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賠償責任怎樣確定_第1頁
本案賠償責任怎樣確定_第2頁
本案賠償責任怎樣確定_第3頁
本案賠償責任怎樣確定_第4頁
本案賠償責任怎樣確定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本案賠償責任怎樣確定作者:李凱【案情簡介】2011年4月,被告陳某修建房屋,將工程以包工不包料(102元/m2)的方式承包給被告奉某,在被告陳某的建議下,被告奉某又將該工程中的木活(14元/itf)分包給被告劉某。被告劉某后雇請原告甲以每天100元的工資為其支木,并由劉某提供勞動工具。該案受理后,經查明,被告奉某與乙存在合伙關系,故依法追加乙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原告甲與被告奉某、乙、劉某均未取得相應建筑資質。2011年4月28日,原告甲在從事雇傭工作中,從2樓摔下,當場昏迷。事故發生后,被告陳某與被告劉某及時將原告送往鎮衛生院搶救,后因傷勢較重,經鎮衛生院同意,次日轉入長樂鎮龍世海骨科醫

2、院繼續接受治療,并被診斷為頭部外傷、腰部軟組織挫傷、腰4腰5壓縮性骨折?2011年5月21日好轉出院,但未治愈。后在鎮文峰村衛生站進行針灸理療,仍未治愈。原告在未能徹底治愈的情況下,于2011年11月29日到廣東省佛山市中醫院繼續治療,入院診斷為:腰4椎體1前滑脫、腰5椎體壓縮性骨折。進行了腰4椎體前滑脫切開減壓、復位、內固定+植骨術治療,于2011年12月14日出院,住院16天,用去醫療費43489.27元、租床費60元、腰椎矯形器2000元,共計45549.27元。2012年4月11日原告甲經南充通正司法鑒定中心法醫臨床司法鑒定,其腰4椎體1度前滑脫,腰5椎體壓縮性骨折,行腰4、5椎體復位

3、內固定術后,綜合評定為捌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9500元。第一次開庭審理后,四被告共同申請對原告甲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2012年9月6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作出被鑒定人甲的傷殘等級屬于X(10)級殘的鑒定結論。第二次開庭審理后,四被告共同申請對原告甲在廣東省佛山市中醫院產生的醫療費是否與其受傷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對其醫療費中有多少用于治療此次受傷進行鑒定。2012年12月10日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對此如下鑒定意見:1、傷員甲受傷致腰椎骨折與本次住院存在直接因果關系;2、傷員甲此次門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是合理的,都是腰椎骨折手術治療的相關費用。2011年6月13日,原告甲與被告

4、陳某達成了書面協議,雙方約定被告陳某一次性給付原告甲生活費、誤工費、續醫費3500元正。賠償原告的3500元和原告在鎮文峰村衛生站、長樂鎮龍世海骨科診所、川北醫學院的醫療費用均由被告陳某、劉某、奉某均攤。被告奉某、乙共同承擔了其分攤的費用。原告甲有兩兄弟,現有一被扶養人其父鄧瑞前,生于1950年4月10日。【分岐】第一種觀點認為:1、原告甲與被告陳某簽訂的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2、被告陳某與被告奉某、乙、劉某、甲為雇傭關系;3、原告甲在佛山市中醫院的治療費用不予認定。第二種觀點認為:1、原告甲與被告陳某簽訂的協議書因顯失公平而可撤銷;2、被告陳某與被告奉某、乙是工程承攬關系;被告奉某、乙與被告劉

5、某是工程轉包關系;被告劉某與原告甲為雇傭關系;3、原告甲在佛山市中醫院治療費用應予認定。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如下:錨點關于本案第一個焦點即原告甲與被告陳某簽訂的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筆者認為:就本案而言,在簽訂協議時,治療并沒有終結,對后續的治療費用約定的賠償數額遠少于實際產生的治療費用,且憑受害人甲的醫學常識在簽訂協議時,無法預料到以后會構成殘疾及花去巨額治療費的后果,因此該協議在訂立時因不能預見其最終實際醫療費及殘疾后果而顯失公平,對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本案第二個焦點即本案的法律關系及賠償責任怎樣確定的問題,筆者認為:被告陳某與被告奉某、

6、乙是工程承攬關系,被告陳某作為定作人,明知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奉某、乙與被告劉某是工程轉包關系,被告奉某、乙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同樣不具有施工資質的被告劉某,導致被告劉某組織施工時發生事故,被告奉某、乙作為轉包人應與被告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劉某與原告甲為雇傭關系,原告甲是在完成雇主被告劉某交付的工作中受傷,被告劉某作為雇主應承擔較多的賠償責任;原告甲作為雇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是憲法賦予其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因雇主有無資質而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

7、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無證據證實原告甲作為提供勞務一方在完成劉某所交付的工作中存在過錯。因此,原告甲不承擔責任。對于各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根據以上分析,認定被告陳某承擔20%被告奉某與乙共同承擔30%劉某承擔50%勺賠償責任為宜。其理由分述如下: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劉某應賠償原告甲的受傷經濟損失。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

8、,被告陳某作為發包人將新建房屋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被告奉某,被告奉某、乙又將該工程中的木活分包給同樣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被告劉某。故被告陳某、奉某、乙應當與被告劉某對原告甲的受傷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陳某與被告奉某、乙口頭約定包工不包料,做工工具由被告奉某、乙提供,被告陳某只享受工作成果、給付工作報酬,因此,被告陳某與被告奉某、乙、劉某之間系承攬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9、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陳某修建的為二層樓的房屋,應當將其施工工程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建,而被告陳某、奉某、乙均未取得相應的施工資格,被告陳某對承攬人的選任存在過錯,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告陳某應承擔選任過失責任。關于本案第三個焦點即原告甲在佛山市中醫院治療費用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川求實鑒2012臨書鑒字4923號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作出了原告甲受傷致腰椎骨折與在佛山市中醫院住院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和甲此次門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是合理的

10、,都是腰椎骨折手術治療的相關費用的鑒定意見。因此,對原告甲在佛山市中醫院治療費用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各項金額,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法計算如下:1、醫療費。依照原告提交的有效票據,認定原告的醫療費為45549.27元(含租床費60元、腰椎矯形器2000元)。2、錨點:“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

11、作相應調整。”本案中,受訴法院即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即2011年四川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128.6元,原告系農村居民,因此,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計算為6128.6元X20年X傷殘系數0.1=12257.2元。3、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自然人因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被告沒有對原告實施非法侵害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4、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本案中,原告受

12、傷至定殘日前一天共計347天,現原告請求按50元每天計算誤工費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認可,即原告的誤工費應計算為50元/天X347天=17350元。5、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所需護理人員人數及護理時限,也未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根據原告的受傷情況,認定原告需護理人員1人,護理時限為40天,護理費按每天70元計算為宜,即70元/天X40天=280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蓬安縣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進行計算,即30元/天X40天=1200元。7、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考慮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實際情況,產生交通費的必然性,酌定原告的交通費為300元。8、營養費。最

13、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原告主張營養費2000元,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支持。9、鑒定費。根據原告提供的鑒定費票據,在南充通正司法鑒定中心由原告支付鑒定費為1500元,在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由四被告支付鑒定費為2090元,在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由四被告支付鑒定費為3530元。10、續醫費。南充通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續醫費為9500元,對此予以認可。11、被扶養人生活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14、,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本案中,原告之父鄧瑞前,現年63歲,有二子,上一年度即2011年度四川省農村居民人均

15、年生活消費支出4675.5元,故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計算為:4675.5元X20年X0.1+2=4675.5元。以上賠償項目(不含鑒定費)費用共計93631.97元。被告陳某承擔20%P18726.39元,被告奉某、乙承擔30嗨P28089.59元,被告劉某承擔50嗨P46815.99元。綜上,蓬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