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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民用航空維修協會航材分銷商資質評審標準和程序編寫: 成疆 劉洪奎 日期: 2010年10月18日批準: 吳 溪 浚 日期:2010年10月18日認可: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 日期:2010年10月19日頒發日期:2010年10月19日版次: R0 1總則1.1 概述航材分銷商是航材流通環節之一,為確保航材分銷商提供的航材滿足安裝航空器的適航性要求,航材分銷商應建立一個完善的質量管理系統,以控制航材的合法來源、管理航材的合格證件、滿足航材的存儲和運輸條件等,向客戶提供合格的航材。中國民用航空維修協會(下文簡稱“協會”)作為中國民用航空局認可的航材分銷商資質評審和管理機構,負責對航材分銷商的
2、質量管理系統進行評審,以確保航材來源、合格證件管理和存儲運輸等滿足中國民用航空局相關規章要求。航材分銷商可以依據本標準建立質量管理系統,并依據本程序向協會提出評審申請。協會負責組織合格的審核員實施對航材分銷商的評審工作,并對評審合格的分銷商頒發航材分銷商證書和信息公布。航空公司和維修機構可以直接從評審合格的航材分銷商處購買航材。1.2 參考依據本手冊依據CCAR121.363條、CCAR145.22條、咨詢通告AC121-58、民航發200919號關于航材管理專項治理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和民航函2010162號關于航材分銷商資質評審工作有關事宜的復函的相關要求編寫。1.3 適用范圍本評審標準和評
3、審程序適用于所有向航空承運人和維修單位提供航材的國內和國外/地區的航材分銷商。1.4 定義(1)航材分銷商: 指以自身名義從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制造廠家、具備合格資質的維修廠家或其他航材供應商購買和獲取航材,進入庫房,然后再將所購買航材的全部或部分銷售或租賃給航空營運人的機構。維修單位在向航空公司銷售、租賃航材時,將視為航材分銷商。(2)經證明真實復印件:分銷商相關文件的復印件是真實的。分銷商通過出具公司的證明文件(如在復印件上簽字、蓋章等)以證明其相關文件的復印件是真實有效的。(3)航材原始合格證件:航材分銷商在購買航材時,應獲得滿足附錄一要求的航材合格證明文件,以證明航材屬于局方要求的合格
4、航材。(4)航材分銷商質量系統:為保證航材持續滿足局方規定的適航性要求,航材分銷商建立一個集行政管理、技術文件和工作程序共同作用的控制系統。另外,航材分銷商通過行政管理和工作程序的控制,應該確保銷售的航材充分滿足客戶的適航質量要求,尤其是出售航材的文件應該準確真實地反映該航材能夠充分滿足購買合同中標明的條件。(5)航材可追溯性:通過隨附的航材文件或認可的電子方式,可以將航材來源追溯到原制造廠,或裝機使用方要求的合法航材來源,或滿足附錄一要求的航材合法來源的能力。1.5 評審原則(1)對于國外或地區的航材分銷商,還應當獲得FAA AC 00-56的認可資質(FAA AC00-56列出的認證機構所
5、頒發的證書),或與其等效的本國/地區民航當局批準或認可的航材分銷商資質,協會按照本標準首先對其管理手冊、資質證書、經營范圍和相關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查,在評審合格后頒發航材分銷商證書。(2)對于國內航材分銷商,協會將按照本標準對其管理手冊、相關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并在評審合格后頒發分銷商證書。1.6管理部門協會秘書處的航材分銷商管理辦公室負責評審標準和程序的編寫和修訂、審核員管理、航材分銷商證書的申請受理、組織評審、航材分銷商證書頒發和信息公布等工作。聯系方式如下: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熙門北里甲31號703室,郵編:100028聯系電話傳真
6、箱:camac,網址: 1.7 評審周期航材分銷商資質評審周期為24個月。1.8 審核員的來源航材分銷商審核員主要來自航空公司和維修單位的質量審核員、航材管理人員以及協會聘用的具有相應適航審核經驗的專業人員。1.9 修訂和分發本規定由協會航材分銷商管理辦公室編寫和修訂,經協會秘書長批準和民航局認可后生效。本手冊由航材分銷商管理辦公室負責分發。2航材分銷商資質評審程序2.1 申請人要求(1)申請人應是從事合法經營的法人單位,熟悉本規定并滿足本文件中的相應規定;(2)對于國外或地區的航材分銷商,應當持有在有效期內的國際認可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如FAA AC00-56列出
7、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證書)。2.2 分銷商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1) 航材分銷商證書申請表(見附件一);(2) 本國/地區政府管理機構頒發的有效的工商登記注冊和經營許可證書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公司公章);(3) 公司簡介,包括組織機構、人員情況、辦公地點、固定聯系方式、航材存放地點和設施、已獲得批準或認證情況、航材經營范圍的簡述;(4) 公司的現行有效的質量管理手冊,具體要求見3.1;(5) 對于國外或地區的航材分銷商,應當持有在有效期內的國際認可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復印件(如FAA AC00-56列出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證書)(復印件應加蓋公司公章);(6) 建議提供航材分銷商航材供應能力清單,
8、包括航材名稱、件號、航材類別、適用機型、主要供貨商和主要客戶等信息;(7) 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2.3 申請受理部門航材分銷商應將申請資料郵寄至以下地址: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維修協會郵寄地址:中國北京市朝陽區光熙門北里甲31號7層郵編:100028聯系電話傳真箱:camac;網址: 2.4 受理協會在接到申請人完整的申請資料,并確認符合要求后,向申請人發受理通知書(附件二)。2.5 組織評審(1) 航材分銷商管理辦公室組織有資質的審核員組成評審組;(2) 評審組制定評審計劃并按照評審標準實施評審;(3) 完成評審后,評審組向航材分銷商管理辦
9、公室提交評審資料和評審結果;(4) 協會航材分銷商管理辦公室審核評審資料。2.6 證書頒發和信息公布協會向評審合格的航材分銷商頒發航材分銷商證書(模板見附件三),并將評審結果進行信息公布。2.7 航材分銷商的航材供應能力說明為便于客戶充分了解航材分銷商的航材供應能力和查詢相關的航材信息,建議航材分銷商提供本單位航材供應能力清單(其中包括:航材名稱、件號、航材類別、適用機型、主要供貨商和主要客戶等信息),協會在公布已獲得航材分銷商證書的航材分銷商清單時,同時公布各分銷商的航材供應能力清單。該能力清單由各航材分銷商自行負責編制和更新。2.8證書的有效期航材分銷商證書的有效期為2年。航材分銷商應在證
10、書到期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復審申請。2.9 航材分銷商的變更申請航材分銷商在法人、名稱、地址、經營范圍、庫房設施、主要管理人員、組織機構和質量管理手冊發生變更時,應當至少提前60日向協會提出變更書面申請。申請變更的書面材料應當包括;申請表、變更資料和有關符合性的支持性資料。協會審核其航材分銷商變更事宜后,確定航材分銷商證書的有效性,并根據需要組織評審,對航材分銷商證書的相關信息予以變更和信息公布。2.10航材分銷商證書的暫停、注銷對于已取得證書的航材分銷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協會將視情暫停或注銷其證書,并對結果予以公布:(1) 航材分銷商在向客戶出售的航材類別不在隨附的航材分銷商證書(復印件)上
11、標注的航材類別范圍之內,一經發現,協會將暫停其證書; (2) 航材分銷商的單位名稱、責任經理、地址、庫房環境和地點等發生重大改變時,未按規定申請變更,一經發現,協會將暫停其證書; (3) 航材分銷商違反本規定3.3的要求,庫房的存儲環境嚴重與航材的存儲要求不符,一經發現,協會將暫停其證書;(4) 航材分銷商違反本規定3.4的要求,由非授權人員從事航材驗收和發貨檢查等工作,一經發現,協會將暫停其證書;(5) 航材分銷商違反本規定3.5的要求,采購的航材的相關證明文件不具有可追溯性,并且沒有進行有效隔離,一經發現,協會將暫停其證書;(6) 航材分銷商違反本規定3.7和3.10的要求,不能嚴格按照驗
12、收檢查及出庫檢查程序對航材進行檢查,一經發現,協會將暫停其證書;(7) 航材分銷商違反本規定3.13的要求,未按規定對時壽件和報廢件進行有效控制和記錄,一經發現,協會將暫停其證書;(8) 航材分銷商違反本規定3.11的要求,購買和出售不具有合格證件或合格證件不符合要求的航材,一經發現,協會將暫停其證書。(9) 航材分銷商在分銷商證書被暫停期間,仍利用本證書從事相關航材貿易和宣傳活動,一經發現,協會將注銷其證書;(10)航材分銷商對本規定的要求存在任何弄虛作假或者明知不符合本規定的要求而從事與證書有關的航材貿易活動,一經發現,協會將注銷其證書。被暫停的航材分銷商可以在暫停期內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行為
13、進行糾正,并將糾正措施報告報協會,經協會評估認可后,恢復其分銷商證書。如果分銷商在暫停期內未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改正或超過暫停期仍未向協會交糾正措施報告,協會將注銷其分銷商證書。2.11 評審費用 申請評審的航材分銷商應在收到受理申請通知書(附件二)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評審費用匯至指定帳號。協會收到評審費用后派評審組評審。評審費用的收取請參見協會頒布的航材分銷商資質評審收費標準。3.航材分銷商資質評審標準3.1質量控制系統和質量管理手冊(1)分銷商應建立一個包括本標準內所有質量要素的質量系統,以確保出售的航材滿足規章要求和客戶要求;同時,分銷商應建立一套至少包含本標準要求的所有質量要素
14、的質量手冊,手冊中應詳細說明所有相關的管理規定和操作程序要求。(2)質量手冊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文件應保持現行有效,并且應易于工作人員、客戶和局方人員的獲取和查閱。(3)國內航材分銷商的質量手冊應當至少使用中文,國外或者地區航材分銷商的手冊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4)對于質量系統的任何重大變更,分銷商及時對質量手冊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文件進行修訂。同時,分銷商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協會。協會依據本規定評估同意后,分銷商才可以開展與分銷商證書有關的業務。(5)質量管理手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組織結構說明,通過組織結構圖說明質量控制部門與其它部門的關系;2)人員崗位和職責表述;3)質量管理手冊以及
15、相應的支持性文件、和相關的技術文件的分發與修訂控制;4)記錄保存系統;5)人員的資質、培訓要求和授權;6)時壽件和時壽產品的控制(根據適用情況);7)入庫的差異件的控制(根據適用情況);8)航材接收檢驗程序;9)測量工具和測試設備的校驗控制程序(根據適用情況);10)航材庫房管理要求和相關管理說明;11)航材的識別和標識管理系統;12)航材存儲環境的控制(根據適用情況);13)檢驗印章的控制方法(根據適用情況);14)技術資料管理;15)質量系統的自我審核要求;16)供應商評估和管理,其中包括供應商清單。3.2 質量系統的自我審核(1)航材分銷商質量系統應建立一個自我審核方案,以確保本標準切實
16、執行和質量控制系統能持續滿足規章及客戶要求。質量系統自我審核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檢查單進行實施,自我審核每年至少一次。自我審核方案應進行閉環控制,以持續完善質量系統。分銷商應根據制定的程序和檢查單實施自我審核,以確保質量系統控制切實有效。分銷商應制定自我審核大綱,其中至少包括審核頻度、審核標準、審核記錄(包括實施審核的人員、審核時間、以及不符合項的改正措施)。(2)質量管理手冊應包括自我審核的糾正措施程序,以及記錄自我審核和改正措施的表格,其中包括:1) 糾正措施應能有效解決自我審核發現的不符合項,并能按期解決;2)糾正措施應能查明造成問題的根源并予以糾正,同時改正類似的不符合項。3)糾正措施應
17、能杜絕該問題的再次發生。3.3 庫房和環境要求(1)航材分銷商應具有合適的庫房,以確保航材在存儲中不會被損壞。庫房應具有足夠的存儲空間和合適的存儲貨架。航材應當以正確的方式存放,以防止受損。(2)庫房應具有防潮、防火、防曬、防爆的功能;庫房內應清潔、通風良好,無直接熱輻射和蟲害。存儲對溫濕度有特殊要求的航材,相關儲存區域應滿足其存儲要求。(3)分銷商應防止非授權人員接近庫房。(4)如果分銷商還從事非航空產品的銷售,則應將航空產品和非航空產品隔離存儲,以防止非航空件被誤用于航空產品的銷售。(5)如果分銷商的庫房中存有非可用件,則應將可用件和非可用件隔離存放,以防止非可用件被銷售。3.4 人員資質
18、、培訓要求和授權(1)為保證質量系統有效實施,分銷商應在其質量手冊中明確與航材管理相關各類人員的資質和培訓要求,包括:庫房管理人員、航材接收檢驗人員、發貨人員、供應商評估和管理人員、質量審核人員、測量工具和測試設備管理人員、記錄和技術資料管理人員等。(2)航材檢驗人員應接受培訓并得到正式授權。經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檢驗人員應具備檢驗的相關知識,如:檢驗技術知識、檢驗方法和檢驗設備的使用等,質量手冊中應寫明檢驗人員的授權條件。(3)所有的培訓都應記錄,包括理論培訓和實習培訓。培訓記錄保存至被培訓員工離開本公司之后兩年。培訓記錄應至少包括下述內容:1) 培訓類型;2)培訓項目和具體內容;3)培訓日期
19、和培訓課時;4)培訓教員和培訓人員;5)培訓機構名稱和培訓地點;6)培訓證書或考試成績單(根據適用情況)。(4)負責航材質量控制的管理人員和航材檢驗員應至少接受以下方面的培訓: 1)適航法規中關于航材合法性、合格性的規定;2)內部航材管理程序的培訓;3)航材適航證明文件的符合性要求;4)航材入庫檢驗的培訓;5)航材儲存、包裝和運輸要求的培訓。(5)分銷商應按年度制定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實施培訓工作。(6)分銷商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至少對航材檢驗人員進行正式授權。3.5 航材可追溯性要求(1)分銷商應建立一個合法的獲取航材的系統,以保證購買的航材能滿足本標準中附錄1中合格航材的要求。分銷商的質量管
20、理手冊中應明確航材的可追溯性要求,以確保其購買的航材可以追溯到合法的航材購買來源,包括航材的原制造廠、局方批準的型號合格證持有人等。另外,分銷商還應按照規章的要求提供與航材批準狀態相關的證明文件或材料。(2)分銷商應建立相應的要求和程序,確保能與供貨商進行充分的溝通與聯系,所購買的航材能夠滿足適航法規的相關要求以及客戶的需求;在所購買航材出現偏差的情況下能夠及時通知客戶,并對相關航材進行有效的隔離和妥善處理。(3)分銷商應建立一個所有航材供應商的供貨清單,并全面記錄每件/批次航材的購買來源和質量情況。(4)航材分銷商建立的航材可追溯性要求應確保能獲得如下信息:1)航材以往可能出現過的不正常情況
21、,如:過載、過熱、惡劣環境使用等; 2)適航指令(AD)的完成狀況的記錄文件。AD的符合性證明文件應寫明AD號、AD修正號、日期和符合性方法,例如:“AD-XX-XX-XX 截至日期。用件號(P/N) 軸封嚴更換軸封嚴(簽字)”; 3)除新件以外的經過大修、修理和改裝的部件應具備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如:AAC-038表、AAC-085表),以及能夠證明其來源的相關文件或材料。 3.6 供應商的評估航材分銷商應建立供應商評估方案,并在其質量部門的控制下對供應商進行評估和管理,以保證航材來源的合法性。其中,航空器制造廠或航材原制造廠授權的供應商可不予評估。(1)航材分銷商應每兩年對其供應商進行一次
22、評估,評估內容至少包括:1)企業經營的合法性;2)供應商的航材來源控制和合格證件管理,應滿足附錄1的規定;3)供應商對航材的入庫驗收、航材控制、記錄、發貨檢查和運輸等(參照本標準的相關要求);4)時壽件的控制和記錄(根據適用情況)。5)授權人員的管理。(2)航材分銷商應在質量管理手冊中對評估合格的供應商建立供貨清單,并從列入清單中的供應商處購買航材。3.7 航材接收檢驗(1)航材檢驗人員應對所有購進航材進行全面的目視檢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檢查內容:1)航材的外包裝檢查,確認沒有開封或破損;檢查航材的外觀正常,無不正常情況,如:表面破損、缺少標識;使用過的航材對痕跡、擦傷、以新漆覆蓋舊漆、試
23、圖從外部進行修理、遮蓋其銹蝕或銹痕等;2)確認所有的堵頭和蓋子都正確安裝(根據適用情況);3)確認航材件號(包括“-”后的數字和字母)、型號、序號、生產批次號等項目都與隨附文件內容完全一致;4)確認航材數量、件號或標注的件號情況(包括“-”后的數字和字母)、型號等項目與購買合同(訂貨單)中的內容完全一致。5)檢查航材必須的合格證明文件(如:適航放行證明、航材合格證件、可追溯性文件等)齊全、填寫完整和簽署正確;6)核實航材上的標識沒有被修改(如:序號被蓋上、商標或件號/序號不正確或缺少、蝕刻或序號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2)對于緊固件的抽樣目視檢查應包括對通用工藝和規范的檢查,原制造廠出具的合格
24、證的檢查,或局方規定的合法來源的檢查。分銷商應在質量手冊中制定相關程序,以確保能夠獲取和保留原始合格證件。(3)發現任何可疑的非經批準航材時,應根據AC-21-01和AC-121-58的要求及時向民航局報告,并向協會報告。(4)分銷商應建立檢查印章的責任系統,包括控制印章的分發、使用、收繳、更換、保存、撤銷等。授權的航材檢驗員完成檢驗工作后應在指定位置加蓋檢驗章。航材檢驗人員的檢驗印章在印章丟失、被盜或持有該印章的檢驗人員離開該崗位后2年內,分銷商不得使用相同印記的印章。(5)凡購買新標準件或原材料的航材分銷商應制定相應的檢查措施以確認所購買的標準件或原材料滿足相應的技術規范,或附帶有相應的性
25、能測試數據。分銷商應確保能夠獲得所需的技術規范,以便實施檢查,同時應保證技術規范現行有效。分銷商應建立并妥善保存核實緊固件滿足相應技術規范的檢查記錄。(6)分銷商應建立所有入庫航材的接收檢驗記錄,其中應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內容:1)航材的制造廠家、型號、件號(根據適用情況);2)航材的序號、供應商的批次號(根據適用情況);3)航材的狀態,其中應包括航材的新舊狀況和5.5(4)段中規定的信息,時壽件和時壽產品應標明其有效壽命狀況;4)航材的數量;5)航材合格證明文件的類型和文件編號;6)航材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7)訂單號; 8)航材供應商的發貨單號。3.8測量工具和測試設備(1)如果需要
26、對樣品進行檢查,所使用的測量工具和測試設備應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校驗管理。分銷商應制定管理程序,確保所有測量工具和測試設備的校驗應能滿足相應的國家標準、工業技術標準或工具設備制造廠家的要求(根據適用情況)。(2)分銷商應制定相關的控制程序,保證相應的測量工具和測試設備在使用時處于有效的效驗期內,所實施的校驗應當能追溯到相應的校驗標準,對每次校驗予以記錄并妥善保存。3.9 航材控制(1)航材處理:航材應當以正確的方式處理,防止損壞和性能蛻變。根據需要對航材進行必要的包裝。航材的存儲區域應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航材的正確存儲和有效識別。(2)貨架管理:分銷商應建立貨架管理系統,包括但不限于航材入庫掛簽、
27、剩余航材的控制和清點、航材合格證件及相關文件的控制和保存。(3)批次號控制:航材分銷商應確保航材的批次隔離,這樣可以區分不同批次的相同航材,例如飛機緊固件。航材批次號控制程序應包括批次航材區分方法和航材分離情況的記錄。對于某批次航材,航材分銷商購買數量減去銷售數量應當等于庫存量。(4)召回控制:分銷商應保存航材發貨記錄,包括航材批次號、數量和對應每批次的購買客戶等,以便根據相關制造廠的召回信息或當發現任何可疑的非經批準航材時,及時跟蹤和召回已發運的航材。(5)包裝控制:無論何種情況,航材在存儲和運輸過程中都應正確包裝。包裝上應寫明制造廠、分銷商、件號、序號、批次號(根據適用情況)和數量等。1)
28、分銷商應按照ATA-300的包裝要求,或等效要求,或客戶的特殊需求進行包裝。對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應按照制造廠的要求或相關規章要求進行正確的包裝。2)對于航材運輸過程中容易刮破的部位在包裝時要適當地加固處理;對于航材運輸過程中需要經過污染區域時,包裝要做到防腐蝕的要求。如:海上運輸航材,其包裝就需要做到防海水浸蝕;對于防震、防彎曲的航材,除在運輸過程中要注意加固保護外,同時也要在包裝時要做到防震、防彎曲的加固并加以明顯的識別標志。(6)靜電敏感器材:對于靜電敏感器材,應根據靜電敏感器材的安全操作說明進行包裝、保管和保護,并注明必要的警告標示。(7)部件存放:質量系統應確保可用部件通過正確的包
29、裝,防止其損壞和被外界環境影響。部件上的所有管路和電器接頭處應安裝堵蓋。分銷商的質量系統應防止“惡劣”環境對部件性能的影響;(8)航材件號標示:所有航材應具有明確的件號標示,不允許一件航材具有多個件號標示。分銷商不允許擅自修改和更換部件的件號標牌或制造廠的件號信息。(9)不合格的航材處理:分銷商應通過閉環管理,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發現和處理不合格的航材。這類航材應與可用航材隔離存放。(10)報廢件的處理:分銷商應建立報廢件處理程序,通過鉆孔、碾碎等方式對報廢件進行破壞處理,以確保其在丟棄報廢件之前對報廢件進行了充分的破壞處理,不會再被使用。報廢程序中應明確負責報廢件處理和監督人員的職責。航材的報
30、廢工作應當在質量部門的監控下實施,負責監督航材報廢工作的質量部門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報廢實施工作。1)所有序列號標注的報廢部件應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部件名稱、件號、序號、報廢日期、報廢實施人員和質量部門監督人員。2)分銷商應記錄和保存所有被報廢處理的時壽件,記錄內容應包括部件名稱、件號、序號、報廢日期、報廢實施人員和質量部門監督人員,該記錄應保存至少年。3)分銷商應要求自己的轉包單位和修理廠對報廢件采取相同的處理措施。(根據適用情況);(11)可疑非經批準的航材的隔離:分銷商應建立可疑非經批準航材的隔離程序,一經發現可疑航材,應對其進行封存和掛簽隔離,標注不可用件,未經允許非檢驗人員不得接近。分銷
31、商應按照AC-21-01和AC-121-58規定向民航局報告可疑非經批準航材,同時向協會報告相關信息。(12)航化產品控制:1)對航化產品進行生產、分裝、配制、加工等活動的航材分銷商,應滿足CCAR-53部的要求,并具備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設計/生產批準函”;2)航化產品應有時限控制制度,其產品存儲必須滿足溫度、濕度、防火等安全條件的要求;3)硫化產品的相關測試或試驗報告中標明其名稱、批次、有效期、測試的相關數據等。(13)危險品的控制1)危險品控制和運輸應當滿足所在國家的控制要求和國際民航組織有關要求;2)凡控制危險品(包括存儲和運輸)人員,都應接受相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3)對于
32、易燃航材要用阻燃材料進行包裝,對于易爆的航材要用防震材料進行包裝,對于腐蝕性材料要用防腐蝕材料密封進行包裝,對于放射性材料必須用防輻射的鉛罐密封進行包裝;4)對于危險品航材,必須貼上和掛好危險品標識;5)對于危險品運輸一定要經過檢驗人員嚴格檢查并在庫房存放的時間符合貨物運輸前的保管時間;6)在庫房存放時要嚴格與一般貨物隔離,不得混放。3.10 庫存壽命控制分銷商應建立庫存壽命控制系統,有效識別和控制時壽件和時壽產品。超時限或過期的時壽件和時壽產品應當與可用件隔離,或銷毀。時壽件控制方案應確保沒有超時限的航材被發出。這個程序應包括對裝有時壽零件的部件的處理措施。3.11合格證件和放行證明文件()
33、分銷商應向客戶提供附錄1要求航材的合格證明證件。分銷商在質量管理手冊中應制定相關程序,說明當發貨時需要提供復印件時,應如何提供滿足客戶要求的原始合格證明證件的真實復印件(如:在復印件上加蓋分銷商的證明印章或出具相關的分銷商證明文件)。(2)分銷商應根據需要出具相關證明性文件,以證明出售航材的是否:1)出現過載、過熱、或環境損壞等狀況;2)從政府或軍方獲得。(3)對于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換的部件,分銷商應提供由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審定合格的維修單位出具的部件放行證明文件。該放行證明應由維修單位的有資質的授權人員簽署。部件的適航批準標簽(AAC-038表)簽署要求參見CCAR-145部。證
34、明性文件中應包括該部件的主要修理工作和所更換的關鍵部件的工作記錄復印件。同時,還應提供相關部件使用狀況信息,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該方面的內容: 1)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時飛機的營運人/國籍登記注冊號/機型,或發動機的使用人/型號/序號;2) 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時間/單位;3)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狀況。(4)分銷商的質量手冊應建立相應的規定和程序,以確保所銷售的航材可以追溯到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批準或認可的制造廠、維修單位或航材供應商。同時,分銷商應能夠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每個部件是被合法批準。(5)分銷商應制定程序,對于再分銷的航材,航材分銷商在保存航材原始合格證件的情況下,
35、向客戶提供批準的合格標簽復印件和相關文件復印件。例如:對于只有一個合格證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銷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證件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原始合格證件的復印件,并由授權的航材檢驗人員在復印件上加蓋其印章以表明其是原始證件的真實復印件。3.12 航材分銷商租賃航材返回時,對于使用過的航材,應要求租借方提供如下合格證文件和相關使用歷史紀錄,以確保航材的可用狀態:(1)應當具備有效的適航放行證明文件(即AAC-038表);(2)應當具備由航空公司、維修單位或航材供應商出具的部件使用狀況信息,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該方面的內容:1)最近一次部件拆下時飛機的營運人/國籍登記注冊號/機型,或發動機的使用人/型
36、號/序號;2)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時間/單位;3)最近一次部件拆下的原因/狀況;(3)航空器部件還必須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終確定其適航性的如下適用信息:1)適航指令狀況2) 服務通告的執行狀態3)時限/循環壽命(如使用過的航空器部件還應當包括使用時間、翻修后的使用時間、循環,及能證實其歷史狀況的記錄文件);4)庫存壽命數據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5)保存期間按照相應持續適航文件中存放要求進行的必要工作的狀況;6)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狀況7)以往出現過的不正常情況,如:過載、意外終止使用、過熱、重大的故障或事故。3.13 發貨(1)分銷商發貨時應根據ATA300要求或等效要求及客戶的要求對航材進
37、行包裝,以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2)應由授權的航材檢驗人員對發貨的航材進行全面的目視檢查,目視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檢查航材無物理損傷;2)檢查航材所有管道和電氣接頭的堵頭確認已經安裝(根據適用情況);警告:禁止使用膠帶包裹電氣接頭或液體管路的開口或開放處。膠帶上的膠殘留物可能會造成電氣接頭絕緣或造成液壓或燃油組件污染。3)確認發貨航材件號(包括“-”后的數字和字母)、型號、序號等項目與隨附文件完全一致;4)確認發貨航材數量、件號或標注的件號情況(包括“-”后的數字和字母)、型號等項目與客戶購買合同(訂貨單)中的內容完全一致5)確認裝箱單中包括所有客戶要求的信息。 6)確認包裝箱
38、和部件的包裝滿足發貨要求。7)確認所有的相關證明文件(適航發行證明文件、航材合格證、可追溯文件等)齊全、完整、有正確簽署。(3)分銷商應建立所有分銷航材的分銷記錄,其中應至少包括下述方面的內容:1)航材的型號、件號(根據適用情況);2)航材的序號、分銷商的內部批次號(根據適用情況);3)航材的狀態,其中應包括航材的新舊狀況和5.5(4)段中規定的信息,時壽件和時壽產品應標明其有效壽命狀況;4)航材的數量;5)航材合格證明文件的類型和文件編號;6)客戶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7)客戶訂單號;8)發貨單號。3.14 記錄保存(1)從航材銷售之日起,分銷商應保存相關可追溯性證明文件7年(包括航材的出入
39、庫記錄)。文件按應能證明航材的序號或批次號的可追溯性(如果適用)。同時,分銷商應建立一個填報系統,以確保針對每個客戶和每筆分銷交易的區分和便于查找。(2)對于那些能夠確認緊固件和原材料的化學特性和物理特性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文件,分銷商應建立一個系統,正確管理這類文件的保存、分發和收回。(3)記錄那些能夠確認緊固件完整性的文件,包括物理和化學測試報告。該文件應至少保存7年。(4)所有時壽件都應具有能追溯到局方批準的合法來源或其他合法來源的記錄,從而確認當前時壽件的狀態。(5)所有記錄都應妥善保存,以防止損壞、非法修改、變質和丟失等情況的發生。3.15 技術資料管理(1)應確保技術資料其現行有效和
40、便于相關人員使用;(2)技術資料的存儲,應杜絕水、火、丟失、非法修改等不安全因素。附錄1.飛機零部件合格證件和標識列表(參考AC121-58)序號零部件類別合格證件和標識標準件和原材料制造廠家出示的文件,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廠家的持續適航性資料中明確的標準或規范,并具有制造廠家的發貨單、發票或其他供貨證明。如標準件生產商出具的合格證(COC)、原材料可追溯至熱代碼或批號的物理/化學性能的報告。中國民航局批準的新件(1)由民航總局批準的生產系統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航空器部件頒發的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AAC-038);(2) 根據CTSO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須以永久和易讀的方式
41、標示出下列信息:()制造廠家的名稱和地址;()部件名稱、型號、件號、或型號設計;()序號和/或制造日期;()使用的CTSO號;(3) 根據PMA制造的航空器部件,必須標明件號,并以標明“PMA”的信函方式標示出下列信息: ()名稱;()制造廠家或其標記;()件號;()該部件批準裝于型號審定產品的名稱和型號;中國民航局認可的新件所在國民航當局或其授權的生產系統批準持有人對單個或一組航空器部件頒發適航批準標簽/批準放行證書或者出口適航證書(適用于發動機、螺旋槳),如FAA表8130-3,表1,或者是與中國有雙邊協議的其他國家出具的適航批準文件。除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換的部件按照CCAR-145部批
42、準或認可的維修單位頒發的維修放行證明(AAC-038)和部件狀態信息。附件一:中國民用航空維修協會Civil Aviation Mainte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航材分銷商證書申請表APPLICATION FOR ISSURE OF CIVIL AIRCRAFT PARTS DISTRIBUTOR CERTIFICATE1.申請單位名稱Name of applicant: 2單位通訊地址Address: 3電話Tel: 傳真/Fax: 4申請理由Reason for application: ()初次申請/Original application for cert
43、ificate()復審申請/Re-audit 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質量系統改變/Significant change of quality system()其他/Others5供應航材類別Type of parts: 標準件/Standard Parts 原材料/Raw Material 機械部件/Mechanic Parts 電子/電氣部件/Electronic/Electrical Parts 化工產品/Chemical Material 其它/Others6.責任經理Accountable Manager姓名/Name: 職務/Title: 簽名/Signature: 日期/Date: 維協表 2010-01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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