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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西省煤礦安全驗收評價標準(修訂)江西省安泰煤礦安全技術開發中心江西安科煤礦安全咨詢公司江西省煤礦設計院1 前言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頒發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監察規定以及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程序、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標準、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標準(煤安監監一字201X35號)的文件精神,煤礦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中介機構承擔,煤礦企業應當與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的中介機構簽定書面委托合同,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的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評價標準進行評價,提出

2、評價報告,并對其評價結果負責。為做好我省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規范安全評價行為,確保安全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特制定江西省省煤礦安全驗收評價標準(修訂)。2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內容檢查各類安全生產相關資質(資格)、證件、數據資料的系統性和充分性,說明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評價安全設施與有關規定、標準、規程的符合性及其確保安全生產的可行性、可靠性;評價安全管理模式、制度的系統性和科學性,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制度等安全管理相關內容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及其落實執行情況;通過對煤礦的系統、開采方式、生產場

3、所及其設施、設備的實際情況、管理狀況的調查分析,查找該煤礦投產后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危險度;評價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明確是否形成了煤礦安全生產系統,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其他需要評價的事項。對于一礦多井的企業,應先分別對各個自然井按上述要求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然后再根據所屬自然井的安全驗收評價結果對全礦井進行安全驗收評價。3 安全驗收評價依據安全評價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進行。評價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標準、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

4、法;(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6)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7)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13號今);(8)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煤安監技裝字201X114號);(9)煤礦安全規程(201X年版)。(10)礦井防滅火規范;(11)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12)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13)煤礦救護規程;(1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15)礦井水文地質規程;(16)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17)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 (18)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1X年第6號令;(19)煤礦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50

5、10-95)(20)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礦井安全專篇設計及相關文件。4 工作程序4.1 前期準備工作組織評價工作人員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評價導則、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文件,提高對評價工作的認識。明確對評價工作的要求,研究、確定評價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則,法律、法規、標準;統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危險有害因素程度評價方法;統一評價單元劃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做好開展評價的準備工作。確定項目負責人、組織項目評價人員,進入現場調查,了解企業狀況,并對評價企業做好現場交底工作,明確評價工作對象、范圍及評價程序、方法,提請企業提交有關資料(詳見附錄E)。4.2 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分析識

6、別、分析所有危險、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對策措施的基礎,是保證系統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學性、系統性、全面性、預測性的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原則,結合煤礦企業實際,以煤礦開采技術條件為基礎資料,結合現場調查,識別、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為保證全面、有序地進行識別,防止出現漏項,按評價單元分別識別分析危險、有害因素。4.3 劃分評價單元煤礦企業安全驗收評價涉及面廣,范圍大,危險、有害因素復雜,一般應劃分若干個評價單元,在評價單元評價的基礎上,進行礦井整體評價。參照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標準及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礦井安全生產系統劃分以下評價單元(以下簡稱系統):(1) 安全管理系統;(2) 開采系統;

7、(3) 礦井通風系統;(4) 粉塵災害防治系統;(5)瓦斯災害防治系統(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6)防滅火系統;(7)防治水系統;(8)提升系統;(9)運輸系統;(10)電氣系統;(11)安全監控系統;(12)安全檢測系統;(13)其它系統(煤礦救護、職業衛生、爆破等)。4.4 評價方法根據煤礦企業的特點、范圍及規律,能夠收集到的資料情況、評價目的與要求、安全評價人員狀況等,選用安全檢查表法進行驗收評價。重點檢查、評價安全設施“三同時”過程完整性、安全設施落實情況、安全設施有效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評價方法以查閱資料和現場全面檢查、重點抽查相結

8、合,通過安全檢查表法對煤礦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方面的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分析,對礦井安全給予客觀的評價,對存在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及建議。4.5 現場調查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和煤礦安全現狀綜合評價中,通過現場安全調查應明確:1. 安全管理機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適合安全生產,形成了適應于煤礦生產特點的安全管理模式; 2.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3. 生產系統、輔助系統及其工藝、設施和設備等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要求; 4. 可能引起火災、瓦斯與煤塵爆炸、煤與瓦斯突出、水害、片幫冒頂等災害、機械傷害、電氣傷害及其它

9、危險、有害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 5. 明確通風、排水、供電、提升運輸、應急救援、通訊、監測、抽放、綜合防突等系統及其他輔助系統是否完善并可靠; 6. 說明各安全生產系統、開采方法及開采工藝等是否合理; 7. 明確采空區、廢棄巷道(或邊坡)是否都進行了管理,并得到了有效控制; 8. 不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或不適應煤礦安全生產的事故隱患有哪些。 現場調查是評價工作的基礎,要力求客觀、真實、全面反映實際情況,嚴禁弄虛作假,避免評價失實。通過現場調查,分項填寫煤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表(見附錄F)4.6 系統及礦井安全評價各系統通過現場調查,填寫評價檢查表,分析系統的危險、有害因素其程度,列出對主

10、要危險、有害因素的評價結果,分別做出開拓方式、開采方法、生產工藝與系統、輔助系統、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設施的施工、生產和使用等是否滿足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的結論和礦井整體是否滿足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的結論。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或不適合本煤礦安全生產的行為、制度、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工藝、場所、設施和設備等,提出安全改進措施及建議;對那些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或容易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明確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議。評價的礦井各個系統內凡安全設施符合經有權批準部門同意的安全設施專篇設計,且

11、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全部符合,質量達到國家或部委標準要求,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確認該系統安全管理、安全設施、安全技術措施等符合要求,否則就不符合。所有評價系統都符合安全設施專篇設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煤礦安全規程中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求,質量達到國家或部委標準要求,認為礦井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有一個系統不符合,則礦井也不符合。評價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或系統,評價機構應及時告知煤礦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評價機構應在評價活動規定時間內到進行現場復查核實。4.7 編制安全評價報告4.7.1 安全評價報告煤礦安全評價報告是煤礦安全評價過程的記

12、錄,應將安全評價對象、安全評價過程、采用的安全評價方法、獲得的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等寫入安全評價報告。煤礦安全評價報告應滿足下列要求:(1)真實描述煤礦安全評價的過程;(2)能夠反映出參加安全評價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其他單位、參加安全評價的人員、安全評價報告完成的時間;(3)簡要描述煤礦生產及管理狀況;(4)闡明安全評價結果及安全對策措施。煤礦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和格式應符合煤礦安全評價導則的要求。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應分章、節專項評價。提交評價報告時,中介機構應根據評價報告內容填寫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評價情況表(見附錄D),并寫出各系統及礦井符合或不符合的結論性意

13、見。安全評價工作從訂立合同日期到完成報告提交評審日,時限一般不超過60天(含節假日),根據評審意見復查修改到備案的時間不超過30日(含節假日)。4.8 評價(評估)報告的評審評價中介機構按評價程序提交評價(評估)報告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條件評價情況表,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委托的評審機構,由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依照回避原則,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評審專家組提出書面評審意見,評價機構根據專家組的審查意見,屬于評價報告本身的問題由評價機構修改完善評價(評估)報告,涉及煤礦需要整改的問題由評價機構反饋煤礦及當地煤炭管理部門,無論在規定的限期內是否完成整改,均由評價機構現場核實后,重新據實編制評

14、價報告,并附評價報告修改的補充說明材料、原專家組的審查意見,送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備案后,分送有關部門和委托單位。附錄E:安全驗收評價參考資料目錄(井工)井工煤礦安全驗收評價需要煤礦提供資料參考目錄如下:1、煤礦概況企業基本情況,包括隸屬關系、職工人數、所在地區及其交通情況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合法證明材料,包括: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按順序裝訂在一起;礦長資格證原件和復印件;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原件和復印件;礦技術負責人的畢業證、技術職稱資格證、聘用協議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需按順序裝訂在一起帶回存檔。2、礦井設計依據(

15、進行過設計的礦井提供)礦井設計依據的批準文件;礦井設計依據的地質勘探報告書;礦井設計依據的其他有關礦山安全的基礎資料。3、礦井設計文件(進行過設計的礦井提供)礦井詳細設計文件; 開采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設計文件; 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設計文件;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礦井批文,技術改造設計說明書、安全專篇設計說明書及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查批文。4、生產系統及輔助系統說明礦井實際生產能力、開拓方式、開采水平等; 開采水平、采區、采掘工作面生產及安全情況的說明。采掘工作面工程質量檢查制度,季度檢查驗收表; 生產系統和輔助系統生產及安全情況的說明。 5、省屬國有煤礦十一大圖紙,小煤礦六大圖紙(礦井地質和

16、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6、危險、有害因素分析所需資料地質構造資料(帶回存檔); 工程地質及對開采不利的巖石力學條件(帶回存檔); 水文地質及水文資料(有資質的地質勘探部門編制的礦井地質報告或水患情況說明帶回存檔); 煤塵爆炸性及煤自燃傾向性資料(煤塵爆炸性、煤自燃傾向性鑒定報告復印件,需裝訂在一起帶回存檔); 省屬煤礦歷年瓦斯鑒定結果匯總表,小煤礦201X、201X、201X年度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省行辦批復文件的復印件; 礦井熱害資料(有,帶回存檔); 有毒有害物質組分、放射性物質含量、輻射類型及強度等;地震資料(有,

17、帶回存檔);氣象條件(帶回存檔);生產過程有害因素資料(主要生產環節或者生產工藝的危害因素分析)(帶回存檔);附屬生產單位或附屬設施危險、有害因素資料(有,帶回存檔);礦井四鄰情況和廢棄巷道情況(帶回存檔);礦井開采的特殊危險、有害因素的說明(帶回存檔)。重大危險源管理情況(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礦井,應當登記建檔,并申報,進行安全評估,制定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6、安全技術與安全管理措施資料礦井三下開采情況及地面可能塌陷區范圍資料(有,帶回存檔);礦井、水平、采區的安全出口布置、開采順序、采礦方法、采空區處理方法和預防冒頂、片幫的措施;保障礦井通風系統安全可靠的措施;預防沖擊地壓(巖爆)的安全措施

18、(有,帶回存檔);防治瓦斯、煤塵爆炸的安全措施;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措施;防治自燃發火的安全措施;防治礦井火災的安全措施;防治地面洪水的安全措施;防治井下突水、涌水的安全措施;提升、運輸及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及安全運行保障措施;供電系統安全保障措施:接地、漏電、過流三大保護設計、安裝、檢查記錄;高低壓電氣設備、電纜、絕緣油等電氣性能試驗記錄。爆破安全措施:爆破說明書和爆破作業規程;爆破器材運輸、儲存、領退等安全措施;礦井氣候調節措施(有熱害或凍害礦井提供);防噪聲、振動安全措施;礦山安全監測設備、儀器儀表資料:提供設備匯總表及說明書;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自救器數量

19、;安全標志及其使用情況資料:礦井在用設備清單(含設備名稱、型號、配套電機功率、臺數、使用地點、煤安標志準用證編號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絞車、井下輔助提升絞車、提升容器、水泵、煤電鉆及綜保、空壓機、瓦斯監控系統、空壓機、礦車等(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志準用證)。礦井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21)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22)安全操作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各工作面的作業規程等。(23)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救災演習資料,反風演習資料。(24)其他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措施。7、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置煤礦配備礦長、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等主要領導的文件。煤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需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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