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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井下安全緊急避險系統市場規劃一、概述被稱為井下礦工“生命工程”的煤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河南已經正式啟動并列出了明確的時間表: 2012 年底前,省骨干煤炭企業和地方煤炭中的生產礦井要建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并投入使用;到 2013 年 6 月底前,所有生產礦井中必須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基建礦井資源整合技改礦井投產前,也必須建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否則不準投入生產。在“六大系統”中,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尤為值得關注。河南省明確要求,煤礦必須按照要求,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 30 分鐘的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永久避難硐室,當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走

2、向長度超過 500 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 500 米范圍內建設永久避難硐室或設置移動救生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 必須在距采掘工作面 1000 米范圍內設置永久避難硐室或移動救生艙。二、工作安排隨著煤礦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我公司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具體安排如下:1. 6 月份對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移動救生艙和永久避難硐室)的生產廠家進行考察,經過實地考察陜西重生礦業和青島磐石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所生產的移動救生艙和永久避難硐室無論在產品技術還是在價格上均滿足我們的需求,確定為合作伙伴。2. 通過了解煤礦的需求

3、以及和煤礦的進一步溝通,最終和青島磐石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代理合作協議,為推進移動救生艙和永久避難硐室奠定了基礎。3. 7 月中上旬,由青島磐石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和技術人員組成的團隊對我公司業務和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業務團隊,為業務的順利開展和售后服務提供強有力的保證。4. 7 月下旬至 8 月底,加強和煤礦的交流,讓煤礦了解我們的產品和技術,協助煤礦完成招投標工作。 具體煤礦為:河南煤化集團所屬的河南永登公司 (登封)、河南永繼公司(許昌)、河南龍門煤業(諸葛)、河南永華能源有限公司(偃師)、安陽公司;河南義煤集團所屬的伊川礦;濟源境內的所有煤礦。5. 9 月份和 10 月

4、份,安裝驗收階段。6. 11 月份,組織煤炭安監系統的領導和煤炭行業的專家召開現場會,在肯定我們成績的同時,推廣我們的產品。預計邀請的領導有:國家煤炭局的領導、河南煤化集團的領導、河南義煤集團的領導、河南煤炭局豫西分局的領導及專家。7. 12 月份,在河南煤化集團和河南義煤集團全面推廣。附件 1、青島磐石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介紹附件 2、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附件 1、公司及產品介紹青島磐石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是從事研發、 生產、銷售煤礦各類救援裝備的專業公司,秉承“生命至上、科技救援”的宗旨,為突發災變提供強有力的生命支持和安全保障。該公司由青島市高科技企業青島磐石集團全資承建,注冊資

5、金五千萬。青島磐石集團總資產兩億元,廠房三萬多平米,占地三百畝,本身擁有青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中心新組建一支精干隊伍專職研發礦難救生設備,具有強大的研發能力,研發團隊由國內外技術權威及包括潛艇學院在內的三大院校(所)的技術骨干主持,并得到了江蘇某知名救生艙研發單位的大力支持,擁有密閉空間氧氣發生器、有毒有害氣體過濾清潔系統等兩項發明專利及多項新型外觀專利,目前已研發了系列煤礦井下救生艙,包括 PG系列避難硐室、 PYY系列井下可移動式防透水救生艙、PYF系列井下可移動式多防救生艙等,技術水平處于國際先進、國內領先的水平。青島磐石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避難硐室、系列救生艙是一種與外界隔離、有效維

6、護生命的密閉設備。在井下發生瓦斯粉塵爆炸、火災、冒頂塌方及水災事故后,能夠為無法及時撤離的礦工提供避難生存場所。該系列救生艙一方面能夠抵御外界爆炸沖擊、高溫煙氣、冒頂坍塌,隔絕有毒有害氣體, 另一方面能為被困礦工提供氧氣、 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贏得 96 小時以上的生存時間,同時通過艙內通訊監測設備,可引導外界及時救援。磐石生命科技推崇:誠信、敬業、團隊、創新的精神,全力配合國家政府三年內所有礦山都要配備包括緊急救援系統在內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工作, 為我國礦山安全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磐石生命科技:“守護生命,科學救援;質量至上,堅如磐石”!附件 2、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

7、規定一、總則1. 為促進和規范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 201023 號),制定本規定。2. 本規定適用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并作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使用、管理等實施監督檢查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的依據。3. 煤礦企業是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 負責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監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所駐轄區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使用、

8、管理等實施監察。二、緊急避險系統4. 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指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下, 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設備、措施組成的有機整體。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的內容包括為入井人員提供自救器、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合理設置避災路線、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5. 井下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 為無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間。該設施對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隔絕有毒有害氣體,對內提供氧氣、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氣體,創造生存基本條件,為應急救援創造條件、贏得時間。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

9、、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 年。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務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區域,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5 年。可移動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 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 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6. 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 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7. 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 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布等因素。優先建設避難硐室。8. 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

10、全防護、 氧氣供給保障、 有害氣體去除、 環境監測、通訊、照明、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情況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小時。(1)具備自備氧供氧系統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供氧量不低于0.5 升 / 分鐘·人,處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 升/ 分鐘·人,處理一氧化碳的能力應能保證在 20 分鐘內將一氧化碳濃度由 0.04%降到 0.0024%以下。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中氧氣含量應在 18.5%23.0%之間,二氧化碳濃度不大于 1.0%,甲烷濃度不大于 1.0%,一氧化碳濃度不大于 0.0024%,溫度不高于 35 攝氏度,濕度不大于

11、 85%,并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于不低于 100 帕的正壓狀態。 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的應有減壓措施,以保證安全使用。(2)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在突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能夠對避險設施過渡室(艙)內的氧氣、一氧化碳,生存室(艙)內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溫度、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氧氣、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進行檢測或監測。(3)按額定避險人數配備食品、飲用水、自救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及急救箱、照明設施、工具箱、滅火器等輔助設施。配備的食品發熱量不少于 5000 千焦 / 天·人,飲用水不少于 1.5 升 / 天·人。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

12、絕式,有效防護時間應不低于 45 分鐘。9. 各緊急避險設施的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全部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 管理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 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永久避難硐室的備用系數不低于 1.2 ,臨時避難硐室和可移動式救生艙的備用系數不低于 1.1。10. 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其他礦井在突發緊急情況時, 凡井下人員在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內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1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 500 米時,應在距離工作面 500 米范圍內建設臨時

13、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其他礦井應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 米范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生艙。12. 緊急避險系統應有整體設計。設計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經過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新建、改擴建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中應包含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并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13. 緊急避險設施應與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形成井下整體性的安全避險系統。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對緊急避險設施外和避難硐室內的甲烷、 一氧化碳等環境參數進行實時監測。礦井人員定位系統應能實時監測井下人員

14、分布和進出緊急避險設施的情況。礦井壓風自救系統應能為緊急避險設施供給足量氧氣, 接入的礦井壓風管路應設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控制閥,壓風出口壓力在 0.10.3 兆帕之間,供風量不低于 0.3 米 3/ 分鐘·人,連續噪聲不大于 70 分貝。礦井供水施救系統應能在緊急情況下為避險人員供水, 并為在緊急情況下輸送液態營養物質創造條件。接入的礦井供水管路應有專用接口和供水閥門。礦井通信聯絡系統應延伸至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緊急避險設施內應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14. 緊急避險設施的設置要與礦井避災路線相結合, 緊急避險設施應有清晰、 醒目、牢靠的標識。礦井避災路線圖中應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

15、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井巷中應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的明顯標識,以方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迅速到達緊急避險設施。15. 緊急避險系統應隨井下采掘系統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完善,包括及時補充或移動緊急避險設施,完善避災路線和應急預案等。16. 可移動式救生艙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緊急避險設施的配套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應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三、避難硐室17. 避難硐室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避開地質構造帶、高溫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危險區。前后 20 米范圍內巷道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況下確需布置在煤層中時,應

16、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積聚、煤層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難硐室應確保在服務期間不受采動影響,臨時避難硐室應在服務期間避免受采動損害。18. 避難硐室應采用向外開啟的兩道門結構。外側第一道門采用既能抵擋一定強度的沖擊波,又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防護密閉門;第二道門采用能阻擋有毒有害氣體的密閉門。兩道門之間為過渡室,密閉門之內為避險生存室。防護密閉門上設觀察窗, 門墻設單向排水管和單向排氣管, 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過渡室內應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永久避難硐室過渡室的凈面積應不小于 3.0 米 2;臨時避難硐室不小于 2.0 米 2。生存室的寬度不得小于 2.0 米,長度根據設計的額定避險

17、人數以及內配裝備情況確定。生存室內設置不少于兩趟單向排氣管和一趟單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氣管應加裝手動閥門。永久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 2.0 米,每人應有不低于 1.0 米 2 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 20 人,宜不多于 100 人。臨時避難硐室生存室的凈高不低于 1.85 米,每人應有不低于 0.9 米 2 的有效使用面積,設計額定避險人數不少于 10 人,不多于 40 人。19. 避難硐室防護密閉門抗沖擊壓力不低于 0.3 兆帕,應有足夠的氣密性,密封可靠、開閉靈活。門墻周邊掏槽,深度不小于 0.2 米,墻體用強度不低于 C30 的混凝土澆筑,并與巖(煤)體接實,保證足

18、夠的氣密性。利用可移動式救生艙的過渡艙作為臨時避難硐室的過渡室時, 過渡艙外側門框寬度應不小于 0.3 米,安裝時在門框上整體灌注混凝土墻體,四周掏槽深度、墻體強度及密封性能要求不低于防護密閉門的安裝要求。20. 采用錨噴、砌碹等方式支護,支護材料應阻燃、抗靜電、耐高溫、耐腐蝕,頂板和墻壁的顏色宜為淺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 米。21. 有條件的礦井宜為永久避難硐室布置由地表直達硐室的鉆孔,鉆孔直徑應不小于 200 毫米。通過鉆孔設置水管和電纜時,水管應有減壓裝置;鉆孔地表出口應有必要的保護裝置并儲備自帶動力壓風機,數量不少于 2 臺。避難硐室還應配備自備氧供氧系統,供氧量不小于

19、24 小時。22. 接入避難硐室的礦井壓風、供水、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和供電系統的各種管線在接入硐室前應采取保護措施。避難硐室內宜加配無線電話或應急通訊設施。23. 避難硐室施工前,應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24. 避難硐室施工中應加強工程管理和過程控制,確保施工質量。避難硐室施工、 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各種功能測試和聯合試運行, 并嚴格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四、可移動式救生艙25. 選用的救生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其適用范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數量和總容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26. 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不設過渡艙時應有防止避險人員進

20、入救生艙內時有害氣體侵入的技術措施。過渡艙的凈容積應不小于1.2 米 3,內設壓縮空氣幕、壓氣噴淋裝置及單向排氣閥。生存艙提供的有效生存空間應不小于每人0.8 米 3,應設有觀察窗和不少于2 個單向排氣閥。27. 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艙體抗沖擊壓力不低于0.3 兆帕。在 +500±20 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于350±20 帕/ 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于外界氣壓 100 500 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28. 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溫老化、 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 艙內顏色應為淺色,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采用黃色或紅色。29. 救生艙

21、的設置地點和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在安裝救生艙的位置前后 20 米范圍內煤(巖)層穩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要求,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30. 接入救生艙的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及通訊線路應采取防護措施,具有抗沖擊破壞能力,管路與救生艙應采用軟聯接。31. 救生艙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后方可通過驗收。32. 拆裝、運輸和移動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拆裝、運輸和移動過程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后應進行一次系統檢查和功能測試。五、維護與管理33. 煤礦企業應建立緊

22、急避險系統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于正常待用狀態。34. 緊急避險設施內應懸掛或張貼簡明、 易懂的使用說明, 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35. 煤礦企業應定期對緊急避險設施及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并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部件或設備。應保證儲存的食品、 水、藥品等始終處于保質期內, 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每天應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 1 次巡檢,設置巡檢牌板, 做好巡檢記錄。 煤礦負責人應對緊急避險設施的日常巡檢情況進行檢查。每月對配備的高壓氣瓶進行 1 次余量檢查及系統調試, 氣瓶內壓力低于額定壓力的95%時,應及時更換。每 3 年對高壓氣瓶進行 1 次強制性檢測,每年對壓力表進行 1 次強制性檢驗。每 10 天應對設備電源進行1 次檢查和測試。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 1 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36. 經檢查發現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采掘作業。37. 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采區設計及作業規程中應包含緊急避險系統的相關內容。38. 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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