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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部門職責登記表 序號主要職責具體工作事項備注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規定;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辦法、措施;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政策研究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負責有關國土資源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管理、礦產資

2、源管理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的辦法、措施承擔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和土地利用共同責任機制建設工作組織國土資源政策課題調研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建設的政策研究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及綜合配套改革等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綜合統計和全市國土資源相關業務數據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與國土有關軟科學項目的立項和管理工作承擔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擔有關國土資源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協調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

3、干部教育培訓工作2、負責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市立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各類規劃執行情況。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的編制監督檢查土地利用規劃執行情況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規劃局部修改工作承擔省、市委托下放的規劃局部修改審查、審批工作承擔

4、省下放的市、鄉級新增建設用地規劃預留指標落實方案審批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規劃編制、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土地整理的技術性和輔助性、服務性工作根據建設項目計劃安排,承擔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的擬訂并組織實施承擔國土規劃與保護利用調查,提出國土資源政策建議3、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鎮(街道)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承擔開展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承擔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和移送工作;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國土資源聽證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受理單位個人違反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

5、法規行為的舉報、投訴。 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訂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土地違法用地“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執法檢查承擔開展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承擔涉及衛片執法檢查的土地、礦產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取證和移送工作依法查處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參與對違反征地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受理單位個人違反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申訴、投訴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土資源聽證工作指導、監督檢查依法行政工作并負責普法工作承擔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和裁決的調處工作4、負責全市耕地保護;制定并實施

6、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編制和審核補充耕地方案,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組織實施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保護補償和“812”土地整治工程;以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為平臺,整合涉農資金項目管理;監督指導和實施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質量提升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補充耕地、供地等方案的編制、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的前置協調工作。制定并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擬訂和實施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整理等相關政

7、策的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情況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高標準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和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的劃定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工作組織、監管全市建設占用耕地表土剝離項目,指導各鎮(街道)組織實施的表土剝離再利用工作承擔標準農田的補建和置換工作承擔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實施的業務指導工作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立項、驗收的業務指導、監督工作編制、下達土地整治工作(含墾造耕地、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計劃任務,監管土地整治任務實施工作編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

8、掛鉤方案承擔省下放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審查審批工作編制建設用地批文調整盤活批而未供土地轉用指標承擔省下放的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單獨選址建設用地和調整<撤銷>建設用地批文盤活批而未供土地轉用指標)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的審查審批工作承擔省下放的由嘉興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農用地轉用審批工作承擔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補充耕地、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供地等方案的擬訂、審查、報批工作承擔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項目申報的初審、報批工作承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報部備案工作承擔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全市范圍內國家建設

9、征(撥)用地申請的受理,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征地工作承擔批次用地中的征地調查表、征地方案的組織、審核及批后的“二公告一登記”等具體工作承擔征地批后監管工作牽頭擬訂征地補償政策承擔征地補償費等落實工作參與指導、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落實5、管理全市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辦法,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并組織調處調查土地權屬糾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和土地統計;指導并承辦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登記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承擔全市范圍內城鎮、村莊地

10、籍調查和宗地統一代碼編制工作;負責地籍測繪行業管理。制定地籍管理辦法,加強土地登記的規范化建設承擔和管理全市土地登記工作承擔土地權屬爭議、糾紛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地籍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等工作組織實施1:500數字地籍調查,對項目方案進行評審、組織成果數據預檢、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組織開展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市級匯總和動態監測,負責數據庫質量檢測、成果數據上報參與土地后備資源調查承擔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土地統計和土地利用數據的提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信息的成果應用、共享和匯交管理,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承擔全市范圍內的城鎮、

11、村莊地籍調查和宗地統一代碼編制工作負責地籍測繪行業管理6、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擬定和實施土地使用標準;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組織和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指導實施并監督管理土地供應、土地流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等相關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等管理辦法;編制、實施及分配管理土地利

12、用年度計劃;承擔各類用地的供地方案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及處置;制定和實施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等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擬定實施土地使用標準和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措施負責全市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和評價承擔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管理政策的擬訂和指導工作制訂土地供應、土地流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等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并監督管理承擔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監督管理土地資源市場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

13、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編制、實施、分配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和實施全市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承擔土地收儲和使用年度計劃的擬訂并組織實施承擔供地方案的編制、審查、報批承擔公開出讓項目供地方案的組件和報批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審核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項目審核國有劃撥土地轉讓補辦出讓項目承擔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等交易條件核驗、交易鑒證、成交確認等具體工作承擔適量儲備土地,為增強政府對土地調控力度服務承擔政府儲備土地資產的前期開發、管護和臨時利用等工作承擔土地收購儲備計劃編制、資金的管理、運用等工作對城市規劃為經營性用途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及其他需要儲備的國有

14、建設用地進行收儲承擔對企事業單位需盤活和調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適時進行收購儲備工作承擔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的違法用地、閑置拋荒土地、帶征土地及無主土地(即無合法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管理工作承擔建設用地前期管理和批后監管承擔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工作對公開出讓建設用地批準書實行備案參與投資項目審批會商、會審承擔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承擔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審批組織實施城鎮低效利用建設用地再開發工作組織實施空間換地工作承擔收集、匯總、儲存、上報土地使用權交易信息行情工作承擔發布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租賃供求信息,為土地使用權交易、洽談等活動提供有關法律及其他信息

15、咨詢承擔城鄉土地的基準地價的組織編制、更新等工作承擔土地估價報告備案登記等工作承擔建設用地預審,負責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報批工作審核國有土地劃撥項目、國有土地協議出讓、轉讓、租賃項目、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用地項目承擔改變土地用途項目的審核承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項目的審核7、依法管理全市礦產資源;管理探礦權、采礦權,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擬訂礦業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礦業市場的有序運行;負責全市探礦權、采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標拍賣掛牌;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貫徹落實國家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指導幫助

16、企業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核發選礦許可證,監督管理獨立造礦活動;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產督察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國家及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勘成果;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依法征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參與市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負責礦泉水和地熱資源勘查評價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等相關政策的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

17、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擬訂礦業權市場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監督管理采礦權市場和探礦權市場,指導礦業市場的有序運行監督管理礦業權出讓市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采礦權的行政授予、招投標和拍賣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承擔采礦權總量控制工作依法組織開展采礦權新立、變更、延續、轉讓、注銷的審批發證工作承擔礦業權申請的核查,確定采礦范圍,組織審批,發放采礦許可證收取采礦權價款依法征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礦業權許可后的日常監管工作承擔采礦權人信用體系建設承擔采礦權、探礦權權屬爭議、糾紛調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評估市場,確認備案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成果,監督備案

18、礦業權抵押事項監督管理獨立選礦活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辦法、標準、規程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年檢統計年報工作承擔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山督察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制度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廢棄礦山恢復治理工作組織綠色礦山驗收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驗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礦山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泉水和地熱資源勘查評價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8、組織地質災害勘察、監測、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制定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質

19、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負責地質災害專項調查及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勘查;負責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及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治理工程項目審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的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監測、監督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管理古生物化石等,防止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組織擬訂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等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調查、區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跡保護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年

20、度防治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易發區防治工作負責市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編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發布和演練、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開展地質災害動態監測,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預報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負責重點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建設與監督檢查負責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檢查負責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勘查及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組織開展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治理負責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對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備案負責治理工程項目審查承擔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備案,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對治理施工單位勘查、設計、監理、施工資質、工程質量進

21、行監管,并組織專家驗收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工作和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承擔審查地質環境單位資質,監督審核變更情況管理地勘成果管理國家及市政府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參與管理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承擔全市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承擔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承擔礦泉水開發利用、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批工作監督管理礦泉水和地熱資源勘查評價與開發利用組織開展地下水水質水量監測,整理統計地質環境綜合數據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古生物

22、化石收藏單位與交易場所的報批工作,及負責日后監督管理工作 9、負責組織征收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負責國土資源規費等的收繳和監督管理;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并監督檢查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使用。 擬訂和參與擬訂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全市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征收工作承擔征收管理本級土地、礦產資源非稅收入承擔國土資源出讓金的收繳工作依法征收采礦權使用費、價款和出讓所得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管理負責國土資源規費等的收繳和監督管理承擔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管理年度財政預算

23、、決算的組織編制和實施,規范、監督資金的使用負責市級國土資源專項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并監督檢查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10、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指導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市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合作交流;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工作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指導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承擔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管理工作承擔及開展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11、領導下屬事業單位工作,對國土資源

24、中介機構和其他機構實行行業管理。領導和管理下屬事業單位工作對國土資源中介機構和其他機構實行行業管理承擔授權駐行政服務中心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具有審批性質的事項的受理、審核、上報及許可文書的制定、送達、歸檔工作承擔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網上運作,開展“一站式”審批和審批項目的聯審聯辦、聯合踏勘、聯合驗收工作 12、指導、監督鎮(街道)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設施農用地審批等工作承擔全市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承擔本地區內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土地規劃與地類認定和批后監管工作負責宅基地有償置換、有償退出機制的建立、完善牽頭負責設施農用地的審批工作配合鎮(街

25、道)開展設施農用地批后監管等工作 13、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承擔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監管工作配合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發證監管工作牽頭土地綜合整治和農房集聚工作牽頭土地要素保障創新行動參與“三改一拆”專項行動參與 “四邊三化”專項行動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序號管理事項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相關依據案例1 耕地、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市農經局負責基本農田的質量管理工作。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浙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 扎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浙委辦201255號)。某市人民政府與相關部門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要求:

26、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巡查;對占用基本農田的查處和涉及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涉及犯罪的違法案件,要及時移交給市綜合執法局和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要認真開展土地動態監測,確保全市范圍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占補平衡;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農業部門與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共同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要加強基本農田地力建設和監測工作。組織開展對基本農田分等定級,并建立檔案;指導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村民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化肥和農藥,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本農田地力與施肥效益長期定位監測網點。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部門不得辦理

27、項目審批、核準等相關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全面履行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等職責。市發改局、市經信局、市規劃建設局、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環保局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落實耕地補充共同責任,落實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共同責任。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實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浙江省土地利用

28、總體規劃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國土部門定期會同同級城鄉規劃、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對土地權屬、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條件進行調查。調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的依據之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建設局、市環保局、市農經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工作。城鄉規劃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鄉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3標準農田管理市國土資源局與市農經局聯合負責對驗收標準農田的認定(主要負責面積的認定);負責建設項目占用標準農田的占補、置換、核減等情況的監管

29、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月報備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2、浙江省耕地質量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5 號);3、關于切實加強標準農田占補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資函201028號);4、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標準農田占補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資發201162號);5、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標準農田管理權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農專發20148號);6、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落實富陽市等12個市(市、區)土地管理有關審批權限委托下放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土資發201443號)。某用地單位因占用標準農田需要,辦理標準農田占補申請,方案提交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市級國土資部門和農林部

30、門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主要審核占用項目區位、性質、面積和擬占用標準農田項目性質、數量;農業部門主要審核擬被占用的標準農田性質、質量等級、數量以及擬補的標準農田質量等級、數量,審核同意后,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確認后,再上報省國土廳備案市農經局與國土資源局聯合負責對驗收標準農田的認定(主要負責耕地質量等級的認定);負責建設項目占用標準農田的占補、置換、核減等情況的監管和上級農業部門月報備案。4 土地整治管理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整治項目立項、驗收等事項的監督檢查。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墾造耕地工作的通知 (浙政發201167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

31、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土資辦201443號)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某項目立項申請。實施單位按照土地整治項目管理要求,向市級政府(或造改田領導小組)提出立項申請,立項前,由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選址、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并修改完善后,上報立項。論證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審核地類、規劃用途、面積、規劃方案等;財政部門主要審查資金籌措、投資預算等;農林部門主要負責耕地建設質量標準等;發改、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等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審核論證工作。立項批準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國土資源局備案確認。并在部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

32、報備。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農經局、市水利局、市統計局等相關部門財政部門主要審查資金籌措、投資預算等;農經部門主要負責耕地建設質量標準等;發改、水利、統計、林業、漁業等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審核論證工作。5建設項目國有土地招拍掛項目審核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出讓項目,牽頭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某宗土地根據規定掛牌出讓,市規劃局出具該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有關部門編制該地塊的掛牌出讓方案,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市國土資源局對該方案進行集體會審,審核通過后報市政府審批該方案。市規劃建設局負責編制招拍掛項目

33、的規劃條件市發改局、經信局財政局、環保局、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負責涉及產業類型、環保要求等方面的審查,共同擬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6改變土地用途審批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改變土地用途審批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某單位要求改變一宗地土地用途,該單位首先應經市規劃局同意,作出改變土地用途的意見。市國土部門根據規劃意見對該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市規劃建設局負責確定規劃用途7國有劃撥土地轉讓(除商品房之外)補辦出讓審批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國有劃撥土地轉讓補辦出讓審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某國有劃撥土地使用者,因土地使用權轉讓,向市國土資源

34、局申請補辦出讓手續,市國土資源局征詢市規劃建設局意見,市規劃建設局出具規劃審查意見,符合規劃前提下,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規劃用途審查8臨時用地審批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工作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3、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某建設單位因某項工程施工需使用臨時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首先由市規劃建設局對臨時用地作出規劃許可,涉及占用林地的,市農經局對臨時占用林地作出許可,涉及占用水利設施的,市水利局對臨時占用水利設施作出許可,最后市市國土資源局對臨時用地作出審批意見。市規劃建設局負責臨時用地規劃許可市農經局負責臨時

35、占用林地許可市水利局負責臨時占用水利設施許可9 違法用地的共同監管市國土資源局發現并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劃轉事項除外),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2、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完善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 扎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的通知(浙委辦201255號)某單位(個人)未經批準,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建設,市國土資源局(市行政執法局)檢查發現,依法予以查處。隨后函告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各有關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建設的違法違規

36、行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照土地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市發改局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市經信局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市供電局不得通電市規劃建設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市水務集團、市燃氣公司市水務集團不得通水,市燃氣公司不得通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的企業,不得登記。10契稅征收管理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現有的地籍資料和相關地價資料。負責在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時,審查申請人提

37、供的完稅證明(或減免稅、不征稅證明),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的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負責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擅自轉讓(受讓)土地的,查驗土地使用人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地方稅務、財政部門。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2、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

38、5111號);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13145號);5、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房產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稅發20131號);6、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稅發20132號)某企業或自然人購買房屋,在向當地房管部門申辦房產證時,由房管部門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先到地稅部門繳納契稅,契稅完稅憑證是領取房產證的必要條件。 某企業或自然人受讓土地,在向當地國土部門申辦國土證時,由國土部門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先到地稅部門繳納契稅,契稅完稅憑證是領取國土證的必要條件。市地稅局負責

39、將發現納稅人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有關信息告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將在征管工作中發現納稅人沒有辦理用地手續或未進行土地登記的有關信息告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檢查市規劃建設局負責在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時,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完稅證明(或減免稅、不征稅證明),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的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負責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負責按月將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

40、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部門。11 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市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某企業因發展需要占用耕地,國土部門在通知該企業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同時通知當地地稅部門。地稅部門征收耕地占用稅后,國土部門再辦理相關農轉用手續。市地稅局負責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12 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與指導市委組織部 牽頭負責村級組織換屆,抓好總體統籌和協調指導。1.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發展壯大

41、村級集體經濟的若干意見(浙委辦200975號);2.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委辦2006118號);3.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省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見(浙委辦200539號);4.省農業廳 省編委辦 省監察廳 省財政廳 省審計廳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的意見;5.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6.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823號);7.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組織村經濟合作社申領機構代碼證的通知(浙農經發200815號

42、);8關于扶持經濟薄弱村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意見(浙委辦201279號);9、關于實施新一輪村級集體經濟學“壯大計劃”的意見(嘉委發(2013)8號);10、關于深化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試行)(嘉委辦(2010)17號);11、關于印發村級財務規范化管理制度的通知嘉政發(2005)140號)。1.村級組織換屆中,市委組織部負責整體換屆工作推進,農經局按照換屆選舉總體部署,指導推進村經濟合作社換屆選舉工作。2.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各村向市級人民政府申請村經濟合作社證明書,憑證明書去質監部門辦理機構代碼證,開立、變更銀行賬戶,去工商部門進行工商登記。3.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工作

43、中,市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落實,市農經局指導各地進行項目建設。發改、建設、國土、稅務、人防等部門主要在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根據自己的職能落實費緩稅政策。4.農經局負責指導各地農村集體三資監管、指導各地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市紀委負責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市農經局制定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政策,指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農村審計和村經濟合作社證明書管理工作。市國土局負責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確權頒證。市財政局提供財政資金扶持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市審計局指導農村審計業務,開展審計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市國稅局、地稅局、市發改局、市規劃建設局落實免費緩稅政策,并為村級物業等集體經濟發展項

44、目審批開設綠色通道。13以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為平臺的整合涉農項目資金管理市國土資源局牽頭編制整合規劃,共同進行項目審核批復實施和建設項目資金投入管理情況,整合后的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入庫備案。1、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2012】136號;2、關于協同推進糧食功能區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意見浙專發(2013)55號;3、關于嘉興市以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為平臺 協同推進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嘉資發201494號)。各級政府按慣例進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建設,進行高標準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農業綜合開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申請,報市級國土資源、農經、財政和水利部

45、門,由市國土資源、農經、財政和水利部門對需要建設、提升、認定類的建設項目等進行審核、審批,批準后報上級國土資源、農經、財政和水利部門備案,再由國土資源、農經、財政和水利部門上報省廳備案。市農經局負責年度市級糧食生產功能示范區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數量、等級以及月報備案。市財政局負責年度市級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土地整理實施方案的批復、數量、等級以及月報備案。市水利局負責年度平湖市農田水利標準化建設考核指標(任務)分解、監管、驗收以及月報備案等。14渣土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建筑垃圾傾倒、中轉、回填、消納、利用處置核準,負責城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核準,負責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負責建筑工程

46、渣土偷倒、亂倒、拋灑滴漏等違法違章行為的執法處罰工作;定期聯合有關職能部門開展渣土管理工作檢查,及時通報并督促相關單位對存在問題限期整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平湖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實施辦法平政發200042號2014年2月7日,某工程車未取得渣土準運證裝載工程渣土行車至東大道被執法局查獲,且車身有大量泥土,污染工地外道路近200米。經查,該車輛未辦理道路通行證,且存在超載的嫌疑。執法局將案件一并移送市公安局、市交通管理局。經查實,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設置車輛沖洗設備,致使渣土車出工地沾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執法局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后將結果抄告住建局,由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

47、工各項措施。通過查看道路探頭視頻,發現本案運輸單位曾多次將渣土傾倒至一國有收儲土地上。執法局將此情況抄告給市國土局,由其牽頭收儲土地外圍圍墻建設。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做好建筑工地監督管理,落實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及時抄告市政工程、拆遷項目情況和渣土處置計劃。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做好建筑渣土處置費用評估,設定指導價格,核定渣土處置費價格。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各類運輸車輛的超載超限行為的查處,配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造成污染車輛的查處;及時抄告道路橋梁等工程項目情況和渣土處置計劃。公安局負責對無營運資質車輛、超速行為和其它違反交通法規行為的查處,實施嚴管重罰,配合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造成污染車輛的查處。國土

48、資源局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已收儲土地的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通過項目建設、植樹造林、土地整理、礦山治理等途徑,合理設置建筑渣土消納場所,實現建筑渣土的資源化再利用。 55 三、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制度(一)對屬地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檢查(二)對行政權力事項受委托機關的監督檢查(三)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監管(四)改變土地用途審批監管(五)臨時用地審批監管(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用地審核監管(七)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審批監管(八)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監管(九)采礦權監管(十)地質災害防治監管(十一)土地征收事項監管(十二)表土剝離監管(十三

49、)耕地保護事中事后監管(十四)土地開墾、土地整治監管(十五)基本農田、標準農田、高標準基本農田監督管理制度(十六)行政處罰裁量權規范(十七)礦產資源勘查監督檢查(十八)土地登記事項監管(十九)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二十)土地勘測定界事項監管(二十一)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收取使用事項監管(二十二)礦山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事項監管(二十三) 建設用地批后監管 (二十四) 采礦權許可事項監管(二十五) 規范案件查處(一) 對屬地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系統實行屬地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日常業務辦理、監督檢查、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特制訂以下制度。一

50、、監督檢查對象依法行使屬地管理的行政權力事項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本制度所稱的行政權力事項,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調解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權力事項。二、監督檢查內容對行使屬地管理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權力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情況;(五)法律、法規、規章的施行情況;(六)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等有關情況;(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三、監督檢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權力監督檢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進行

51、,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二)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行政權力監督檢查工作;(三)行政權力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權力事項的案卷和文件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權力事項的監督檢查;(四)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權力事項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檢查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檢查糾正情況;(五)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

52、對有關行使屬地管理行政權力事項組織調查。行政權力行為的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四、監督檢查處理行使行政權力事項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行為中,有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浙江省國土資源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二) 對行政權力事項受委托機關的監督檢查按照“權責一致、嚴格監管”的要求,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受委托機關的監督和糾錯。一、監督檢查對象受平湖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行使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政機關。二、監督檢查內容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超過委托范圍、

53、權限;(二)實施行政行為時是否在法定依據之外增設其他條件;(三)實施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是否具備要求;(四)是否在辦公場所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材料;(五)有無違反規定條件實施行政行為的情況;(六)實施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七)是否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九)是否履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十)建立和執行實施行政行為工作制度的情況;(十一)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內容。三、監督檢查方式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方式主要有:(一)聽取行政行為實施機關的匯報;(二)對行政行為案卷進行評查,查閱行政

54、行為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核查行政行為的實施情況;(三)對行政行為實施機關和工作人員進行考核、測評;(四)對行政行為實施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定期檢查和綜合檢查;(五)對受理的行政行為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四、監督檢查程序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進行調查和檢查時,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委托機關應當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受委托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監督。委托機關的有關業務機構對委托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行為實施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并給予業務指導。 委托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委托的行政許可活動進行法制監督。委托機關的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委托的行政行為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委托機關的有關業務機構、法制機構和監察機構實施監督,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委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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