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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強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以下簡稱汽車罐車)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運輸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設計溫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氣體、且為鋼制罐體的汽車罐車。本規程不適用于罐體為有色金屬材料和非金屬材料制造的汽車罐車。本規程所指的汽車罐車包括罐體固定在汽車底盤上的單車式汽車罐車和半掛式汽車罐車,罐體可為裸式、有保溫層或

2、絕熱層型式。第三條 汽車罐車的設計、制造、使用、運輸、檢驗、修理、改造除必須符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行業標準和圖樣的規定,并應遵守國家有關汽車、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規定。第四條 研制開發汽車罐車,技術要求不符合本規程時,應經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試制和定型試驗。試驗完成后,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含省級、下同)組織技術鑒定合格后,報省級勞動部門備案,并將鑒定證書、產品技術標準、總圖、罐體部件圖、閥件組裝部件圖、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和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后,方可批量制造。無相應制造資格的企業,需按規定辦理相應制造

3、資格。第五條 本規程采用的主要術語定義如下:1主要受壓元件:指罐體的筒體、封頭、人孔蓋、凸緣、螺栓和公稱直徑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2低溫型汽車罐車:指運輸液氧、液氮、液氫、液氬、液態二氧化碳等介質,罐體為鋼制且其外部有絕熱層和受壓外套的汽車罐車。3安全附件:指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導靜電裝置、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4介質毒性程度:指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劃分的等級。5汽車罐車:指罐體和底盤兩部分的組合。 第三章     設 計 第六條 汽車罐車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

4、技術力量和設計條件,并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計單位批準書和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設計。第七條 汽車罐車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印章。設計單位資格印章應符合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的規定。汽車罐車主要受壓元件設計圖樣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汽車罐車設計總圖應經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汽車罐車設計總圖應注明汽車罐車名稱、技術特性、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牌號、封頭和筒體設計厚度(計算厚度和腐蝕裕量之和)。低溫型汽車罐車的總圖和筒體、封頭的部件圖上,還應注明設計厚度和名義厚度。

5、第八條 設計技術資料至少包括:1設計圖樣(總圖、罐車部件圖);2設計計算書(主要受壓元件強度計算,罐體的安全泄放量和罐體容積計算);3設計說明書;4使用說明書;第九條 汽車罐車的設計應安全可靠,便于制造、使用、維護和檢修。第十條 罐體的結構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1罐體與底盤的連接結構和固定裝置必須牢固可靠,必須滿足運輸要求,并能承受重力加速度的振動和沖擊,罐體縱向中心平面與底盤縱向中心平面應重合,汽車罐車應符合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2罐體應為鋼制焊接結構,其結構設計應符合GB150的有關規定。筒體上的縱、環焊縫和封頭上的拼接焊縫必須采用全焊透

6、對接型式,且不得有永久性墊板。人孔、接管、凸緣等處的角焊縫應采用全焊透結構。3罐體上應至少設置一個公稱直徑不小于400mm的人孔,至少設置一根液相管和一根氣相管,罐應設置防波板,每個防波板的有效面積應大于罐體橫斷面積的40%,防波板的安裝位置,應使上部弓形面積小于罐體橫斷面積的20%。防波板與罐體的聯接應采用牢固的結構,防止產生裂紋和脫落。每個防波板容積一般不大于3m3。4對于易燃、易爆、毒性為中度、高度介質的罐體,應設置符合本規程第六章要求的必要的安全附件以與裝卸閥門等,且應集中布置,并設防護裝置。5罐體表面顏色、色帶、字色、字樣和標志應符合本規程第六章的規定。第十一條 制造主要受

7、壓元件的材料應符合GB150第二章和附錄A與附錄C的有關規定,當對材料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中注明。制造罐體的鋼板,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逐按ZBJ74003壓力容器鋼板超聲波探傷規定進行探傷,合格級別為不低于級:1名義厚度大于等于20mm;2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3設計圖樣要求作小于等于-20夏比V型缺口低溫沖擊試驗;4材料標準中規定抗拉強度大于等于540N/mm2。用于主要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并有質量證明書。材料生產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按相應標準規定提供質量證明書。質量證明書的容必須填寫齊全,并經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在規定部位作出清晰、

8、牢固的標志。采用國外材料時,必須選用符合該國壓力容器允許使用的材料,其使用圍必須符合相應規的規定,并有材料質量證明書,材料上應有清晰的標志,并復驗合格,方可采用。用于低溫密封的材料要與低溫液體相容,不發生冷脆且熱膨脹系數要小。用于低溫密封的非金屬材料可選用聚酰氨鞍、聚四氟乙烯等;金屬材料可選用純鋁、鋁絲或熱膨脹系數小的合金。絕熱材料膨脹珍珠巖(珠光砂)應符合:粒度為0.11.2mm、容量3060kg/m3;含濕度不大于0.3%(重量比)。第十二條 罐體、人孔蓋板等的強度計算和鋼度校核應按GB150的規定進行;對于不帶絕熱層的缸體還應進行承受0.1MPa的外壓穩定校驗。第十三條

9、0;罐體設計壓力不得低于介質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最高工作壓力;對于不帶保溫層或絕熱層的罐體,其設計溫度取50,設計壓力原則上應取介質在50時的飽和蒸汽壓力的1.1倍。常見介質的設計壓力按表1選取。第十四條 罐體腐蝕裕量一般由用戶或用戶委托的單位,根據介質的腐蝕程度和使用經驗提供給設計單位,當用戶無法提供時,由設計單位確定,但不得小于1mm。常見介質的腐蝕裕量按表1選取。第十五條 汽車罐車的滿載總重量和軸載重量,應符合原型載重汽車的規定。最大充裝重量不得超過下式計算值:W=×V式中:W汽車罐車最大充裝重量,t;單位容積充裝重量,t/m3;V罐體實測容積,m3。常見

10、介質單位容積充裝重量按表1選取。第十六條 汽車罐車裝運表1以外介質時,其設計壓力、罐體腐蝕裕量和單位容積充裝重量等,由設計單位提出數據和說明,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由制造單位按本規程第4條規定辦理手續。第十七條 汽車罐車設計應根據汽車底盤技術資料給定的參數確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軸荷分配,以保證具有可靠的運行穩定性能。汽車罐車的穩定性校驗應按專用汽車標準推薦的方法進行。第十八條 汽車罐車應選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和公安部聯合公布的汽車產品目錄中的汽車底盤和進口汽車底盤。汽車底盤(牽引車)的質量,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汽車底盤生產單位必須保

11、證底盤產品質量,并應提供技術資料和產品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 第三章 制 造 第十九條 汽車罐車制造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力量、制造設備和檢測手段,必須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與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取得汽車罐車制造資格后,方可制造汽車罐車。第二十條 汽車罐車在批量生產前必須按本規程第4條的規定進行試制和鑒定,并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后,方可批量制造。第二十一條 汽車罐車的制造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制訂的規、標準、嚴格按設計圖樣制造。無上述規、標準的,應由制造單位制訂企業標準。制造單位如需

12、改變設計,應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對底盤參數的改變,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必要的試驗并報省級以上汽車工業主管部門和車輛管理部門核準。第二十二條 低溫型汽車罐車的制造和檢驗,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還應符合/T6897低溫液體槽車和設計圖樣的規定。罐體外表面和外套表面應經清潔、脫脂和凈化處理;罐體和外套均應經真空檢漏;罐體支承應牢固可靠。第二十三條 制造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與焊接材料,必須具有質量證明書,各項性能應符合相應的材料標準的規定。制造罐體的板材,投用前應進行復驗。復驗容至少應包括每批材料的力學性能、每個爐號的化學成分和按本規程第11條的要求進行超聲波探傷。復驗數量由制造單位根

13、據材料質量狀況確定。材料復驗結果,各項性能應符合相應的材料標準和圖樣要求。材料代用應符合GB159附錄A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制造汽車罐車的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制造單位在下料時,應與時移植材料標記(包括材料牌號、爐號、批號、編號與厚度等)并有移植記錄。第二十五條 筒體和封頭制造的主要控制項目有:1坡口幾何形狀和表面質量;2筒體縱、環焊縫對口錯邊量和焊縫余高以與筒體縱焊縫棱角度;3封頭主要尺寸偏差;4封頭拼接焊縫之間、筒節的縱焊縫之間以與封頭拼接焊縫的端點與相鄰筒節的縱焊縫之間,其焊縫邊緣間距應大于筒體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5筒體縱焊縫不得布置在筒體橫截面中心與最低點

14、連接半徑的左右兩側各20°圍。第二十六條 罐體應每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且應符合下列要求:1產品焊接試板的材料牌號、焊接和熱處理工藝,應與所代表的罐體一致;2罐體縱焊縫的產品焊接試板應在筒節縱焊縫的延長部位上;3產品焊接試板應有產品編號和材料標記代號鋼印,應由焊接罐體的焊工焊接,焊后應打上焊工和檢驗員代號鋼印;4產品焊接試板應經外觀檢查和射線探傷檢查,評定標準與所代表的罐體一致;5要求焊后熱處理的罐體,其產品焊接試板應與罐體同爐熱處理;6產品焊接試板尺寸、試樣的截取和數量、試驗項目、合格標準以與復驗要求,按GB150的規定執行。制造單位能提供連續30臺同鋼號,同焊接工藝的產品

15、焊接試板測試數據,證明焊接質量穩定,由制造單位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批準,報省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批代臺減少產品焊接試板的數量。具體規定如下:(1)以同鋼號、同焊接工藝,時間不超過六個月投料的產品組批,每批不超過15臺。可以其中兩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即焊接工藝紀律檢查試板,代替每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2)以批代臺制作焊接工藝紀律檢查試板時,只要有一塊試板試驗不合格,則所代表的批為不合格,同時,應立即恢復逐臺制作產品焊接試板。第二十七條 受壓元件的焊接必須嚴格按圖樣的要求和經評定合格的焊接工藝施焊;對接焊縫和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頭以與受壓元件與非受壓元件之間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

16、接接頭,應按4708鋼制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的規定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從事主要受壓元件焊接和焊接接頭返修的焊工,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焊工合格證書,且只能從事批準圍的焊接工作。焊接接頭返修應制定返修工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數一般不應超過二次。對經過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縫,如在進行返修,應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準。返修的次數、部位和無損檢測結果等,應記入罐體質量證明書中。主要受壓元件的焊縫焊完后,應在焊縫附近50mm處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鋼印。對不能打鋼印的,可用簡圖記載,并列入產品質量證明書,提供給用戶。要求焊后熱處理的罐體,其焊接接頭返修,應在熱處理前進行,如在熱處理后返修,應重做熱處理。耐壓試

17、驗后進行返修的部位,必須按原要求經無損檢測合格。由于焊縫或接管泄漏而進行的返修,或返修深度大于壁厚的罐體,還應重新作耐壓試驗。第二十八條 罐體焊縫表面質量的要求:1形狀、尺寸以與外觀應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圖樣的規定;2不得有裂紋、氣孔、弧坑、夾渣等缺陷,焊縫上的熔渣和兩側的飛濺物必須清除干凈;3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4罐體上焊縫不得有咬邊;5角焊縫的形狀和尺寸,應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圖樣要求,外形應平緩過渡。第二十九條 罐體焊縫的無損檢測應符合本條的規定外,還應滿足有關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1無損檢測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無損檢測人員書,且只能承擔書允許的種類和技術等級相應的

18、無損檢測工作。2罐體焊縫,應先對其形狀、尺寸以與外觀質量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無損檢測。有裂紋傾向的材料應在焊接完成24小時后進行無損檢測。3罐體和人孔對接焊縫必須全部(100%長度)進行射線探傷,外套對接焊縫局部射線探傷長度必須大于20%(每條縱環縫)。射線探傷按GB3323鋼熔化焊對接接頭射線照相和質量分級的規定執行。合格級別為:罐體級,外套級。4罐體人孔、補強板、接管等角焊縫表面應進行全部(100%長度)磁粉或滲透探傷。磁粉探傷按3965鋼制壓力容器磁粉探傷的規定執行。檢查結果不得有任何裂紋、氣孔,并應符合級的線性和圓形缺陷顯示。滲透探傷按GB150鋼制壓力容器附錄H鋼制壓力容器滲透探傷的規

19、定執行。檢查結果不得有裂紋。汽車罐車制造單位必須認真做好無損檢測的原始記錄,正確簽發報告,妥善保管好底片(包括原始返修片)和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第三十條 對于盛裝易燃、易爆、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以與臨氫、有應力腐蝕傾向介質的罐體,制成并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整體消除應力熱處理。罐體上的焊接連接件,應在熱處理之前施焊完畢。熱處理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圖樣要求。熱處理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罐體變形。熱處理后,罐體表面應清理干凈。采用分段熱處理時,其重疊熱處理長度應不小于1500mm。爐外部分應采取保溫措施。修補后的焊縫,允許采用局部熱處理。局部熱處理的焊縫,應有足夠的長度。焊縫每側加熱

20、寬度不得小于殼體名義厚度的兩倍;靠近加熱部位的殼體應采取保溫措施。第三十一條 罐體耐壓試驗一般應采用液壓試驗,液壓試驗應符合以下要求:1液壓試驗介質,一般應采用水。當采用可燃性液體作為試驗介質進行液壓試驗時,試驗溫度必須低于可燃性液體的閃點,試驗場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應配備適用的消防器材;以水為介質進行液壓試驗時,所用的水必須潔凈。奧氏體不銹鋼罐體用水進行液壓試驗后,應立即將水漬去除干凈或擦拭干凈。無法達到這一要求時,應控制水中的氯離子含量不超過25PPm;2碳素鋼、16MnR制罐體在液壓試驗時,液體溫度不得低于5;對于其他低合金鋼制罐體,液體溫度不得低于15;鐵素體鋼制低溫罐體耐壓

21、試驗時,液體溫度不得低于受壓元件與焊接接頭進行夏比沖擊試驗的溫度加20;3要求焊后熱處理的罐體液壓試驗應在熱處理后進行;4耐壓試驗前,罐體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緊固牢靠。試驗裝置上必須安裝兩個量程一樣并校驗合格的壓力表。壓力表的安裝位置應便于觀察;5液壓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5倍。液壓試驗時,罐體的薄膜應力不得超過試驗溫度下材料屈服點的90%。6罐體應充裝滿液體,排凈滯留在罐體的氣體。罐體外表面應保持干燥。待罐體壁溫與液溫接近后,才能緩慢升壓到設計壓力,確認無泄漏等異常現象后,繼續升壓至試驗壓力,保壓時間不少于30分鐘,然后降至設計壓力下進行檢查,保壓時間不少于30分鐘,檢查期間

22、壓力應保持不變。不得采用連續加壓以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的做法,也不得帶壓緊固螺栓。7液壓試驗以罐體無滲漏,無目視可見的異常變形與其他異常現象為合格。8在液壓試驗的同時或以后,應進行罐體容積的測定和液面計的校驗。第三十二條 罐體耐壓試驗合格后,檢查確認罐無積液、雜物,方可進行安全附件的組裝,安全附件與罐體組裝前必須分別進行性能檢驗或調試合格。安全閥和壓力表經調試和校驗合格后應加鉛封。第三十三條 由于結構或支承的原因,不允許向罐充灌液體介質或運行條件不允許殘留液體介質的罐體,可按設計圖樣規定采用氣壓試驗。第三十四條 氣壓試驗之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1試驗場地應劃定安全保護

23、區,要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和可靠的防護措施;2試驗用的壓力裝置,應安放在安全可靠、便于操作控制的地點。試驗用壓力表的量程、精度與刻度,必須與試驗要求匹配,并便于觀察和記錄;3受試罐體上不必要的可拆部件一般應拆除;保留的可拆部件的各緊固螺栓等連接件必須裝配齊全,緊固牢靠;4氣壓試驗用壓力源的額定出口壓力與流量,應與所試驗的罐體的壓力、容積等參數相適應;若壓力源的出口壓力大于罐體設計壓力的兩倍以上時,在試驗裝置中必須增設緩沖罐。在緩沖罐上應裝設安全閥和壓力表,并在出口管路上裝設調節閥。壓力源輸送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5試驗裝置、試驗場地與防護措施應符合有關要求;試驗環境溫度不低于5(或按專門的規定)。

24、試驗前的組裝(含安全附件)工作已經完成并經檢查合格。第三十五條 氣壓試驗時應做到:1氣壓試驗壓力為設計壓力的1.15倍。氣壓試驗時,罐體的薄膜應力不得超過試驗溫度下材料屈服點的80%。2氣壓試驗所用氣體、應為干燥、潔凈的空氣、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制罐體試驗用氣體溫度不得低于15。3試驗系統壓力應保持平穩;4緩慢通氣,達到試驗壓力的10%,先保壓5-10分鐘,對連接部位與焊縫進行檢查;如無泄漏或異常現象可繼續升壓到試驗壓力的50%;如仍無異常現象,其后按試驗壓力的10%逐級升壓到試驗壓力,并保壓30分鐘;然后降至設計壓力,保壓30分鐘,同時觀察有無異常現象;5氣壓試驗以

25、罐體無滲漏、無目視可見的異常變形與其它異常現象為合格;6在升壓過程中,嚴禁工作人員在現場作業或進行檢查工作;7在保壓過程中不得采用連續加壓以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的做法;8有壓力時,不得緊固螺栓或進行修理;9試驗完畢后,應緩慢將氣體排凈。第三十六條 汽車罐車組裝后應進行氣密性試驗。氣密性試驗壓力等于設計壓力,試驗氣體應為干燥、潔凈的氮氣或空氣。對于碳素鋼和16MnR制罐體,氣體溫度不得低于5;對于其他低合金鋼罐體,氣體溫度不得低于15,保壓時間不少于30分鐘(對于外套保壓時間不少于4小時)。氣密性試驗經檢查無泄漏為合格。第三十七條 汽車罐車必須在制造單位完成罐體、安全附件、底盤(

26、牽引車)的總裝,并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試制結構型式一樣,而載重、介質或底盤型式不同的汽車罐車總裝完成后,制造單位必須對罐車外形尺寸、自重、重心位置、軸荷分配、空載時的最大側向穩定等技術數據進行測定。汽車罐車的限速平直路面、限速轉彎、最小轉彎直徑等安全技術性能,應符合GB7258-8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汽車罐車空載時的最大側向穩定角度應不小于35;低溫型汽車罐車外套的真空度和漏放氣速率應符合圖樣要求。第三十八條 汽車罐車制造單位必須在罐體明顯部位裝設產品銘牌,容應包括:汽車罐車名稱與型號;發動機功率;制造許可證編號;充裝介質;設計壓力(Mpa);設計溫度();容積(m3

27、);最大充裝重量(kg);滿載總重量(kg);產品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監檢標記。第三十九條 汽車罐車制造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1產品合格證(見附件一);2產品質量證明書(見附件二);3汽車罐車總圖、罐體部件竣工圖;4產品使用說明書;5備品、附件清單和相應的質量合格證明;6監檢證書;7底盤的隨車工具與附件清單;8底盤使用說明書;第四十條 產品質量證明書應包括下列容:1.底盤、安全附件的合格證和檢驗報告;2罐體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爐批號、化學成分、力學性能和制造單位的復驗報告;3焊接材料牌號與產品焊接試板的力學和彎曲性能檢驗報告;4焊縫無損檢測報告,并應

28、附有檢測部位簡圖,注明返修位置和長度;5鋼板、鍛件無損檢測報告;6罐體焊后熱處理報告;7罐體耐壓試驗報告;8汽車罐車氣密性試驗報告;9罐體外觀與幾何尺寸檢驗報告;10汽車罐車車體檢驗報告;11低溫型汽車罐車罐體日蒸發損失測定報告、外套真空度測定報告、漏放氣速率測定報告。 第四章 使 用 與 運 輸 第四十一條 汽車罐車的使用、裝卸單位,應根據本規程與省級勞動、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并對操作、運輸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第四十二條 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29、的有關規定辦理準運證,并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牌照。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攜帶有關資料到省級勞動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領取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使用證。第四十三條 汽車罐車和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了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汽車罐車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汽車罐車押運員證(見附件三)。汽車駕駛員必須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執照,再經汽車罐車安全駕駛、使用培訓、考核合格,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汽車罐車準駕證(見附件四)后,才有駕駛液化氣體汽車的資格

30、。第四十四條 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有本單位的持證押運員和駕駛員,并為押運員、駕駛員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具和工作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第四十五條 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并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并認真貫徹執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性能,有無泄漏、損傷等;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要求對汽車底盤與其走行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與時排除故障,保證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汽車罐車干凈和漆色完好。第四十六條 改變汽車罐車的使用條件(

31、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有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檢驗單位、外部檢驗合格后,由使用單位按本規程第42條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使用證。第四十七條 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包括:1汽車罐車使用證;2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罐車準駕證;3押運員證;4準運證;5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6液面計指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系表;在不同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7運行檢查記錄本;8汽車罐車裝卸記錄(見附件五)。第四十八條 汽車罐車裝卸單位應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從事裝卸作業:1有熟悉汽車罐車運輸與

32、裝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負責汽車罐車裝卸安全技術工作;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員;2有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管理制度;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規定的專用場地,并有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具和備件;4裝卸設備和管線實施定期檢驗制度;裝卸管道有可靠的聯接方式;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于裝卸系統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5必須有經計量部門檢驗并出具合格證書或定期檢驗證書的計量設備;6必須有專人負責裝卸前的檢查和記錄,并建立檔案備查;7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介質毒害程度,設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和自動報警以與消防等設施。第四十九條 充裝前充裝單位應進行檢查,發現

33、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2汽車罐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志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5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或與實物不符;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如對罐體介質有置換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文件;7余壓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8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第五十條 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按本規程第49條的規定,進行充裝前的檢查;2按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動機并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3易燃介質作業現場嚴

34、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4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對于充裝介質不允許與空氣混合的應排凈空氣;5汽車罐車作業人員應相對穩定,且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司機和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作業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6新制造的汽車罐車或檢修后首次充裝的汽車罐車,充裝易燃、易爆介質前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換處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體氣體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須由處理單位出具證明文件7汽車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充裝時必須有液面計、流量計、地磅或其他計量裝置。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復查充裝重量或液位,如有

35、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8裝卸完畢應按本章第51條規定填寫裝卸記錄,并妥善保存;9汽車罐車到站后,應與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氣瓶灌裝;10液氨、液化石油氣與其它易燃、易爆介質,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液化氣體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溫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壓卸液,采用熱水升溫卸液時,水溫不得超過45;11裝卸作業完成后,應立即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12汽車罐車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凈,必須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裝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壓不低于0.1M

36、Pa;1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禁止裝卸作業:介質易燃、易爆的汽車罐車,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泄漏時;罐體壓力異常時;低溫型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還應符合由制造廠提供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有關規定。第五十一條 裝卸完后,應填寫裝卸記錄并進行下列各項工作:1按汽車罐車使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的要求,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2檢查各密封面有無泄漏;3核查罐體介質的壓力(充裝后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汽壓力)或余壓;4檢查罐體充裝重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充裝重量)或余量;5分離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6裝卸記錄(二聯)由押運員負責送達卸液單位;7駕駛員必須親自

37、確認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才準啟動車體。第五十二條 汽車罐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行駛時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并按指定路線行駛。2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3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搭乘。4車上禁止吸煙。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必須注意標高并減速行駛。第五十三條 汽車罐車停放的要求:1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梁、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2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3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4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

38、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5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與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并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6重新行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后方可行車;7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第五章 定 期 檢 驗 與 修 理、改 造 第五十四條 從事罐體檢驗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認可資格和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資格鑒定考核規則的規定,經省級以上勞動部門資格認可和鑒定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證書,方可進行批準圍的檢驗

39、工作。檢驗單位應配備至少一名持證罐車駕駛員和一名熟悉安全閥、 緊急切斷裝置、球閥、液面計結構的校驗人員。還應有氣體分析儀、測量器具、靜電阻值測量儀表、安全閥、緊急切斷閥、液面計校驗裝置、罐體起吊設備以與必要的專用工具、工裝等。檢驗單位應有檢驗所需的設施、場地、包括罐體的清洗置換、殘液回收設施、射線探傷的探傷室、停車場以與必要的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等。檢驗單位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應有汽車罐車檢驗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和檢驗技術責任制。第五十五條 罐體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年度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罐體發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使用前應

40、進行全面檢驗。罐體與其安全附件按勞動部頒發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和本規程的要求進行清洗、置換和檢驗,并按本規程附件六在用汽車罐車檢驗報告書的要求出具檢驗報告。底盤的檢查按汽車使用與保養說明書和車輛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溫型罐車的定期檢驗(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的容和要求,還應符合制造廠提供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第五十六條 罐體年度檢驗的容:1罐體技術檔案資料審查;2罐體表面漆色、銘牌和標志檢查;3罐體外表面,有無裂紋、腐蝕、劃痕、凹坑、泄漏、損傷等缺陷檢查;4罐體對接焊縫表面和角焊縫全部進行表面探傷檢查;對有懷疑的對接焊縫進行射線或超聲波探傷檢查;5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

41、、液面計、壓力表、溫度計、導靜電裝置、裝卸軟管和其他附件的檢查和校驗;6罐體與底盤的緊固裝置檢查和測量導靜電帶電阻;7氣密性試驗。第五十七條 罐體全面檢驗的容:1罐體年度檢驗的全部容;2罐體外表面除銹噴漆;3測定罐體壁厚;4耐壓試驗。第五十八條 承擔罐體主要受壓元件修理的單位,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部門批準。承擔罐體主要受壓元件焊接的焊工,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書并有相應的、有效的合格項目。罐體修理前,罐液化氣體必須排盡,經置換、清洗、檢測,并有記錄,罐有害氣體成份達到衛生標準、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動火規定,并辦理動火批準手續后,方可進行罐體動火作業;修理作業

42、的照明應使用12或24伏電壓的低壓防爆燈。罐體補焊部位應經表面探傷合格,必要時應經射線探傷合格,并進行局部熱處理。修理后應有詳細的修理記錄,經有關人員簽字存檔。低溫型汽車罐車的修理一般由原制造單位進行。 第六章 安 全 附 件 與 顏 色 標 志 第五十九條 汽車罐車所用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液面計、溫度計、壓力表、裝卸閥門等除應符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的規定。使用單位必須選用有制造許可證單位生產的爆破片裝置以與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鑒定合格的緊急切斷裝置。第六十條 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一般每年至少檢驗一

43、次,爆破片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罐車使用單位根據使用情況和制造單位的要求確定。對于超過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而未爆破的,應立即更換。壓力表和液面計、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校驗,并出具證明。第六十一條 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05-1.10倍,安全閥的額定排放壓力(表壓)不得高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2倍,回座壓力應不低于開啟壓力的0.8倍;開啟高度應不小于閥座喉徑的1/4。低溫型罐車的安全閥開啟壓力不得超過罐體的設計壓力。第六十二條 安全閥、緊急切斷閥等閥門部件的材料必須適合介質的性質,除密封元件外,不得采用非金屬、鑄鐵材料制造。低溫型汽車罐車安全閥的材料應與

44、低溫液體相容,在低溫下具有良好的力學性能和彎曲性能。應在試驗臺上分別用常溫氣體和低溫氮氣進行性能試驗。第六十三條 安全閥、緊急切斷閥與裝卸閥門產品上應裝設牢固的金屬銘牌,金屬銘牌上應載明下列容:1制造單位名稱;2型號、規格;3產品編號;4公稱壓力,MPa;5適用介質、溫度、排量(流量);6檢驗合格標記;7制造年、月。安全閥和緊急切斷閥出廠時還必須附有質量證明書,容應包括:1銘牌上的容;2制造依據的標準;3閥體材料化學成分、技術性能;4檢驗報告。第六十四條 汽車罐車必須裝設置全啟式彈簧安全閥,安全閥排氣方向應為罐體上方。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考慮發生火災和罐壓力出現異常情況下,

45、均能迅速排放。1罐體的安全泄放量,按下式計算:式中:G罐體的安全泄放量,kg/h;F與壓力容器所在位置有關的系數,對于地面上的罐車取F=1;安全閥在額定排放壓力時,液化氣體的汽化潛熱,kj/kg;A罐體的外表面積,m2。A按下式計算對半球形封頭的罐體;A=DOL對橢圓形封頭的罐體;A=DO(L+0.3DO)式中:DO-罐體外徑,m;L罐體總長,m;2安全閥的排放能力按下式計算:式中:G安全閥的排放能力,kg/h;A安全閥的最小排氣截面積,mm2;式中:d1安全閥閥座口徑,mm;X標準狀態下介質的特性系數,可按表2選取;K為標準狀態下氣體定壓比熱CP與定容比熱CV之比值,可按表2選取;CO額定排

46、放系數,取0.9倍排放系數(排放系數=實際排放量/理論排放量),通常由安全閥制造廠提供,無法確定時,CO取0.60.7P安全閥進口處的排放壓力(絕壓),取1.1P+0.1,其中P為罐體設計壓力,MPa;M氣體摩爾質量,kg/kmol;T額定排放壓力下,飽和氣體的絕對溫度,k;Z額定排放壓力下,飽和氣體的壓縮系數,無法確定時取1。3低溫型汽車罐車安全閥應按罐體絕熱層被破壞,罐體的日蒸發損失量或汽化器的最大汽化能力兩者中的較大值為其排放量。第六十五條 低溫型汽車罐車設置的爆破片裝置應滿足:1罐體設置的爆破片裝置和連接罐體管路上的爆破片裝置的標定爆破壓力應高于罐體的安全閥開啟壓力而小于罐體

47、的設計壓力,外套的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為0.070.1MPa。爆破片裝置的材料應與低溫液體介質相容,在低溫下應有良好的力學性能和沖擊韌性。液氫、液氧汽車罐車爆破片的材料,應選用爆破后不產生火花和金屬碎片的材料。2爆破片裝置的截面積,應保證爆破片爆破時能迅速釋放出罐體或外套產生的氣體;3標記、質量證明書以與檢驗要求等應符合GB567拱形金屬爆破片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第六十六條 罐體與液相管、氣相管接口處必須分別裝設一套置式緊急切斷裝置,以便在管道發生大量泄漏時進行緊急止漏;緊急切斷裝置包括緊急切斷閥、遠控系統以與易熔塞自動切斷裝置,要求動作靈活、性能可靠、便于檢修。遠控系統的關閉操作應裝

48、在人員易到達的位置,易熔塞自動切斷裝置應設在當環境溫度升高時,能自動關閉緊急切斷閥的位置。緊急切斷閥不得兼作它用,罐車行駛時,緊急切斷閥應處于閉止狀態。第六十七條 緊急切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溫度為70±5。2油壓式或氣壓式緊急切斷閥應保證在工作壓力下全開,并持續放置48小時不致引起自然閉止。3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應在10秒鐘閉止。4緊急切斷閥制成后必須經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合格。5受液化氣體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應不少于10分鐘;耐壓試驗前、后,分別以0.1MPa和罐體設計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6受油壓或氣

49、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工作介質最高工作壓力的1.5倍,保壓時間應不少于10分鐘。7緊急切斷閥在出廠前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振動試驗和反復操作試驗合格。第六十八條 罐體必須裝設至少一套液面測量裝置,液面測量裝置必須靈敏準確,結構牢固,操作方便,精度等級不低于2.5級。液面的最高安全液位應有明顯標記,其露出罐外部分應加以保護。滑管式液面計的結構應能防止滑管彎曲和限位塊脫離滑管,應有軸向鎖緊裝置,能保證密封,便于維修保養。液面計必須有液面指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系,并附有不同溫度下,介質的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汽車罐車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計。第六十九條 

50、;罐體上必須裝設至少一套壓力測量裝置,其精度等級不低于1.5級。表盤的刻度極限值應為罐體設計壓力的2倍左右。選用的壓力測量元件應與罐介質相適應,其結構應滿足振動和腐蝕的要求。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對應于介質溫度為50的飽和蒸汽壓力或最高工作壓力處涂以紅色標記,并注明下次校驗日期。第七十條 裝卸閥門的公稱壓力應高于或等于罐體的設計壓力。閥體的耐壓試驗壓力為閥體公稱壓力的1.50倍。閥門的氣密性試驗壓力為閥體公稱壓力。閥門應在全開和全閉工作狀態下進行氣密性試驗合格。各種型號的閥體不得選用鑄鐵和非金屬材料制造。手動閥門的開閉操作,應能在閥門承受氣密性試驗壓力下全開、全閉操作自如,且不感到有異常阻力,空轉等。第七十一條 裝運易燃、易爆介質的汽車罐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導靜電接地裝置,罐體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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