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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案例1. 案例名稱: 企業技改常進行案例內容:三江空調公司是一家規模較大的空調生產商。經過幾年的發展,該公司以其產品的環保和省電技術,贏得了廣大用戶的歡迎,并且在家用空調方面樹立了良好的口碑。但是,從2007 年開始,三江空調公司的銷售增長率放緩,盈利水平也越來越低了。經過市場調查,發現本企業的產品在市場的領先地位逐漸消失,市場上出現了更先進的產品。針對這個情況,三江公司決定從2009 年起,計劃利用三年的時間,每年投資600 萬對企業的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其他資料: 該企業的所得稅為25%,預計每年加計扣除技術開發費用前應納所得額為 3800 萬元。根據法律規定,關

2、于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 以上的 ( 含 10,) ,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那么,三江公司將技術開發費用在三年內平均分攤合理嗎,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我們該如何合理安排技術開發費的支出呢,籌劃過程:過程: 籌劃分析答案:按照原來的方案,每年平均投入600萬元技術開發費,2009年到 2011 年的納 稅情況分析如下2009年,三江公司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0%(超過10%),允許

3、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企業所得稅為:(3800600X 50%)X 25%=875萬元)由于 2010 年和 2011 年技術開發費支出金額相同,即增長率為0,三江公司不得加計扣除,其企業所得稅:3800 X 25%=950萬元)三年合計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2775(875+950X 2)萬元。三江公司將技術開發費的列支在三年中平均分攤并不合理。經過研究,如果三江公司每年按照400萬元、 600萬元、 800 萬元來安排三年的技術開發費的支出的話,不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進度,那么,其納稅情況分析如下:由于 2009 年之前三江公司未進行任何技術開發,沒有技術開

4、發費,所以2009年該公司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0%;2010年增長了50%,(600400)?400X100%,;2011 年增長了 33.33%(800600)?600 X 100% 三年中的每一年技術開發費均比上年高出10%以上,每年都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其每年的納稅情況如下:2009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800400X 50%)X 25%=900萬元)2010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800600X 50%)X 25%=875萬元)2011 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800800X 50%)X 25%=850萬元)三年合計應繳納企

5、業所得稅:900+875+850=2625(萬元)通過技術方案的調整,使公司少繳企業所得稅150(27752625)萬元。過程 : 籌劃評價答案 :技術開發活動室企業發展不可缺少的生產經營活動之一。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各類企業只要財務核算符合稅法的規定,從事工業生產經營,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 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準予抵扣期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 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

6、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作為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只要在安排年度技術開發費時,做好事前預測工作,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基礎上,盡可能地使每年的增長率在10%以上,同時要注意在盈利年度多安排技術開發費,在虧損年度少安排技術開發費,就可以最大限度地獲得加計扣除。可以說,對技術開發費用扣除的籌劃,是企業財務活動的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內容。對于技術開發費的籌劃應當注意:1. 修改技術開發方案,就要對原來的立項文件進行重新報批,否則就會使計劃與實際操作出現較大的差距,導致籌劃流產。2. 如果企業已經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的50%抵扣應納

7、所得額的申請,應當在申請時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并將修改后的立項書、開發計劃、技術開發費及有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3. 籌劃人員應當認真審核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確保其比上年增長10%以上,以免企業出現失誤而不能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稅后籌劃,存在以下難點:1. 受到技術條件的限制。本案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能否實現,取決于該企業的 技術構成情況是否做出適當的調整。2. 受到稅務管理機構的制約。如果稅收籌劃是在事中介入的,企業技術改造立項已經完成,并且已經報送稅務機關批準,在這樣的情況下,稅務籌劃要進行下 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主管稅務機關對該活動的支持程度。3. 企業內部各部

8、門的有機配合。從表面上看,稅收籌劃師企業財務部門的事情,而實際上是一個企業整體運作的結果,如果得不到企業其他部門的配合,再好的稅收籌劃方案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業其他部門的配合,再好的稅收籌劃方案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過程: 相關稅法答案: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有如下的規定:第一條 為了正確落實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強和規范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第三條

9、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以下項目: 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第四條 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 以下稱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 含 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五條 稅務機關對企

10、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審核批準的程序如下:( 一 ) 納稅人進行技術開發須先立項,并編制技術項目開發計劃和技術開發費預算。( 二 ) 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后,納稅人要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申請,并附送立項書、開發計劃、技術開發費預算及有關資料;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及時層報省級稅務機關 ; 省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并下達審核確認書。( 三 ) 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納稅人要根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技術開發計劃,當年和上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及增長比例,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11、審查核準后執行。納稅人未取得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書,年度終了后未在規定期限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第六條 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 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 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 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

12、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 工業類集團公司( 以下稱集團公司) ,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開發的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第九條 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須在每一納稅年度7 月 1 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申請; 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接到企業集團的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應及時審批。第十條 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申請,需要附報以下資料:( 一 )納稅年度技術開發項目立項書

13、;( 二 )納稅年度技術開發費預算表;( 三 )上年度技術開發費決算表;( 四 )上年度集團公司會計決算報表;( 五 )上納稅年度集團公司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六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中有如下的規定: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工字 ,1996,41 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 ,1996,152 號 )中,關于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 以上的 ( 含 10,) ,除按規定據實列支

14、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二、上述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三、該項政策適用范圍調整后的具體征管事項,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 ,1996,41 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6,152號 ) 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有如下的規定:第一條 為了正確落實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強和規范企業技

15、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第三條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以下項目: 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第四條 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

16、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 以下稱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 含 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五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審核批準的程序如下:( 一 ) 納稅人進行技術開發須先立項,并編制技術項目開發計劃和技術開發費預算。( 二 ) 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后,納稅人要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申請,并附送立項書、開發計劃、技術開發費預算及有關資料;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及時層報省級稅 務機關 ; 省級稅務機關應及

17、時審核,并下達審核確認書。( 三 ) 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納稅人要根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技術開發計劃,當年和上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及增長比例,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后執行。納稅人未取得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書,年度終了后未在規定期限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第六條 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 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 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

18、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第八條 工業類集團公司( 以下稱集團公司) ,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開發的項目,需要向所屬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第九條 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須在每一納稅年度7 月 1 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

19、務機關申請; 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稅務機關接到企業集團的申請后,經審核符合條件,且資料齊全的,應及時審批。第十條 集團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申請,需要附報以下資料:( 一 )納稅年度技術開發項目立項書;( 二 )納稅年度技術開發費預算表;( 三 )上年度技術開發費決算表;( 四 )上年度集團公司會計決算報表;( 五 )上納稅年度集團公司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六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關于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中有如下的規定: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工字 ,1996,41 號 )和國家稅務總

20、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 ,1996,152 號 )中,關于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 以上的 ( 含10,) ,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 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二、上述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三、該項政策適用范圍調整后的具體征管事項,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 ,1996,41 號 )和國家

21、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 ,1996,152號 ) 的有關規定執行。2. 案例名稱: 聯營利潤巧分配案例內容:明輝手機有限公司經過多年的發展,取得了驕人的業績,其生產的手機深受廣大用戶的歡迎。該公司董事會經過研究決定擴張經營,出資3600 萬元與美國某公司合資,在某國家技術開發區組建了俊豐手機有限公司,美方公司出資300 美元,按當時的匯率折合人民幣2400 萬元,經營期限為10 年。俊豐公司于2009 年度成立,并于當年獲利。明輝公司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俊豐公司適用15%的稅率。由于俊豐公司的外方資本比例超過25%,所以按規定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

22、稅收優惠。俊豐公司研究生產的手機適銷對路,迎合廣大客戶的需求,使得其經營業績比較平穩,預計在經營期內,每年的銷售收入都在15 000 萬元左右,會計利潤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均為1200 萬元。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 每年將當年實現稅后凈利潤額的 40%用于分配,該方案已經實施了4 年。稅務專家小王指出: 俊豐公司是明輝公司的關聯公司,而且明輝公司對俊豐公司的分配權重占60%,因此,公司的具體運作應該從企業集團整體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對金龍公司的稅后利潤分配操作的思路不同,企業集團的利益就會有差別。在這里至少有兩個操作方案: 一是以一個比例分配方案貫徹到底; 二是在不同的政策背景下實行不同的分配方案。從

23、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俊豐公司的利潤該怎樣分配,才能使明輝公司獲得更多的利益 , 籌劃過程:過程 : 籌劃分析答案 :方案一 : 俊豐公司在經營期內的稅后利潤都以40%的比例進行分配。由于俊豐公司前兩年處于稅收優惠的免稅期內,明輝公司在此期間分回的稅后利潤為576(1200 X40%< 60%< 2)萬元,按規定無須補繳企業所得稅。而在后兩年,由于俊豐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公司實際征稅按7.5%的稅率),明輝公司兩年累計可分得利潤額 489.6,1200 X(1 15%)X40%<60%<2,萬 元,需要補繳所得稅 57.6,489.6?(1 15%)X (25%-

24、1 5%),萬元。在這四年里,明輝公司從俊豐公司一共獲得了投資收益1065.6(576+489.6) 萬元,扣除補繳所得稅后的實際收益為 999(1056.657.6)萬元。方案二 : 俊豐公司在不同的稅收政策條件下使用不同的分配方案。如果俊豐公司改變股利分配政策,前兩年和后兩年分別將稅后凈利潤額的57%和 20%用于分配,則明輝公司補繳所得稅的情況會發生變化。明輝公司前兩年累計可分得利潤 820.8(1200 X57%< 60%< 2)萬元,按規定無需 補繳企業所得稅。后兩年累計可分得利潤244.8,1200 X(1 -15%)X 20%< 60%< 2,萬元,應補繳

25、的企業所得稅 28.8,244.8?(1 15%)X (25%-15%),萬元。在這四年里,明輝公司合計取得投資收益為1065.6(820.8+244.8) 萬元,扣除補繳所得稅后的凈收入1036.8(1065.6 28.8) 萬元。與方案一(原方案 ) 相比,明輝公司多獲得了37.8(1036.8 999)萬元。以上分析可知,俊豐公司在改變了股利分配后,累計支付的股利額并沒有任何增加,但卻為金沙公司帶來了更多的稅后凈收益。這是因為俊豐公司提高了免稅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明輝公司將部分要補繳所得稅的投資收益額轉移到無需補稅的年度,從而減少了企業所得稅支出。過程: 籌劃評價答案:通過這個案例我

26、們可以發現,在投資方從被投資方累計分回的稅后利潤總額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資方企業增加免稅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稅后凈利潤都可以降低投資方所得稅負。實際操作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例如俊豐公司前兩年資金不夠充裕,支付過多的股利額會影響到自身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更好的投資機會時,這種籌劃是否可行呢, 回答顯然是肯定的。按照現行規定,只要被投資企業事實上實現了分配,即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方企業確認投資者所得的實現。所以,如果俊豐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或有更好的投資機會時,并不一定要實 際支付股利,只需通過形式上的分配,也同樣能夠幫助明輝公司獲得節稅利益的。許多企業在進行擴張經營時往

27、往到開發區、經濟特區等地投資組建新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經營,從而達到擴大經營規模,又享受到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但是,當投資企業分回利潤時仍需面臨補稅的問題。稅法規定,如果投資方的適用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為了計算簡便,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可以不并入投資方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但由于聯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利息、紅利不再補稅。在具體籌劃時應該注意: 部分財務人員將低稅率企業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的分會利潤,不以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與被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繳納

28、企業所得稅。顯然,這是錯誤的。根據稅收饒讓原則,本例中俊豐公司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企業按7.5%申報納稅,但是明輝公司在還原利潤計算補稅時,應該按15%的適用稅率具體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過程 : 相關稅法答案 :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中有如下的規定:一、關于聯營企業征稅問題( 一 ) 對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稅,然后再進行分配。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按規定進行彌補。( 二 ) 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 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

29、稅的計算公式如下:1 . 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 聯營企業所得稅 稅率 )2 .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X投資方適用稅率3 .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X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4 . 應補繳所得稅額, 應納所得稅額, 稅收扣除額二、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三、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及其直屬機構負責征收; 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有如下

30、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處理( 一 ) 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 ) 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 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 ,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

31、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等。被投資企業向投資方分配非貨幣性資產,在所得稅處理上應視為以公允價值銷 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分配兩項經濟業務,并按規定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三 )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 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 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四 )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

32、資所得。3. 案例名稱: 核算機構巧安排案例內容:清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是某地一家大型的環保設備專業生產公司。經過多年的發展,其環保設備銷售收入已經突破了三個億。根據市場部對市場發展趨勢的調查,本企業的產品在未來十年內需求量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而分析本企業的現狀,清新公司的生產能力并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其原因是流水線設備陳舊、老化等問題。于是,經過董事會的研究,決定對該流水線進行更新改造。2009年 8月,市場部根據董事會的決議,作出初步預算: 從日本進口一套設備,到岸價為48750萬元,安裝調試費80萬元。預計2009年 12月 31 日可以完工。因為該投資項目非常重要,所以,董事長決定請來注

33、冊稅務師小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經過小王對清新公司及市場的充分調查之后,得到一些重要信息: 目前我國同類設備的技術性能已經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國產設備由于德國設備,而價格比進口設備要低得多。另外,經過查閱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目錄,該投資項目屬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項目。接著,小王到清新公司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總結如下:(1) 對本企業生產流水線的設備運行情況進行了分析,發現需要更改的設備可以分期進行。(2) 本企業的技術部有一定的技術開發能力,生產流水線上的某些設備可以由本企業的技術開發部完成。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該如何籌劃這個投資項目呢,籌劃過程:過程: 籌劃分析答案:

34、1 : 對設備采購的市場運行作一系列的調整第一,從日本購買的進口設備改為購買品種相當、價格相對低廉的國產設備。目的是在節省一筆可觀的投資費用的同時,享受技術改造項目價值的40%直接抵免投資當年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稅稅額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二 : 將一次性技改投入改為分次技改投入,使研究開發費支出逐年增長,且增長幅度達到10%以上。根據市場預測,公司在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的當年就可以實現盈利。這樣,清新公司除實際發生費用可據實列支外,可以再按研究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應稅所得; 同時,建議對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年度預算進行調整,從而使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自投資年度起連續5 年能夠全部與應繳所得稅

35、相抵。第三 : 將本企業的技術開發部獨立出來,成立獨立核算的技術開發中心,將部分小型設備由對外采購改為技術開發中心研制。從而使原計劃中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沖減開發成本的做法改為單獨核算,以享受年收入30 萬元以下部分免稅的優惠。2 : 對會計核算進行了相應的安排根據企業長期財務計劃和技術改造計劃,財務部在具體操作上作了以下處理:(1) 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單設“研究開發費”明細科目,專門核算公司生產流水線安裝調試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新技術開發而支出的各項費用。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不受比例限制,可以一次性在稅前列支。(2) 將與項目研發、試制有關的人員

36、公司全部列入“研究開發費”。這些人員的工資支出不受計稅工資標準的約束,可全額在稅前扣除。(3) 將用于項目研究、實驗、試制的各類單臺價值10 萬元以下的設備、儀器列入“研究開發費”科目核算,這部分設備、儀器可一次或者分次在稅前扣除。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單獨造冊管理,不再提取折舊。清新公司董事會采納了上述籌劃建議。該公司充分享受了有關稅收優惠,大大的減輕了企業所得稅的負擔。過程: 籌劃評價答案:本案例屬于綜合性稅收籌劃項目,存在以下難點:(1) 要受到籌劃人對政策掌握程度的制約。作為一個企業在進行具體的設備和技術改造的時候,是購買進口設備還是購買國產設備,往往要受到多方面的影響,而購買國產設備與購

37、買進口設備在稅收上的待遇差別是很大的,因此,籌劃人要在充分掌握政策的前提下,為委托人進行籌劃。(2) 要受到籌劃對象技術水平的限制。本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能否實施,取決于該企業技術部門的技術能力。本委托人有一個先天條件,就是自身存在較大的技術支持能力。否則,就不能實施這個方案。(3) 企業決策層的決策能力。許多企業存在很好的籌劃機遇,但是由于企業負責人缺乏敏銳的思維能力和整體的運籌能力而沒有抓住機會,或者沒有籌劃好,從而丟失了獲利機會。在企業的投資環節,涉及許多方面的內容,其中稅收是重要的方面。對有關稅收政策掌握的如何,直接影響到投資人的投資效益,在這里,稅收籌劃,不僅是清新公司在稅收上得到了實

38、效,而且使該公司增強了償債能力,也提升了企業整體競 爭力。過程: 相關稅法答案: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 產品 ) 目錄 ( 第一批 ) 中規定如下:一、確定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 產品) 的原則是:( 一 ) 符合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環保產業市場需求,有比較廣闊的發展前景。( 二 ) 有較高的技術含量,有利于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能促進環保產業的結構優化和升級,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三 ) 國內存在從研究開發到實現工業化生產的潛在技術基礎,經過努力后可以填補國內技術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四 ) 供給能力相對滯后,提高其供給能力有利于促進環保產業產品結構的合理

39、化。( 五 ) 滿足環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較明顯。( 六 ) 有可靠的運行實踐。二、目錄公布的環保產業設備( 產品 ) ,包括水污染治理設備、空氣污染治理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理設備、噪聲控制設備、環保監測設備、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設備、資源綜合利用與清潔生產設備、環保材料與藥劑等8 類,共 62 項。三、根據中央關于采取積極財政政策,促進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精神,對環保設備 ( 產品 ) 給予鼓勵和扶持的政策。( 一 ) 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凡使用目錄中的國產設備,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字1999290 號 )的規定,享受投資抵免企業

40、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二 ) 對企業使用目錄中的國產設備實行折舊政策。企業使用目錄中的國產設備,經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實行加速折舊辦法。( 三 ) 對專門生產目錄內設備( 產品 ) 的企業 ( 分廠、車間) ,在符合獨立核算、能獨立計算盈虧的條件下,其年凈收入在30 萬元 ( 含 30 萬元) 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30 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 ) 為引導環保產業發展方向,國家經貿委將在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中,重點鼓勵開發、研制、生產和使用列入目錄的設備( 產品 ); 對符合條件的國家重點項目,將給予貼息支持或適當補助。( 五 )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

41、行的建設項目或政府采購,應優先選用符合要求的目錄中的設備( 產品 ) 。四、切實落實好優惠政策,防止騙取稅收優惠。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及設備( 產品 ) 進行確認,具體辦法可參照國家經貿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 國經貿資 1998716 號 ) 執行,其中,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的確認按有關規定執行。對經確認符合條件的設備( 產品) 及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確認憑證予以辦理有關減免稅事項。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如下:第一條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

42、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第三條 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 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 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資金,即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其中銀行貸款包括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第五條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

43、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有關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資領域中的技術改造項目。第七條 從事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的企業,在申請辦理國產設備

44、投資抵免時,應向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蓋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有效憑證和資料。本條所稱有效公章是指國家經貿委對限上技改項目出具的確認書上加蓋的“國家經貿委投資與規劃司”公章 ; 限下達技改項目確認書統一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原有的“技術改造項目審查專用章”。對不需經經貿委審批,但從事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中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所購買的國產設備,在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投資抵免前,須經省級經貿委確認,然后再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經省級以上主

45、管國稅局審核后,可按規定進行抵免。國稅局應將有關抵免情況單獨統計反映,經國家稅務總局匯總后,定期向財政部通報; 地方企業經省級主管地稅局審核后,可按規定進行抵免。地稅局應將審批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通報。第九條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并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第十一條本辦法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國家另有規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9 年 7 月 1 日起實行。具體操作辦法由國

46、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4. 案例名稱: 企業并購有講究案例內容:紅葉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間生產大型設備的專業廠家。在2005 年,由于決策失誤等原因,導致紅葉公司的銷售收入嚴重下滑。至2009 年 3 月份,紅葉公司已經資不抵債了,處于停產狀態。注冊會計師對紅葉公司的資產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清查和評估,確認其資產總額2800 萬,負債總額3500 萬元。為了解決紅葉公司的問題,主管部門決定對其進行破產處理。在資產核查的過程中,核查人員發現紅葉公司有一條零配件生產線有較好的市場前景,該生產線設備先進,在當地市場有較強的競爭力。賬面價值1800 萬元( 其中機器設備1000萬元 ),評估值2500萬元(

47、其中不動產價值1300萬元,機器設備1200萬元 )。宏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由于近年發展迅速,決定增加一條生產線,紅葉公司的生產線正好符合宏盛公司的要求。在主管部門的協助下,宏盛公司與紅葉公司初步達成并購意向,提出了如下方案:方案一 : 對紅葉公司的優質資產進行整合,以該生產線的評估值2500 萬元和債務 2500萬元重新注冊一家全資子公司 A公司,即A公司資產總額2500萬元,負債總額2500萬元,凈資產為0,在此基礎上宏盛公司并購 A公司,紅葉公司破產。方案二: 宏盛公司整體并購紅葉公司。宏盛公司接受紅葉公司的全部資產的同時,承擔該公司的全部債務。方案三: 紅葉公司宣告破產。將紅葉公司的優質

48、資產變賣處理,所取得的現金償還有關債務,經協商,宏盛公司同意以2500 萬元直接購買紅葉公司的生產線。企業所得稅為25%,城建稅為7%,教育費附加3%。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應該選擇哪個方案最有利,籌劃過程:過程 : 籌劃分析答案 :紅葉公司分析情況如下:方案一 : 屬于企業產權交易行為。紅葉公司先將該生產線重新包裝成一個全資子公司,即從紅葉公司先分立一個 A公司,然后再實現宏盛公司對 A公司的并購,從而實現將資產買賣行為轉變為企業產權交易行為,與產權交易有關的稅收如下:1. 流轉環節的稅費企業產權交易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同時也不存在城建稅和教育費附 加。 2. 企業所得稅應該從兩方面來分

49、析:(1)以紅葉公司的優質資產為核心分立出A公司。按照企業分立的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將紅葉公司的生產線分離出來之后,紅葉公司應按公允價值2500萬元確認生產線的財產轉讓所得 700(25001800)萬元,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175(700X25%討元。(2)宏盛公司合并A公司。根據企業合并稅收政策規定,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A公司的生產線計稅成本2500 萬

50、元,協議轉讓價也是2500 萬元,公司轉讓過程中沒有發生增值,也就是沒有取得轉讓所得,所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該方案下實際應繳納稅款合計175 萬元。 方案二 : 屬于企業產權交易行為,與產權交易有關的稅收如下:1. 流轉環節的稅費企業產權交易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同時也不存在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 企業所得稅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在被兼并企業資產與負責基本相等,即凈資產為0 或者為負數的情況下,兼并企業以承擔被兼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并,不視為被兼并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轉讓所得。紅葉公司清算日的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總額2800 萬元,負債總額350

51、0 萬元,已經嚴重資不抵債。根據上述規定,在企業合并時,被兼并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方案三 : 屬于資產買賣行為,與產權交易有關的稅收如下:1. 流轉環節的稅費(1) 營業稅。按照營業稅有關政策規定,銷售不動產要繳納5%的營業稅。應繳納的營業稅65(1300X5%討元。(2) 增值稅。在本案例中,該生產線機器設備由原值1000 萬元增值到1200 萬元。因此,要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1200?(1+4%)X 4%?2=23.08仃元)應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附加合計:(65+23.08) X(7%+3%)=8.81(萬元)2.企業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 企業銷售非貨幣性資產,要確認資產

52、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生產線原值為1800 萬元,評估值為2500 萬元,并且售價等于評估價。因此,要按照差額700 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為175(700X25%討元。因此,紅葉公司共承擔271.89(65+23.08+8.81+175) 萬元。從被兼并方紅葉公司所承擔的稅負角度考慮,方案二稅負最輕,方案一次之,最后是方案三。宏盛公司并購業務分析如下:對于宏盛公司并購業務的分析可以從三方面進行:?獲得該生產線的代價; ? 并購業務對當期生產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影響;? 被并購企業的問題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對于方案一,宏盛公司以接受原公司等量債務的條件取得該生產線,避免了在當期支付大量現

53、金,解決了籌集資金的難點問題; 宏盛公司在付出有限代價的情況下,購買到與本企業經營有關聯的生產線,為企業擴大生產能力,促進企業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對于方案二,從表面上看,宏盛公司取得了自己需要的生產線,有利于企業的發展,但是需要接受紅葉公司的全部資產和債務。對于宏盛公司來說,接受無用資產是一種浪費,沒有必要; 同時還需要承擔大量的債務,給公司帶來潛在的危機。因此,在經濟上是不可行的。對于方案三,宏盛公司只需出資購買紅葉公司生產線,而不必購買其他沒有利用價值的資產,同時也不用承擔紅葉公司的其他債務,對以后的生產和經營都有很大的好處。但是,宏盛公司在當期要支付高額的現金,對宏盛公司來說在當期的籌資

54、壓力比較大。從宏盛公司經濟運行情況來分析,方案一是首選,至于其他兩個方案,則要看紅葉公司的負債結構情況和宏盛公司的籌資能力再作決定。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兼并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分析,還是從被兼并企業稅收負擔情況分析,只有方案一對于雙方來說才是最有利的。過程: 籌劃評價答案:資產重組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但是對有關企業的資產合并或分立等重組行為是一項復雜的工程,簡單、機械的并購行為往往會導致資產重組活動走向彎路,甚至需要付出沉重的代價。因此,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進行可行性分析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只有在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選擇最佳方案,找出并購的最佳途徑,才是并購雙方的理想之舉。本案例屬于系統性稅收籌劃項目,

55、存在以下難點:(1) 要受到企業管理人員思維方式的制約。由于人們存在習慣性思維,如果是本企業人員籌劃企業的資產重組業務,往往不能跳出固有的思維框架,從而導致籌劃陷入誤區。(2) 要受到籌劃人政策水平的制約。資產重組涉及的政策比較多,僅從稅收的角度講也比較復雜。因此,籌劃人要在充分掌握政策的前提下,為委托人進行籌劃。(3) 有關資產的價值確認。4) ) 資產出讓形式應當包裝到位,否則就有可能使籌劃流產。過程: 相關稅法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中有如下的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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