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三十條解讀及重要意義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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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慈善法第三十條解讀及重要意義慈善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 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 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 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一、解讀一方有難,八方支援,面對災害時守望相助是中華民族 的優良傳統美德。為了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 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引導慈善組織更好地開展募捐和 救助,本條對發生突發事件時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引導慈善 組織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作了專門規定。(一)實施條件根據本條規定,政府建立協調機制的條件有兩條:一是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 件”,二是“需要迅速開展救助

2、”。換言之,在滿足這兩個條 件時,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開展相關協調工作。關于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 發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規定,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 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 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分為特別 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 院或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本法沒有“社會安全事件”的 表述,主要是考慮到社會安全事件情況比較復雜,也比較危 險,主要依靠政府加以處置。本法中的“重大”突發事

3、件, 應該包含特別重大和重大兩級內容,即特別重大、重大自然 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關于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由于各種災害事件大都具有突 發性,往往導致受災人員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需要在 緊急搜救、醫療、防疫、住所、食物、飲用水、衣被等方面 及時給予救助和幫扶,以最大限度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害及影 響。(二)實施內容根據本法規定,當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 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有關人民政府 在啟動預案、采取各種應急處置措施的同時,在慈善活動領 域應當做好以下三件事:一是建立協調機制,二是提供需求 信息,三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關于建立協調機制。突發事

4、件的預防、處置需要政府、 社會、市場多方共同參與、協同應對,形成工作合力,因此 有必要建立社會、市場力量參與救助的協調機制。有關人民 政府建立協調機制應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履行統一指揮、綜 合協調職責。通過建立協調服務平臺和信息平臺,制定協調 工作制度和規則,暢通有關各方聯系溝通渠道,加強政府部 門之間,以及政府與社會、市場等參與主體之間的協調協作, 促進信息共享、資源對接、行動有序協同,提升突發事件救 助效率和水平。關于提供需求信息。 發生突發事件的地區需要的食品、 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方面的物資以 及醫療衛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需求信息等,應當及時向社會 發布,引導社會組織、

5、企事業單位、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 社會力量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務。關于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流、資金、技 術支持和捐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八條 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 進行捐贈。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 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鼓勵和 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志愿服務等活動。 近年來,社會力量積極參與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救助工 作,弘揚“一方有

6、難、八方支援”的團結互助精神,作為政 府力量的有力補充,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協調機制、月艮 務平臺尚不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信息不對 稱、協調不到位、活動不規范等一些不足,導致捐贈物資供 需不匹配、非專業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無序等問題,影響了工 作整體效率。因此,本條將“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 活動”作為一項政府的義務加以規定,目的就是要強調發揮 政府引導作用,提高社會力量參與的規范性和協調性,使得 募捐和救助活動更加科學、有序、高效。二、重要意義第一,支持慈善組織以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的方式參與突發 事件救助。本法以法律條文的方式允許慈善組織參與到重大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救助工作中, 一方面,慈善組織可以充分發揮在應急救助中精細化、差異 化和個性化方面的特長,成為政府力量的有益助力;另一方 面,有利于鼓勵引導慈善組織不斷提高專業技能、拓展業務 范圍、提升工作水平,促進慈善事業的整體發展。第二,明確政府在協調引導慈善組織參與重大突發事件救助 中的責任。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條規定,自然災害救 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 民自救的原則。政府在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救助工作中居于 主導地位,也最有能力掌握全面信息。 由政府建立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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