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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村民自治條例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村民自治條例總則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快公民社會建設步伐,大力推進城 鄉統籌,創新農村治理結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聯系本村實際,由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第三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無論是干部、黨員,還是普通群眾,章程面前 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第一章村級組織第一節村黨組織第四條 村黨組織是村級組織的領導核心,領導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領導,要充分發揮 在班子建設培養選拔、重大問題

2、決策管理、經濟發展引導推動、人才隊伍培養教育、社會 組織管理指導監督、產權制度改革組織領導等作用。第五條 村黨組織的主要職責:負責全村工作的牽頭抓總和統籌協調;抓好黨員隊伍的 教育管理和黨員發展工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村民自治;領導村級民主監事會開展 工作;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經營活動;主持村級組織聯席會議等。第六條 村級黨組織換屆選舉實行公推直選,在公推直選中,應充分發動群眾廣泛參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具體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公推直選試 行辦法執行。黨組織書記的罷免按鄲縣村(社區)黨組織書記罷免暫行辦法規定的 程序進行。第七條 依據本村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和黨員從業特

3、點,創新黨組織設置,增強村級黨 組織的覆蓋面和統籌能力。第八條 村黨組織應加強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發展工作;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突出黨員 主體地位,調動黨員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熱情;根據黨員活 動規律和特點,創新活動載體,充分充分發揮其優勢和作用。第二節村民委員會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組織。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下設公共衛生、治安保衛、民事調解委員會等組織機構。根據工 作需要,也可設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組織機構和成員負責人應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 過。第十二條主要職責

4、:1、教育、組織村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2、對本村的重大事項,及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為村民代表會議或村級組織聯席會議提 供決策依據。3、負責執行和落實村民會議、戶代表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4、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5、負責推動全村民主政治、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精神文明等建設,領導公共服務組 織,辦好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第十三條工作制度:1、學習制度。堅持每月集中學習制度,每月確定半天為學習日,山黨組織統一組織。2、會議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召開一次匯報會,年終召開一次總 結會,工作需要時可隨時召開。3、分工負責制度。村

5、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圍繞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標要具體分工,明確 責任,定期總結,年終考核。4、村務公開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開的村務都要公開,主要涉及上級的政策規定、本 村的公共事務、財務收支、村民上交、收交管理、優撫政策、宅基地報批、計劃生育等村 民關心的重大問題。第三節村民小組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委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 會聯系村民的橋梁和紐帶。第十五條 村下設若干村民小組,選舉產生村民小組長1名。第十六條村民小組長的主要職責: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2、認真貫徹村委會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成各項任務。3

6、、發動和組織村民發展一、二、三產業經濟,致富增收。4、負責召集村民小組會議,組織村民學習,經常向村委會反映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5、模范遵守村規民約和各項規章制度。第四節民主監事會第十七條 民主監事會是由村民民主選舉的群眾性民主監督組織。第十八條 民主監事會受鎮黨委和村黨組織雙重領導,對村民代表會議負責。鎮黨委對 民主監事會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領導和組織建設上的指導;村黨組織負責指導民主監事會 制定工作計劃,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保障服務。第十九條 民主監事會成員經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成員57人,設監事會主席1 人,也可設輪值主席。下設紀檢監查組、民主理財組、“四務”公開組、服務考評組等若 干組。

7、民主監事會實行義務制。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民主監事會列席村(社區)黨組織會議、村(居)民委員會會議、 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會議召開前應提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事項告知民主監 事會主席,并通知相關的監事會成員列席。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涉及的大額資金開支計劃,應當事前征求監事會意見,經監事 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按財務管理制度辦理。村(社區)財務賬目的公開,須經監事會審核 簽字后,方可統一向村(居)民公布。村務公開欄應有監事會成員的簽名。第二十二條 民主監事會應接受群眾的社會評價,大多數村民認為其成員不稱職的、有 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提出罷免請求的,其罷免辦法和程序可參照村民委員 會

8、組織法有關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規定進行。第二十三條 民主監事會實行集體監督權,各成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進行監督活動。民主 監事會實行“一事一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第五節公共服務組織第二十四條 村級公共服務組織是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向下延伸的綜合性便民服務平臺, 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同時接受縣、鎮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第二十五條 村級公共服務組織主要包括政務服務、公共衛生、群眾文化、司法警務等 組織。第二十六條 應建立村級便民服務站,勞動就業、信息服務、信訪代理、遠程教育、公 共衛生、社會治安、涉農審批和惠民幫扶等內容都應納入服務站,形成綜合性服務功能。 第二十七條 村級公共服務組織

9、的工作人員可由村委會干部和由“一村一大”擔任,也 可根據工作需要,由村民委員會向社會招聘。第二十八條 村級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建立“一人接件、全程代理、限時辦結”制度,實 行服務公開制度、坐值班制度,做到進一道門、找一個人、辦一切事。第六節集體經濟組織第二十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群眾自愿參與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風險共擔、利益共 享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第三十條 現有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快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施股份制改造,做 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 事會成員必須依法產生,自覺接受監督。第三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要共同致力于為推動集體經濟發展、帶

10、動群眾致富、維護群 眾利益作出貢獻。村級其他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越位取代經濟組織 的自主經營權。第七節群團組織第三十二條 群團組織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的群眾性自治服務組織。第三十三條 婦聯、團支部、老年協會等組織要按照各自章程,選好配強負責人,也可 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第三十四條 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要大力支持群團組織開展工作,鼓勵村民、社會組 織采取領辦、聯辦等方式發展社會化服務組織。第二章民主決策機構第一節村民會議第三十五條 村民會議是全村重要事務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村民組成。第三十六條 村民會議的主要職責:選舉村民委員會;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 民約;罷免村民

11、委員會成員;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涉及全村群眾利 益的重大規劃和決策;選舉民主監事會等。第三十七條 村民會議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按期召開,因工作需要或部分村民提議,經 村級組織聯席會議同意,也可不定期召開。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實到人數達村民 總數的50%方可開會,對重大事項的決策須50%及以上村民表決通過。第三十八條 經村民會議授權,村級重大問題的決策可由戶代表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行 使決策權。第二節戶代表會議第三十九條 戶代表會議是全村重大村務的決策機構,由本村每戶推選1名代表組成。第四十條 受村民代表會議委托,戶代表會議的主要職責:推選村民代表;實行“一事 一議”制,討論

12、決定涉及本村群眾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項;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提交戶代表 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等。第四十一條 戶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持,可定期召開,也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實到戶代表達到50%以上方可開會,對重大事項的決策須50%及以上戶代表表決通過。第三節村民代表會議第四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性決策機構,由全體村民代表組 成,經村民會議委托,對村級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第四十三條 每5 15戶推選產生1名村民代表,全村村民代表總數不得低于50名。村 民代表須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能力,決策中能真實代表絕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村民代 表會議設主席團,成員3 5人,設主席1人,主席由村民

13、代表選舉產生,成員實行輪值 制。第四十四條 村民代表的選舉時間與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同步。村民代表實行任期制, 任期三年。第四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定期召開兩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村級組織聯席會 議決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經村級組織聯席會議同意,也可召開。會議山村 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主持。第四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責: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 建議;對涉及村級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村民代表認為應提交會議討論的重 大事項,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建議或方案;制定或 修改各項工作制度;開展社會評價工作等。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四十七

14、條 民主決策制度。村級組織和村民代表認為應提交“三會”(村民大會、戶 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程序提交討論。提交討論前村“兩委” 應制定相應方案。對于村級重大事項應提交而未提交“三會”討論通過村級組織擅自作出 的決議決定,“三會”有權行使否決權。“三會”決策實行無記名表決,決策一旦作出, 應責成相關村級組織負責貫徹執行。第四十八條 決策落實制度。凡經“三會”討論通過的決議決定,各村級組織和全體村 民都必應自覺遵守。若違反規定和程序或執行中因主觀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應 責任。對“三會”決議決定拒不執行的村級組織成員和村民,應予以適當處罰。責任追究 和處罰辦法另行制定。

15、第四十九條 村級組織聯席會議制度。村級組織聯席會是村級組織牽頭、聯系、協商的 組織機構。其主要議題是聽取村級組織工作匯報并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討論工作中的新情 況新問題以及重大決策執行中解決問題的辦法、對提交“三會”討論的事項提出具體方 案、對村級組織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等。聯席會議由村級黨組織主持,經村黨組織、村級 組織或其他組織提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組織召開。第五十條 財務公開制度。堅持每季度公開,以村務公開欄為主要載體,也可召開財務 公開發布會等形式,擴大群眾知曉面。財務公開須經民主監事會授權的理財小組審核后方 可進行。村級組織或村民對財務公開有異議的,可向村級黨組織、民主監事會反映,相關 組織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第五十一條 民主監督制度。凡要求公開的重大問題、信息、決策、項目等必須向群眾 公開,落實群眾知情權。村級組織應自覺接受監督,在重大問題決策、討論審議、執行決 議等過程中,須邀請民主監事會參與,否則,監事會有權向上級組織和決策機構提出否決 建議。民主監事會的監督情況,也應定期向群眾公開。第五十二條 社會評價制度。社會評價是群眾廣泛參與的民主監督活動。評價主體為黨 員代表、村民代表、村級組織代表以及普通群眾代表,也可邀請其他組織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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