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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 113420201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的總體要求,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以及監測和環境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可作為與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處理和處置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依據。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2、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760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技術規范GB/T30810水泥膠砂中可浸出重金屬的測定方法GB34330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HJ77.3固體廢物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557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蕩法HJ662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1091固體廢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

3、術導則HJ2025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生活垃圾焚燒飛灰fly-ash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本標準中簡稱“飛灰”。3.2處理treatment通過物理或化學反應,對飛灰中的重金屬、二噁英類、氯鹽等一種或幾種物質進行一定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處理后的飛灰滿足后續利用或處置要求的過程。3.3低溫熱分解low temperature thermal decomposition將飛灰在缺氧或無氧氣氛下,通過低于50

4、0°C的低溫熱分解反應,將其中的二噁英類脫氯解毒的過程。3.4高溫燒結high temperature sintering將飛灰或其處理產物與其他硅鋁質組分、助熔劑進行混合后,通過高溫使其部分熔融,冷卻后形成燒結體產物的過程。3.5高溫熔融high temperature melting將飛灰或其處理產物與其他硅鋁質組分、助熔劑進行混合后,通過高溫使其完全熔融,再經過水淬等急冷處理,形成致密玻璃體產物的過程。4總體要求4.1應根據后續利用或處置方式對飛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選擇適當的處理技術。4.2對飛灰處理和處置技術,有專用污染控制標準的,執行專用污染控制標準。5收集、貯存、運輸污染控

5、制要求5.1飛灰貯存設施應具備防揚塵、防雨、防滲(漏)等措施,并應符合GB18597的要求。5.2飛灰貯存設施收集的廢氣直接排放的,其顆粒物應不超過GB16297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如果收集的廢氣導入生活垃圾焚燒爐煙氣排放系統排放,應不影響焚燒爐煙氣達標排放。5.3在飛灰貯存、運輸過程中,應采用封閉包裝或置于密封容器內,或使用封閉槽罐車散裝運輸。5.4飛灰收集、運輸、貯存的其他要求應符合HJ2025的規定。5.5飛灰處理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應根據其管理屬性分別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6處理和處置污染控制要求6.1飛灰處理工藝包括水洗、固化/穩定化、成型化、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高溫熔融等。應滿足

6、以下要求:a)飛灰處理設施應具備對飛灰進料量、處理溫度、處理時間等運行參數的自動控制功能。b)飛灰處理應設置檢修飛灰、不合格飛灰處理產物的處理系統或者返料再處理裝置。c)飛灰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水應優先返回工藝過程進行循環使用或綜合利用。廢水處理后直接向環境排放的,應符合GB8978的要求。d)飛灰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過程排放廢氣中的顆粒物、重金屬、二噁英類等大氣污染物應不超過GB18484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e)在飛灰處理過程中,應采取防止飛灰飄散和遺撒的措施。飛灰及其處理產物裝卸、中轉、投加等易產生粉塵的區域應密閉并配備布袋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裝置,排放廢氣中顆粒物應不超過GB16297

7、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除塵裝置收集的粉塵應返回飛灰貯存設施或處理處置工藝過程。f)在飛灰處理過程中,因飛灰的裝卸、設備故障及檢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飛灰應及時收集,并返回飛灰貯存設施或處理處置工藝過程。6.2飛灰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熟料生產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a)水泥熟料生產過程的污染控制應符合GB30485和HJ662的要求。b)應控制飛灰處理產物中的重金屬含量和飛灰處理產物的投加速率,使所生產的水泥熟料按照GB/T30810規定的方法測定的可浸出重金屬含量不超過GB30760中規定的限值。c)飛灰處理產物中的氯含量應滿足水泥熟料生產工藝控制的要求。6.3飛灰處理產物用于6.2條之外的其他

8、利用方式,應同時滿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a)應控制飛灰處理產物中的二噁英類含量,可采用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等二噁英類分解技術,處理產物中二噁英類殘留的總量應不超過50ng-TEQ/kg(以飛灰干重計)。b)應控制飛灰處理產物中的重金屬浸出濃度,飛灰處理產物按照HJ557方法制備浸出液,其中重金屬的浸出濃度應不超過GB8978中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照一級標準執行)。c)應控制飛灰處理產物中的可溶性氯含量,可采用高溫工藝、水洗工藝等脫除可溶性氯,處理產物(高溫處理產物、水洗后飛灰等)中可溶性氯含量應不超過2%,以不高于1%為宜。6.4飛灰及其處理產物不

9、得用于燒結磚生產。6.5飛灰及其處理產物利用過程的污染防治應符合HJ1091的要求。6.6飛灰填埋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a)未經處理的飛灰采用密封包裝后,可進入滿足GB18598要求的剛性危險廢物填埋場填埋。b)飛灰處理產物滿足GB18598入場要求的,可進入柔性危險廢物填埋場填埋。c)飛灰處理產物滿足GB16889入場要求的,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分區填埋。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的飛灰宜選擇在生活垃圾焚燒企業內進行處理。d)進入柔性危險廢物填埋場或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飛灰處理產物,應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填埋。e)進入填埋區的飛灰或飛灰處理產物應密封包裝或成型化。6.7滿足6.3條、6.5條要

10、求的飛灰處理產物,可按照GB34330進行鑒別,經鑒別不屬于固體廢物的,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經鑒別屬于固體廢物的,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國HJ113420204家另有標準規定的除外。7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7.1飛灰處理和處置設施所有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自行監測的規定及本標準的要求,對飛灰的處理和處置過程進行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設施所有者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進行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7.2飛灰處理和處置過程的監測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a)飛灰及其處理產物的貯存設施排放廢氣中顆粒物的監測應按照GB/T16157、HJ/T397規定的方法進行。b)飛灰處理過程排

11、放廢氣中顆粒物的監測應按照GB/T16157、HJ/T397規定的方法進行。c)飛灰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處理設施排放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GB18484規定的方法進行。d)飛灰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熟料生產廢氣中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GB30485規定的方法進行。e)飛灰處理產物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按照HJ77.3規定的方法進行。f)飛灰處理產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測定采用HJ557方法制備浸出液,采用離子色譜法或硝酸銀容量法進行測定。7.3飛灰處理和處置設施污染物監測頻次應符合以下要求:a)飛灰處理過程產生廢水的監測頻次應為至少每個季度1次。b)飛灰及其處理產物的貯存設施廢氣直接排放的,監測頻次

12、應為至少每個季度1次。c)飛灰處理過程廢氣中顆粒物的監測頻次應為至少每個月1次。d)飛灰低溫熱分解、高溫燒結和高溫熔融處理設施廢氣中顆粒物和重金屬的監測頻次應為至少每個月1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應為至少每年1次。e)飛灰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熟料生產過程廢氣污染物的監測頻次應符合GB30485的要求。7.4飛灰處理設施所有者應對飛灰處理產物定期進行采樣監測,并應符合以下要求:a)飛灰處理產物用于水泥熟料生產,對熟料的監測頻次應符合GB30760的要求。b)飛灰處理產物用于6.3條規定的其他利用方式的,飛灰處理產物(除高溫燒結產物和高溫熔融產物外)中重金屬浸出濃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日1次

13、,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季度1次;高溫燒結產物、高溫熔融處理產物中重金屬浸出濃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周1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6個月1次。c)飛灰處理產物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的,飛灰處理產物中重金屬浸出濃度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日1次,飛灰處理產物中二噁英類的監測頻次應不少于每6個月1HJ113420205次。8環境管理要求8.1飛灰處理和處置設施所有者應設置專門的部門或者專職人員,負責飛灰處理和處置過程的相關環境管理工作。8.2應建立污染預防機制和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制度。8.3應對飛灰處理和處置過程的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飛灰的危害特性、環境保護要求、環境應急處理等。8.4應按要求開展飛灰收集、貯存、運輸、處理和處置過程中相關設備或設施泄漏、滲漏等情況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8.5應建立管理臺賬,內容包括每批飛灰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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