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撫恤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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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員工撫恤辦法第一條第二條1.2.前項所稱執行職務的認定,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第三條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的規定辦理外,并按其年資與現支基本薪資數分別核給一次撫恤金,其支給1. 因公死亡者依勞基法第 59 條第 42. 基本薪資數 ( 基數 ) 而后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 但最高以 30 個基數為限。3.第四條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得敘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1.2.3.第五條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辦法給恤外,另給2 個月基本薪資數的喪葬費。第六條員工于特準病假期間內死亡時,依因公或在職死亡的規定請恤第七條第八條遺族于請領撫恤金及喪葬費時,應檢附員工死亡的證明文件及除戶第九條領受撫恤金及喪葬費的遺族,以本公司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1.2.3.4.5.順序在后的遺族具領時,應提出順序在前者失權或死亡證明,同一順序有數第十條( 一)( 二)第十一條 請恤及請領撫恤金權利的時效, 自請恤或請領事由發生的次日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減。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第十二條領受撫恤金的權利及未經其遺族具領前的撫恤金不得扣押,讓與第十三條撫恤年資的計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所訂的第十四條 臨時或試用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2 個月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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