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警察學院科研誠信和學術行為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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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警察學院科研誠信和學術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誠信, 辦法學術行為, 維護學術道德 , 明確學術責任, 推動學院科學研究持續健康發展, 根據有關紀律和學術規定并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警察學院一切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機構和人員。 以重慶警察學院名義發表研究成果的訪問學者學術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學院學術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積極開展科研誠信的宣傳教育, 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第四條 從事學術活動必須自覺遵守憲法、 法律、法規、相關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文件規定以及公認的學術辦法慣例。第五條從事科學研究, 應當檢索與自己學術

2、研究相關的文獻,了解相關領域他人的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 應注明出處; 轉引他人成果, 應注明轉引出處; 引用他人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第六條 合作研究的成果應依據合作者在研究過程中的貢獻大小來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成果中按貢獻大小順序署名,另有合法約定的除外。若研究在他人指導下完成,指導者對成果有實質性貢獻的,可以合署作者。 署名者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應對研究成果整體負責。第七條在對成果(包括自己的和他人的)進行介紹、 評價、注釋時,應當力求客觀、公正、準確、全面,不故意夸大或貶低

3、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第八條對于須經過有關學術機構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應在完成論證和鑒定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對外公布。應保密的科研成果在發表和使用時應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第九條下列行為屬于學術不端行為(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六)

4、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七)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和干擾學術成果的評價過程而獲取學術榮譽或不當利益.(八)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學術規范的行為。第十條學院學術委員會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第十一條 接受署名投訴和舉報, 應依當事人要求為之保密并采取妥當措施,保護投訴人和證人。第十二條學院政治部和院學術委員會應在接到舉報后召開聯合會議, 在充分討論并聽取被投訴人的解釋、 申辯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正式立項調查。第十三條 學院政治部和院學術委員會人員如被投訴、 或與被投訴人有近親屬關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情況時,應主動回避。第十四條 對正式立項調查的投訴, 由學院政治部和院學術委員會組成不少于 3 人的聯合調查委員會對投訴的事實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予立項調查的投訴,應及時將意見反饋投訴人。第十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一經查實, 應視情況予以處理, 對學術不端行為可采取通報批評、 撤銷學術職務及取消其他相關資格、撤銷項目并追回經費、 行政處分等方式。 聯合調查委員會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并形成處理決定。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要求復議。 學院政治部和院學術委員會認為有復議的必要時, 應組成新的聯合調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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