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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罪責刑關系論綱 一 內容提要: 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是刑事否認評價的三重環節;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無 犯罪即無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又是刑罰的必備前提, 無刑事責任即無刑 罰;刑罰是刑事責任最根本、 最重要的實現方式, 并通過刑事責任這一中介環節之調諧與犯 罪相對應。 犯罪是符合于構成要件的違法的、 有責的行為, 其是行為人在環境與人格制約下 的自由意思的產物此即犯罪原因的 “理性非決定論 ,與此相適應,刑事責任是基于犯罪 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責任在基于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人責任調節下的產物 此即刑事責任 本質的 “理性責任論 ,刑罰那么是在刑事責任范圍內根據形勢、政策、犯罪
2、人個人特征等因 素進行調節確定的報應與特別預防相統一的范疇此即刑罰目的的 “理性報應論 。理性非 決定論、理性責任論與理性報應論三位一體, 前后貫穿, 共同構筑起理性的罪責刑關系體系, 從而為深入研究罪責刑關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關鍵詞:犯罪刑事責任刑罰關系 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之間的關系是刑法學中一個處于根底地位但又存在劇烈爭論的問題。 本文擬借鑒中外既有研究成果, 對此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 希望能有助于對此問題的深入研 究。學說述評 關于罪責刑關系,學界主要存在六種學說,現簡要述評如下:一、“罪責 刑關系論 。該論認為,犯罪與刑罰之間是直接對應的關系,刑事責任在刑 法學體系中并不具有獨立于犯
3、罪和刑法的地位,而只是犯罪論的內容。二、“罪-責 刑關系論 。該論認為, 刑法學體系中存在犯罪、 刑事責任和刑法三個各自獨立 的范疇,其中,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無犯罪即無刑事責任,刑罰是刑事責任的后果,無 刑事責任即無刑罰; 刑事責任作為犯罪與刑罰之間的中介, 起著調諧罪刑關系并使之合理化 的重要作用。三、“責-罪刑關系論 。該論認為, 從整個刑法特別是刑事立法角度看, 總是刑事責任在前, 犯罪在后;刑事責任既是犯罪成立的根底,又是判處刑罰的前提;據此,應按責-罪 -刑的邏輯結構構建刑法學體系,包括建立刑法典總那么體系。四、“罪責刑關系論 。該論認為,刑事責任是直接與犯罪相對應的范疇;刑罰及
4、其裁 量等內容只是刑事責任論的有機組成局部,因而, 刑罰只是刑事責任的下位概念; 在罪責刑關系中,刑罰并不具有獨立的地位。五、“責罪刑關系論 。該論認為,刑事責任論在價值功能上具有作為刑法學根底理論的意 義;刑事責任是整個刑法學范疇體系的最上位概念, 它與一系列下位范疇一道構成刑法學的 科學之網;犯罪與刑罰均系刑事責任的具體化,二者之間相互對應。六、“罪責刑關系論 。該論認為,犯罪與刑事責任是并列關系其實質是行為的社會危害 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的統一或者并列 ,二者同時與刑罰相適應;刑罰之輕重與犯罪相 適應,是一種刑罰的按 “勞分配,表達報應主義觀念,刑罰與刑事責任相適應,是一種刑罰 的按
5、“需分配,表達預防主義觀念;二者共同與刑罰相對應,表達了公正與功利的統一。 筆者認為, “罪責 刑關系論 只在犯罪成立意義上理解刑事責任,否認刑事責任的獨立 地位,導致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機械對應:“責 罪 刑關系論 與 “責 罪刑關系論 將刑事責任理解為犯罪與刑罰的前提或者上位概念, 從而使刑事責任超然于罪刑關系之外, 只能為罪 刑之存在提供根底,而無法調節罪刑關系:“罪 責刑關系論 否認刑罰在罪責刑關系中的獨立地位, 使刑罰在本以其為根底而演繹的刑法學中得不到應有的重視, 從而破壞了刑法 學體系的科學性, 并可能不當地轉移刑法學研究的重心, 進而影響對刑罰理論等的深入研究: “罪責 -刑關系論
6、 將刑事責任完全界定在人身危險性的范疇,此與已經成為通說的以行為責 任為根本內容的責任概念全然不符, 其將刑事責任與犯罪相并列共同與刑罰相對應, 但這兩個異質的標準并未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與刑罰相對應, 而是各自分別與刑罰相對應, 由此沖 突在所難免,因此,以上諸論片面理解刑事責任的含義,均存在著根本性的缺乏。“罪-責 -刑關系論 從罪刑中介的意義上理解刑事責任,可謂正確把握了刑事責任的實質,并由此奠 定了罪責刑關系科學化的根底;惟論者對該關系框架下的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未作深入、 系統的研究,從而使該論缺乏足夠的論服力。“罪 責 刑關系論 續說 為構筑科學的罪責刑關系理論,應首先明確以下兩個根
7、本問題: 其一、刑事責任的獨立性,也即,在刑法學中,刑事責任是一個具有獨立實體意義的范疇。 一方面,刑事責任與犯罪、刑罰之間均存在質的區別,其與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評價內容不同, 犯罪評價是要認定行為能否構成犯罪及犯罪之輕重程度, 而刑事責任評價那么是 要明確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之輕重; 2評價根據不同, 犯罪評價的根據是客觀的犯罪事實, 而刑事責任評價的根據那么是犯罪構成事實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因素 包括行為人人格及罪 后表現;其與刑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評價內容不同,刑事責任評價只界定刑罰的可 能性及范圍, 刑罰評價那么具體落實刑事責任否認評價, 具體確定處分與否、 刑罰種類及輕重
8、等;2評價根據不同,刑事責任評價之根據已如前述,刑罰評價之根據那么是刑事責任與政 策性因素等。另一方面, 刑事責任又與犯罪、 刑罰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犯罪是刑事責任 的必要前提, 刑事責任那么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刑事責任既是科處刑罰的前提, 又為刑罰裁量 確定了范圍, 而刑罰那么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最根本、 最主要的方法。 刑事責任與二者的區別決 定了其作為獨立實體范疇的必要性, 而其與二者的密切聯系那么為其與犯罪、 刑罰一起共同構 筑科學的刑法學理論提供了可能。 其二、正確解析責任主義。責任主義,又稱責任原那么,是大陸法系刑法的一個重要原那么,它 包括兩種含義: 1“無責任即無刑罰 ,其內容
9、是把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的行為與行為聯 系起來考察, 明確歸責的可能性并由此決定犯罪是否成立; 其強調主觀責任和個人責任, 目 的是為了限制刑罰的不當擴張, 此即歸責意義上的責任, 或稱刑罰成立責任; 2刑罰的輕 重程度決定于責任的輕重程度, 其內容是刑罰的輕重必須以責任的輕重來決定, 不能超出責 任的范圍, 即量刑意義上的責任,或稱刑罰裁量責任。筆者認為, 此兩種意義上的責任在刑 法學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但是, 大陸發系學者往往在不同的場合運用責任一詞, 從而 給理解帶來混亂, 也在客觀上阻礙了對責任理論的深入研究。 事實上, 歸責意義上的責任實 質上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 應將其劃入犯
10、罪論的范疇進行研究, 為區別起見, 本文稱之為 “有 責性 ;而量刑意義上的責任作為犯罪成立的后果及刑罰的前提和標準,那么既非犯罪論,亦 非刑罰論所能包容,本文稱之為 “刑事責任 ,將其與犯罪、刑罰相并列,并作為罪刑中介加 以研究。據此, 筆者認為,罪責刑三者之關系應作如下條理: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是刑事否認評價 的三重環節;其中, 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 無犯罪即無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犯罪的必然 后果, 又是刑罰的必備前提,無刑事責任即無刑罰;刑罰是刑事責任最根本、最重要的實現 方式,并通過刑事責任這一中介環節之調諧而與犯罪相對應, 從而實現罪責刑關系的科學化。 在罪責刑關系框架下, 三者的
11、研究內容和重心各有不同: 犯罪論研究的是犯罪原因及其構成 等問題, 刑事責任論研究的是刑事責任之本質及其根據等問題, 而刑罰論那么研究刑罰的目的 及其根據等問題。下面分別作簡要論述。犯罪原因與犯罪構成 犯罪原因與犯罪構成是犯罪論中的兩個根本問題。前一問題,不特是犯罪論的根底性問題, 而且對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都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后一問題那么是傳統犯罪論的核心內容。 犯罪原因論是刑法各學派展開其理論的出發點。 關于犯罪原因, 歷來存在古典學派 又稱舊 派的 “非決定論 與近代學派又稱新派的 “決定論 之對峙,其爭論核心在于人的意思是否自由。古典學派于十八世紀針對封建的罪刑擅斷、宗教神權,為了將人從
12、封建、 神權的枷 鎖中解脫出來, 高舉理性的旗幟, 張揚個性, 崇尚個人尊嚴, 認為人的行為系處于自由意思, 犯罪行為亦是犯罪人自由意思的產物; 并由此演繹出道義責任論、 報應性論、 一般預防論等。 十九世紀末, 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 貧富嚴重分化, 社會矛盾 激增, 累犯、少年犯罪等與日俱增, 一局部刑法學者認為舊有的刑法理論破綻頻生,漸呈無 力狀態, 已不能適應與犯罪作斗爭的要求, 需要以新的理論代替舊有的理論體系, 從而逐漸 形成了近代學派。 近代學派以實證主義為理論根底提出 “決定論 ,認為意思自由是虛幻的假 設,事實上,人的意思并不自由,而是受制于客觀的條件
13、;人的行為,包括犯罪行為,是客 觀條件的產物,與意思無關;并由此提出社會責任論、教育刑論、特別預防論等。但是這種 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學說由于有貶低人性、 侵犯人權之虞并在二戰中被惡意利用而受到眾多 學者的批評。二戰以后,折衷二者而主張人的相對自由意思論逐漸成為通說。 事實上,人的意思并不是絕對自由的,但也不是絕對不自由的,同時也不是不可琢磨, 只能 假定的。生活經驗和科學實踐均已證明,人作為實踐活動的主體,雖然受客觀條件的制約, 但仍具有意思決定的自由。 “人是被決定向著非決定論的。 隨著科技開展和社會進步,人的 主體性還會進一步加強, 人的意思自由程度還將進一步提高。 “非決定論 與“決定論
14、 的折衷, 表達了人們對意思自由的認識從 “片面走向“全面 的科學化過程。但是,傳統的相對自由意 思論也存在許多明顯的缺乏。 例如, 威爾采爾主張除了意志自由外, 應在人的素質和社會環 境方面探詢犯罪原因; 而團藤重光主張行為系出于人格與環境制約下的意思自由, 二者對制 約意思自由的客觀因素的理解均存在片面性。 筆者認為, 人的行為,包括犯罪行為,是在環 境和人格決定下的人的相對自由的意思的產物; 環境與人格同屬與自由意思相對的客觀條件。 所謂人格,是指 “人的性情、氣質、能力等特征的總和 ,其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人的 先天素質, 其二是基于客觀環境與先天素質并在自由意思支配下逐漸形成的后
15、天品質, 由先 天素質與后天品質綜合而成的行為人的人格在行為時對于行為人而言是一種客觀的制約條 件。所謂環境,指 “周圍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 ,是影響行為人自由意思的除 “我 之外的所 有客觀條件。在意思自由、人格與環境三要素組成的犯罪原因體系中,意思自由是最根本、 最主要的要素: 其一、 從價值論角度出發, 成認意思自由在行為原因體系中的主導作用是尊重人的主體地位的必然結果; 其二、 人格與環境雖然對意思自由具有制約作用,但這種作用畢竟是相對的, 對行為起決定作用的還是自由意思。因此,基于非決定論的立場, 可以將這 種以人格與環境為客觀制約條件的相對自由意思論稱為 “理性的非決定論 ,以區別
16、于傳統的相對自由意思論。 正確界定犯罪原因體系, 要的意義。 關于犯罪構成,主要存在以德日為代表的 犯罪構成體系 和以前蘇聯與我國為代表的對于犯罪論乃至整個刑法學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遞進式犯罪構成模式 、以英美為代表的 “雙層次 “耦合式犯罪構成體系 。前二者均為立體化模式, 后者那么為平面化模式; 在保護社會與保障人權這兩種刑法的根本機能之間, 立體化模式更側 重于保障人權, 而平面化模式更側重于保護社會。 筆者認為, 在加大人權保障日益成為時代 精神的社會背景下, 我們應摒棄長于社會保護而拙于人權保障的平面化模式, 轉而借鑒能反 映時代精神的立體化犯罪構成模式; 而在兩種立體化模式之間, 產生并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 的“遞進式犯罪構成模式 更適合我們這樣一個具有法典化傳統的國家。犯罪是該當于構成要件的違法的、有責的行為,犯罪的成立也即犯罪構成要件包括構成 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個要素。這是由M.E.麥耶首倡,并由小野清一郎、團藤重光、大冢仁等刑法學家不斷完善而逐漸成為德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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