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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佛山市三水區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及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17 號)、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廣東省人 民政府令第208號)及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佛 府20157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校車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內行駛,依照校 車安全管理條例及省、市校車管理規定以及本辦法已取得三 水區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學齡前幼兒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 生上下學及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 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小學生及幼兒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安全
2、技術條件(GB24407-2012)的標準或更高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車輛。第三條 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新修訂的廣 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和機動車運行 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關于核載人數、外觀標識、信 號裝置、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輪胎、車身、安全防護裝 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規定。第四條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按照就近入 學、寄宿制學校、發展公交、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 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其轄區內的校車安全 管理工作負總責,應建立由教育、公
3、安、交通、宣傳、發展改 革、財政、安全監管等部門組成的校車安全管理議事協調機構, 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區直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根據學校分 布、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制訂包括交 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目標、校車運營模式、安全保障 措施、工作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第六條校車服務所需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區直屬學校 (幼兒園)所需資金由區級財政分擔,各鎮(街道)所屬學校 (幼兒園)由各鎮(街道)財政分擔,各鎮(街道)根據本區 域實際,落實校車財政資助政策。校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新修
4、訂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 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以及其他必要的險種。 有關保險費率浮動優惠及保險理賠事項,依據上級相關規定執 行。第七條 學校(幼兒園)向學生提供校車服務并收取校車費 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和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有關規定執行并進行 公示。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線路性質執行相應價格政策。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第八條 學校可以配備或租用校車服務提供者符合專用校 車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城鎮街道新辦幼兒園應當按照就近入 學的原則,不設立校車接送;已配備校車的城鎮街道幼兒
5、園不 再新增校車,并按實際情況減少校車的使用或在不新增校車數 量的前提下改為租用校車服務提供者符合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 件的校車接送幼兒;農村地區的新辦幼兒園原則上不配備校車, 已配備校車的農村地區幼兒園原則上不再新增校車,如確因地域原因需使用校車接送幼兒的,需經鎮(街道)、區兩級教育 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行實施。為減少學生及幼兒上下學交通風險,我區學校原則上不得 申請跨市行駛,幼兒園不得申請跨區行駛。如特殊原因需要跨 市、跨區域行駛的,需經區校車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在我區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 企業、以及經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購買 專用校車
6、,依法取得校車許可后提供校車服務;不在我區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在我區 設立分公司并提供我區納稅證明后才能提供校車服務。校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所有人應當為學校(幼兒園)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幼兒園)配備的校車必須由學校(幼兒園)負責管 理、運營,不得對外承包,不得轉借、租賃給其它學校(幼兒 園)使用,不得改變校車使用性質。學校(幼兒園)或校車服務提供者購買或租用校車,以及 購買在用校車在辦理轉移登記前應向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由 書面申請,注明用車單位及購車單位,經同意后方可實施。第九條豉勵通過成立專業校車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校 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
7、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符 合以下條件的,可在我區申請設立校車運營單位:(一)依法在我區進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或取得營業 執照。(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具的證明,證明該企業 提由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當月擁有 30輛(含)以上在檢驗有效 期內的校車;(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四)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五)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六)經區校車聯席會議批準可從事校車運營服務;(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學校(幼兒園)開 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管 理
8、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配備和租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 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落實校車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廣 東省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引中關于 學校校車安全管理的11項內容,落實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書,建立一車一檔、校車安全管理臺帳,落實校車每日安全例 檢、司乘人員的日檢制度,落實每學期至少一次校車安全應急 演練,制訂校車安全應急預案,最大限度地預防校車安全事故 的發生。配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 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 于良好運行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 消除安全隱患
9、。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汽車維修二類資質的企業 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 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 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 負責。配備和租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教職工、學生、 幼兒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學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 應急處置演練。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組織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 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消防、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 應急救援知識培訓,配合學校對乘坐校車的學生(幼兒)進行 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演練。學校(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組織交通安全教育、培 訓和演練等應建立
10、包括計劃、簽到表、現場照片等內容的臺賬 記錄。第十一條 校車應當規范安裝、使用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汽 車行駛記錄儀,并納入區、鎮(街道)兩級公安部門和教育行政 部門的統一監管。學校(幼兒園)、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 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進行實時監管。 校車內外設置的監控視頻,監控記錄應保存30天以上。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校車安全監控平臺,取得三水 區使用許可的校車必須全部接入監控平臺,接受統一監管。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 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填寫佛山市三水區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附件1),向區教育行政
11、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由申請單位由資購買校車的證明;(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五)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六)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七)標明校車運行路線及上落站點的線路圖。校車服務提供者還應當提交校車租賃合同、校車安全管理 責任書;由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成立的 校車服務提供者,還應當提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公交線路 經營許可證;依照本辦法規定成立的校車運營單位應提供區校 車聯席會議批準提供校車運營服務的證明。第十三條 懸桂本市車牌的校車(包括粵 E、X、Y)
12、在接受校 車服務的學校(幼兒園)所在地辦理校車使用許可,并可在標 牌核發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每臺校車可登記 5名駕駛員,校車駕駛員在同一服務單位 可以備案不同校車,但不能在不同服務單位同時備案不同校車。每臺校車根據情況可同時登記不超過 3條行駛路線并不超 過2個服務主體,有跨區域運營的校車只能登記 1條跨區域行 駛路線。第十四條 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 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意見, 涉及城市道路的,還應當征求同級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收到
13、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回復意見(跨區域審批除外)。校車行駛路線超由本區范圍的,由本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受理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時,對存在 跨區運營的校車,通過發函和傳真的形式將佛山市校車使用 許可申請表對應發至所跨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 部門征求意見。在對校車安全技術進行檢驗期間,跨區運營的 校車資料如沒有變動,不另行發文審查。外市校車行駛路線在我區范圍內的,應填寫佛山市校車 行駛路線申請表(跨市),由市教育局受理并審查,我區教 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程序辦理,跨市校車應隨 車攜帶此表復印件以備查。我區校車行駛路線在外市的,按
14、該 市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回復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由審查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在 3個工作日內作由是否批準的決定,也可以 委托指定的行政機關在 3個工作日內作由是否批準的決定。決 定批準的,向申請人由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 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 行政訴訟的權利。為提高審查效率,區人民政府組織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聯合設立校車審批 辦公室,并使用“三水區人民政府校車使用許可專用章”。第十六條 申請人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當向相應的
15、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巾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 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 類型和核載人數。第十七條 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所有人、 駕駛人發生變化的車輛需重新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并經原作由 許可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機關批準,重新領取 校車標牌。只是駕駛人發生變化的,由學校(幼兒園)或校車 服務提供者填寫佛山市三水區校車更換司機申請表(附件2),鎮(街道)、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并加蓋公章即可。第十八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 供者應當到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填寫
16、校車使用許可注銷申請 表(附件3)辦理注銷登記,再到區公安交警部門辦理校車標 牌注銷手續,并在 5日內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的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30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 除校車外觀標識。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車無法正常運行的,學校(幼 兒園)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經向當地發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于當日內臨時調配其他取得校車標 牌的校車或者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并使用原校車標牌:(一)校車發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二)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三)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駕駛校車的。發放校車標牌的公
17、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接受備 案的方式和聯系電話(含傳真)。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1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提供預約、 優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第二十一條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校車,學校(幼兒 園)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領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沒有發生變 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直接換發新的校車標牌。第四章校車駕駛人第二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 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區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提由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
18、車駕駛證;(三)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 記錄證明,其中屬本省戶籍的,也可以由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 派生機構由具以上證明;(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由具的有關身體條 件的證明。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 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 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 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本 地核發的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納入管理,并提供便民
19、服務。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不具備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 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 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 政管理部門、學校(幼兒園)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其 校車駕駛資格作廢。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第二十六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 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 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第二十七條 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
20、施、限 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過的道路由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 交通安全隱患的,區、鎮(街道)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校車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第二十八條 區、鎮(街道)應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 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一)校車上下學生應當相對集中,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 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部分公交車 密集的站點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意見為準。(二)校車停靠站點原則上設在已有公交站點,確因實際 情況需獨立設置校車停靠站點的,道路
21、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 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三)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統計本轄區校車運行情況,配 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 部門對停靠站點的設置、停靠點預告標志牌的位置、標線的數 量進行統計和規劃。第二十九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 由超員。校車應當遵守國家關于校車的限速規定,不得超速行 駛。校車運載學生或幼兒,應當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 校車標志燈,按照審核確定的路線行駛。第三十條 學校(幼兒園)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符 合下列條件的隨車照管人員:(一)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
22、有勞動能力;(二)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 影響照管學生和幼兒的疾病病史;(三)無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吸毒等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四)非本地戶籍的應當提供在本地的居住證明。第三十一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協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 車人數,在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第三十二條 校車發車前,學校(幼兒園)或者校車服務提 供者應當指派專人查驗校車,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 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二)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人不符,但有本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三)駕駛人酒后或者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四)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
23、形的。校車發車前載乘學生或者幼兒的,還應當查驗是否超過核 載人數。發現超過核載人數的,不得放行。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 運輸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聯合檢查,按 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加強對校車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 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第三十五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 監管工作,督促學校做好校車安全源頭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 對學校的安全教育
24、及應急演練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學 校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臺賬。第三十六條 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區域 內校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每月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 通事故等情況,并通報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管理 部門,提由處理建議。對交通違法多發、群眾舉報和學生家長反映集中、公安機 關交通管理部門提由處理建議的校車駕駛人,學校或者校車服 務提供者應當予以調離或者辭退,并報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備 案。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聯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校車 和校車駕駛人違章違法行為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 全違法
25、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 務提供者轉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消除后立即發還被扣留車輛。第三十八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 車,除了不準予繼續駕駛校車的違法行為外,可以在消除違法 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 駕駛人進行處罰。第三十九條 校車在一個學年內因為對校車安全管理不到 位存在下列問題:學生乘車不系安全帶,校車逾期未報廢、未 檢驗、違法未處理,車載 GPS不能切實有效進行動態監控,校 車駕駛人管理不嚴,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未更換,超員、超速、 超載及疲勞駕駛,不按審批線路行駛等問題被相關監管部門通 報批評兩次及以上或被責令整改兩次及
26、以上,區教育行政管理 部門暫停該校車使用許可半年,直至完成整改達到相關監管部 門要求后方可恢復校車使用許可。跨區域行駛的校車一個學年 內有兩次及以上違章違法行為的,取消其跨區域行駛許可,校 車所屬單位不得再申請報審該校車跨區域行駛線路。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 條第(一)(四)項規定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的,由人力資源社 會保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不按照本辦法 第三十條第(二)(三)項規定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的,由其主 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00元罰款。第四十一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 理部門扣留車輛至具違法狀態消除,并對學校
27、或者校車服務提 供者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20蛆上的,處2000元 罰款。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 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第四十二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幼兒園)、校車服 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由許可決定的區 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機關有權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情節特別嚴重的,禁止 在區內提供校車服務。第四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使用校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除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所屬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并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 舉辦的學校(幼
28、兒園)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幼兒園)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由 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減少其招生名額直至暫停招生,情節 特別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 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在我區從事學校管理事務。第四十四條 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其他行 為,依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 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利用本校校車或與本校取得租 賃關系的校車接送本校學生或幼兒在本市內參加旅游、參觀、 比賽、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的,須向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填寫三水區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使
29、用校車申請表(附件4)的申請,經同意后,相關校車方可接送學生或幼兒參 加上述活動。校車運行其他要求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校車駕 駛人需隨車攜帶經蓋章同意的教育教學活動使用校車申請表以 備查。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件:1.佛山市三水區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2, 佛山市三水區校車更換司機申請表3, 佛山市三水區校車使用許可注銷申請表4, 佛山市三水區學校(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使用校車申請表附件1佛山市三水區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注:此表格須正反面打印)申請學校 (幼兒園)聯系人 及電話況 校基情車牌號碼品牌型號車架號碼校車類型專用校車非專用校車口幼兒校車 /、學軍校車 其他校車校車產權 性質租用口自有口核載人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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