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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證監辦發 201289號關于印發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 4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審計的通知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 專員辦,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當前,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涉及面廣、影響大,關系到廣大投 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在監管實踐中,我會 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審計業務中存在一 些共性問題, 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產生了不利影響。 為了提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審計業務監管風險, 增強監管針 對性, 根據我會 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 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

2、 (證監會公告 201214號 ,制定了會計 監管風險提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審計 ,現予以印發。各單 位應全面掌握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的要求, 并將會計監管風險提示轉發 至注冊在本轄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 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認真 學習。 在對被核準、 不予核準或終止審核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 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時, 應按本風險提示對相關問題予以高度關注, 并 督促會計師事務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執業水平, 為投資者提供更加真 實、有效的投資決策依據,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此前,我會已通過證監辦發 201222號印發了 3項會計監管風險提示,即政府補助、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風險、審計項目

3、 復核等。為了增強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的系統性,便于查找和使用,現 將已印發的 3項會計監管風險提示依次編號為:第 1號政府補助, 第 2號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風險, 第 3號審計項目 復核, 本次印發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審計為第 4號。 今后將陸續 制定新的會計監管風險提示,并按順序編號印發。中國證監會辦公廳2012年 10月 16日會計風險提示第 4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審計為落實 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 量有關問題的意見 (證監會公告 201214號 ,促進新股發行中會 計師事務所歸位盡責, 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 露質量,現就會計師事務所

4、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 公司審計 業務的監管風險進行提示。一、會計師事務所 IPO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會計監 管風險風險提示第 3號審計項目復核 的要求, 完善并強化會計 師事務所 IPO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及其執行。(一常見問題會計師事務所在 IPO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在承接 IPO 審計業務時,未充分了解、分析發行人所處環 境、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財務狀況、上市動機和管理層誠信情況; 未充分了解發行人可能存在重大風險的領域并適當評估會計師事務 所是否具有足夠的勝任能力; 未充分關注發行人在 IPO 過程中更換注 冊

5、會計師的行為,未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第二,在選派項目組成員時,未充分識別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 IPO 審計項目組成員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咨詢、符合的體系;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往往介入過晚,復核工作未充 分關注發行人經營模式和經營特點對會計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四, 在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行 IPO 審核業務時, 總所未對分所 執行 IPO 審計業務進行充分的業務指導, 未對其 IPO 審計項目執業質 量進行必要的復核和檢查。(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執行 IPO 審計業務質量 控制情況予以重點關注:第一,在承接 IPO 審計業務時,應當對發行人上市動

6、機、所處行 業的基本情況及其行業地位、 可能存在的高風險領域、 公司治理情況 及申報期基本財務指標等進行調查。 對于發行人存在欺詐上市嫌疑或 者注冊會計師無法應對重大審計風險的情況, 會計師事務所應堅決拒 絕接受委托。 如果發行人在 IPO 過程中曾經更換過注冊會計師, 后任 注冊會計師應就發行人更換注冊會計師的原因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 行溝通, 以了解發行人管理層的誠信情況, 發行人與前任注冊會計師 存在重大分歧的會計、 審計問題及其他可能對審計造成重大影響的事 項。第二,在選派項目組成員時,應檢查會計師事務所、 IPO 審計項 目組成員等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關聯關系或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等影響 獨立

7、性的行為; 根據對審計風險的評估, 檢查項目組成員是否具有包 括相應技術知識、相關行業審計實務經驗等在內的專業勝任能力。督、 咨詢和復核等有關的質量控制體系, 始終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 受的范圍。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可盡早介入,結合行業特點、行業同期 基本情況, 全面分析發行人的經營模式、 經營特點和在申報期內的變 化情況, 以及發行人會計處理的合理性和會計處理在申報期內的變化 情況, 以確定可能存在舞弊和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及其對財務報告的 影響程度。第四, 會計師事務所總所應加強對其分所 IPO 審計業務執業質量 的管理, 定期對各分所進行執業質量培訓和質量控制檢查, 提升分所 IPO 審計業務

8、執業質量。二、了解內部控制并進行內控測試注冊會計師應評價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據以 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 時間和范圍; 同時還應當對發行人與財務報 告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并根據要求單獨出具內部控制 鑒證報告或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一常見問題注冊會計師在評價發行人內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對財務報表的影 響時,通常存在以下問題:第一, 內部控制鑒證或內部控制審計中, 對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 未正確判斷其嚴重程度及其對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或內部控制審計報 告結論的影響。第二, 財務報表審計中, 實質性測試時未充分考慮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包括控制風險 的評估結果,對實質性測試發現

9、的財務報 表重大錯報,未考慮其是否與內部控制缺陷相關。(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了解發行人的內部控 制并實施必要的控制測試, 同時將發行人內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整改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第一, 對于發行人內部控制缺陷, 注冊會計師應評價其嚴重程度, 并考慮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程度; 對于在實質性測試中發現的財務報 表重大錯報, 應考慮其是否與內部控制缺陷相關; 對于發行人財務會 計基礎薄弱的, 應特別關注其是否存在內部控制重大缺陷, 并考慮對 發行人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第二, 考慮發行人的內部控制缺陷是否在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或內 部控制審計報告中得到恰當

10、反映。第三, 對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門是否切實履行職責進行盡職 調查,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三、財務信息披露和非財務信息披露的相互印證注冊會計師應遵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21號注 冊會計師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 的要求, 閱讀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對其經營、 財務、 行業趨勢和市場競爭等 情況的披露。 對于識別的包含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和 已審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的, 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已審計財務 報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 如果管理層拒絕修改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 注冊會計師應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或增加其他 事項段說明重大不一致,

11、以及采取準則規定的其他應對措施。 如果注 冊會計師認為在包括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存在對 事實的重大錯報, 但是并不影響已審計財務報表的, 在發行人管理層 或治理層拒絕作出修改的情況下, 注冊會計師應當與保薦機構進行溝 通。(一常見問題注冊會計師在核對包含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時, 通常存在以下問題:第一, 忽視招股說明書其他部分引用已審計財務報表中財務信息 的準確性和一致性。第二, 忽視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業務數據與已審計財務報表的一 致性。第三, 未結合發行人的經營特點對財務報表各項目進行客觀分析。 (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結合發行人

12、的經營特 點, 重視申報期內年度財務報表各項目間的勾稽關系、 聯動性以及財 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相互印證。具體包括:第一,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是否與已審計財務報表 一致, 如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申報期研發費用發生額是否與財務報表 中披露的研發支出一致。第二,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銷量和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應收賬款、期間費用等是否能夠相互匹配;發行人的產能、主要原材料及 能源耗用是否與產量相匹配; 發行人資產的形成過程是否與發行人歷 史沿革和經營情況相互印證。第三, 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財務信息分析是否與注冊會計師審計 了解的發行人實際情況相符,如應收賬款變動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 四、發行

13、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和異常交易對于發行人申報期內存在的盈利異常增長和異常交易, 注冊會計 師應根據證監會公告 201214號的相關要求,對盈利異常增長事項 發表核查意見;同時,應關注異常交易的真實性、公允性、可持續性 及其相關損益是否應界定為非經常性損益等, 并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 明書中作補充披露。(一常見問題注冊會計師在核查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和異常交易時, 通 常存在以下問題:第一, 在分析發行人申報期內盈利增長異常時, 缺乏對重要比率 和趨勢的科學預判、 對異常變動的深入調查以及多個業務指標間的聯 動分析。第二, 在審計發行人申報期內異常交易時, 局限于采用常規審計 程序收集審計證據

14、,忽視了對異常交易商業實質的考慮和取證。 (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針對發行人申報期內 存在的盈利異常增長和異常交易執行了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1.申報期內存在盈利異常增長情況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設計了合理的分析程 序, 是否對實質性分析結果的預期值進行了科學的預判, 特別包括以 下事項:第一,對包括但不限于毛利率、期間費用率、應收賬款周轉率、 存貨周轉率、預收賬款變動率、產能利用率、產銷率等影響發行人盈 利增長的重要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是否進行多維度的分析。 第二, 對于公司申報期內毛利率高于同行業水平, 而應收賬款周 轉率、 存貨周轉

15、率低于同行業水平, 以及經營性現金流量與凈利潤脫 節的情況是否追查其合理性,識別發行人是否存在利潤操縱。第三, 為了識別發行人是否通過擠占申報期前后的經營成果以美 化申報期的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發行人申報期財務報表時, 是否關注申報期前 1至 2年的財務報表和申報期財務報表日至財務報 表報出日之間發行人的財務信息。第四, 注冊會計師是否關注發行人在申報期內的盈利異常增長現 象并發表核查意見, 如申報期內發行人出現較大幅度波動的財務報表 項目, 或營業毛利、 凈利潤的增長幅度明顯高于營業收入的增長幅度 等情況,并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作補充披露。2.申報期內存在異常交易情況異常交易往往具

16、有如下特點:一是偶發性; 二是交易標的不具備 實物形態或對交易對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 三是交易價格明顯偏離 正常市場價格。 雖然這些異常交易支持其發生的各種形式和證據齊全、審計證據的收回率較高, 但注冊會計師對此仍應保持高度的職業懷疑 態度。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異常交易的過程中不應僅滿足于取得形式上 的審計證據, 而應著重于實質性的專業判斷, 考慮與上述交易相關的 損益是否應界定為非經常性損益等, 并督促發行人對上述交易情況在 招股說明書中作詳細披露。五、關聯方認定及其交易注冊會計師應當遵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我會會計 監管風險提示第 2號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風險 的要求, 審計發行人

17、是否嚴格按照 企業會計準則 36號關聯方披露 、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和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真實、 準確、 完整地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關注發行人是否存在通過未 披露關聯方實施舞弊的行為。(一常見問題除 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 2號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 風險 中提到的審計常見問題, 注冊會計師審計關聯方及其交易通常 還存在以下問題:第一, 僅限于查閱書面資料以獲取發行人關聯方關系, 未實施其 他必要的審計程序。第二, 忽視對發行人在申報期內注銷或非關聯化的關聯方及其商 業實質的甄別。第三,忽視對重大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的檢查。(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當

18、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采取 會計監管風 險提示第 2號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風險 中提到的應對 措施,并補充考慮:第一, 如果存在未披露關聯交易跡象,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進一 步措施核實是否存在未披露關聯方的情況。 注冊會計師應調查申報期 內與發行人存在重大、異常交易的交易對手背景信息,如股東、關鍵 管理人員、業務規模、辦公地址等信息,并與已經取得的申報期內發 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名 單相互核對和印證。第二,如果存在申報期內發行人關聯方注銷及非關聯化的情況, 注冊會計師應關注發行人是否將關聯方注銷及非關聯化之前的交易 作為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應識別發行人將

19、原關聯方非關聯化行為的動 機及后續交易的真實性、 公允性, 以及發行人是否存在剝離虧損子公 司或虧損項目以增加公司利潤的行為。第三, 如果存在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發生重大關聯 交易等情形, 注冊會計師應擴大對關聯交易的審計范圍, 必要時可要 求發行人及控股股東配合,以核查關聯方財務資料。六、收入確認和成本核算在從事 IPO 審計業務過程中, 注冊會計師應結合發行人所處行業 特點,關注收入確認和成本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毛利率分析 的合理性, 尤其是在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收入項目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基于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 對不同類型的交 易進行重點關注。(一常見

20、問題注冊會計師在對發行人申報期收入確認和成本核算進行審計時, 通常存在以下問題:第一, 忽視對發行人不同銷售模式, 特別是創新銷售模式下收入 確認的分析。第二,忽視申報期內各期應收賬款、預收款項、營業收入和經營 活動現金流量等數據之間的邏輯關系,未發現其中的異常情況。 第三, 忽視對發行人申報期內成本核算真實性、 完整性和收入成 本配比合理性的分析。第四, 忽視同行業公司毛利率分析, 未能發現發行人毛利率異常 背后的真實原因。(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針對性地執行了以 下審計程序:第一,申報期內發行人在不同銷售模式下收入確認方式:如果發行人采用經銷商或加盟商

21、模式,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發行 人頻繁發生經銷商或加盟商加入及退出的情況, 以及發行人申報期內 經銷商或加盟商收入的最終銷售實現情況。 同時, 應考慮發行人收入 確認會計政策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 包括對不穩定經銷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確認是否適當、 退換貨損失的處理是否適當等。如果發行人采用直銷模式, 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銷售協議中收入 確認條件、 退換貨條件、 款項支付條件等是否能夠證明與商品所有權 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如果發行人存在其他特殊交易模式或創新交易模式, 注冊會計師 應當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創新對經濟實質和收入確認的影 響。 只有在充分、 適當

22、的審計證據能夠證明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 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時, 發行人才能確認銷售收入。 在此過程中, 注冊會計師應注重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審計證據。如果發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銷售收入, 注冊會計師應當核 查發行人確認完工百分比的方式是否合理, 從發行人內部不同部門獲 取資料中相關信息是否一致, 以及完工百分比是否能夠取得客戶確認、 監理報告、 供應商結算單據等外部證據佐證, 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 家協助。第二, 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與營業收入相關的報表項目之間的邏輯 關系:如果發行人應收賬款余額較大, 或者應收賬款增長比例高于銷售 收入的增長比例, 注冊會計師應當分析具體原因, 并通過擴

23、大函證比 例、增加大客戶訪談、增加截止測試和期后收款測試的比例等方式, 加強應收賬款的實質性測試程序。如果發行人經營性現金流量與利潤嚴重不匹配, 注冊會計師應要 求發行人分析經營性現金流量與凈利潤之間產生差異的原因, 并逐項核對差異是否合理。第三,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成本核算的真實性、 完整性和收入成本配比的合理性,具體包括:(1 發行人成本核算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發行人實際經營情況。(2 如果發行人毛利率與同行業公司相比明顯偏高且與行業發 展狀況不符、存貨余額較大、存貨周轉率較低,注冊會計師應核查發 行人是否存在通過少轉成本虛增毛利潤的行為。 如, 發行人為滿足高 新技術企業認定條

24、件, 將應計入生產成本項目的支出在管理費用的研 發費用中核算和列報。(3注冊會計師應核查發行人是否向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或 其他第三方轉移成本,以降低期末存貨和當期營業成本。(4注冊會計師應進行截止測試,檢查發行人是否通過調節成 本確認期間在各年度之間調節利潤。第四, 如果發行人報告期毛利率變動較大或者與同行業上市公司 平均毛利率差異較大, 注冊會計師應當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 合的方法, 從發行人行業及市場變化趨勢, 產品銷售價格和產品成本 要素等方面對發行人毛利率變動的合理性進行核查。七、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注冊會計師應當核查申報期內發行人是否為主要客戶建立客戶 檔案,確定其授信額度,并在

25、授信額度內對客戶提供賒銷;核查發行 人是否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是否在合格供應商名錄內選擇供應商; 是否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情況進行核查, 并根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實地走訪或電話訪談,將相關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一常見問題核實主要客戶和供應商信息是注冊會計師執行 IPO 審計業務一 項非常重要的程序,注冊會計師在核查中通常存在以下問題:第一, 未對發行人或保薦人提供的主要客戶和供應商信息執行必 要的審計程序以核實其真實性。第二, 未對取得的主要客戶和供應商信息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態 度,未識別出關聯方或者存在異常的客戶和供應商。第三,未對審計中發現的委托采購、集合銷售等名義采購、銷售 業務的真

26、實性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針對性地執行了以 下審計程序:第一,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如前十名客戶或供應商情 況進行核查,取得客戶或供應商的工商登記資料;根據重要性原則, 對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實地走訪或電話訪談, 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 稿。 特別注意甄別客戶和供應商的實際控制人及關鍵經辦人員與發行 人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第二, 對比歷年主要客戶和供應商名單, 對報告期新增的主要客 戶核查其基本情況, 必要時通過實地走訪等方式核實其交易的真實性; 對于與原有主要客戶、 供應商交易額大幅減少或合作關系取消的情況, 應關注變化原因。 如果

27、注冊會計師直接從與發行人有業務往來的客戶或供應商處獲取審計證據存在困難, 在不違反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 道德守則 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相關規定的前提下, 可以要求發行人 以適當方式或者聘請第三方調查機構進行背景調查以幫助注冊會計 師獲取審計證據。第三, 注冊會計師應關注發行人與主要客戶交易的真實性, 客戶 所購貨物是否有合理用途、 客戶的付款能力和貨款回收的及時性, 以 及供應商的真實性和供貨來源。八、資產盤點和資產權屬注冊會計師應關注存貨和其他資產的真實性以及減值準備計提 是否充分, 了解發行人是否建立主要資產的定期盤點制度, 包括盤點 頻率、盤點執行人、監盤人等,盤點結果是否形成書面記錄;注

28、冊會 計師應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并對期末存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 以確定其是否準確反映實際的存貨盤點結果。(一常見問題執行監盤程序和核實資產權屬是注冊會計師在 IPO 審計業務中 應特別重視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審計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忽視異地存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貨。第二,忽視申報期第 1年和第 2年年末存貨余額的審計。第三, 忽視貨幣資金的受限情況, 忽視房屋及建筑物、 交通工具、 礦權等資產權屬的抵押、質押情況。第四, 未能正確判斷自身對資產監盤的專業勝任能力, 未能及時 聘請專家執行監盤工作。第五,混淆發行人盤點和注冊會計師監盤之間的不同責任。 (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

29、監管工作中, 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針對性地執行以下 審計程序:第一, 如果存在異地存放和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貨, 注冊會 計師應當針對發行人實際情況, 執行異地盤點或向第三方發函等審計 程序。第二, 如果注冊會計師在申報期第 1年或第 2年結束后接受委托 擔任發行人的注冊會計師, 可能無法對發行人第 1年或第 2年年末的 存貨實施監盤, 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能否實施有效替代程序 (包括取得、 使用并評估前任會計師的監盤結果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否則注冊會計師應考慮上述情況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第三,在進行銀行函證時,關注是否存在受限貨幣資金;對于房 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礦權等資產的監盤,

30、注冊會計師除實地查看 外,應同時查看資產權屬證明原件,了解是否設定對外抵押,并取得 復印件作為工作底稿; 對于正在辦理權屬證明的大額資產, 注冊會計 師應了解權屬證明辦理情況,確認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實質性障礙。 第四, 如果實施監盤程序確有困難, 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能否實施 有效替代程序(包括聘請專家進行監盤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 計證據,否則注冊會計師應考慮上述情況對審計意見的影響。第五,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發行人不同時期存放存貨的倉庫變動 情況, 以確定發行人盤點范圍是否完整, 是否存在因倉庫變動未將存貨納入盤點范圍的情況發生。九、貨幣資金注冊會計師應充分關注發行人現金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31、、 有效, 以及大額現金收支交易的真實性; 同時, 關注銀行存款余額及其發生 額,尤其是大額異常資金轉賬的合理性。(一常見問題注冊會計師在對 IPO 公司貨幣資金進行審計時, 通常存在以下問 題:第一,忽視對發行人申報期內大額現金收支交易真實性的審計, 未能針對現金收支交易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二, 未將對貨幣資金特別是現金收支交易的審計, 和發行人與 貨幣資金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測試結合起來。第三,對申報期內銀行詢證函等外部證據的取得不夠重視。 第四, 將貨幣資金的審計簡單等同于申報期內貨幣資金余額的確 認。(二會計監管關注事項在會計監管工作中, 應關注注冊會計師是否針對發

32、行人的實際情 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一, 注冊會計師在對發行人大額現金收支交易進行審計時, 應 當:(1關注大額現金使用范圍是否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 定; (2以收取現金方式實現銷售的,應核對付款方和付款金額與合 同、訂單、出庫單是否一致,以確定款項確實由客戶支付; (3必要時, 向現金交易客戶函證申報期內各期收入金額, 以評估現金收入的 發生和完整性認定是否恰當。第二, 注冊會計師在對與發行人申報期內貨幣資金相關內部控制 執行有效性進行測試時,應當:(1評價發行人是否已按現金交易 管理暫行條例 明確了現金的使用范圍及辦理現金收支業務時應遵守 的規定,已按照

33、支付結算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了銀行存款的結算 程序,相關內部控制的設計是否合理; (2對申報期內現金的收支、 費用的開支和備用金的管理等按規定的審批權限、 支取流程和程序作 重點抽查; (3復核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核對調節項的合理性,同 時結合期后回款 (付款 情況驗證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項目的真實性; (4在選取申報期內貨幣資金控制測試樣本時要增加審計程序的不 可預見性,謹慎選取樣本,認真對待抽樣發現的異常。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執行與貨幣資金有關的實質性審計程序時, 不應僅局限于銀行函證、 現金盤點和檢查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等常規 審計程序,還應該結合發行人申報期內的銷售、采購交易等情況,適 當運用分析性程序以識別風險:(1 申報期內開戶銀行的數量及分布 與發行人實際經營的需要是否一致; (2 銀行賬戶的實際用途是否合 理,尤其關注申報期內大額資金往來和新開賬戶; (3申報期內注銷 賬戶原因, 防止因發行人注銷賬戶而降低注冊會計師對該賬戶的風險 預期等; (4結合對利息收入和銀行手續費的審計,分析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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