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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WTO法律框架下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法律解釋基本原則 在加入WTO之后,WTO所有多邊協定義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我國承諾遵守的義務,成為我國必須遵守的國際條約義務。本篇文章根據WTO條約解釋規則1以及專家組和上述機構報告關于紡織品與服裝協定2(以下簡稱“ATC”)、WTO保障措施協定3(以下簡稱“SGA”)相關條款以及其它相關協定條款的法律解釋,提出報告書第242段的法律解釋所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根據議定書的規定,報告書第242段屬于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機組成部分。4因此,對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法律解釋,遵循WTO條約解釋的原則。WTO法律體系中,約
2、束相關條約法律解釋的協定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5(以下簡稱“諒解”或“DSU”),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6,以及GATT/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案例的相關裁定。7 1.DSU 第3.2條 WTO法律體系中,約束相關條約法律解釋的協定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諒解第3.2條規定: WTO爭端解決體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見性方面是一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8 上述規定闡明了對WTO協定進行法律解釋的三個基本原則:第一,維護
3、WTO體制可靠性和可預測性原則;第二,保護成員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則;第三,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 1.1維護WTO體制可靠性和可預測性原則 爭端解決體制的目的,是為了給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這意味著一個協定義務,各成員對義務的適用應當具有一定的統一性。因此,當某具體協定條款出現兩種或多種不同解釋,在不違反條約解釋其它原則的基礎上,有利于維護WTO體制可靠性和可預測性的解釋適用。 1.2保護成員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則 諒解規定,WTO體制的功能之一,是“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9而在對WTO條款規定義務進行法律解釋的時候,實現
4、保護成員權利和義務的目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解釋必須滿足正當程序的要求。事實上,國際義務的適用必須滿足正當程序要求是一個早已得到國際社會公認的慣例。因此可以認為,上述“保護成員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原則”要求對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法律解釋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1.3不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原則 不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原則要求在對WTO協定條款進行解釋時遵循以下三個原則:(1)避免造成條款濫用的解釋原則;(2)特別規定優先一般規定適用原則;(3)例外規定從嚴解釋規則。 1.3.1解釋避免條款濫用原則 WTO多邊貿易體制采取“一攬子協定”原則。這就意味著很多的協定是各方妥協的產物,因此,往往出
5、現協定用語不夠嚴密,有時甚至會過于松散,使得條約的濫用成為可能。因此,當某具體協定條款出現兩種或多種不同的解釋的時候,不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原則要求盡量避免采用可能導致條款規定遭到濫用的解釋。當解釋必然使條款遭到濫用時,則不增加或減少權利和義務原則要求不采用這樣的解釋,除非該條款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解釋。 1.3.2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適用原則 WTO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法律體系。因此,條款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時有發生。按照諒解關于解釋條約義務不得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當條款之間相互沖突時,應當遵循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適用原則10。事實上,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適用原則也是國際法的一
6、個基本原則。 1.3.3例外規定從嚴解釋原則 解釋條約義務不得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包含著另一個重要的條約解釋原則例外規定從嚴解釋原則。這是因為所謂例外規定,是在一個義務的適用范圍之內,規定對該義務一個小范圍的不適用,因此,只有對小范圍不適用的情況進行從嚴解釋,才能保證其適用不會超越其所規定的適用范圍。在日本酒精飲料稅案件中,上訴機構關于第3.2條第一句話和第二句話之間關系的裁定支持上述結論。上訴機構裁定: 第一句話針對的,是以對同類產品提供保護為目的的保護性措施,而第二句話針對的,是比第一句話產品范圍更廣、獨立而不同的保護性措施。因此,我們同意專家組的觀點:從嚴解釋第一句話
7、的含義,以保證不譴責其嚴格條款所無意譴責的措施。由此,我們同意專家組關于從嚴解釋第一句話中“同類產品”含義的觀點。11 至于從嚴的程度,上訴機構指出,需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決定。 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 DSU第3.2條明確規定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WTO協定的現有規定。WTO上訴機構在美國-汽油標準案12中裁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是得到認可的國際慣例法,構成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的一個部分。因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32條的規定,成為解釋WTO協定條款的法律依據。13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
8、解釋之”14,由此確定了WTO協定條款解釋的以下三個基本原則:第一,善意解釋原則;第二,用語解釋原則;第三,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 2.1條約的善意解釋原則 條約的善意解釋原則要求在對一個具體條約義務進行法律解釋的時候,考慮解釋后的協定保持整體的和諧性,不會出現于理不通的情況。在具體實踐中,要依靠這個原則來對協定條款進行解釋的情形并不時常發生。但是,當一個協定,其條約用語過于松散,出現諸多含糊不清之處,尤其是諸多關鍵法律術語缺乏明確定義時,善意解釋原則是保證條約得到公平解釋一個重要的原則。 2.2用語解釋原則 條約的用語解釋原則要求對條款的解釋以條約用語為基礎。按照這個原則對條約條款進行的法律解
9、釋,應當是在條款用語通常含義的基礎之上,考慮條款的上下文含義,并參照條約的目的和宗旨。15而條約簽訂歷史只有在用語解釋仍然不能清楚解釋條款規定含義的情況下作為參考適用。16 WTO上訴機構在日本酒精飲料稅案件中明確指出: 維也納公約規定條約用語是對條款進行法律解釋的基礎。因此,對條約進行的法律解釋必須首先建立在條約用語的基礎之上。17 對第3條的理解必須按照其上下文并參照WTO協定的總體目標與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義。因此,條款的實際措辭是解釋條款含義的依據,這樣的解釋必須使所有用語都具有有效的含義。適當的條款解釋首先是用語解釋。18 2.3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 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要求對條款的解釋賦
10、予條款所有的規定內容以意義。當對某一條款用語進行解釋出現兩個不同的結果時,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要求選擇賦予條款所有規定以意義的那一個解釋。19 上訴機構在日本酒精飲料稅案件中裁定: 第31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作者注)關于條約解釋的一般原則衍生出來關于條約解釋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我們在美國精練與常規汽油標準”一案中指出:“維也納公約關于條約解釋的一般原則所衍生出來的原則之一即是條約解釋必須賦予條約所有規定以意義。釋意者不得隨意解釋以導致條約整條、整款在內容上重復或變得無效”20。 在阿根廷對進口鞋類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簡稱阿根廷鞋案)案件中,上訴機構同樣裁定: 一個條約解
11、釋者必須以一種和諧、賦予所有條文以含義的方式來解讀條約所有的可適用條款。因此,對這個“權利與紀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進行的適當的解讀必須是賦予這兩個具有同等效力的協定(此處的兩協定指GATT 1994第19條與WTO保障措施協定。作者注。)的所有相關條款以含義。21 3.WTO司法實踐 WTO上訴機構在WTO日本酒精稅案裁定中指出,已被采納的專家組報告“是GATT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常常被之后的專家組借鑒。它們在WTO成員中起著預測法律在案件中的應用的作用,因此,任何與之相關的爭議都應對其加以考慮。”22在GATT/WTO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很多現實中指導WTO協定條款法律解釋的原則,其中之
12、一即為WTO協定條款的相互適用原則。 3.1美國棉紗案 2001年美國對巴基斯坦棉紗采取的過渡性保障措施(以下簡稱美國棉紗案)23案件其中的一個爭議焦點即為WTO保障措施協定(SGA)第3條關于調查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根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TC)第6條實施的過渡性保障措施這個問題。在該案的審理中,上訴機構首先根據DSU第11條24以及SGA第3條25關于調查的規定,確定專家組對根據SGA實施的保障措施進行審查時的審議標準: 專家組必須審查主管機關是否對所有相關因素進行了評估;審查主管機關是否對所有相關事實進行了評估,并審查主管機關對這些事實如何支持其裁定結果所作的解釋是否適當;審查主管機關的上述
13、解釋是否全面闡述了數據的性質和復雜性,并審查主管機關是否對這些數據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釋做出了回應。但是,專家組不可對證據進行重審,也不以可用自身的觀點代替主管機關的觀點。26 上訴機構隨后指出,雖然ATC第6條過渡性保障措施條款既沒有關于主管調查部門的規定,也沒有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但上述審議標準照樣對ATC項下實施的保障措施適用。27這個裁定事實上意味著SGA第3條關于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的規定對ACT項下實施的保障措施適用。因為無論成員指定那個政府部門作為ATC項下過渡性保障措施的主管機關,也無論這個主管機關按照怎樣的程序進行調查,專家組都要審查其調查: 是否對所有相關因素進行了評估;是否對
14、所有相關事實進行了評估;是否對這些事實如何支持其裁定結果做出了適當的解釋;其解釋是否全面闡述了數據的性質和復雜性;以及調查是否對這些數據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釋做出了回應。 由此確定了主管機關的審查義務為: 對所有相關因素進行評估;對所有相關事實進行評估;對這些事實如何支持其裁定結果做出適當的解釋;在所做解釋中全面闡述數據的性質和復雜性,并對這些數據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釋做出回應。 3.2阿根廷鞋案 在2000年的阿根廷對進口鞋類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簡稱阿根廷鞋案)28案件報告中,上訴機構裁定: GATT 1994與保障措施協定都是WTO協定附件1A中的貨物貿易多邊協定,因而二者同屬WTO協定的
15、“有機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因此,GATT 1994第19條與保障措施協定條款都是WTO協定的條款。它們作為該條約的一部分同時生效。它們平等適用并對所有成員具有平等約束力。同時,由于這些規定都是關于同一個問題,即成員實施的保障措施問題,因此,專家組關于“將GATT 1994第19條與保障措施協定當作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解讀并將它們所規定的權利與紀律相互聯系起來加以考慮更為合理”的認定是正確的。29 本案中,根據上述結論,上訴機構裁定,GATT 1994第19條“不可預見的發展”的要求對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采取的保障措施適用。 同理,在對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法律解釋以確定其正
16、確運用時,將報告書第242段、議定書第16條以及WTO保障措施協定“所規定的權利與紀律相互聯系起來加以考慮”也應該“更為合理”。 1 具體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的規定。參見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頁。 2 WTO, 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3頁。 3 WTO, Agreement on Safeguards,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5頁。 4 議定
17、書第1.2條規定:“中國所加入的WTO協定應為經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協定。本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指的承諾,應成為協定的組成部分。”議定書第1.3條規定:“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中國應履行協定所附各多邊貿易協定中的、應在自該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的一段時間內履行的義務,如同中國在該協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該協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頁。 5 WTO,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
18、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頁。 6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見黃東黎著國際貿易法第141頁,法律出版社,2003年。WTO上訴機構在Japan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10&11, 1996)案件中裁定: Article 3.2 of the DSU directs the Appellate Body to clarify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and the other covered agreements of
19、the WTO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Following this mandate,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stressed the need to achieve such clarification by reference to the fundamental rule of treaty inter
20、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1)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We stressed there that this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has attained the status of a rule of customary o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There can be no doubt that Article 32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dealing with the role of supplementary
21、means of interpretation, has also attained the same status. 7 上訴機構在Japan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10&11, 1996)案件中裁定:Adopted panel repor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ATT acquis. They are often considered by subsequent panels. They creat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mong WTO Members, and, t
22、herefor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re they are relevant to any dispute. 8 英文原文: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the WTO is a central element in providing security and predictability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The Members recognize that it serves to preser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23、 of Member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and to clarify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of those agre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of the DSB cannot add to or diminish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rovided in the covered a
24、greement. 見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5頁。 9 英文原文:it serves to preser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Member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10 另外,諒解第1.2條規定:“在可能的情況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規則和程序,并應在避免抵觸所必須的限度內使用本諒解所列規則和程序”。該規定直接支持“特別規定優先一般規定”的國際法原則。見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4頁。 11 英文原文:Becaus
25、e the second sentence of Section III:2 provides for a separate and distinct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rotective aspect of a measure in examining its application to a broader category of products that are not like products as contemplated by the first sentence, we agree with the Panel that the first s
26、entence of Section III:2 must be construed narrowly so as not to condemn measures that its strict terms are not meant to condemn. 見 Japan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WT/DS8&10&11/AB/R。 12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 13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解釋通則:1條約應依其用語
27、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2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弁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并應包括:(a)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b)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并經其它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3應與上下文一并考慮者尚有:(a)當事國嗣后所訂關于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適用之任何協定;(b)嗣后在條約適用方面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c)適用于當事國間關系之任何有關國際法規則。4倘經確定當事國有此原意,條約用語應使其具有特殊意義。第32條解釋之補充資料:為證實由適用第31條所得之意義起見,或遇依第31條作解釋而:(a
28、) 意義仍屬不明或難解;或(b) 所獲結果顯屬荒謬或不合理時,為確定其意義起見,得使用解釋之補充資料,包括條約之準備工作及締約之情況在內。 14 見前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的條約內容。 15 見前注17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 16 見前注17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2條。 17 英文原文:Article 31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provides that the words of the treaty form the foundation for the interpretive process: interpretation must be base
29、d above all upon the text of the treaty. 18 英文原文:The terms of Article III must be given their ordinary meaning -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overall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WTO Agreement.Thus, the words actually used in the Article provide the basis for an interpretation that must giv
30、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its terms.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the Article is, first of all, a textual interpretation. 19 見Japan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10&11/AB/R)腳注第16。另見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Vol. II, p. 219 (1966). 20 英語原文:A fundamental tenet of treaty inte
31、rpretation flowing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 i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noted that one of the corollaries of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in
32、 the Vienna Convention is that interpretation must giv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n interpreter is not free to adopt a reading that would result in reducing whole clauses or paragraphs of a treaty to redundancy or inutility. 21 Argentina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Foo
33、twear, WT/DS121/AB/R, 2000年1月12日。上訴機構報告第81段。英文原文:Yet a treaty interpreter must read all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a treaty in a way that gives meaning to all of them, harmoniously. And, an appropriate reading of this inseparable package of rights and disciplines must, accordingly, be one that gives m
34、eaning to all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se two equally binding agreements. 22 見前注11。 23 United States 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 on Combed Cotton Yarn from Pakistan, WT/DS192/AB/R, 2001年10月8日。 24 DSU第11條規定專家組的職能為:“對其審議的事項做出客觀評估,包括對該案件事實及有關適用協定的適用性和與有關適用協定的一致性的客觀評估”。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
35、律出版社,2001年,第362頁。 25 SGA第3條規定實施保障措施的調查程序為:“主管機關應公布一份報告,列出其對所有有關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調查結果和理由充分的結論”。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76頁。 26 英文原文:“panels must examine whether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has evaluated all relevant factors; they must assess whether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has examined all the per
36、tinent facts and assessed whether an adequate explanation has been provided as to how those facts support the determination; and they must also consider whether the competent authoritys explanation addresses fully the nature and complexities of the data and responds to other plausibl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data. However, panels must not conduct a de novo review of the evidence nor substitute their judgement for 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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