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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不良資產處置中的稅務處理要點 輕金融導讀全文分享李炳巖:大家好,我叫李炳巖,是畢馬威稅務部高級經理。在過去十年中,我主要負責的是銀行不良資產的對外處置,主要是和外資接觸。所以,今天我在講不良資產證券化前,首先要講一些對外處置不良資產,以及同AMC之間收購不良資產的稅務方面的問題。最近,隨著銀行資產的整體情況越來越復雜,國家也開始推行不良資產證券化了。那么,證券化給原來的不良資產業務帶來了哪些問題?我會在這里跟大家一起分析討論,雖然結論可能并不一定正確,但是至少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思路,或者提醒大家一些在某些交易中需要考慮的問題。不良資產的交易其實,不良資產的交易是非常簡單的。賣方一般是銀行或者是
2、資產管理公司,他們把不良資產賣給買方,而買方可以是境內投資者或者境外投資者。購買不良資產以后,買方再將它進行處置或者是再處置,又或者找債務人進行清收。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會發生一些費用,因為有所得,相對應的就需要去交稅。在此過程中需要繳納什么稅?第一,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第二,是否需要繳納流轉稅。截止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對于一般的不良資產處置業務沒有出臺過任何文件(對外資和AMC除外),對不良資產的收入或者交易的交稅問題進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只對AMC出過56和39號文,對外資則出過03年的3號文(后被廢止)。在這個過程當中,總局是沒有出過所得稅的相關文件的,因為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原則就是:
3、有所得交稅,無所得不交稅,誰有所得誰交稅。至于流轉稅,它在過去的十年中有比較大的變化,雖然去年國家把營業稅改成了增值稅,但是總體的原則是沒有變化的。在不良資產交易中,銀行把不良資產賣給AMC時并沒有繳納流轉稅。目前在增值稅體系下的實際操作中,是沒有人為不良資產的轉讓繳納增值稅的,因為在增值稅稅法中,不良資產的轉讓行為不在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內。從理論上講,在單純的不良資產交易中,買方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當然如果在交易中有所得,就需要繳納所得稅,無所得就不繳納任何稅。對于銀行來說,他是第一手的賣方,在此過程中是不需要考慮任何稅負的,只需要考慮扣除資產損失。根據25號公告,在資產的轉讓,包括做證券化
4、出表的過程中,作為銀行需要考慮的只是如何扣除資產損失,也就是當他的資產出表,真實地發生了損失后,到底是選擇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做資產扣除。對于轉讓方的稅務處理需要考慮兩個方面。首先,有沒有流轉稅;第二,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受讓方的收購架構與稅負分析如果你作為銀行,可能就不會考慮受讓方的稅負問題,但是我們在做咨詢的過程中,需要考慮雙方的稅負,因為有時這會影響到雙方的定價。如果受讓方的稅負高,而銀行定價過高,就不會形成交易;如果銀行定價過低,又會損傷自身的利益。因此,在這個過程當中,一般買方和賣方都需要把各自交易的稅負講清楚。境外投資者在做不良資產的收購時的常用方法境外投資者會在境外設立一個特殊目
5、的公司,一般會設立在盧森堡或者是開曼等稅負比較低的地方,然后直接向中國境內的AMC購買不良資產包。購買之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作為債權人會在中國聘請代理人、法律參謀、稅務和監管參謀,幫他去收不良資產包,而且他會被允許在中國開一個銀行賬戶,所有的資金都是通過這個銀行賬戶進行收支的。在此過程中,不良資產包的資產會被打包,或者是再分割,最后賣給第三方,這是第一種情況。第二種情況,如果在不良資產包中,一部分債務人是有部分歸還能力的,那么就會找他進行清收。關于其中的稅負,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轉讓債權是不涉及稅負的,不會產生流轉稅;第二,如果聘請別人去收債,作為債權人,收債也是不涉及流轉稅的;第三,有時
6、候會出現一些抵押資產,如果把這些抵押資產進行變賣,變賣之后就會形成所得,然后轉到投資者在中國的賬戶。但是接下來需要考慮的另外一個問題是,投資者肯定是有所得的,而且這部分所得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處置資產包所獲得的人民幣的收益。例如購買了一個億的資產包,但收取了兩個億,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億的債務收益,相當于重組收益。第二部分是不良資產包的資金在中國是會產生利息的,也就是銀行存款的利息,這也是投資人的所得。第三部分是匯兌收益。這部分收益原則上應該是資產包的收益,理論上是應該在中國繳稅,但是現在的法規中并沒有明確這一點。這是第一種情況,投資者是非居民的情況。這時候,利潤匯回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繳納2
7、5%的企業所得稅,一種是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兩者征稅方式的差異在于境外這家公司是如何去收取資產包的。如果投資者在中國形成常設機構,那么這時候就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不形成常設機構,只在中國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那么應該適用的就是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有人認為,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要好于25%的企業所得稅,事實上并不見得。因為25%的企業所得稅的所得基礎是凈利潤收入-成本-費用,但是10%的預提所得稅的交稅基礎是資本利得收入-成本,假設清收費用特別大的話,第一種方法并不見得比第二種方法稅負高,因為實際收益的25%可能要比10%的資本利得要小。當然其他的外匯方面的要求,跟稅務方面并
8、無太多關系,并不需要太多關注。第二種情況是一種并不常用的方法,就是境外公司直接投資一家外商獨資企業,用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清收,那么外商獨資企業的清收過程其實跟原來的非公企業是一樣的,但是在稅負上會存在差異。由于獨資企業是一個實體,所以需要先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才能把剩下的利潤匯出去。在匯回去的過程當中,還需要繳納5%或者10%稅,如果投資者所在的國家和我國有稅收協定,對于資金的匯回,則可以減低5%的稅率,否則就是10%。這樣來看,他的實際稅負就相當于25%加上7.5%的稅。所以,實際操作當中,很少有境外投資者采取這樣的方式投資中國的不良資產包。第三個是關于境內投資者的,也是比較常見的。他在稅
9、負上只需要考慮“誰有所得誰交稅”,在整個過程中不存在流轉稅,因為買賣的過程中標的都是債權。不良資產證券化其實帶來了一個問題,就是交易標的可能發生了變化。第一、在整個資產證券化的過程當中,我們涉及到了哪些交易的標的?首先是最底層債務人層面上的抵押資產。在銀行層面上,原來它是債權資產,背后會有抵押資產。如果把債權資產進行證券化,就意味著它由原來的債券資產變成了證券資產。在征稅的領域中,我們經常強調的兩個東西就是:第一,我對誰征稅;第二,我對什么征稅。這種情況當中,如果剛剛是債權資產,債券資產的轉讓根本就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是反過來,如果是證券資產,這件事情就會變得不一樣了,轉讓金融商品是需要
10、繳納增值稅的。所以,如果投資人拿到了金融資產,尤其是證券化后的金融資產,在進行轉讓時,現在是要繳納增值稅的。如果不轉讓,只是持有,是不會產生稅負的,但是新增值稅法中提出了一個特別的概念,尤其是最近出臺的140號文的第一條和第二條提出了一個概念:如果投資者是保本收益,那么這個收益應該被認定為是利息收益,利息收入又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當中,投資人當然銀行作為賣方可能會反過來成為投資人在這個過程當中,需要考慮的問題就是,持有或者留有的這部分資產是否會出售。如果我把它出售掉,那么這個交易差額就應該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應該繳納增值稅。第二,如果持有的是優先級的資產,那這個資產
11、能否被認定為是保本的,或者說在持有這個資產的過程中,在增值稅稅法下,是否有這部分收入被認定為是利息的可能性。在證券化的整個過程當中,稅負問題既簡單又復雜。復雜是因為在下面的過程中有很多的交易,如果是單純的債權債務的轉讓,是不涉及稅負的。但是債權債務的清收過程中,會涉及各種各樣的稅。比方說,如果我有一個抵押物,這個抵押物是機器設備,那么我在變賣這個抵押物的過程中,可能就會涉及流轉稅。我們之前做過一個很有意思的項目,就是一家破產企業對外出售機器設備和廠房土地。因為破產企業在破產的過程中,制定的價格其實是“打包價”,但是對于這個“打包價”,他認為是凈到手的價格。但實際上,稅法并不是這樣規定的,稅法會
12、認為所有的交易價格都是含稅的,尤其在破產的過程當中,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破產企業根本就沒有足夠的資金交稅。所以,在此過程中,實際進行處置這些抵押資產時,資產的買方多半會被要求代資產的所有者交稅,雖然資產的所有者應該是納稅主體。其實,在很多涉及不良資產交易過程當中,多數是資產的買方代為交稅的。這就是說,作為一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管理者,也就是資產管理人時,那么就需要考慮在處置這份資產時,是否會有額外的由于債務人需要交稅,而導致資產管理人需要幫他去履行的納稅義務。其實在這個過程當中,他需要考慮的其實不是納稅義務的問題,而是定價的問題,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是資產管理人去交稅,那他肯定會從價格中
13、扣留這部分費用,如果資產所有人去交稅,資產管理人就會把價格補償給他。第二,作為一個管理人,應該考慮什么?因為140號文的出現,即使它出臺才兩個月的時間,目前市場上也都已怨聲載道了,原因有二。第一,140號文的規定并不明確。第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確實存在相當難度。如果持金的管理人不報或者瞞報,稅務局是無計可施的,因為他根本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納稅人,稅務局沒有任何的手段或者途徑監管這個賬戶或者這個交易。目前,雖然140號文已經出來了,但具體的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至于最后會怎樣實行140號文,現在還是一個未知數。這次稅務總局出文時,雖然沒有說具體的執行期限,但是緊接著,它出了一個補充規定,即從7月
14、1號開始執行。這也就給出一個緩沖的余地,至少在現階段所做的業務不需要受140號文的管轄。但如果從7月1號之后,大家還有新的資管計劃或者是新的資管安排,在此過程當中,一定要記得去修改資管計劃的條款。因為理論上來講,這些資管計劃所對應交易債權的稅負應該是由投資人去承擔的,而不是由管理人去承擔的,但現在,稅務局強行把管理人作為了納稅義務人。其實,從稅的邏輯上來講,這種做法是存在問題的,因為從嚴格意義上講,管理人既不是資產的所有者,也不會從交易過程中獲得任何收益。所以,從管理人的角度來講,稅務局的行為是有問題的,最起碼應該是代扣代繳,但現在卻是很奇怪,稅務總局出文直接把資管人作為了納稅人,其實這是和通
15、常意義上的稅法原則是相違背的。但反過來看,稅務機關也是沒有方法的方法,因為征稅要有主體,畢竟技術上不可能對那么多的投資人征稅,對于資管計劃和資管安排征稅更是不可能辦到的。最后,如果在這樣的資管計劃中,在稅負考量時,要謹記在資管計劃中,把相對應的稅務的成本考慮在資管計劃中。2017年,你不容錯過的不良資產深度課程!不良資產深度模式實戰研修班:深度解析債轉股、不良資產基金、證券化、金融債務重組等不良資產模式,點擊可查看詳情,時間:2017年4月1516日;地點:北京市東城區輕金融精心打造,邀請三位重量級嘉賓:課題一、邀請有17年實戰經驗的四大AMC總部資深人士,主講金融不良資產主要處置模式、債轉股、不良資產基金、證券化等分析:講師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便進入AMC工作,從事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工作十七年,對當前不良資產市場情況非常熟悉,具有豐富的不良資產運作實戰經驗,對不良資產基金、證券化、債轉股、地方AMC等熱點問題有深度研究;課題二、邀請某國有四大行權威人士,主講金融債務重組實務與案例解析:該講師現為某大型銀行總行高級經濟師;參與多起重大企業債務重組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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