 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 生活來源的1 .只能獨立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2 .純獲利益的行為1 .有些小額度(也是跟年齡和智力 去比較)的行為是可以認定有效 的,如買水喝。2 .純獲利益的行為法律效果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實施所 有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 律行為,負完全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應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但是屬于特殊情況的,產生的是效力待定 的民事行為效果,法定代理人享有 追認 權,而與限制行為

10、能力人相對的人享有催 告權、撤銷權法定代理人代理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催告權、撤銷權、追認權1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后面詳細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行為外表已經健全,但其效力有賴于第三人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確定前既非有效行為也非無效行為,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需要第三人定奪。2 .追認權:是追認權人實施的使他人效力待定的行為發生效力的輔助行為。追認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如,11歲的小孩去商場買電視,父母即是法定代理人,就是追認權人,父母同意孩子的行為,那這個買賣合同就成立,如果父母不同意孩子

11、的行為,那該合同即為無效。)效力:除非追認權人有特別聲明外,效力待定行為溯及自始發生效力。3 .催告權:是指相對人(也就是前面提到的跟限制行為能力人發生法律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告知事實,并催告追認權人在給定的期間內 實施追認的權利。(希望得到追認權人的追認,使其行為生效)催告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概念:亦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過了這一個月,該行為就不受法律保護了,即失去了勝訴權。(勝訴權是法院對其行為的一種保護,起訴就有可能勝訴,這是一種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護的,但是如果

12、超過這一個月沒有采取法律措施,法院 就會不受理,就失去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但不是說原始的權利就不存在了,權利是自然就存在的,雙方可以尋求其他非國家強制力的方 式來解決該問題,比如協商談判等,這是訴訟法中的內容,現在只做了解)4 .撤銷權:是指效力未定行為的 相對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權利。(不希望該行為生效)法律要件:(1)撤銷權的發生須在追認權人追認前。追認權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為即為生效,相對人不得行使該撤銷權。(2)撤銷的意思必須以 明示的方式作出。B.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者說是社會組織) 特征:(1)法人是團體。簽訂分包合同時,分 包的合同章有體現, 所以要關注合同

13、章與 合同的雙方是否匹 配,不然就會出現兩 種主體,發生對外債 務會有扯皮。(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一 法人的出資人一旦將財產所有權轉移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東 權,而不再有所有權,出資財產與出資人區分,使這部分財產成了法 人的獨立財產 【后續公司法重點說明】|(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1(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重點:第一,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1 .有限與無限的責任是 出資人(公司股東、 合伙人、個人企業的出資人、兩 戶業主)的責任2 .有限、無限的含義:出資人對其出資而形成的 企業的債務(出資企業的對 外債務),承擔不承擔繼續清償責任的問題3 .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

14、,看出資人而成立的企業到底是不是法人是:出資人承擔有限責任 否: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第二,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1.法人的經營范圍:除進入特許、限制經營行業外,涉及法人的經營范圍的行為都有效要點:經營范圍對法人是有約束力的 f 對內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但沒有對外效力。2 .法定代表人的表見代理要點:法定代表人的越權代表行為,如果相對人是 善意的,那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對相對人產生 有效的法律效果。代理3 .定義:代理人于 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義 向第三人(即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即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2

15、)代理人進行活動只能在代理權限內(3)代理實施的行為必須是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一一能夠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某種民事法律關系(4)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時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5)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獨立實施行為4 .法律要件:(1)須有三方當事人委托合同 授權形式多樣(口頭、書面均可)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 代理權限、期間、代理事項,并由委托人簽 字或者蓋章;若授權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 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區分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在代表法人時,自己的人格已經被法人吸收,法人代表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代理人是經法人授權進行代理的,但是是

16、以 己的意思表示獨立實施行為,只是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兩者相似之處就是均不承擔行為的效果。(2)代理的標的指的是民事法律行為(在第九項里有區分: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注意: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 ,不能代理;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3)必須依代理權(代理權不是能力,因為代理權代表的是被代理人的利益,不是代表代理人自己的利益;也不是民事權利,限、資格或法律地位)代理權a.定義:(這是狹義代理權定義、廣義的代理權的定義不用掌握)是能夠據之講行代理并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千被代理人的權限(法定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法律規定委托代理權的取得:根據被代理人的 授權行為(注意:委托合同只

17、是授權的一種方式,并不是取得代理權的依 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區別:1 .性質不同:授權行為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基礎關系如委托,雇傭等均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2 .效果不同:授權行為產生代理權,代理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基礎關系是只有在 有效3 .授權行為是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不以基礎關系為必要一一授權行為僅賦予代理人以本人名義進行法 格或地位無權代理a.定義: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兩者發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b.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狹義無權代理1 .定義: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

18、人信其有代理 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2 .效果:發生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1)本人(被代理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都是形成權, 單方就能決定效力)。(2)相對人有催告權和撤銷權(都是形成權,單方就能決 定效力)。合同法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 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 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利益計算工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

19、人之間可 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 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表見代理1 .定義:是指雖然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他人信為有代理權負授權之責的代理。2 .效果: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一一本人不得行使無權代理人之撤銷權 辯權,對行為人表見代理的效果按有權代理承受,即法律效果直接歸理人。3 .法律要件:a.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若不是,即使是為本人(被代理人)利益計算,于無因管理或者隱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 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 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 &披露第三人,委托人 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

20、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 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 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 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因I 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 選定的相對人,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 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或受托人對第 也;表見代理只能適用于顯名代理。b.行為人無代理權。c.必須有使相對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信其有代理權”是本人(被代理人)有作為或 實施某種表示,使相對人根據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為 權。(如,以前公司的公章是交給表見代理人保管的, 上的事都由他來做,后來表見代理人辭職了,另一合 為他還在上班,所以繼續跟他談合

21、作事宜。這其中保 是一個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d.須相對人為善意。代理權的終止a.共同原因: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b.特別原因:1.代理事務完成2 .附有終期的期限屆滿3 .代理權撤回(是本人(被代理人)直接終止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授權行為如果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 或以公示方式進行)4 .代理人辭去代理 k可能發生復代理(后面講)委托、行紀、居間行為區別委托行紀居間名義1 .一般是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行為2 .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為f顯名間接代理1隱名代理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為/標的事務J特別委托概括委托有償合同或者無償合同貿易(商業活動)有償合同提供機會或者媒介服務有償合同費用1

22、.委托人支付2 .無約定時,受托人發生必要墊付的,委托人要支付其 費用及利息行紀人支付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 居間人負擔報酬1 .委托人支付2 .不可歸責于受托人,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不能完成, 委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1 .委托人支付2 .按約定價格買賣的義務:低于指定價 格賣出或者高于指定價格買入,應當經 委托人同意,未經同意,行紀人補償其 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高于指定價格賣出或者低于指定價 格買入的,可按約定增加報酬,沒法確 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仍不確定的,歸委 托人委托人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 違背1 .促成合同成立,由委托人負2 .因提供的媒介服務促成合同 該合同當事人平均負

23、擔3 .未促成合同成立,不能要 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獨立實施行為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 義務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求支付報酬I,并承擔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償合同一受托人過錯1委托人可以無償合同一一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J要求賠償一.一受托人可處理事務,不可歸責于受托人自己的事由 J要求賠償第三人委托造成的損失J有損失才賠償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越權代理區別1 .濫用代理權是有權代理,越權代理部分是無權代理2 .濫用代理權導致本人受害,無權代理著重在代理權并非代理效果(因為代理效果有可能利于自己,有可能利于本人) 濫用代

24、理權的類型:雙方代理(即一仆二主,或者兩家通吃)、自己代理(不能很好的均衡利益)、利己代理(利于自己利益卻不利于被(4)必須為本人(即被代理人)計算3.代理種類a.委托代理與法定代理(前面已經敘述)b.本代理與復代理本代理:由本人選任的代理人的代理復代理:基于復任權選任代理人的代理法律要件:(1)復代理必須有本代理存在。復代理權不得大于本代理權,大于部分成為無權代理(2)有復任權。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同意,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人,受托人僅對第三人的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如果

25、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 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 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緊急情況:由于疾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 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效果仍然直接歸于本人復代理之效力:復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只是代理人選任,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1、物物的分類:重點:原物和孳息(依產生收益的物與所生收益之間的關系區分) 原物:是指依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能夠產生收益的物。天然孳息:依自然屬性產生的孳息孳息:是原物產生之物法定孳息:依法律

26、規定產生的孳息確定孳息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 人有約定外,孳息物歸原物的所有權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權轉 讓時,孳息物的收取權一并轉移。2、行為: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成為給付。3、智力成果(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除了權利和義務外,還可以是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1、民事權利:是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所得實施行為的界限。權利的本質就是行為的界限。A.概念區分:權能:權利的具體作用樣態。權限:法律所確認的當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圍。(在民法中,“法不禁止即自由”)B.類型:(所有分類不是絕對分類,有相容性)1)財產權、人身權(財產和人身的劃分同民

27、法調整對象)2)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請求權:是特定的人得 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 不為一定行為 的權利。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 利。支配權請求權含義直接支配客體,無需他人協助請求他人作為或者不作為(作為就是為一定行為, 不作為就是不為一定行為)義務人是否特定不特定(絕對權、對世權)一一義務人 是消極義務(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樣的支 配行為即可)特定(相對權、對人權)一一義務人是積極義務和 消極義務(義務人侵害權利人的權利這是消極義 務,權利人請求停止侵害行為,義務人所采取的行 為就是積極義務)是否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債權請求權 一一相容性、平等性、沒有排他

28、性 物權請求權一一有排他性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分:1、方法:(1)問人要東西要自己的東西一一物權請求權(2)問人家要什么東西(請求的標的上,有無請求權人“物權”存在)I要別人的東西一一債權請求權2、法律結果:物權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包括:損害賠償請求權、合同給付請求權3、例子:(1)債權請求權一一“一屋二賣”甲將一套房子賣給 A,并簽訂了合同,但是沒有辦理登記,后來甲又以同樣的方式把房子賣給B,問這兩份合同是否有效?答:兩份合同都有效。因為合同自訂立時生效,房屋所有權是物權所有權,物權所有權自登記時生效。因為房子都沒有 辦理登

29、記,只是簽訂了合同,所以只發生合同之債,發生侵權違約受害人只有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才能對其損失有 所補償。按上面的方法推斷,A和B都是要房子,向別人甲要的房子,所以是債權請求權,因為債權請求權有相容性、平等性,因此 A和B對甲都有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合同給付。把上述例子改一下,甲跟 A簽訂合同并辦理了房屋登記,甲又跟 B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沒有辦理房屋登記,問A、B行為效力及責任方式?答:A享有甲房子的所有權,A此時享有對B的物權請求權,因為 A是要房子,要的是自己所有的房子,所以是物權請 求權,因為物權請求權具有排他性,所以B只能進行不為行為(不能索要房子),不能享有房子。但是 B的損失如何賠

30、償呢?因為B是跟甲簽訂的合同,兩主體之間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所以B與甲發生合同之債,甲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方式包括:a、繼續履行b、賠償損失c、支付違約金d、采取補救措施等)。但是B只能請求甲承擔b、 c、d的違約責任,不能請求 a項違約責任,因為a項違約責任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履行不能(房子是A的,A并沒有想賣掉房子)。(2)對于鈔票,占有就是所有,所以客體是鈔票的請求權,永遠都是債權請求權。對于存錢,存進去的錢是銀行所有,存單是債權憑證,我們對于我們所有的錢存進銀行所持有的存單是一樣 放心,因為銀行享有很高的信譽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 滅的權利。形成權

31、的行使:(a) “產生”一一“行使”一一“形成權的后果”(b)行使方式:法律有要求訴訟、仲裁,按法律要求;無要求一一單方通知(c)行使期間:除斥期間一一不變期間一一有法律規定,按法 律規定;法律沒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既無 法律規定又無約定,按“合理期間”重點:區分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訴訟時效1 .時效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后面第九項講)取得時效:也成為占有時效,是適用于物權的時效時效是一種期限,分為 消滅時效:也成 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 歸于消滅的時效。一訴訟時效的特征:(1)屬于法律事實。(因為能導致

32、權利的消滅)(2)屬于強制期間。(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期間)訴訟時效一定是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期間(3)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是物權請求權)拓展:適用于支配型權利一一取得時效(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適用于形成權一一除斥期間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一一訴訟時效債權請求權中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例外情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b.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c.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d.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2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1)價值定位:訴訟時效是維護新的事實狀態(因為訴訟時效有中斷、中止、延長狀態,一旦發生法定事由,訴訟時效保護的權

33、利就要重新計間是維護原事實狀態(除斥期間是不存在中斷、中止、延長狀態的,期限一旦屆滿,實體權就當然消滅)(2)客體不同:訴訟時效針對的是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針對的是形成權(3)效果不同:A.訴訟時效消滅的是勝訴權,即請求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 喪失公力救濟權(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勝訴權消滅,意味著:a.當事人仍可起訴一一法院應予受理|當事人能否起訴,是基于其是否有訴權,訴權屬于程序法上的權利, 當事人是否享有訴權應依程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_、.,第b.受理后,法院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后講民事訴訟法詳

34、講、這里只是提及一下 回起訴的基本原因是原告不合格,是程序上的不合格)h.經當事人主張,法院查明后,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里說明判決原告敗訴,是 實體上的叵抗辯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 的規定進行裁判二審問題: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_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再審問題: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抗辯的,人呢民法院不予支持。d.自愿履行仍有效,不得反悔一一(實體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做出同意履行義

35、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除斥期間:亦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預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實體權利,即形成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4)彈性不同:除斥期間是 不變期間,期間經過不能中斷、中止、延長。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期間可因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而得延展。訴訟時效的中止a.定義: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暫時停止。b.期限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以 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 法定障礙消除后,時效期間繼

36、續進行。c. 法定事由:(a)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 的客觀情況。(b)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一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c)其他障礙一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2010.1.1剩余訴訟例:以訴訟時效為2年來講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因此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這里其法定事由發生日中止期恒,因此;2011.12.31剩余小足6個月補足巧個月就是時效中止

37、期司來補由消除日開始,B法定事由消除日時效中止期間M法定事由發生日N法定事由消除日時效中 C 止初間(這里就不能按差多少法定事由消除日重新節訴訟時效6個月法定事由r最后6個月內,如果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的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蟲1補足6個月,I、.中止事由發生在最后六個月之前,法定事由消除日在進入最后六個月時中止(如A-B段所示,這里并未滿足法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一一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止。II、中止事由雖 發生在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之中(即中止事由 消除日在最后六個月中)(如A-C 從中止事由消除后起,再補 6個月(其實就是補足時效中止期間X-C段,使得C-F段等于6個月)因為是

38、暫停計算訴訟時效的,所以總的訴訟時效是不變的,仍是 2年III、中止事由發牛在最后六個月內,一發生就中止,訴訟時效是從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補足6個月。 =止期間是暫停計算訴訟時效的,但是因為從消除日后,在原來的2年訴訟時效里已經不足 6個月了,所以就要重2d.訴訟時效適用:除最長時效期間外的其他時效期間訴訟時效的中斷a.定義:因有與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 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b.中斷事由:(1)權利人之請求:指權利人干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注意: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 債權,但權利人明確

39、表示放棄乘! 除外。(2)義務人之同意:指 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 同意履行 義務的意思。注意:同意履行的主體原則上必須是義務人本人,授權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而同意的,也發生同意的效果 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則第140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方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 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 債權人提起 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 債權和債

40、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5)起算不同: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成立時起算。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自權利被侵害或權利可行使之時起算。具體標準:a.未定期限之債權一一寬限期滿,或首次請求遭拒之日b.人身侵權一一知道傷勢、侵害人之日c.職務侵權行為被確定違法之日e.分期履行的債權一一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f.合同被撤銷后之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一一合同被撤銷之日g.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h.無因管理一一(i)管理人的費用、損失求償權一一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ii)被管理人的損失求償權一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訴訟時效的種類:a.普通訴訟時效:2年一一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算b.特殊訴訟時效:1年(民法通則136)、4年(合同法129)、3年(環境保護法42、海商法265)注意:產品責任法45條,產品責任訴訟時效:2年(侵權責任)民法通則136條,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作聲明:1年(違約責任)c.權利最長保護期間:20年(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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