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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十大法定制度為了根除我國建筑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難題, 國務院根據多年來治 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驗頒發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該條 例規定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多項制度。 本文依據條例梳 理出十項制度與關心條例實施的人士進行討論。為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國務院辦公廳早在 2016 年 1 月 17 日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 意見(國辦發 20161 號),該通知要求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 為、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推進企業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的要求。 2019

2、年 12 月 30 日國務院頒布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下稱“支付條例”), 支付條例 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 人工 費用的專戶制度、人工費用的分賬管理制度、現場維權公示制度、工 資支付監控預警制度、 工資支付代發代償制度、 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治理拖欠聯合懲戒制度、 地方政府預防拖欠目標責任制度等多項制度。 這些制度將對建設單位、 工程總包單位、 分包單位簽署及履行總分包 合同產生巨大影響。一、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 勞動用工實名制是指企業以被招聘人員的真實身份信息對其進 行管理,以方便政府對被招聘人員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進 行監管。準確認定勞動者的身份是規

3、范工資支付的前提, 因為要保證 工資直接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就必須搞清楚勞動者的個人信息, 包括 基本信息(身份、文化程度、工種、技能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和 從業信息(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 等。為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國辦發 20161 號文要 求“在工程建設領域, 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 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 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 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 。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更進一步的規定“未 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

4、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這些法規和政策對規范施工單位 規范使用農民工、 加強對農民工管理以及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 放起到保障作用。否則,若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 工實名制管理,根據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 5 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 質證書等處罰。二、人工費分賬管理制度 所謂人工費分賬管理制度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工程承 包合同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勞務費)分解,而將被分解出的這部分 人

5、工費按施工合同約定的進度支付至專用賬戶中, 再由施工單位用于 按月從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制度。 為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 相分離,國辦發 20161 號文要求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 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根據支付條例 ,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簽訂總包合同及總包人 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階段, 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人工費用的比例; 如 未約定,總包方需要按照工程費總額把款項分解為人工費用和工程款 中的其他費用,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發包方) 。分包合同中也應將 工資與總包商應支付給分包商的工程款分開, 清晰明確地將農民工資 與其他工程款分開。 實踐中對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可依據 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6、計價與結算條款做如下規定: ( 1)結合合同約定的計價方 式列明人工費、 工資總額或者劃分比例; 并明確約定將工資支付至專 用賬戶;(2)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要簽訂分賬管理 協議,對工資專戶設立和管理予以明確,并對工資性工程款數額、 工資性工程預付款數額和抵扣方式、 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數額和支付方 式予以約定。三、人工費專用賬戶發放制度為了配合人工費分賬管理制度, 被分出的人工費需要支付至專用 賬戶中,再從該專用賬戶把每月應付的工資支付至農民工個人。 支 付條例規定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 30 日內開 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并報

7、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書面備案。 金融機構 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 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 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將支付給總包方的工資性工程款項直接 支付到工資專戶, 以有效地管理和監督農民工工資發放全過程。 金融 機構一旦發現資金未按約撥付等情況, 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方, 由施 工總包方向建設單位索償或者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 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 方便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為保證工資專戶 的穩定和安全,支付條例還特別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 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 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四、

8、農民工工資代付制度 這里所謂的工資代付是指總包單位代分包單位向分包聘用的農 民工直接直接支付工資的行為。為了避免分包單位扣發農民工工資, 國辦發 20161號文和支付條例均提倡總承包單位對分包人的 工資代付制度,由總包人將農民工工資代替分包人直接支付至分包人 聘用的農民工個人賬戶中。 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包單位 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 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 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在施工總承 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 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 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后, 總承包單位應向分包單位 提供代發工資憑證。五

9、、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的代(清)償制度為了確保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支付, 支付條例規定了建設單 位、總包單位因管理不善或者違法行為負有清償或者代償農民工工資。1. 建設單位的清償責任。根據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 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 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 即開工時不具備工程規劃許可、 施工許可手續 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這兩條規定了由于建 設單位的違法發包或違法建設行為而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承擔 清償責任,這里沒有規定建設單位可以向實際施工人追償。2. 總承包

10、單位的代償責任。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 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 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由于 分包單位(或實際施工人) 對其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具有第一位的償還 責任,支付條例對這兩種情況規定總承包單位先予償付責任,然 后可以向分包單位或者實際施工人追償。3. 總承包單位的清償責任。支付條例 第三十六條規定,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 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 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施 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 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

11、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與以 上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失誤及轉包不同, 這里對工程總承包單位違 法分包和配合他人掛靠時,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負有清償責任, 法律沒有規定這時總承包單位可以向分包單位或實際施工人追償。六、施工現場維權公示制度支付條例規定,總包方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 息告示牌,明示發包方、總包方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行業監管 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 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屬地行業監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 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等信息。 現場維權公示 制度的建立,對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督促施工單位進行自我監

12、督 和管理勢必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七、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制度支付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和預警機制。這種支付監控預警制度,不再是單一部門的監督管理, 而是多部門聯網,信息實時共享,同時以政府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為主 導的多部門、多層次、多方位,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新 聞媒體)相結合的動態監管系統。支付條例賦予了政府人力資源 管理部門查詢專戶信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 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等權力,并有權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 信等級評價。八、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為規范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行為, 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遏 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

13、為, 原建設部先后制定了 關于在房地 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 、工程擔 保合同示范文本 和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 度的意見等三個規范性文件。但因以上文件均屬于政策性文件,在 建設工程發承包實踐中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 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同時支付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 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 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 并記入信用記錄, 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 統進行公示。”第五十七條對于“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 保

14、”的情況更進一步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項目 停工,并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那么這必然會促使建設 單位依法向施工單位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九、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為了預防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難題, 我國各地建設行政 管理部門均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開工前交納農民工工資 保證金。國辦發 20161 號文要求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 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 生拖欠工資的行業。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施工總承包單位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

15、證金, 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 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規定由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勞動 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交納工資保證金。 針對不同的企業,支付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 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 對一定時期內未 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 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 存比例。十、聯合懲戒制度國辦發 20161 號文要求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 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 并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企業拖 欠工資等違法信息的歸集、 交換和更新機制, 將查處的企業拖欠工資 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誠

16、信信息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 務平臺。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也要求對拖欠農民工 工資行為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即“黑名單”, 并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存在克扣、 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的單位或者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 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 、其他負 責人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對列入拖欠農民工 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 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 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 先、高檔生活消費等方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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