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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米蘭達的故事我們在美國的警匪片中經常看到美國警察逮捕人犯的時候, 口中念念有詞:“你有權保持沉默, 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呈堂。 ” 這就是法學界熟知的“米蘭達規則”,它起源于美國 1963 年的米蘭達案件。米蘭達規則的真正精神實際上體現的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即“無論何人,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 不得受判處死罪或其他不名譽罪行之審判, 惟發生在陸、海軍中或發生在戰時或出現公共危險時服現役的民兵中的案件, 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 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

2、得充作公用。”這條修正案使得美國人在受到刑事司法審判的時候,享有沉默權,即所謂“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這條規則最初來源于 1783 年“英國訴沃利克沙爾” 案的判決中表達的思想: 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證有罪的特權。 而這樣的思想實際上還可以上溯到更早的 1215 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確立的正當程序原則:“未經合法審判,國王不得將任何人逮捕監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 不得處死 ” 。這里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對審判程序的嚴格規制。其基本思想在于, 任何一個公民在他面對國家權力機構時, 處于弱勢的地位,在權利的保障上就應當向其傾斜。 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闡釋確立米蘭達規則

3、時表明的一樣, 警察局的關押環境和復雜的訓問手段, 就足以對嫌疑犯形成巨大的心理攻勢, 而迫使許多嫌疑犯在不完全自愿的情況下自證其罪。 因此米蘭達規則表明,如果反對自我歸罪的原則在審判以前的警察局訊問階段無法得到保障,那么許多嫌疑犯在進入司法審判之前,就已經喪失了這種權利。盡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具有權威性,但是在法學界一直有很大的爭議。批評者認為,最高法院無權將“預防性規則”強加于各州,它過分地阻礙了法律的執行,米蘭達規則造成了警方偵破案件的難度增大, 使得許多罪犯成為漏網之魚,不利于社會治安, 同時還造成刑事審判程序成本的增加。 贊同者則認為,這是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方式, 最高法

4、院有權規定保護公民憲法性權利的規則,它與有效執行法律并不沖突。雖然爭議一直沒有消停, 并且最近風傳有取消的可能, 但是米蘭達規則并沒有被取消。近年來,中國大陸一直有許多學者專家討論犯罪嫌疑人沉默權的問題,也都涉及到了米蘭達規則。也有許多人認為米蘭達規則應當在中國適用。但是,就我個人的一孔之見, 要將其精神在訴訟法實踐中推廣是沒有問題的,而直接效仿的做法,其效果能否達到人們期望的目標還很值得探討。米蘭達規則要求任何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 必須告訴他回答問題的后果,而對于許多嫌疑犯來說,這一告知是否能夠得到有效證明還存在很大難度。假設某嫌疑犯是文盲, 那么警察向他宣讀的沉默權規則, 就很難被證

5、明其簽字或畫押是針對警察宣讀的內容如果沒有第三人在場作證, 而這樣的情況是很容易出現的,因此警察所獲得的言詞證據很容易因為程序的非法被推翻。其次,在許多場合, 逮捕犯罪的現場具有某種特別緊張的氣氛,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能夠乖乖就范, 束手就擒,因此實施米蘭達規則就會帶來很大弊端, 比如宣讀的過程會給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機, 給警察帶來更多危險, 并且有可能導致罪犯的逃脫。再次,許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已經不是“首發式”,有很大一部分是慣犯,對于他們來說,只要清楚了米蘭達規則的操作程序, 要規避它是極其容易的事情,比如,他們可以假裝簽字,不以真實的筆跡簽字,到法庭后再反咬一口,指控警察偽造簽名, 如果

6、冒險成功, 他就可以一勞永逸地擺脫法律的追究。盡管以現代筆跡鑒定技術也許能夠檢驗, 但是如此來回必將導致訴訟成本的提高,偵查人員疲于奔命,因為對于罪犯來講, 這樣的做法太有誘惑力了只要否定一個簽名就能逍遙法外, 而且筆跡鑒定并非萬無一失的,因此冒這個險很值得。 而且這樣的冒險會給警方也帶來許多本來并不需要的戒備,它將影響警察們的破案積極性。最后,在中國實施米蘭達規則還將導致的混亂是觀念上的準備還不充分, 國人們對于程序意識的重視還非常有限, 而大量的警察素質低劣, 不可能很好地實施米蘭達規則, 這就必然導致許多罪犯在國家耗費了大量資源的情況下, 依然無法繩之以法這將導致社會治安的進一步惡化。

7、同時,有些警察因為工作疏忽,未能很好地實施,等到事后想起,再要求犯罪嫌疑人簽字, 嫌疑人當然有權拒絕,但這不是很容易助長刑訊逼供嗎?為了獲得證據, 他們尚且有刑求的癖好, 如果證據已經到手, 為了證明這證據獲得的程序合法性, 再使用刑訊逼供的手段, 應當說是更加容易發生的。在一個規則意識尚未成熟的民族, 一個政治制度尚有缺陷的國度, 在一個缺乏尊重人權傳統的社會, 在一個底線倫理被全面突破的時代, 細致入微的規則不見得真的能夠保護人民, 相反,它甚至可能成為手中握有權力者迫害公民的手段。米蘭達規則在美國這樣一個人權保護機制發達的國家里, 尚且爭議不斷, 要在我們這片土地上生根發芽, 誰能保證不

8、會變成癡人說夢的鬧劇?當然, 引進沉默權原則依然是我們這個社會,這個時代努力的方向,只是不可拘泥于他人的既成,要防止桔逾淮為枳罷了。背景歐內斯多米蘭達案(Emesto Miranda Trials, 1963,1967)被告:歐內斯多米蘭達被控罪行:綁架小孩、強奸罪主要辯護律師:一審:阿爾文穆利二審:約翰弗林首席檢察官:一審:勞倫斯杜魯夫二審:羅伯特科賓法官:一審:耶魯麥克菲賓二審:勞倫斯 K 雷恩地點:亞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審判時間: 1963 年 6 月 2027 日; 1967 年 2 月 1530 日法庭裁定:(兩次審判)有罪判決結果:(兩次審判):20 30 年監禁沒有其他案件像 1

9、963 年的歐內斯多米蘭達案一樣,改變了美國法律的審判程序。他犯罪的最初證據是在監禁中向警方的坦白。坦白的內容如何, 這吸引了全國的注意,并奠定了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里程碑。1963 年 3 月 3 日;凌晨,亞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 18 歲的劇場服務員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遇到了一個陌生人。 那個陌生人把她拖進車里, 然后駛往一個沙漠地區強奸了她。 后來,他將這個年輕女士扔在她家附近。 她對警方說,襲擊她的人是個墨西哥人, 近 30 歲,戴著眼鏡,駕駛一輛 50 年代早期的福特或車夫羅利特牌車。一個星期后,這位女士和她的姐夫碰巧又碰到了劫她的那輛車。車是 1953 年產的派卡德, 車牌號

10、DEL-312。然而記錄表明, 這個車牌實際上是給最近的歐茲汽車注冊的。這個女士的辨認差不多。 DEL-317 是派卡德牌,注冊人是特威拉N霍夫曼。霍夫曼的伙伴, 23 歲的歐內斯多米蘭達,外表很像女士描述的襲擊者的形象。警方拘監了米蘭達米蘭達的犯罪活動歷史長久。 他已經因強奸未遂蹲了一年監獄。 警方將他與另外三個體重、 身高相同但不戴眼鏡的人比較。 受害者不敢肯定是米蘭達, 但她說米蘭達與罪犯嫌疑人是最像的一個。 偵探卡羅爾 庫雷和威爾弗里德將米蘭達帶到了一間屋進行審訊。 他們告訴他, 受害者從所列名單中指出了他。 然后他們問他是否要作些陳述。 兩個小時后, 米蘭達在書面供認書上簽了字, 上

11、面有一句話是說他明白自己的權利。 偵探們很高興, 但他們沒有意識到, 他們的工作將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應。來路不正的證據米蘭達經濟拮據,無力雇請律師,因此法院給他指派了一個律師,叫阿爾文穆利。穆利仔細研究了證據。看來,提起訴訟的州方贏定了這場官司。再加上米蘭達的供認,結果更是如此。但穆利仍然在米蘭達的供詞中發現了一點東西。他確信供詞是通過非正當方式得來的, 因此,他打算向法院申請, 這份供詞不能用來供為判定米蘭達有罪的證據。只有四位證人出庭。他們是受害者、她的姐姐、偵探庫雷和揚格。穆利盤問了庫雷,抓住了關鍵點:問:庫雷長官, 在得到這份供述的過程中, 你是如何與被告交流而達到目的的?答:我問被

12、告是否愿意 把他剛才講的寫下來,他說他愿意。問:你提醒他,他享有自己的權利嗎?答:是的,先生,在供述書的第一段的打印出來的,我大聲地讀給他聽了。問:我沒有看到供述書上寫著,“在他供述詞以前,他有權請律師為他服務。 ” 答:上面沒有,先生。問:告訴被告你們逮捕的人, 他們在供述之前有權接受律師的服務, 難道你沒這樣做嗎?答:沒有,先生。這個答案促使穆利反對將米蘭達的供詞作為證據。耶魯麥克菲特法官駁回了他。法官于是給陪審團們講述了那個時代法律公平公正的標準。1963 年,保持沉默的憲法權利不適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因此,1963 年 6 月 27 日,法院判歐內斯多米蘭達有罪,兩罪并罰處雙重20

13、 至 30 年的監禁。然而,穆利關于供詞的觀點已引起了一場法壇爭論。米蘭達的判決一路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1966 年 6 月 13 日,首席法官厄爾沃倫在一次5:4 通過的決議會上發言首次確定,在警方審訊室中應該做的和不應該做的:在審問任何人之前,必須告之他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他的供詞將作為犯罪的證據,他有權委托律師,不論是聘請的還是指派的。法院推翻罪行判決米蘭克的罪行被推翻, 亞利桑那州正面臨著不得不釋放最有名的囚犯。 因為州方不能再將米蘭達的供詞作為證據, 重審獲勝的可能性不大。 但米蘭達給自己來了個下馬威。 他曾希望重審后能被釋放。 于是,他強烈要求將他的女兒和特威拉霍夫曼,他的長期伴侶

14、關在一起。霍夫曼既生氣又害怕,告訴政府方說,在他被逮以后, 她同他談過一次話, 那次米蘭達承認了強奸罪行。 這個新的證據對州方很有用。米蘭達被重審1967 年 2 月 15 日,對米蘭達的第二次審判開始。多次辯論都是在法官的私人會議室里進行的。有一些問題,諸如一個自然法(不是合法的)妻子能否作證她的自然法丈夫犯了罪。 最后,法官判決霍夫曼的證詞可以作的證據。陪審團判米蘭達有罪, 她的證詞幫了忙。 法院再次判決米蘭達有罪,并判處 20 至 30 年監禁。這個案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盡管一些總統,從理查德尼克松到羅納德 里根都公開反對這個程序,但“米蘭達程序”從未被推翻。為保護因貧窮沒受過教育的人

15、,“宣讀被告權利”已成了美國國內每一司法部門的標準。這個程序經常可以在警匪片中看到,如今絕大多數的美國人都熟悉了所謂的“米蘭達程序”。假如米蘭達生在中國 -提交者:鈑手一九六三年, 有一個叫米蘭達的美國小伙子, 被一名婦女指控強奸, 一般來說,這種事不會是假的, 按照我中國式的良好思維習慣, 一個女人是絕不會冒著毀掉名譽的風險去污陷別人,因為是這樣,所以這個米蘭達肯定是干了那種事。于是,米蘭達被捕了,審訊進行的很順利, 不到兩個小時, 米蘭達就承認了,并且在供詞上簽了字。 看來,你我的判斷都沒有錯。 最后,這小子被判了二十年。但令人想不到的是,這小子竟然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理由也可笑之極。原來

16、,根據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 無論任何人, 不得在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 也就是任何人在被調查時都享有沉默權。 米蘭達的律師認為, 根據這一原則, 警察在審訊米蘭達之前, 應該告訴他這一權利, 并告訴他有權請律師。 因為警察在審訊之前沒說這句話,所以米蘭達的供詞是無效的。這不放屁嗎?更不可思議的是, 法官竟然支持了律師的這一意見, 最后判米蘭達無罪。 并最終在美國確立了一條規則, 任何警察在審訊嫌疑人之前, 必須完整的清晰的背出那句臺詞: “你有權保持沉默, 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 如果你請不起律師, 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 。這就是米蘭達規則我想

17、,如果這事出在中國, 這位法官肯定被當成不諳世事的毛頭小子開除了事,可他偏出生在美國,非但沒受處分,還成了偶象。而那位律師也大出其名。在我們中國就不會出這種荒唐事,中國有個“刑法第 306 條”,是專門針對律師的,哪個律師膽敢在開庭時不老實,開完庭就會被司法機關帶走、關起來、判了。但令我擔心的是, 我國的一些領導人開始出現了幼稚化苗頭,竟然加入了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公約,因為公約20 條明確規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當局面前發表的有關言論,應當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權”。這還了得,讓律師享有豁免權還不亂了套,看來真的要

18、出亂子了。 要不這兩年有個叫張燕的律師人大代表每年都向全國人大提案要取消刑法306 條呢?幸虧人大代表們不是小孩子,沒同意。馬洛斯說過, 安全感是人的一種基本需要, 只有滿足了這種低級需求, 人才會向下一個目標發展。 所以不能讓他們滿足, 要讓他們總是有一種危機感。 中國古人講治理國家是“牧民之道”,人民其實就是一群小羊,你讓他太大膽了,他就要不聽話了, 當然,也不能嚇唬的太厲害了, 這古人也說過: “率虎狼牧羊豕,而望其番息, 豈可得也?天下非甚愚, 豈有厭治思亂, 憂安樂危者哉?宜若可以常治安矣,乃至有亂與危,何也?夫奪其食,不得不怒;竭其力,不得不怨。人之亂也,由奪其食;人之危也,由竭其

19、力。而號為理民者,竭之而使危,奪之而使亂。二帝三王平天下之道若是然乎?”說來說去走了題了, 我們回頭再大話米蘭達規則, 實際上米蘭達規則就是一個價值取向問題, 是程序優先還是實體優先。 按我這個老中國人的看法, 當然是實體優先,程序錯了沒什么影響。而且有時候過于講程序還會讓壞人鉆了空子。我看過很多警匪片, 一些警察按程序來懲治不了壞人, 最后采取非法手段卻實現了正義,這不就是論據嗎?當然, 人是利已的, 一個警察今天敢冒著風險違反程序殺了一個壞人,明天就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殺一百個好人。但寧可錯殺一百,也不能放過一個。 所以我覺得干脆應該回到原始復仇時代, 看誰不順眼直接砍了算了,還走什么程序,費事。從米蘭達忠告看程序正義我們很多人一定想不通: 僅僅因為警察抓人的時候沒有告訴被抓的人, 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證據就變無效,從而輕易使壞人能夠不受制裁,這叫哪門子規則?實際上,對米蘭達規則,美國人也有著不同的看法。不少人認為,這個規則給警方偵破案件造成了極大困難,放縱了罪犯。的確,規則剛出臺,全美各地警察局怨聲載道。 有些警官腦瓜兒不太夠用, 手忙腳亂地擒獲嫌犯后, 死活也想不全“米蘭達法則”了,旁邊也沒個提詞的人,只好仰天長嘆,痛罵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著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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