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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A一審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C律所接受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擔任A訴B勞動爭議糾紛原告A一審階段的代理人。根據庭審調查以及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一、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且未按時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當向原告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支付拖欠工資及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根據原告提交的銀行賬單及考勤表,可以確認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在被告處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十二條、十四條的規定,被告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B自始至終未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及勞動法實施條例

2、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被告B一直未予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一年時間,而被告卻只向原告發放九個月的工資,2014年9月至11月的工資卻未按時發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三十條、八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按時足額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逾期未支付的,應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原告加付賠償金。二、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處工作后,雙休日、法定節假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故,被告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原告自2013年12月起到被告處工作后,雙休日、法定節假

3、日被告均不同程度的安排原告加班,特別是2014年6月1日至8月8日GMP認證期間,安排原告住在公司,每晚加班到凌晨兩三點,但由于加班的考勤表在被告處,原告無法取得,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爭議案件辦案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證明原告加班事實的證據是由被告掌握管理的,應當由被告提供,被告不提供,應當按照原告的主張計算加班費。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的規定,被告應當按時向原告支付加班費,逾期未支付的,應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

4、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原告加付賠償金。三、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原告A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且被告也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當事先通知工會的強制性規定。故,被告辭退原告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及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四、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未向原告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未向原告繳納社保,原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原告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在被告處工作,被告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一百條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職責,勞動者因此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系被告的職工,被告就有義務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金。綜上,結合本案相關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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