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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村牌坊商鋪天面防水及室內修復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編號:發 包 人: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經濟發展總公司承 包 人:二O八年月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經濟發展總公司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南村牌坊商鋪天面防水及室內修復工程。工程地點: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經濟發展總公司。工程內容:天棚抹灰1200平方米,墻面抹灰1200平方米,刮膩子2600平方 米等。(具體數據以施工圖紙為準)。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財

2、政資金。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按建設單位提供的交易公告、圖紙及招標過程中所發出的 相關文件要求,承包南村牌坊商鋪天面防水及室內修復工程等全部內 容(具體數據以施工圖為準)。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按 招標文件、圖紙總價大包干,本工程施工圖紙中、及工程量清單中工 程量表僅作參考,承包人要結合圖紙與現場實際來綜合考慮,相關風 險包含在合同價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予增加費用。)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18年 月曰 竣工日期:2018年 月曰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1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叁拾捌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叁角壹分。

3、(小寫)386018.31 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a)本合同協議書b)中標通知書c)投標書及其附件d)本合同專用條款e)本合同通用條款f)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g)圖紙h)工程量清單i)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 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 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 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2018年 _月_日合同訂立地點:

4、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蓋公章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章后 生效。發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第二部 分 通 用條 款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 詞 語定 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 的定義:1.1 通用條款:是 根據法律、行 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 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 專 用 條 款 :是 發 包 人 與 承 包 人 根 據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5、 , 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 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 對 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3 發包人:指 在協議書中約定,具 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 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 合法繼承人。1.4 承包人:指 在協議書中約定,被 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 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 合法繼承人。1.5 項目經理:指 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 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設計單位:指 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 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 監理單位:指 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 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8 工程

6、師:指 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 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 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 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9 工 程造 價管理部 門:指國 務院 有關部門 、縣級以 上人 民 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0 工程:指發 包人 承包 人在 協議 書中 約定 的承 包范 圍 內的 工程。1.11 合同價款 :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 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 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2 追加合 同 價款 :指在 合同 履行 中發 生需 要增 加合 同 價款 的 情 況 ,經 發 包 人 確 認 后 按 計

7、 算 合 同 價 款 的 方 法 增 加 的 合同價款。1.13 費用:指不 包含 在合 同價 款之 內的 應當 由發 包人 或 承包 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14 工期:指 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 (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1.15 開工日期 :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 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 :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 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7 圖紙: 指 由發 包人 提供 或承 包人 提供 并經 發包 人批 準, 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 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 資 料 )。1.18 施工場

8、地 :指由 發包 人提 供的 用于 工程 施工 的場 所 以及 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 所。1.19 書面形式:指 合同書、信 件和數據電文( 包括電報、電 傳 、 傳 真 、 電 子 數 據 交 換 和 電 子 郵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0 違約責 任 :指合 同一 方不 履行 合同 義務 或履 行合 同 義務 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21 索賠:指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 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 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 對方提 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

9、克 服的客觀情 況。1.23 小時或天 :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 效開始時計 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 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 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 節假日次日為時 限的最后一天,但 竣工日期除外。時 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時間為當日 24 小時。2. 合 同文 件及 解釋 順序2.1 合同文件 應能相互 解 釋, 互為 說明 。除 專用 條款 另有 約 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 同 協議書(2)中標 通 知書(3)投標 書 及其附 件(4)本合 同 專用條 款(5)本合 同 通用條 款(6)標準

10、、 規范及 有關 技術 文 件( 7) 圖紙(8) 工程 量 清單(9) 工程 報 價單或 預算 書合同履行中,發 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2 當合同文 件內容含 糊 不清 或不 相一 致時 ,在 不影 響工 程 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 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 不同意負 責監理的 工 程師 的解 釋時 ,按 本通 用條 款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 語 言文 字和 適用 法律 、標 準規 范3.1 語 言文 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 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 用兩種以上(

11、 含兩種)語 言文字時,漢 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 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 說明本合同。3.2 適 用法 律和 法規本合同 文件 適用 國家 的 法律 和行 政法 規。需 要明 示的 法律 、行政 法規, 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 適 用標 準、 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 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 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 范的名稱;沒 有 國家和行業標準、規 范的,約 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 范的名 稱 。發 包 人 應 按 專 用 條 款 約 定 的 時 間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一

12、 式 兩 分 約 定 的 標 準、規范。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 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 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 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 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 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 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 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 發包 人承擔。4. 圖 紙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 承包人提供 圖 紙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圖 紙 套 數 的 ,發 包 人 應 代 為 復 制 , 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 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 承擔,承包人在

13、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 紙轉給第 三 人 。工 程 質 量 保 修 期 滿 后 ,除 承 包 人 存 檔 需 要 的 圖 紙 外 , 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 工程師及有 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 工程 師5.1 實 行工 程監理的 ,發包人 應在 實施監理 前將委托 的監 理 單位名 稱、監理內容及 監理權限 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 稱工程師 ,其 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

14、發 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 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 程 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 合同中也 稱 工 程師 ,其 姓名 、職 務、職權 由發 包人 在專 用條 款 內寫 明 ,但 職 權 不 得 與 監 理 單 位 委 派 的 總 監 理 工 程 師 職 權 相 互 交 叉 。雙 方 職 權 發 生 交 叉 或 不 明 確 時 ,由 發 包 人 予 以 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 同 履 行 中 ,發 生 影 響 發 包 人 承 包 人 雙 方 權 利 或 義 務 的 事 件 時 ,負 責 監 理 的 工 程 師 應 依

15、 據 合 同 在 其 職 權 范 圍 內 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 按本通用條款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 責監理的工 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5.6 不 實 行 工 程 監 理 的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師 專 指 發 包 人 派 駐 施 工 場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其 具 體 職 權 由 發 包 人 在 專 用 條 款內寫明。6. 工程師 的委 派和 指令6.1 工 程師 可委派工 程師代表 ,行使 合同約定的自己的 職權 ,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 7

16、 天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 和 撤 回 通 知 發 包 人 。委 派 書 和 撤 回 通 知 作 為 本 合 同 附 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 件 ,與 工 程 師 發 出 的 函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承 包 人 對 工 程 師 代 表 向 其 發 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 將此函件提交工 程師,工 程師 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 師或 工程 師代 表 外,發 包人 派駐 工地 的其 他人 員均 無權 向 承包 人發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師的指令、通 知由其本人簽

17、字后,以 書面形式交給 項 目 經 理 ,項 目 經 理 在 回 執 上 簽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時 間 后 生 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 48 小 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 令應予執 行。 工 程 師 不 能 及 時 給 予 書 面 確 認 的 ,承 包 人 應 于 工 程 師 發 出口頭指令后 7 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 人提出確認要求后 48 小時內不 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 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時內向工程師 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 24 小時內作 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

18、的決定,并以書 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緊 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 雖有異議 ,但 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 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 追加合 同價 款和 給承 包 人造 成的 損失 由發 包人 承擔 ,延誤 的工 期 相應 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 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 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 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 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 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 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19、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 履行前任的義務。7. 項目經 理7.1 項目經理 的姓名、 職 務在 專用 條款 內寫 明。7.2 承包人依 據合同發 出 的通 知, 以書 面形 式由 項目 經理 簽 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 后生效。7.3 項目經理 按發包人 認 可的 施工 組織 設計 (施 工方 案) 和 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 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 工程、財 產安 全的 緊急 措施 ,并 在采 取措 施后 48 小 時內 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 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

20、應順延工期;責任在 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 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 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5 發包人可 以與承包 人 協商 ,建 議更 換其 認為 不稱 職的 項 目經理。8. 發包人 工作8.1 發包人按專 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 征用、拆 遷 補償 、平 整施 工場 地等 工作 ,使 施 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 留問題;(2)將施工所 需水、電 、 電訊 線路 從施 工場 地外 部接 至專 用 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

21、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 場地與城 鄉 公共 道路 的通 道, 以及 專用 條款 約 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 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 提供施工 場 地的 工程 地質 和地 下管 線資 料, 對 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 許可證及 其 他施 工所 需證 件、批 件和 臨時 用地、 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 ( 證 明 承 包 人 自 身 資 質 的 證 件 除 外 );(6)確定水準 點與座標 控 制點 ,以 書面 形式 交給 承包 人, 進 行現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 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 交底 ;(8)協調

22、處理 施工場地 周 圍地 下管 線和 鄰近 建筑 物、 構筑 物 ( 包 括 文 物 保 護 建 筑 )、古 樹 名 木 的 保 護 工 作 ,承 擔 有 關 費 用;( 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8.2 發包人可以將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 方在 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3 發包人未能 履行 8.1 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 包人造成損失的,發 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 延延 誤的工期。9. 承包人 工作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 以下工作 :( 1) 根 據發 包人 委托 ,在 其設 計資 質等 級 和業 務允

23、 許 的 范 圍 內 ,完 成 施 工 圖 設 計 或 與 工 程 配 套 的 設 計 , 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 用;( 2) 向 工程 師提 供年 、季 、月 度工 程進 度 計劃 及相 應 進度統計報表;( 3) 根 據工 程需 要, 提供 和維 修非 夜間 施 工使 用的 照 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 按 專用 條款 約定 的數 量和 要求 ,向 發 包人 提供 施 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 此發生的費用;( 5) 遵 守政 府有 關主 管部 門對 施工 場地 交 通、 施工 噪 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 定辦理有關

24、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 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 罰款除外;( 6 )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發 包 人 之 前 , 承 包 人 按 專 用 條 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 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 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 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 專用 條款 約定 做好 施工 場地 地下 管 線和 鄰近 建 筑 物 、構 筑 物( 包 括 文 物 保 護 建 筑 )、古 樹 名 木 的 保護工作;( 8) 保 證施 工場 地清 潔符 合環 境衛 生管 理 的有 關規 定,交工前清理現場

25、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 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 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 專用條款內約定。9.2 承 包人 未能 履行 9.1 款各 項義 務,造 成發包人 損失的, 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三、施工組 織設計和 工期10. 進 度 計劃10.1 承包人 應 按專 用條 款約 定的 日期 ,將施 工組 織設 計 和工 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 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 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 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 見的,視為同意。10.2 群體工 程 中單 位工 程分 期進 行施 工的 ,承包 人應 按 照發 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 單位

26、工程編制進度 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0.3 承包人 必 須按 工程 師確 認的 進度 計劃 組織 施工 ,接 受工 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 督。工 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 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 施 ,經 工 程 師 確 認 后 執 行 。因 承 包 人 的 原 因 導 致 實 際 進 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 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 同價款。11. 開工 及延 期開 工11.1 承包人 應 當按 照協 議書 約定 的開 工日 期開 工。承 包 人不 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天, 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

27、程 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 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 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 48 小時內 不 答復 ,視 為同 意承包人 要求,工 期相 應 順延 。工 程師 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 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1.2 因發包 人 原因 不能 按照 協議 書約 定的 開工 日期 開工,工 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 遲開工日期。發 包人 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2. 暫 停 施 工工程師 認為 確有 必要 暫 停施 工時 ,應當 以書 面形 式要 求承 包人 暫 停施 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

28、人應當按工 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 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 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 48 小時內 給予答 復 。工 程 師未 能在 規定 時間 內提 出 處理 意見 ,或收 到承 包 人復 工要求后 48 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 成停工 的 ,由 發 包人 承擔 所發 生的 追加 合 同價 款,賠 償承 包人 由 此造 成的損失,相 應順延工期;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 承包人承擔 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3. 工 期 延 誤13.1 因以下 原 因造 成工 期延 誤, 經工 程師 確認 工期 相應順 延;(1)發包

29、 人 未能按 專用 條款 的 約定提供 圖紙及開 工條 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至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 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設計 變 更和工 程量 增加 ;(5)一周 內 非承包 人原 因停 水 、停電 、停氣 造成 停 工累 計超過 8 小時;(6)不可 抗 力;(7)專用 條 款中約 定或 工程 師 同意順延 的其他情 況。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就延誤的工 期以 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 到報告后 14 天 內 予 以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確 認 也 不

30、 提 出 修 改 意 見 ,視 為同意順延工期14. 工 程 竣 工14.1 承包人 必 須按 照協 議書 約定 的竣 工日 期或 工程 師同意 順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 人 原因 不能 按照 協議 書約 定的 竣工 日期 或工程 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3 施工中 發 包人 如需 提前 竣工 ,雙方 協商 一致 后應 簽 訂提 前竣工協議,作 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 前竣工協議應 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 包人 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 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 檢驗15. 工 程 質 量15.1 工程質 量 應當 達

31、到 協議 書約 定的 質量 標準 ,質量 標 準的 評定以國家 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 承包 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 包人承擔違 約責任。15.2 雙方對 工 程質 量有 爭議 ,由雙 方同 意的 工程 質量 檢 測機 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16. 檢 查 和返 工16.1 承包人 應 認真 按照 標準 、規范 和設 計圖 紙要 求以 及 工程 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 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 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 程師一經發現,應 要 求 承 包

32、 人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承 包 人 應 按 工 程 師 的 要 求 拆除和重新施工,直 到符合約定標準。因 承包人原因達 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 工期不予順延。16.3 工程師 的 檢查 檢驗 不應 影響 施工 正常 進行 。如影 響 施工 正常進行,檢 查檢驗不合格時,影 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 承 包 人 承 擔 。除 此 之 外 影 響 正 常 施 工 的 追 加 合 同 價 款 由 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16.4 因工程 師 指令 失誤 或其 他非 承包 人原 因發 生的 追加合 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17. 隱 蔽 工程 和中 間驗 收17.1

33、工 程 具 備 隱 蔽 條 件 或 達 到 專 用 條 款 約 定 的 中 間 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 小時以書面 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 中間驗收的內容、驗 收時間和地點。承 包人準備驗收記 錄 ,驗 收 合 格 ,工 程 師 在 驗 收 記 錄 上 簽 字 后 ,承 包 人 可 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 收不合格,承 包人在工程師限 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7.2 工 程師 不能 按時 進行 驗收 ,應在 驗收 前 24 小時以 書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 延 期 不 能 超 過 48 小時。工 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

34、出延 期要求,不 進行驗 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7.3 經 工程 師驗 收, 工程 質量 符合 標準 、規 范 和設計 圖 紙 等 要 求 , 驗 收 24 小 時 后 , 工 程 師 不 在 驗 收 記 錄 上簽字,視 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 錄,承 包人可進行 隱蔽或繼續施工。18. 重 新 檢 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 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 或修復。檢 驗 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 并相應順延工期。檢 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 期不 予順延。1

35、9. 工 程 試 車19.1 雙方約 定 需要 試車 的,試 車內 容應 與承 包人 承包 的 安裝 范圍相一致。19.2 設備安 裝 工程 具備 單機 無負 荷試 車條 件,承 包人 組 織試 車,并在試車前 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 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 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 工程師在試 車記錄上簽字。19.3 工程師 不 能按 時參 加試 車, 須在 開始 試車 前 24 小時 以 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 時 。工程 師未 能按 以上 時間 提 出延 期要 求,不 參加 試車 , 應承認試車

36、記錄。19.4 設備安 裝 工程 具備 無負 荷聯 動試 車條 件,發 包人 組 織試 車,并在試車前 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 包括試車內容、時 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 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 車合格,雙 方在試車記錄上簽 字。19.5 雙方責 任(1)由于 設 計原因 試車 達不 到 驗收要求 ,發 包人 應 要求 設計 單 位修改 設計 ,承包 人按 修改 后的 設計 重 新安 裝。發包人承 擔修 改設 計、拆除及 重新 安裝 的 全部 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2)由于 設備制造 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 采購 一 方負責 重新 購置 或 修理,

37、承 包人 負責 拆 除和 重新 安 裝 。設 備由 承包 人采 購的 ,由承 包人 承 擔修 理或 重 新購置 、拆除及 重新 安裝 的費 用,工期 不予 順 延 ;設 備 由 發 包 人 采 購 的 ,發 包 人 承 擔 上 述 各 項 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3)由于 承 包人施 工原 因試 車 達不到驗 收要求,承 包人 按工 程 師要求 重新 安裝 和 試車,并 承擔 重新 安 裝和 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4)試車 費 用除已 包括 在合 同 價款之內 或專用條 款另 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 師 在試車 合格 后不 在 試車記錄 上簽字,試 車結 束 24 小

38、 時 后 , 視 為 工 程 師 已 經 認 可 試 車 記 錄 , 承 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19.6 投料試 車 應在 工程 竣工 驗收 后由 發包 人負 責,如 發 包人 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 征 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五、安全施 工20. 安 全 施工 與檢 查20.1 承包人 應 遵守 工程 建設 安全 生產 有關 管理 規定 ,嚴 格按 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 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 實施的監督檢查,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 除事故 隱 患 。由 于 承 包 人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責 任 和 因 此 發生

39、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0.2 發包人 應 對其 在施 工場 地的 工作 人員 進行 安全 教育,并 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 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 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 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 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21. 安 全 防 護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 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 間 、易 燃 易 爆 地 段 以 及 臨 街 交 通 要 道 附 近 施 工 時 ,施 工 開始前應向 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 工程師認可后 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1.2 實施爆 破 作業 ,在 放射 、毒 害性 環境 中施 工( 含儲存 、 運輸、使用)及使用

40、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 人應在施工前 14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 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 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 安全防護措施費用。22. 事 故 處 理22.1 發生重 大 傷亡 及其 他安 全事 故,承 包人 應按 有關 規 定立 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 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 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2.2 發包人 承 包人 對事 故責 任有 爭議 時,應 按政 府有 關 部門 的認定處理。六、合同價 款與支付23. 合 同 價款 及調 整23.1 招標工 程 的合 同價 款由 發包 人承 包人 依據 中標 通知書 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

4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 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23.2 合同價 款 在協 議書 內約 定后 ,任 何一 方不 得擅 自改變 。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 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 定采用其中一種:(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 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 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 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 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 成 本加酬金 合 同。 合同 價款 包括 成本 和酬 金兩 部 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

42、的計 算方法。23.3 可調價 格 合同 中合 同價 款的 調整 因素 包括 :( 1 ) 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 工 程造 價管 理部 門公 布的 價格 調整 ;( 3) 一 周內 非承 包人 原因 停水 、停 電、 停 氣造 成的 停 工累計超過 8 小時;( 4 ) 雙 方 約 定 的 其 他 因 素 。23.4 承包人應當在 23.3 款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將調整原 因、金 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 程師確認調整金額 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 工程款同期支付,工 程師收到 承 包 人 通 知 后 14 天 內 不 予 確 認 也 不 提 出 修 改

43、 意 見 , 視 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24. 工程預付 款實行工 程預 付款 的,雙方 應當 在專 用條 款內 約定 發包 人向 承包 人 預付 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 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 扣回。預 付時 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 約定預付時間 7 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 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發包人 應從約 定應 付之 日起 向 承包 人支 付應 付款 的貸 款利 息,并 承擔 違 約責 任。25. 工 程 量的 確認25.1 承包人 應 按專 用條 款約 定的 時間 ,向工 程師 提

44、交 已 完工 程質量的報 告。工 程師接到報告后 7 天內按設計圖紙核 實已完工程量( 以下稱計量),并 在計量前 24 小時通知 承 包 人 ,承 包 認 為 計 量 提 供 便 利 條 件 并 派 人 參 加 。承 包 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 量結果有效,作 為工程價 款支付的依據。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 7 天內 未進行計量,從第 8 天 起 ,承 包 人 報 告 中 開 列 的 工 程 量 即 視 為 被 確 認 ,作 為 工 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 致使承包人 未能參加計量,計 量結果無效。25.3 對承包 人 超出 設計 圖紙 范圍 和因 承

45、包 人原 因造 成返工 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6. 工 程 款( 進度 款) 支付 。26.1 在確認 計 量結 果后 14 天 內, 發包 人應 向承 包人 支付 工 程款(進度 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 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26.2 本通用條款第 23 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 31 條工程 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 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26.3 發包人 超 過約 定的 支付 時間 不支 付工 程款 (進 度款), 承 包 人 可 向 發 包 人 發 出 要 求 付 款 的 通 知 ,發 包 人 收 到 承 包 人 通 知

46、 后 仍 不 能 按 要 求 付 款 ,可 與 承 包 人 協 商 簽 訂 延 期付款協議,經 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 議應明確 延 期 支 付 的 時 間 和 從 計 量 結 果 確 認 后 第 15 天 起 計 算 應 付款的貸款利息。26.4 發包人 不 按合 同約 定支 付工 程款 (進 度款 ), 雙 方又 未 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 致施工無法進行,承 包人可停止 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材料設 備供應27. 發 包 人供 應材 料設 備27.1 實行發 包 人供 應材 料設 備的 ,雙方 應當 約定 發包 人 供應 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 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覽表

47、 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 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27.2 發包人 按 一覽 表約 定的 內容 提供 材料 設備 ,并向 承 包人 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 其質量負責。發 包人在所供材料 設 備 到 貨 前 24 小 時 ,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由 承 包 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27.3 發包人 供 應的 材料 設備 ,承包 人派 人參 加清 點后 果 由承 包人妥善保管,發 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 承包人原 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 未通 知承 包人 清 點承 包人 不負 責材 料設 備的 保管 ,丟失 損 壞由 發

48、包人負責。27.4 發包人 供 應的 材料 設備 與一 覽表 不符 時,發 包人 承 擔有 關 責 任 。發 包 人 應 承 擔 責 任 的 具 體 內 容 ,雙 方 根 據 下 列 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1)材料 設 備單價 與一 覽表 不 符,由發 包人 承擔 所 有價 差;(2)材料設備的品 種、規格、型 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 不符 ,承 包人 可拒 絕接 收保 管,由發包 人運 出 施工 場地并重新采購;(3)發包 人 供應的 材料 規格 、型號與 一覽 表不 符,經發 包人 同 意 ,承 包人 可代 為調 劑串 換,由發包 人 承擔 相應費用;(4)到貨 地 點與一 監覽 表不 符

49、 ,由 發包 人負 責運 至 一覽 表指定地點:(5)供應 數 量少于 一覽 表約 定 的數量時 ,由發包 人補 齊,多 于 一覽 表約 定數 量時 ,發包 人負 責將 多 出部 分運出施工場地;(6)到貨 時 間早于 一覽 表約 定 時間,由 發包 人承 擔 因此 發生的保管費用;到 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 時間 ,發 包人 賠償 由此 造成 的承 包人 損失 ,造成工 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27.5 發包人 供 應的 材料 設備 使用 前,由 承包 人負 責檢 驗 或試 驗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使 用 ,檢 驗 或 試 驗 費 用 由 發 包 人 承 擔 。27.6 發包人 供

50、 應材 料設 備的 結算 方法 ,雙方 在專 用條 款 內約 定。28. 承 包 人 采 購 材 料 設 備28.1 承 包 人 負 責 采 購 材 料 設 備 的 ,應 按 照 專 用 條 款 約 定 及 設 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 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 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 24 小時通知 工程師清點。28.2 承包人 采 購的 材料 設備 與設 計或 標準 要求 不符 時,承包 應按工程師 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 新采購符合要 求 的 產 品 ,承 擔 由 此 發 生 的 費 用 ,由 此 延 誤 的 工 期 不 予 順延。28.3 承包人 采 購的 材料 設備

51、 在使 用前 ,承包 人應 按工 程 師的 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檢 驗或試驗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8.4 工程師 發 現承 包人 采購 并使 用不 符合 設計 或標 準要求 的材料設備時,應 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 除或重新 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5 承包人 需 要使 用代 用材 料時 ,應經 工程 師認 可后 才 能使 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28.6 由承包 人 采購 的材 料設 備,發 包人 不得 指定 生產 廠 或供 應商。八、工程變 更29. 工 程 設計 變更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

52、 14 天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承 包 人 發 出 變 更 通 知 。變 更 超 過 原 設 計 標 準 或 批 準 的 建 設 規 模 時 ,發 包 人 應 報 規 劃 管 理 部 門 和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重 新 審 查 批 準 ,并 由 原 設 計 單 位 提 供 變 更 的 相 應 圖 紙 和 說 明 。承 包 人 按 照 工 程 師 發 出 的 變 更 通 知 及 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 工 程有關 部分 的標 高 、基線、 位置和尺 寸;(2)增減 合 同中約 定的 工程 量 ;(3)改變 有 關工程 的施 工時 間 和順序;(4)其他 有 關工程 變更

53、 需要 的 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 包人承擔 ,延 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9.2 施工中 承 包人 不得 對原 工程 設計 進行 變更 。因承 包 人擅 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 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9.3 承包人 在 施工 中提 出的 合理 化建 議涉 及到 對設 計圖紙 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 備的換用,須 經工 程 師 同 意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更 改 或 換 用 時 ,承 包 人 承 擔 由 此發生的費用,并 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 誤的工期 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 發

54、生的費用和獲 得的收益 ,發 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30. 其 他 變 更合同履 行中 發包 人要 求 變更 工程 質量 標準 及發 生其 他實 質性 變更,由 雙方協商解決。31. 確 定 變更 價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 14 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 的報告,經 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 更合同價款 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 中 已有適 用于 變更 工 程的價格 ,按 合同 已 有的 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 中 只有類 似于 變更 工 程的價格 ,可 以參 照 類似 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 中 沒有適 用或 類似 于 變更工程 的價格,由 承包 人提出適

55、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 14 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 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 14 天內予以 確 認 ,工 程 師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確 認 時 ,自 變 更 工 程 價 款 報 告送達之日起 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 款第 37 條 關于 爭議 的約 定處 理。31.5 工程師 確 認增 加的 工程 變更 價款 作為 追加 合同 價款,與 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 人 自身 原因 導致 的工 程

56、變 更,承 包人 無權 要 求追 加合同價款。九、竣工驗 收與結算32. 竣 工 驗 收32.1 工程具 備 竣工 驗收 條件 ,承包 人按 國家 工程 竣工 驗 收有 關規定,向 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 當在專用條款內約 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 28 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 收 ,并 在 驗 收 后 14 天 內 給 予 認 可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見 。 承 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 28 天內不組 織驗收,或驗收后 14 天內不提出修改意

57、見,視為竣工 驗收報告已被認可。32.4 工程竣 工 驗收 通過 ,承包 人送 交竣 工驗 收報 告的 日 期為 實際竣工日 期。工 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 的 ,實 際 竣 工 日 期 為 承 包 人 修 改 后 提 請 發 包 人 驗 收 的 日 期。32.5 發包人 收 到承 包人 竣工 驗收 報告 后 28 天內 不組 織驗 收 , 從 第 29 天 起 承 擔 工 程 保 管 及 一 切 意 外 責 任 。32.6 中間交 工 工程 的范 圍和 竣工 時間 ,雙方 在專 用條 款 內約 定,其驗收 程序按本通用條款 32.1 款至 32.4 款辦理。32.7 因特殊 原 因,發 包人 要求 部分 單位 工程 或工 程部 位 甩項 竣工的,雙 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 確雙方責任和 工程價款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 經 竣工 驗收 或竣 工驗 收未 通過 的,發 包人 不 得使 用 。發 包 人 強 行 使 用 時 ,由 此 發 生 的 質 量 問 題 及 其 他 問 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33. 竣 工 結 算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 28 天內,承包人向 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 方按照 協議書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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