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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 法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編輯 實用優質文檔,歡迎下載)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部門:日期:年 月日文件編號:DY-3G7DG編寫人:類型:審核人:編制單位: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發電廠順利并網及并網后電網和發電廠的安全、穩 定運行,逐步統一和建立華中區域發電廠(機組)并網安全管理的長 效機制,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電 網運行規則(試行)和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制定華中區域發電廠(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 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必須堅持 安全第一、預 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三條

2、本辦法適用于與省(市)級及以上電網并網(聯網)運行的電廠。并入地(市)級及以下電網運行的電廠參照執行。本辦法不適用核電和風力電廠。核電和風力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管 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范圍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發電廠的并網安 全性評價,一般應當在機組整套啟動通過 168小時或72+ 24小時滿 負荷試運行結束后60日內完成。已經并網運行的發電廠,每五年應當進行一次并網安全性評價。 當發電廠并網必備條件發生變化或者與并網有關的主設備及安全自動 裝置進行更新改造或系統有較大變化, 可能影響到電網安全, 應進行 并網安全性評價; 經有關發電廠提出申請, 可以提前組織對該電廠或 相關機組進

3、行全部或部分項目的并網安全性評價。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華中監管局和城市監管辦 ( 簡稱電力 監管機構 ) 負責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第二章組織與管理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安全監管部門為該項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 負責組織轄區內發電廠并網運行安全性評價和安全性評價的日常管 理和協調工作。第七條 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按電廠調度隸屬關系,根據管理分 工,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進行, 其方式可以由電力監管機構直接組織, 也可以將安全評價的工作委托給經過資質審查合格的中介機構進行, 電力監管機構監督, 并對全部工作負責。 專家組成員應包含發電廠所 在區域的電網企業和調度機構相關人員或指定專家,

4、電網企業、 發電 企業和調度機構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第八條 為了規范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保證查評質量,電 力監管機構應組織符合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要求的專家組, 將 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專家選入專家庫。第九條 專家采用推薦方式產生,聘期三年,一般實行一事一聘的 動態管理。電力監管機構每 3 年對專家進行一次全面審核, 并做必要 的調整和更新。第十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熟悉所在電網的安全技術標準;(三)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四)有較好的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五)身體健康,適應現場查評工作。

5、第十一條 根據被評價電廠總容量、機組數量、單機容量和設備復 雜程度的不同 ,現場查評時間一般為 3-4 個工作日,專家組成員一 般不超過 12 人。第十二條 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由專家組代表電力監管機構對發 電廠進行查評。專家查評時應排除一切主觀因素,做到認真、負責、 客觀、公正,對查評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第十三條 申請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的發電廠,應明確負責并網安 全性評價的領導和管理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 員,做好查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和查評期間的配合工作, 以及為專家 工作提供適當的辦公條件。第三章安全性評價的申請和組織查評第十四條 發電廠申請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前應按照

6、華中區域發 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標準 (詳見附件一 ) 的內容和要求逐項進行自 評,對達不到要求的項目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達到安全性評 價的要求。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發電廠在發電機組首次并網 30 日 前,向電力監管機構提交新建、 擴建和改建基本情況表。 內容應包含: 并網設備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立項、核準等有關審批文件、主 設備和主要輔助設備的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工程和驗收情況、并網 機組調試方案和調試計劃、時間安排等 ( 詳見附件二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發電廠應在機組整套啟動試運行滿負荷試驗完 成后 30 日內提交并網安全性評價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應包含:電 廠的基本情況

7、、主設備和主要輔助設備的型號、主要技術參數、并網 有關設備的運行情況和自評報告等 (詳見附件三 )。已經并網運行的發電廠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 由各發電廠根據電力 監管機構對本轄區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統一安排時間表中規定的本 廠查評時間 30 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電力監管機構提交并網安全 性評價申請書。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接到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申請書后,應 詳細了解申請電廠的情況, 對申請書中所填報的內容進行審核。 條件 基本符合后,根據申請電廠的情況一般在 10 個工作日內組成專家組, 進行安全性評價。 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的, 專家組的名 單和查評計劃安排報電力監管機構審批。第

8、十七條 專家組在正式開展查評工作前,應對被查評電廠和機組 情況進行初步了解, 在此基礎上制定出詳細的查評方案, 包括查評內 容、查評方法、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并提前將查評工作計劃,需 要提供的資料清單,需要電廠配合的工作送交被評價電廠準備。第十八條 專家組查評工作,應按專業分別進行評分和撰寫專業評 價報告,專家組長根據各專業評價報告撰寫總評價報告。 總評價報告 經過專家組全體會議審查通過, 專家簽字認可。 總評價報告的內容應 包含:查評基本情況、必備條件審查結果、得分情況、主要問題、評 價意見、整改項目和建議。第十九條 專家組查評工作結束后,專家組長將查評基本情況、主 要問題、評價意見以及需

9、要整改的項目等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匯報, 并在現場查評工作完成后 5 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第二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在收到專家組書面報告后 5 個工作日內, 將并網安全性評價報告和整改意見通知書送交給被評價發電廠、 調度 該發電廠的電網企業和調度機構。第二十一條 被評價的發電廠在接到安全性評價報告和整改通知書15 天內,將整改計劃上報電力監管機構,同時抄送有關電網企業, 并立即組織進行整改。對于需要進行整改的發電廠, 電力監管機構應在安全性評價后 6 個 月(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發電廠 3 個月)內負責組織整改工作復查。 有關發電廠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應再次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并網 安全性評價復查申

10、請。電力監管機構應及時將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復查的結果通知調 度該發電廠的電網企業和調度機構。第四章評價與考核第二十二條 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由 必備條件 審查和 評分項 目 評分兩部分內容組成。凡未達到 必備條件 和 評分項目 的發電 廠或機組不允許正式并入電網運行, 必須經過整改達到 必備條件 和 評分項目 評分的評分標準。第二十三條 評分項目 是根據安全性評價內容確定影響電網運行 的安全因素,以對電網安全運行可能構成潛在威脅的嚴重程度和影響 的大小,按單項得分率考核。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合格標準為:新建、擴建和改建發電廠或機組 大于或等于 75 % 已并網運行發電廠或機組 大于或等于 6

11、5 % 并網運行達 20年及以上的發電廠或機組 大于或等于 60 % 第二十四條 根據評價結果的不同,對被評發電廠分別按下列方式 處理:(一) 滿足必備條件,得分率達到第二十三條規定標準的,電力 監管機構發給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報告,并就存在的不安全因 素,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二) 滿足必備條件, 但評分項目未達到第二十三條規定標準的, 電力監管機構下發整改通知書, 限期整改。 發電廠應按第二十一條的 規定進行整改和申請復評。 如果整改后必備條件和評分項目達到第二 十三條規定標準,發給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報告。第二十五條 經整改,發電廠評分項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標 準的,電力監管機

12、構將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法給予處罰, 并再次下發整 改通知書,責令改正。第二十六條 經兩次整改仍不合格的,電力監管機構將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并網運行資格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 申請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的發電廠,應該繳納安全性 評價費用, 用于支付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成本和管理費用。 在發電 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統一收費標準制定下發前, 電力監管機構將根據當 地工資收入水平和該發電廠安全性評價工作量的大小確定應收費用。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與國家及電監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 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華中區域發電 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13、(試行)(華中電監安全 2006 30 號)同時廢止發電廠臨時用電管理辦法部門:日期:年 月日文件編號:DY-19FA4編寫人:類型:審核人:編制單位:為了進一步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確保設備與人身安全,依據電 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發電廠和變電所部分)。 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規定的臨時用電電壓等級為 380/220V。二、發電廠內臨時用電從聯系到拆除工作依據附件安泰發電 廠臨時用電工作聯系單進行。三、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四、臨時用電設備及線路的絕緣應良好。五、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實行一機一閘一保

14、護六、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嚴禁任意增加用 電負荷,嚴禁私自向其它檢修場地或單位轉供電。七、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 不準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八、電源開關外殼或電纜、電線絕緣有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 外露時,應立即找電氣車間修好,否則不準使用。九、凡配備有電氣工具和用具的車間必須設專人保管,建立設 備臺帳,記錄內容為:設備規范、使用情況、試驗記錄等。每六個月 委托電氣車間聯系公司供電部進行試驗, 試驗結果應記錄在設備臺帳 內。十、使用前必須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壞的或絕緣 不良的不準使用; 使用時應接好漏電保護器和接地線; 使用中發生

15、故 障,必須立即通知電氣車間處理。十一、不熟悉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員工嚴禁擅自使用。 十二、使用電氣工具時應執行下述規定:1、用電鉆等電氣工具時須戴絕緣手套。2、使用電氣工具時,不準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3、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具, 應做好防止感應電墜落的安全措施。4、在使用電氣工具工作中, 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停止工作以 及遇到臨時停電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5、禁止帶電拖動用電設備,以防觸電事故發生。 十三、使用行燈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在特別潮濕或周圍均屬金屬導體的地方工作,如在汽包、除 氧器以及其金屬容器或水箱內部, 必須使用便攜式照明燈具, 電壓不 準超過 12V。2、行燈

16、電源應由攜帶式或可固定式的降壓變壓器供給, 變壓器不準放在汽包等設備的內部。發電廠并網及用戶變電站入網安全性評價管理部門:日期:年 月日文件編號:DY-4B8G6編寫人:類型:審核人:編制單位: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維護社會公共 利益和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發電廠順利并 網和用戶變電站安全入網,逐步建立并網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電網運行規則、 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華中區域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管 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特制定 湖南省發電廠并網及用戶變電 站入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17、。第二條 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 理的方針。第三條適用范圍(一)以35KV電壓等級并網發電廠的發電廠根據其同電網聯系程度 確定(見附件1)。(二)以110KV電壓等級并入湖南電網及地方電網運行的發電廠 (見 附件2)。( 三 ) 110KV 及以上的入網用戶變電站(見附件 3)。(四)以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并入湖南電網的電廠按華中區域 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執行(見附件 4)。第四條 新建和擴(改)建發電廠、用戶變電站的安全性評價一般 應在試運行結束后 60 日內完成。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華中監管局長沙監管辦公室 (以下簡 稱長沙

18、電監辦 )負責領導開展省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發電廠并網 和用戶變電站入網的安全性評價工作。 長沙電監辦供電監管處負責安 全性評價工作的日常組織和管理。第六條 省電力行業協會參與組織發電廠和用戶變電站的安全性評 價相關具體工作。第七條 長沙電監辦負責建立安全性評價專家庫,選擇有豐富實踐 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專家入選專家庫。第八條 專家采用推薦方式產生,聘期 3 年,實行動態管理,適時 做必要的調整和更新。第九條 入選專家庫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具有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 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專業經驗,熟悉安全性評價標準;( 三 ) 工作認真,責任心強;( 四 ) 身體健康,適應

19、現場查評工作。第十條 根據發電廠和用戶變電站具體情況,查評工作時間一般為2-3 個工作日,專家組成員不超過 8 人。第十一條 專家組代表長沙電監辦對發電廠、 用戶變電站進行查評, 應 認真、負責、客觀、公正 ,并對查評結果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負責。第十二條 被查評單位應明確負責并(入)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領 導和管理部門, 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作人員, 做好查評前 的準備工作并配合查評,為專家組工作提供相應的辦公條件。第三章 申請與查評第十三條 被查評單位在安全性評價前應組織力量,分別按照湖南省以35KV電壓等級并網的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標準(附件1)、 湖南省發電廠并網安全性評價標準(附件

20、 2)、湖南省用戶變 電站入網安全性評價標準(附件 3)和華中區域發電廠安全性評 價標準(附件 4)的內容和要求對照實際情況逐項進行自評整改, 達到查評要求,并編寫好自評報告。第十四條 新建、擴(改)建發電廠和用戶變電站的安全性評價( 一) 在首次并網 30 日前,向長沙電監辦提交發電廠和變電站基本 情況表(填寫內容見附件 5)。( 二)在試運行完成后 30日內, 向長沙電監辦提交并 (入)網安全性 評價申請書(填寫內容見附件 6)。( 三 ) 已經并網運行的發電廠和用戶變電站的并 (入)網安全性評價, 由長沙電監辦統一安排查評。在規定查評時間 30 日前,按(附件 6) 格式向長沙電監辦提交

21、并(入)網安全性評價申請書。第十五條 長沙電監辦接到申請書后 , 將詳細了解申請單位的情況。如條件基本符合 ,應在 10個工作日內安排安全性評價的查評工作。第十六條 專家組對被查評單位按專業類別分別進行評分,并編寫 專業評價報告、總評價報告。總評價報告的內容應包含:查評基本情 況、必備條件審查結果、得分情況、主要問題、評價意見、整改項目 和建議;及時向長沙電監辦匯報查評情況; 并在查評結束后 5 個工作 日內向長沙電監辦提交書面報告。第十七條 長沙電監辦在收到專家組書面報告 5 個工作日內,應將 正式評價報告和整改意見下達被查評單位和調度該電廠、 用戶變電站 的電網企業。第十八條 被查評單位在

22、接到安全性評價報告和整改意見后 10 個 工作日內,將整改計劃上報長沙電監辦,同時抄送查評專家組,并立 即組織力量進行整改。對于整改后須進行復查的被查評單位, 整改工作完成后應及時向長 沙電監辦提出復查申請。長沙電監辦應在收到復查申請書后 10 個工 作日內負責組織復查。第十九條 已經并(入)網運行的發電廠和用戶變電站,應每五年 進行一次安全性評價。在此期間,主設備、重要輔助設備因進行更新 改造,設備或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向長沙電監辦報告, 長沙電監辦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安全性評價。第四章 綜合評價與考核第二十條 發電廠和用戶變電站并 (入)網安全性評價由 必備條件 審查和 評分項目 評分兩部分內容組成, 必備條件中每一項均必須達 到,否則為不合格。第二十一條 評分項目 是根據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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