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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202009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給水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保障供水安全,推進技術進步,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項目決策服務和控制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審核城市給水工程項目的重要依據;也是監督、檢查城市給水工程整個建設過程建設標準的尺度。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新建的城市給水工程項目,改建、擴建工程和工業給水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第四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的建設

2、,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節約用水、節約能源、節約土地、保護環境等政策和供水行業的有關規定。第五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的建設水平,應以我國經濟、技術水平為基礎,考慮城市經濟建設與科學技術水平發展的實際狀況,按水源、供水水質、建設規模等條件合理確定,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保證供水水質與供水安全,同時達到節約能源和資源,降低工程投資與運行成本。第六條 城市給水程項目的建設,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和給水專業規劃的指導下,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考慮遠期發展。水資源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和利用。 有條件的地區,可采用城鄉統一的供水系統,擴大城市供水系統的服務范圍。第七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

3、目建設,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首先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鼓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引進國外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時,應有利于提高城市給水工程技術發展和現代化生產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供水水質及供水安全。第八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礎上,應對水資源的水質、水量進行充分論證,其供水量應滿足城市綜合生活與工業等用水的發展需要。地下水開采量不應超過允許開采量;地表水枯水流量的保證率應達到90%97%,當保證率無法達到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證供水。沿海缺少城市的工業用水宜考慮海水的利用,缺少城市應充分重視城市污水及雨水的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應提高

4、水的重復使用率,促進水資源的開發和合理利用。第九條 城市給水工程抗震設防應考慮在城市發生災害時,給水設施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城市必要的供水需要;20萬人口以上城市、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及以上的縣及縣級市的主要取水設施和輸水管線、水質凈化處理廠的主要水處理建(構)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驗室等,應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其他非主要構筑物及建筑物應按基本烈度設防。第十條 凈水廠、江河取水構筑物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城市防洪標準;江河取水構筑物的設計洪水重現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庫取水構筑物的防洪標準應與水庫大壩等主

5、要建筑物相同,并應采用設計和校核兩級標準。第十一條 城市給水工程的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宜為50年,管道及專用設備的合理設計使用年限宜按材質和產品更新周期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第十二條 城市給水工程建設應有應對水源水質惡化等突發事件的措施。有條件的城市應采取兩個及以上的水源供水,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取水質惡化的應急強化處理措施或水量調節措施,確保在城市發生水質等突發事件并影響供水水質期間,提供城市居民基本的生活飲用水。第十三條 城市給水工程的取水、凈水廠、輸配水管道應配套建設,保證項目的整體效益。工程建設前應落實工程建設的資金、土地以及供電、排水、交通、通信等配套設施的條件,保證工程的順利實

6、施。第十四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經濟、參數標準和指標及定額的規定。第二章 建設項目規模與構成第十五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應根據城市類別、建設規模、水源水和供水的水質標準合理確定。城市分類及建設規模劃分如下: 一、城市類別:一類:直轄市、特大城市、經濟特區以及重點旅游城市;二類:省會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三類: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二、建設規模(以水量計):類:30萬50萬m3/d;類:10萬30萬m3/d;類:5萬10萬m3/d;注:1、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類含上限值。 2、規模大于50萬m3/d參照類規模適當降低單位水量的指

7、標,小于5萬m3/d規模的參照類規模執行。 3、建設規模指城市給水工程中的水廠及泵站的規模。第十六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應根據城市分類、城市發展規劃,按規劃期限進行城市供水量預測,結合水資源條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城市供水量應包括綜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用水以及公共建筑和設施用水)、工業企業用水、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消防用水、管網漏失水、未預見用水。第十七條 居民生活用水量和綜合生活用水量應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資源條件、用水習慣,在現有用水量指標的基礎上,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給水專項規劃,充分考慮節約用水和水價等的影響,綜合分析確定。第十八條 工業用水量應按照工業發展要求、工業結構

8、和類型,并參考近五年實際萬元產值取水量以及提高節約用水率和工藝技術進步等因素進行分析預測;也可按產業分類,根據產品產量及綜合耗水指標測定;或者按單位工業用地用水量指標等方法進行綜合預測,并應考慮再生水利用對實際用水量減少的影響。第十九條 城市給水工程由取水、凈水、輸配水工程的生產構(建)筑物,相應的輔助生產和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構成。第二十條 取水工程主要有地下水取水或地表水取水。地下水取水由取水構筑物、配套的輸水管道和送水泵房等構成;地表水取水主要由取水頭部、引水設施、取水泵房等構成;取水工程的生產配套設施包括供電、變配電、通信、控制、交通運輸、水源保護與水源水質監測,以及行政管理與生活服

9、務設施等。第二十一條 城市給水工程的凈(配)水廠的生產設施宜包括以下內容: 一、常規處理水廠:生產設施包括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兩部分。水處理的生產設施主要由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過濾、消毒、清水池以及送水泵房等構成。污泥處理的生產設施主要由調節、濃縮、脫水等構成。水資源緊缺以及技術經濟可行的地區可包括廢水回收設施。二、預處理+常規處理水廠:在常規處理生產設施基礎上,增加預處理以及配套設施,對高濁度水還包括沉沙或預沉設施等。三、常規處理+深度處理水廠:在常規處理生產設施基礎上,增加水質深度處理以及配套設施。深度處理工藝有活性炭吸附、臭氧生物活性炭以及膜處理工藝等。四、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

10、水廠:在常規處理的前后分別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工藝的凈水廠。五、配水廠:直接供原水的地下水配水廠,應有消毒設施;當地下水含鐵、錳、氟超過標準時應有相應的處理設施。第二十二條 凈(配)水廠輔助生產配套設施宜包括:加藥系統、變配電、生產控制系統、計量、廠區給排水、維修、交通運輸(含汽車庫)、化驗、倉庫、照明、管配件堆棚、大門、圍墻、消防和通信等設施。凈(配)水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宜包括辦公室、食堂、值班宿舍、安全保衛等設施。寒冷地區還應包括鍋爐房等供熱設施。第二十三條 輸水工程主要包括輸水管(渠)、穿越工程、中途加壓站、調蓄設施等,以及管道(渠)的附屬設施、供變電設施、管(渠)維修養護道路和必要

11、的事故搶修設施、水質監測設施等。第二十四條 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備、消防設施、加壓站、中途補充消毒系統、調節水池、供變電設施、管網調度和配水管網特征點的水質、流量、壓力的監測以及必要的事故搶修設施等。第二十五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的建設內容,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根據生產需要和依托條件合理確定,應盡量減少項目建設內容,控制建設標準。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第三章 工藝與設備第一節 取水工程第二十六條 供水水源選擇前必須進行水資源的勘察。水源應不易受污染、水量充沛可靠、水質符合現行標準。當有地下水與地表水兩種水源可供選擇時,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一

12、般宜首先選擇地表水,對地下水已經嚴重超采的城市,嚴禁新建取用地下水的設施。宜在取水口和水源保護邊界設置水質在線實時監測設施。水質監測項目可包括:水溫、pH值、渾濁度、有機物等。第二十七條 地下水水源應選在水質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取水構筑物形式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地下水取水量必須小于允許開采水量,采用管井取水時,應有10%20%取水量的備用井,但不得少于1口井。在非穩定流條件下,地下水取水構筑物應在經濟上合理,有較長的使用年限。第二十八條 地表水取水工程應根據河床條件、河道水深及主流流向,在適當位置選擇合適的河心或岸邊取水。當需要采用攔蓄閘壩抬高水位時,其沖砂、防淤設

13、施應同時建設,河心引水管道不應少于2條,嚴寒地區應有防冰凍措施。在沿海地區易受咸潮影響的內河水系取水時,可在咸潮影響范圍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或采用避咸蓄淡水庫取水。取水復雜的工程建設,土建宜按遠期規模一次建設,設備分期安裝,岸邊取水構筑物應修建護岸及護底工程以保持良好進水條件。第二十九條 水庫、湖泊取水工程應根據岸坡地形、地質、水深,結合不同水深、不同平面位置的水質變化和生物分布、輸水線路的走向、原有水庫輸水設施的利用以及施工條件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合適的取水位置和取水形式。在水質隨水深變化較大的區域取水時,宜考慮分層取水。第三十條 在水庫或水位變化幅度較大的江河內設置的取水構筑物,

14、應充分考慮水能的利用或采用電機調速運行等其他措施。第二節 凈水工程第三十一條 水廠廠址選擇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根據下列要求綜合確定: 一、給水系統比較合理。二、不受洪水威脅。三、有較好的廢水排除條件。四、有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五、有便于遠期發展控制用地的條件。六、有良好的衛生環境,并便于設立防護地帶。七、少拆遷,不占或少占農田。八、施工、運行和維護方便。第三十二條 水廠的凈水工藝應根據水源水質和供水水質要求等具體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當常規處理工藝不能滿足供水水質要求時,應增加預處理和(或)深度處理工藝。 城市水源單一的水廠宜設置水源水質惡化的應急處理措施,可采用投加粉末活

15、性炭或化學藥劑等其他方式處理。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地下水除氟宜采用活性氧化鋁吸附法、電滲析法、反滲透法等。地下水除鐵一般采用曝氣-接觸氧化單級過濾工藝。對于含鐵和錳的原水,鐵低于6mg/L、錳低于1.5mg/L時,可采用曝氣-單級過濾工藝;鐵或錳高于上述濃度時,應通過實驗確定,一般可采用曝氣-雙級過濾工藝;除鐵受硅酸鹽影響時,可根據實際運行經驗或通過試驗確定工藝。第三十四條 地表水原水為一般水質時,宜采用常規處理工藝,包括:投加混凝劑、混合、絮凝、沉淀(澄清)、過濾、消毒。第三十五條 在地表水原水的含砂量、色度、有機物、致突變前體物等含量較高,臭味明顯或為改善絮凝效

16、果,可在常規處理前增加預處理。高含砂量的預沉方式宜采用沉砂、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原水的氨氮、臭味、藻的濃度較高,可生物降解性較好時,可采用生物預處理。微污染水可采用臭氧、液氯和高錳酸鉀等預氧化,出廠水的副產物濃度應符合國家現行水質標準。原水在短時間內含較高濃度溶解性有機物、具有異嗅異味時,宜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第三十六條 常規處理或預處理+常規處理后,水質仍不符合供水水質標準時,應進行深度處理。深度處理一般采用粒狀活性炭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處理。第三十七條 地表水原水未受污染,濁度常年低于20NTU、色度常年低于25度、含藻量低時,可采用直接過濾、消毒工藝,必要時宜通過試驗確定。直接過濾濾池一般

17、采用深床均粒濾料或多層濾料。考慮遠期原水水質可能變化,可預留沉淀池或混凝沉淀池的建設條件。第三十八條 原水與供水的飽和指數IL小于-1.0和穩定指數IR大于9時,宜加堿處理,堿劑一般采用石灰、氫氧化鈉或碳酸鈉。IL大于0.4和IR小于6時,應通過試驗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酸化處理工藝。第三十九條 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可采用氯消毒、氯胺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和紫外線消毒,也可以采用上述方法的組合。加氯(氨)間及氯(氨)庫內應設置通風、氯(氨)泄露檢測和報警以及搶險設施。氯庫應設漏氯跑氯的處理設施,貯氯量大于1t時,應設氯吸收裝置。第四十條 水資源緊缺地區或濾池反沖洗水量大、回收利用經濟時,應

18、設置濾池反沖洗水回收利用設施。第四十一條 澄清池或沉淀池排泥設備應能及時排泥,保證水質。規模較大水廠或原水泥砂量高、排泥次數多時,宜采用機械排泥、自動排泥裝置。第四十二條 凈水構筑物應考慮在維護、檢修時能保證正常的城市供水。在保證供水水質前提下,宜采用暫時加大運行參數、加強維護、非高峰供水時檢修等措施。第四十三條 水廠機械設備應以性能穩定、節能、方便操作、維護簡便、保證安全生產為原則。水廠機械、泵站閘閥啟閉設施應與水廠自控程度相適應;管線上大型閥門可設置移動式機械啟閉裝置。第四十四條 寒冷地區凈水構筑物應根據水面結冰情況及當地運行經驗確定是否建在室內。水源水中藻含量較高時,為避免陽光照射下滋生

19、藻類,絮凝、沉淀(或澄清)及濾池等凈水構筑物,也可考慮池頂加蓋等措施。第三節 輸配水工程第四十五條 輸配水管道線路走向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線路長短、工程地質條件、穿越障礙難易、管道工作壓力、加壓泵站設置以及施工維護條件等因素,從技術經濟、能耗以及管材等方面進行綜合比較,合理確定。第四十六條 原水輸水管道應盡量利用地形與水的勢能,考慮重力輸水可能。輸水方式以采用暗管或暗渠為主;必須采用明渠或河道輸水時,應采取防止水質污染與水量流失的措施。第四十七條 原水輸水干管不宜少于2條,當1條管道發生故障時,干管連通管的設置應保證70%的總供水量。有安全貯水池或其他安全供水措施時,原水輸水干管也可設置1條。

20、第四十八條 原水輸水管道規模應按遠期規劃設置,考慮分期建設的可能;當需要設置輸水隧洞與過河管時,其通水能力應考慮將來發展的可能。第四十九條 配水管網布置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地形變化、水廠、水源及分布情況、水壓要求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能耗比較,合理確定。配水管網宜按遠期規劃分期建設,盡可能呈環狀布置,并應考慮在事故、消防等情況下,城市主要區域有足夠的供水水壓與水量。第五十條 配水系統布局在城市供水范圍大、供水區域地形高差較大、水質要求不同時,應在技術經濟比較的基礎上考慮分區、分壓、分質供水。其管徑選擇、加壓站設置,應經方案比較論證確定。第五十一條 城市配水管網的供水水壓宜滿足用戶接管點處服務水

21、頭28m的要求,其中局部服務水頭要求較高的區域可采取自行加壓措施解決。不同建筑層數的最小服務水頭,一層為10m,二層12m,二層以上每增高一層增加4m。第五十二條 輸配水管道材質的選擇,應在滿足飲用水水質安全的基礎上,根據管徑、管道工作壓力、外部荷載和管道敷設區的地形、地質、管材的供應,按照運行安全、耐久、減少漏損、施工和維護方便、經濟合理以及清水管道防止二次污染的原則,進行技術、經濟、安全等綜合分析確定。第五十三條 輸配水管道的敷設位置及與其他管道、建(構)筑物等的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并應便于維護檢修與事故搶修。第五十四條 輸配水管道應備有檢漏儀等檢測設施及工程搶修車、機械化搶

22、修設備,盡量減少管道漏損率。供水管網漏損率滿足:到2010年,不應大于12%;到2020年,大中城市應控制在10%以下。第四節 檢測與控制第五十五條 城市給水工程的生產管理與控制的最大化水平,應根據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特點、城市性質、經濟條件以及人員素質等因素合理確定。控制系統應在滿足供水水質、節能、經濟、安全和適用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工作條件,提高科學管理水平,運行可靠,便于維護和管理。第五十六條 城市給水工程的取水、凈水、泵站、輸配水管網的監(檢)測項目和控制內容應根據工藝特點、管理需要等要求,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第五十七條 新建的類及以上規模的城市給水系統,宜設置較完善的自動控制系統控制系

23、統應在保證出廠水水質、節能降耗、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實現包括取水、凈水、輸配水全過程的自動控制。一般宜采用集中管理和監視、分散控制的計算機控制系統。計算機控制系統應能夠監視主要設備、管網的運行工況與工藝參數,提供實時數據傳輸、圖形顯示、控制設定調節、趨勢顯示、超限報警及制作報表等功能,并可配置模擬屏或投影顯示設備。第五十八條 新建的類規模的城市給水系統,其檢測與控制系統宜采用數據采集與儀表檢測系統,在重要的工藝環節和重要區域的配水管網應設置檢測儀表,可對重要環節采用自動控制。有條件時,可逐步實現生產全過程的自動控制。第五十九條 所有自動控制的設備與工藝單元應具備就地手動控制的條件。第六十條 新

24、建的小于類規模的城市給水系統的檢測與控制應以滿足生產管理需要為原則,合理確定。也可分階段逐步提高控制管理的水平。第六十一條 地下水水源井群宜采用遙測、遙訊、遙控系統采集各種參數,控制機組運行,及時了解水源井的工作情況。第六十二條 一座城市有幾個水廠時,應建立中心調度室,應在城市配水管網的主要特征控制點設置自動測壓、測流裝置以及水質監測設施,及時了解管網運行情況,進行平衡調度,保證安全供水。水質分析項目可視具體情況在線檢測余氯、渾濁度等。有條件的城市可每10km2設置1各水質在線實時監測點。第四章 配套工程第六十三條 一、二類城市的主要取水工程、凈(配)水廠、泵站的供電應采用一級供電負荷。一、二

25、類城市非主要凈(配)水廠、泵站以及三類城市的凈(配)水廠可采用二級供電負荷。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備用動力設施。第六十四條 給水系統通信設施宜考慮有線或有線與無線相結合的方式,保證凈水廠與水源泵站、加壓泵站以及廠內各生產崗位之間的通信聯系,并能及時與上級主管部門及供電等部門聯系。第六十五條 凈(配)水廠、泵站的維修、運輸等設施的裝備水平應以滿足正常生產需要為原則,合理配置。非經常性維修、運輸設備應考慮專業化協作,不應全套設置。裝備標準應參照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給水廠附屬建筑和附屬設備設計標準CJJ41的規定,結合當地條件,合理配置。第六十六條 凈(配)水廠化驗設備的配置,應以保證正常生產需要、能

26、夠分析規定的常規水質項目為原則。一、二類城市有多座水廠時,可設一個中心化驗室,除規定項目的常規化驗設備外,宜配置滿足現行供水水質標準檢測項目的設備,部分檢測項目可委托檢測。其他水廠應滿足常規水質分析的需要,不必全套設置。第六十七條 凈(配)水廠、泵站必須設置消防設施。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滿足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六十八條 城市給水工程應對易腐蝕的管渠及其附屬設施、材料、設備等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應根據腐蝕的性質,結合當地情況,因地制宜地選用經濟合理、技術可靠的防腐蝕方法,并應達到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防腐蝕措施不得影響供水水質。第六十九條 寒冷地區凈水廠構筑物建在室內時,其供暖設施

27、應根據構筑物條件采用,室內采暖溫度宜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有大量開敞水面(混合絮凝池、沉淀池、濾池等)以及藥劑倉庫不低于5。二、加氯間不低于16。三、有固定管理人員的房間1618。第五章 建筑與建設用地第七十條 凈(配)水廠、泵站建筑標準應根據建設規模、城市性質、功能等區別對待,符合經濟實用、有利生產的原則,建筑物造型應簡潔,并應使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筑效果及周圍環境相協調。第七十一條 凈(配)水廠、泵站的附屬建筑的建筑標準,應根據城市性質、周圍環境及建設規模等條件,按照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生產建筑物應與附屬建筑物的建筑標準相協調,生產構筑物不宜進行特殊的裝修。第七十二條 凈(配)水廠

28、輔助生產、行政管理、生活服務設施建筑,在滿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產的條件下,宜集中布置。建筑面積可參照表1選用。表1 凈(配)水廠附屬設施建筑面積指標(m2)建設規模類30萬50萬m3/d類10萬30萬m3/d類5萬10萬m3/d常規處理水廠輔助生產用房110017259201100665920管理用房7701090645770470645生活設施用房425630345425250345合計229534451910229513851910配水廠輔助生產用房9001200640900520640管理用房320400245320215245生活設施用房280300215280185215合計15001

29、900110015009201100注:1、建設規模大的取上限,建設規模小的取下限,中間規模的可采用內插法確定。2、建設規模大于50萬m3/d的項目,參照類規模上限并宜適當降低單位水量附屬設施建筑面積指標確定。3、輔助生產用房主要包括:維修、倉庫、車庫、化驗、控制室等。4、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產管理、行政管理、傳達室等。5、生活設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鍋爐房、值班宿舍等。6、其他類型的水廠。原則上不再增加附屬設施的建筑面積,特殊條件時,可適當增加,但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表中面積的5%10%。第七十三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必須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有關規

30、定,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征用應以近期為主,對遠期的發展用地規劃預留,不得先征后用。第七十四條 凈(配)水廠的總平面布置應以節約用地為原則,根據水廠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功能和工藝要求,結合廠址地形、氣象和地質條件等因素,使平面布置合理、經濟、節約能源,并應便于施工、維護和管理。 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應合理,并應與生產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合理距離。生產設施應根據工藝特點集中布置,并保證水力流程順暢,節約能源。第六章 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第七十五條 水源建設對環境的影響應統籌兼顧,既要考慮取水建設對江河、湖泊及地下水的生態影響,又要防止水源受污染。地表水水源地應按規定設置衛生防護地帶

31、;地下水水源地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筑物形式和附近地區衛生狀況確定衛生防護措施。嚴禁過量開采地下水。第七十六條 凈(配)水廠、泵站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前應對廠(站)址、水廠廢水排放口位置以及其他影響環境的主要方面進行充分論證,工程建設不得影響周圍環境的環境質量。第七十七條 凈水廠的沉淀池排泥、氣浮池排渣、濾池反沖洗水,除鐵、除錳、除氟的廢水廢渣,應按照環保要求進行妥善處理與處置。當生產廢水排入水體時其排出口位置應在取水口衛生防護帶以外。第七十八條 城市給水工程的機電設備所產生的噪聲的控制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減振、隔音、防噪等措

32、施。第七十九條 凈(配)水廠的加藥、鍋爐房等其他設施的建設與安全防護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條文說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條闡明編制的目的。給水工程建設直接關系到城市人民生活與城市經濟發展,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近十年來城市給水工程的建設有了較快的發展,同時城市給水工程的建設條件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如水源水質的惡化以及供水水質要求的進一步提高,尤其是針對水源水質變化產生的水處理工藝的多樣化,以及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要求的進一步提高等,對城市給水工程的建設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為適應城市給水工程建設的變化,有必要對1994年頒布施行的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

33、標準進行修訂。本次修訂是在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針、政策、法令指導下,在總結我國近年來城市給水工程建設的經驗以及給水技術進步、水資源及社會化條件的變化等因素,并考慮今后城市給水工程發展需要進行修訂的。第二條 建設標準是依據有關規定由國家建設和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發布的為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是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中有關政策、技術、經濟的綜合性宏觀要求的文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經濟、管理上起宏觀調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實用性。建設標準的作用是使項目的決策等建設前期工作有所遵循,為項目建設實施提供監督檢查的尺度。第三條 本條規定本建設標準的適用范圍。本建設標準主要適用于城市(含建

34、制鎮)給水新建工程項目。對利用外資的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應當不低于本建設標準的規定;改建、擴建工程受到原有條件限制一時不能完全達到本建設標準的要求的,可盡量接近本建設標準。工業給水工程項目的建設,除特殊要求外可參照執行。第四條 城市給水工程建設是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設必須首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中國是水資源緊缺的國家,節約用水十分重要。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積正逐年減少,建設用地應嚴格控制。國家已經頒布了有關土地法令和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本建設標準第五章規定了建設用地條款。城市給水工程建設也必須保護環境,包括制水過程中的生

35、產廢水和污泥的妥善處理與處置,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所以必須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識,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我國憲法有保護環境的條文,并發布了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法規、條例、規定和標準,以保護環境和生態平衡。本建設標準第六條規定了環境保護的條款。第五條 給水工程建設應當適合我國的國情,工程建設應與國家當前的經濟與技術水平相適應,同時考慮今后城市發展與給水技術發展的需要。我國幅員遼闊,地區經濟水平相差較大,因此,要區別不同城市、不同建設規模、不同水源條件以及水處理工藝,合理確定建設水平。給水處理的技術水平應該在滿足供水水質的條件下,適應技術發展、先進、合理,并符合當地的實際。同時,給水處理技術還應能夠達到降低

36、能耗、降低管網漏耗、降低藥耗的目的。第六條 城市給水工程的建設水平的具體目標應參照原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行業2010年技術進步發展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建城【2005】179號)(以下簡稱建設部供水規劃)的要求,實現城市供水企業“兩個提高、三個降低”的目標。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與城市總體規劃有密切關系,給水系統的布局要滿足城市發展規劃的需要,滿足城市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需要。水資源是影響和制約城市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須保證對水資源進行合理規劃,避免水資源的浪費和不合理的使用,保證城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給水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人民生活與工業生產都離不開水,為保證城市的發展,城市給

37、水工程應該先行建設,既要滿足城市近期的需要,也要考慮遠期發展的經濟合理性,近、遠期結合并為將來發展留有余地。不少城市常在缺水的情況下才開始建設給水工程,使得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落后于城市人民生活的發展需要和經濟建設的要求,影響城市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本條提出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與系統布局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適應,就是要求城市給水工程應當先期建設以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城市給水工程建設的近期、遠期應與城市總體規劃一致,近期一般為510年(含工程的合理建設期),遠期一般為1020年。城市給水建設工程一般都是在原有給水設施基礎上發展,增加新的給水設施或在原有系統上進行擴建,新老系統的協調、統一直接關系到城市給水工

38、程的經濟、合理和供水安全問題。因此,新建工程的凈水廠、輸(配)水管網布置、加壓泵站等應與原系統統一規劃,適應城市的發展,做到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為降低工程的投資,節約資源,對改建、擴建工程,要充分考慮利用原有設施的能力。有條件的地區,采取城鄉統一的供水系統能夠充分發揮供水骨干企業在技術、人才以及管理上的優勢,使小城鎮和鄉村的居民也能夠獲得保證率更高、滿足水質標準的飲用水。第七條 本條規定了城市給水工程建設在推進技術進步、引進設備和技術方面的原則。城市給水工程的建設,實現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鼓勵采用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分析,并考慮國內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技術

39、經濟等方面許可的條件下進行下進行設備和技術引進時,應有利于提高供水企業的管理水平,促進我國給水事業的發展,提高供水質量和供水安全可靠性。第八條 水資源是給水建設的基礎,必須對其水質、水量進行充分的論證,有水資源的保護措施和環境影響評價,保證供水水源的水量、水質以及水源開發后的環境條件。應該重視水源建設對水資源的水量、水質等的影響,避免工程投資的浪費。地表水枯水流量的保證率達到90%97%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的規定提出的,考慮到我國水資源不足,城市水資源條件差異較大,因此,有一定的變化幅度適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當上述保證率無法達到時,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地下水超過允許開采

40、量時,會造成地面下沉。建設部供水規劃的技術進步目標中規定,城市供水水源保證率一般應為90%97%。根據城市規模、性質、水資源條件的不同,城市供水保證率劃分如下:一是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重點文物保護城市以及國家風景名勝旅游城市,供水保證率應達到95%97%;二是其他城市可相對低一些,一般應達到95%,但不能低于90%;三是在其他水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水資源保證率不應小于95%;水資源較為貧乏的地區,可視水源條件適當放寬,但不能低于90%。建設部供水規劃對水源水質進行了規定。明確選用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的要求,其中水源水質的基本項目應達到

41、類水質量要求,并滿足補充項目標準限值的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特定項目標準限值的要求;水源水質超標的,超標項目經水廠凈化處理后,必須達到國家和行業現行的城市供水水質標準的相關規定。選用地下水作為水源時,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的要求,其水源水質一般應達到類水質量要求。對于水資源不足的地區,要結合水資源總量確定城市合適的發展規模,限制耗水型工業的建設。沿海缺水城市和地區的工業用水以及城市雜用水等宜充分利用海水,有條件的地區還需要進行污水和雨水再生利用,以補充水資源的不足。第九條 水廠主要生產構筑物與主要管網關系著城市供水安全,一旦發生地震破壞而中斷供水,后果將非常嚴重,要考

42、慮在城市發生災害時能最大限度的保證安全供水。本條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2008的有關規定提出城市給水工程建設的抗震設計標準,包括給水廠、泵站以及輸配水管道。城市給水工程關系到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在發生突發性自然災害時要有一定的抗御能力,主體供水設施的安全能夠保證城市的基本供水條件。第十條 本條規定了城市給水工程的水廠、取水工程的防洪標準。防洪標準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城市給水工程建(構)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或合理設計使用年限)。國家對工程建設中合理使用年限的規定,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43、279號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9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等條例、法律、規范中均有體現。為保證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統一,本建設標準修訂中增加了該內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即結構和設備。建筑結構的合理使用年限是工程在規范設計、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國家目前均有明確的規定,主要還是根據建筑結構物的性質不同進行區分,對城市給水工程建設項目,除臨時性建(構)筑物以及道路外,一般按照50年考慮,因此本建設標準規定合理使用年限為50年。通用和專用設備的使用年限(設備壽命)

44、可以分為自然壽命、技術壽命、經濟壽命。水廠、泵站中專用設備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的設備品種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時設計中所選用的材質也影響使用年限;同樣,由于目前給水工程中應用的管道材質品種很多,故也難以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本建設標準中的合理使用年限僅指建(構)筑物,設備只作原則規定。第十二條 本條規定城市給水工程建設應設置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包括化學藥劑的泄露、水源水質的急劇惡化以及大范圍停電等。有兩個及以上供水水源的城市,應優先考慮使用兩種水源作為城市的供水水源,保證在一個水源受到突發性外源污染時能夠安全供水,或以一種水源為主,其他水源作為備用;當不能滿足水源要求時,可考慮應急強化處

45、理措施和設置水量調節設施,水量調節量可以按照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飲用水12天的水量設置,如增加水廠和配水管網中的加壓站內清水池的調節庫容等方式,最大限度的滿足突發事件期間居民生活飲用水的基本要求。水廠危害性大的化學用品主要是液氯消毒劑等,在建設時要考慮保證安全的措施。有條件的城市給水工程可以考慮主要供水設備的備用動力設施,保證大范圍停電事故期間滿足居民基本的飲用水需求。第十三條 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包括取水、凈水、輸配水工程幾個部分,為了能夠發揮工程的投資效益,工程項目應配套建設,保證實現項目的整體效益。同時,工程建設前,還要落實項目實施的條件。第十四條 本條闡明本建設標準與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關

46、系。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工程和建設涉及面廣,專業較多,在建設過程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凡是涉及國家現行和今后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定額等均應嚴格遵照執行。規范標準主要包括(不限于):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5】157號),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第三版),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等相關規范、標準。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第十五條 我國城市眾多,地區差異較大,為了使城市給水工程按照不同城市類別、不同建設

47、規模、不同供水水源和供水的水質等要求合理確定相應的建設標準,本條規定了城市的分類以及給水工程的建設規模。由于水源水質和供水水質的不同,水廠的凈化工藝也會有所不同,因此,應綜合各種有關的因素合理確定城市給水工程的建設標準。本建設標準主要是宏觀控制大、中型項目的建設標準,小城鎮由于條件不一、經濟生活水平、工業發展等條件差異較大,除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水質標準外,其相應的建設標準可以參照本建設標準執行。本建設標準的城市類別:特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100萬以上;大城市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100萬以下,50萬以上;中小城市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下。城市給水建設規模分為三

48、類,規模的上限定為50萬m3/d,下限為萬m3/d。一般情況下,規模的劃分已經包括了大部分工程項目的內容,超過上限的建設標準以上限為準并宜適當降低指標,如單位水量的用地、定員、輔助設施的建筑面積等指標;低于本建設標準的下限可按照下限的指標控制。原則上,不在本建設標準范圍內的城市給水工程建設可參照相應規模的指標控制。本條規定的建設規模主要指給水工程中的水廠及泵站的規模。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城市給水工程建設規模確定的原則和依據。城市供水是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是城市發展的主要物質基礎。供水企業是服務性質的生產企業,給水項目建設應根據城市性質、人口、工業發展規劃并結合水資源條件以及原有

49、供水設施,綜合分析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給水工程項目建設應使城市供水能力與城市發展規劃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適應。在確定城市給水建設規模時要考慮城市水資源條件,提出水資源利用方案,并結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模進行水量預測。充分考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用于城市一般綠化、道路澆灑以及其他城市雜用水等低質用水,在城市給水規模確定時適當扣減用水量。在確定城市供水規模時,可結合建設部供水規劃的目標合理確定。建設部供水規劃中關于規模的目標包括供水普及率、供水水量,具體如下:一、供水普及率。全國城市平均供水普及率,到2010年底應達到92%,2020年應達到98%;人口較多,經濟相對比較發達的大中城市應當高于全國

50、平均水平;其他城市可略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但到2010年應不低于85%,到2020年不低于90%。二、供水水量。城市供水應當滿足城市合理的最高日用水量需求。供水能力建設目標應當在科學分析、研究后確定的規劃用水量的基礎上,將城市供水的綜合生產能力在增加10%15%的后備,到2010年,設市城市都應當具備后備能力,到2020年,建制鎮也應具有后備能力。第十七條 城市綜合用水量的預測一般應根據城市人口、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公用設施、服務設施(包括機關、團體、公共建筑、商業、娛樂等設施)、城市流動人口比例以及近幾年實際用水量增長率等因素,選擇一定的模式,進行預測。城市用水增長率曲線的變化是有階段性的

51、,一般情況下,城市的工業生產與居民生活水平較低時,發展速度較快,供水增長率較高;當城市工業生產有了一定基礎或發展到一定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供水設施日趨完善,供水增長率趨于平穩,經過這一階段后,增長速度放慢,甚至出現下降趨勢。國內近幾年的用水量增長情況也說明了這一特征。因此,應當根據城市的發展情況綜合考慮合適的用水量增長率。用水量的預測要符合國家現行的規范、標準對用水量指標的基本規定。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282、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標準GB/T50331對城市用水量均有明確的指標和規定,要根據規范的規定,并分析當地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52、城市用水量。第十八條 本條明確工業用水量應考慮的幾個因素,一般按一定的模型進行預測,其影響因素主要有工業產值發展計劃、工業結構、行業產品技術進步指數以及提高節約用水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等因素。萬元產值取水量在工業產值增加時應當逐漸降低,也可直接采用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結合實際工業用水量分析確定。如工業結構有較大變化則應按行業分別測算,并將節水率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考慮在內。第十九條 本條規定了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包括的主要內容。第二十條 本條規定了取水工程建設的主要內容。取水工程項目構成因水源不同和取水條件復雜程度而有較大的差別,根據取水條件確定必要的項目構成。一般地下

53、水取水工程由管井、大口井或滲渠以及送水泵房(包括供變電設施)和井間輸水管道、井群控制設備等構成。地表水取水較復雜,除了取水構筑物包括引水管道與取水泵站以外,尚需按照保證率建設取水需要的攔蓄構筑物(包括水庫、攔河閘等),河道防治構筑物(包括防洪、護岸工程)等,以保證安全取水。此外,可根據需要設置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第二十一條 本條對給水工程的凈(配)水廠的類型和包括的生產設施內容進行了明確。給水廠分為凈水廠和配水廠。凈水廠根據水處理工藝的流程和單元組合有常規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等,包括了目前不同水源的水處理工藝基本流程。水處理工藝部分主要包括預處

54、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地下水配水廠一般水質較好,只需要設消毒設施。當含鐵、錳或氟超過標準時應根據技術分析,增加處理構筑物,采取相應的處理工藝。第二十二條 凈(配)水廠輔助生產設施、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包括的內容主要根據目前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提出,隨著各個城市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進一步完善,一般沒有必要全套配置建設,可以根據各地區和城市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因此,有些內容如維修、交通運輸、綠化、安保等可以首先考慮社會化解決。第二十三條 隨著城市附近水資源的污染,取水距離越來越遠,遠距離取水項目的增多,使輸水工程除輸水管道(渠)外,還可能會增加隧洞、過河管、管橋等穿越工程,中途加

55、壓站以及儲水水庫調蓄設施。管道(渠)的附屬配套設施還包括:輸水管道(渠)的泄水閥、排(進)氣閥、檢修閥門等,以及供變電、必要的事故搶修和用于管道維護的道路工程等。第二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配水工程包括的主要內容。項目構成除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外,還包括消防設施,分區、分壓泵站設施,城市管網的調度平衡設施,檢測水壓、水質設施以及必要的事故搶修設施等。第二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城市給水工程項目建設內容確定的原則,所列項目的建設要結合生產需要和工藝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設地區依托條件的前提下,合理確定。應盡量減少項目的建設內容,合理確定建設標準。第三章 工藝與裝備第一節 取水工程第二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水源選擇原

56、則。水源選擇前,必須進行水資源的勘察、調研工作,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當有兩種水源可供選擇時,以前通常優先選擇地下水,以節約工程的建設投資,同時也可簡化水的凈化工藝。現在城市的用水量增多,不少城市的地下水已過量開采,造成地面沉降,而且地下水開采范圍過大并不經濟,并常有與農業爭水的矛盾,因此,當有地下水和地表水兩個以上水源可供選擇時,應科學確定城市供水水源的開發次序,一般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當地水、后過境水。為掌握水源水水質及輸送過程中水質的變化情況,設置水質在線實時監測設施,以預先知道水源水水質突然變化及輸水過程中的水質變化情況,為在水凈化工藝中采取應急措施爭取時間,保證供

57、水水質。水源保護范圍:以河流為城市給水水源,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一般為水源保護區域,也可由供水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水利等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擴大水源保護區范圍;以水庫和湖泊為城市供水水源,可根據不同情況,將取水點周圍100m水域或整個水域及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第二十七條 為了防止水源受到污染,本條強調地下水源一般應選擇在城市上游水質好、補水充沛的地帶,只有當黏土隔水層或該地帶不致受到污染時,才可以就近選擇水源。取水構筑物應根據含水層的厚度、滲水性能與補給條件選擇合適的取水形式,其開采量以枯水期可取水量為準,特別在非穩定流情況下,需要動用靜儲量時,更要分析研究地下水資源條件、取水可能以及使用年限。過去有的地下水水源,開采不久水量就減少,甚至有的廢棄不用,也有的因城市地下水環境污染而廢棄,因此,應當吸取以往的經驗,慎重確定。第二十八條 本條規定了地表水取水構筑物位置選擇和取水方式的選擇原則。江河取水與江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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