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管理規章-員工離職、免職、資遣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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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員工離職、免職、資遣辦法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人事管理規則規定辦理。第 二 條:離職、免職之規定:(一)經(副)理級以上人員應于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總經理核決后始準離職。(二)前項人員之外各級正副主管,應于二十日前提出申請會呈副總經理核決,轉報總經理后始準離職。(三)前二項人員以外之一般人員應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會呈經理核決,轉報副總經理后離職。第 三 條:資遣之規定:(一)本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資遣人員之一部或全部:(1)因公司營運政策需要精簡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2)員工對于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3)員工惟患急性傳染病,有傳染之盧者。(二)資遣員工預告期間規定:(1)服務滿

2、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十日前預告之。(2)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預告之。(3)服務滿三年以上者, 于三十日前預告之。(三)資遣員工除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1)在本公司繼續經核準后,由人事單位將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2)依前款計算之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3)公司員工離職經核準后,由人事單位將“離職通知單”給予通知當事人,于七日內辦妥離職手續。(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1)約雇期滿或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受損害之處者。( 2)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員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論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4)違反人事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毀損公物,或故意泄漏營業上要密,致公司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或一年內曠職達十日者。第 四 條:離退職人員應依規定辦妥移交手續和離職手續, 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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