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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司法賠償案件舉證責任的構想 提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國賠償法、司法解釋有關司法賠償案件舉證責任的規定,從現有效力的規定看,司法賠償案件舉證責任還是空白,此現狀與我國司法的現狀、司法改革的要求、司法實踐的需要極不相適應。通過對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與司法賠償案件的特點進行比較分析,找出其的異、同的特點,以此為基礎,在對民事、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中的舉證責任的制定依據進行研究,分析推導適合于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關鍵詞:司法賠償、舉證責任
2、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包含雙層含義,即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是當事人就其訴訟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結果責任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時所要承擔的敗訴風險,也就是當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舉證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對舉證責任的這個界定是近年來我國訴訟法學界的通說。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行政證據規定)和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民事證據規定)的公布實施標志著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各自的舉
3、證責任的規定也更加完善。相比較國家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最高院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仍處于三大訴訟改革初期的水平,國家司法賠償案件的審理帶有嚴重的超職權主義傾向,與公正效率主題和司法理念極不相適應。最高院要求各級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證據制度進行研究、探索。本文將從國家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的現狀,國家司法賠償案件與民事、行政案件的特點比較,民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析等幾個方面進行比較、分析推導出國家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一、國家賠償案件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的現狀 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二條(二)項規
4、定,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除此以外,賠償法條文中沒有其它有關證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下稱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賠償委員會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或者相關證人提供有關情況、案件材料、證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第十條規定了賠償委員會調查材料應當分別進行。 除上述規定以外,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其它有關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賠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要求、
5、事實根據和理由”,顯然是對申請書的內容的要求,而不是對賠償請求人舉證責任的規定。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賠償委員會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既可以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有關人員提供證據案件材料,又可以通知相關證人提供證明材料,還可以直接調查取證,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究竟賠償委員會應當讓哪方提供什么證據、自己應當調查收集哪些證據,如果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證據應當承擔什么責任,賠償委員會應當如何處理均沒有章法可以遵循,對于一些真偽不明的事實,賠償委員會要么久拖不決,要么糊里糊涂的作出主觀臆斷的裁量。這樣認定事實既不是理論上的客觀真實,也不是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得
6、出的法律真實,而是法官自主做出的無奈選擇。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賠償法、司法解釋對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幾乎是空白。法律、司法解釋設定的審理司法賠償案件的模式完全是行政決定的模式,帶有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 2002 年最高法院號召各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采用聽證程序,我省法院也于當年制定公布實施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賠償案件聽證程序的規定(試行),要求全省法院賠償委員會遵照執行。該規定十四條規定“聽證參加人享有就司法賠償有關問題進行陳述、申辯、舉證、質證”的權力,十五條又規定,聽證參加人應當履行“如實陳述,依法舉證、質證”的義務。2004年7月山
7、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實行釋明制度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一)要求賠償除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情況外,應當提供證明司法侵權損害事實與結果的證據,以及賠償范圍方式和賠償的法律依據等,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有關事實的,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此規定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賠償案件聽證程序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有較大發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的舉證責任的行為責任,但是規定的結果責任是“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是確定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解決國家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我國司法改革和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二、司
8、法賠償案件與民事、行政案件的屬性比較及舉證責任的可借鑒性 司法賠償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各有自身的特性,又有其共性。 (一)侵權主體。司法賠償案件的侵權主體是司法機關(即行使司法權的公安、檢察、法院、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民事案件中的侵權損害案件的侵權主體一方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行政案件的侵權主體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責任主體。司法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其責任主體與侵權主體不一致;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就是侵權主體(除極少數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
9、能力人外);行政案件的侵權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是國家。 (三)主體的地位、信息占有的特點。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雙方均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他們平等地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參加民事活動,各方掌握信息資料優勢平等。行政案件的被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屬于管理和被管理關系,行政機關處于優勢地位,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一般享有調查等權利,具有占有、控制大量信息資料的優勢,而原告處于被管理的被動、弱勢地位,掌握、占有較少的信息資料。 司法賠償案件的賠償請求
10、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被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依法享有國家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其權利帶有國家強制力的特征,在司法活動中起決定、支配性的作用,處于優勢地位,與行政案件的被告國家行政機關的優勢地位相比較,具有更強的特點,在司法活動中占有、控制大量信息,而賠償請求人處于弱勢地位,占有控制的信息資料較少。 (四)爭議的原因、內容、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的方式。從爭議的原因、內容看,司法賠償案件是由于司法機關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賠償請求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害進行的賠償。民事案件中的侵權賠償案件是由于一方當事人(被告)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對方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對造
11、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都是原告方和賠償請求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利被侵犯。行政案件的形成原因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與司法賠償案件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使職權給賠償請求人造成損害相似,都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是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造成的,都是代表國家的管理行為,行政案件與司法賠償案件的違法行為給原告、賠償請求人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前者可以是現實的損害,也可能是潛在、間接的損害,后者是已經造成的直接損害(雖然也會造成間接損害,賠償法規定間接損害不屬于賠償范圍)。人民法院對二者處理的方式不同,前者是法院裁判維持、撤銷、責令重新做出行政行為等,
12、后者是法院決定是否賠、如何賠、賠多少。 (五)是否有前置程序。民事訴訟一般是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沒有前置程序;行政訴訟是行政案件的原告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為提起的訴訟,在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已經依法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查,然后研究做出決定,經歷一個完整的法律程序。司法賠償案件必須經過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司法賠償案件,還要有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決定、復議程序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程序。 (六)民事和行政訴訟都是兩審終審制,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為一審終局決定。從上述三類案件的特性分析可以看出,司法賠
13、償案件、行政、民事案件,分別有許多相同的客觀屬性,也有不同的客觀屬性,這些相同的屬性決定了他們應當遵循同一的、規則,不同的屬性決定了他們又不可能完全遵循同一的規律、規則,而又有各自的規律、規則。民事舉證責任是民事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遵守的舉證規則,因為民事案件與司法賠償案件有許多相同的屬性,所以應當適用相同的舉證責任,民事案件與司法賠償案件又具有不同的屬性,二者不應當適用完全相同的舉證責任。同理,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應當有的適應司法賠償案件,有的不適應司法賠償案件。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有的國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行政賠償爭議,有的國家
14、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賠償爭議。2這是移植民事、行政舉證責任到司法賠償案件的事實證明。 三、由民事、行政案件舉證責任的確定原因推導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 (一)行政案件的舉證責任 行政證據規定確定的舉證責任,是根據行政訴訟的特點規定的,正如李國光副院長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會上的講話指出的“行政證據規則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突出了行政訴訟特點,行政訴訟是以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的訴訟,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很重要的內容是審查被告做
15、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認定事實和它所依據的證據,該事實、證據具有很強的案卷主義色彩(也稱復審性),應當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據規定體現了行政訴訟證據制度的特色和保護弱者,追求實質上的法律平等的精神?!?根據上述精神,行政證據規定了如下舉證責任, “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边@條規定明確了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制定這一條規定的主要原因就是被告在做出具體行為時就已經調查收集了證據,而且
16、應當是充足的證據?!靶姓C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基于已經調查的證據,先調查,后決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規則”。4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一般已經經歷了一個完整的法律程序(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審判是一種由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復審,類似于上訴審。行政審判的事實認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證據為基礎,對其在獲取和處理證據及得出事實結論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進行審查。被告負舉證責任,實際上就是由被告將其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案卷移送給法院。因此,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的復審性質的必然要求 5.”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賠償案件,依照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
17、是檢察、公安、監獄管理機關的,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要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賠償案件有兩
18、種情況,一種是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的,這類案件先經過了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程序,有的還經過了復議程序,這類案件類似于行政訴訟案件,具有“復審性”;另外一種是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決定的案件,不具有“復審性”。 對于具有“復審性”的司法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在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程序中已經提供了證據,按照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辦理司法賠償案件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決定的程序中有責任查明事實,然后作出決定。這類案件,在這種程序中已經收集具備了大量證據,形成了“案卷”,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這類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具有相似的復審性,因此,這類案件的行為意義的上舉證責
19、任,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經復議,復議機關亦應提供,而且應當提供其在決定、復議程序中的全部證據。這一點是由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這類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具有相似的復審性決定的。 是否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這類案件,雖然具有“復審性”,但是,由于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這類案件是解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在是否賠、如何賠、賠多少方面是否正確的問題,對于正確的決定,應當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請求,維持原決定,對于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有理,原決定不當的應當變更,作出新的決定。而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對于合法的
20、應予裁判維持,對于不合法的應予裁判撤銷、責令重新作出、確認違法,對于少量的有限變更。由于行政訴訟是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司法監督,司法機關受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限制,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職能是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正因如此,行政機關即被告應當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將承擔被人民法院撤銷、確認違法、責令重新作出的后果,即敗訴責任,相對的原告就勝訴,實現了訴訟的目的。對于司法賠償案件來說,假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賠償決定負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那就是說,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卷中的證據不能證明)決定的正確,就會承擔其決定被賠償委
21、員會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律后果,這個法律后果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意味著什么呢? (1)對于決定不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決定是正確的,如果所提證據能夠證明其決定的正確,則其主張得到賠償委員會的支持,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勝訴,賠償請求人敗訴(這一點符合下面論述的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如果所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其決定的正確性,出現真偽不明的情況,也就是決定依據的證據不足以確定事實真偽,按照舉證責任原理,由負舉證責任方即賠償義務機關承擔敗訴的后果,賠償委員會撤銷其決定,對賠償請求人來講,既然是真偽不明,那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提供的證
22、據也不能證明待證事實,其主張應賠的請求也不能支持,因此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內容要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又不能讓賠償義務機關重新作出決定(沒有法律依據),也不能支持請求人的主張作出賠償決定。結果是賠償委員會無法結論,請求人實質上也是得到了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的法律結果。從最初請求人提出申請的層面考慮這個結果與法院賠償委員會維持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是等價的法律結果,即賠償請求人得不到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對不賠償決定承擔舉證責任的設置的意義在于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法院據此確定由負舉證責任方承擔敗訴責任,與此相對的一方將獲得勝訴。從上述分析看出,對于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案件將沒有一方勝訴,雙方都敗訴,因
23、此,這樣規定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2)對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賠償的決定不服提出的請求案件。如果讓賠償義務機關對其作出的決定賠償的決定負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對此決定不服主要是數額異議,認為決定的數額小,或者是應當返還原物或者是恢復原狀的決定形式不恰當,返還原物不服就是原物的價值已經降低了,實際上還是數額小的問題,恢復原狀,如達不到原狀的程度繼續恢復,實際上也只能數額小的問題。對這樣的決定,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舉證,按照行政證據規定的被告舉證原則,那就是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決定負舉證責任,如果舉證成功那么決定被維持,如果舉證不能決定將被撤銷或變更賠的更少,這樣又出現雙
24、方敗訴的結果。對于賠償請求人超出決定的部分,讓賠償義務機關舉證,在決定程序中其沒有支持,現在讓其證明賠償請求人申請的有利證據,一是主觀上其沒有積極性,二是其對損害后果并不具備占有證據的優勢,三如果舉證不能,賠償請求人的主張得不到支持(敗訴)的后果,正是賠償義務機關的愿望,舉證不能由對方承擔不利后果,不符合舉證責任設置的目的,因此也是不妥當的。 綜合(1)(2)分析,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帶有“復審”性質的案件的舉證責任,讓賠償義務機關承擔是不恰當的。為什么都帶有“復審”性,行政訴訟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而司法賠償案件不能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呢?其內在原因還是案件屬性
25、造成的,賠償委員會可以變更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行政審判不能變更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應當把決定程序中的全部證據材料移交賠償委員會。 行政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是被告補充證據的限制,“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边@條規定在理論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起草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為了體現訴訟的公平,應當允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有的認為即便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
26、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也不應當允許被告補充新證據,理由是行政訴訟的復審性決定的。司法賠償案件的復審性與行政訴訟的復審性不同(前面已論述),此外,龐大的行政機關,包羅萬象的行政管理行為,理應要求證據充分、事實清楚,限制其補充證據,具有較大的實際意義,相比較,司法賠償案件較少,為了賠償法的目的實現,應當允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補充證據。因此這條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不能適用司法賠償案件。1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證據規定第五條“在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
27、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這一條規定的是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部分,與司法賠償共同組成國家賠償,因此這條規定對確定司法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有借鑒價值。行政賠償訴訟,是因為被告的違法的行政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相對人(原告)提起的要求賠償的訴訟。引起行政賠償訴訟,一般的必須有一個違法的行政行為或者違法的事實行為,違法的行政行為或者違法的事實行為由行政訴訟進行確認,是行政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既使在同一訴訟中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與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仍然是兩個性質不同的訴訟,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是否違法予以確定,適用的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舉證責任,再進行賠償的訴
28、訟,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訴訟程序。行政賠償訴訟由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行政證據規定的起草人認為,“區分復審性行政訴訟與非復審性行政訴訟仍然是劃分原告是否需負舉證責任的基本界限。在非復審性行政訴訟中,被告就不能對全部事實負舉證責任。非復審性行政訴訟,無從談起以案卷為基礎的復審。當然,此時即使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也是出于案卷復審以外的原因,如可能考慮被告有舉證的優勢等?!?.“在行政程序中,原告處于弱勢一方,特別是在收集證據上更處于弱勢地位,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犯,訴訟程序中的舉證,必須充分考慮這種因素,使原告在訴訟中與被告處于實質上的平等地位?!?.
29、; 由于行政賠償訴訟,不具備“復審性”的屬性,所以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能采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也是這樣規定的,在理論和司法實務界也是一致的認識。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司法賠償中的“逾期未作賠償決定的案件”也不具有“復審性”的屬性,因此亦不應采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是否應當由原告對行政賠償訴訟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卑凑兆置娼忉?,原告須對被訴行政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考慮到證明因果關的難度較大,行政證據規
30、定第五條免除了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只要求其對受到損害的事實舉證?!?這里的“原告證明具體行政行為與因果關系難度較大”應該是指的被告有客觀上的舉證優勢,即占有較多信息的優勢,在行政程序處于優勢地位,而原告占有較少信息、處于弱勢地位,“加之原告對被告一方內部組織,加害公務員情況及損害行為依據等很難完全了解。”9顯然行政證據規定對行政賠償訴訟中的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完全符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特點,至于“因果關系”,由于該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由哪方負擔,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混亂。由于司法行為較行政行為具有更強的強制性,使司法機關的
31、優勢地位更強,賠償請求人的地位更弱,司法機關占有更多的信息,賠償請求人占有更少的信息等特點,因此對于司法賠償案件應當由賠償請求人承擔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損害結果負舉證責任,免除其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的理由更為充分。如被刑拘的嫌疑人人身傷害的因果關系,嫌疑人的人身完全被公安機關控制,對于傷害其身體的工具等證據無法提取獲得,對于公安機關則非常容易。免除其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非常符合司法賠償案件的屬性。是否應當由司法賠償義務機關負擔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呢?本人認為由司法機關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
32、系的負擔舉證責任也是不妥當的,因為這個因果關系既不是其主張,又對其不利,如果讓其承擔舉證責任,就象刑事訴訟中讓被告人自證有罪一樣,是不恰當的。較為合理的方案應當是:賠償請求人對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或者稱為釋明責任,也可以叫做合理的說明責任。這個說明責任要求賠償請求人說明損害結果是因為違法司法行為造成且僅僅是可以造成即可,這個說明可以用證據證明,也可以分析說理,只要達到令人信服所指的違法司法行為可以造成所指的損害結果即可,而不必達到確定所指的違法司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 賠償請求人對因果關系的合理說明責任,主要是基于對司法賠償
33、案件的特點考慮,如司法機關的優勢,賠償請求人的弱勢,司法行為的過程由司法機關控制,賠償請求人被動服從,司法行為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司法機關掌握控制信息量大的優勢等。如在刑拘中刑訊致傷的事實,如果讓賠償請求人提供證據證明因果關系,賠償請求人除了自己的陳述和自身上的傷情外,如刑訊的工具,證人證言等是沒有可能提供的,但是讓其進行合理說明完全能夠做到。因果關系是構成司法賠償的必要要件,僅由賠償請求人合理說明,就認定存在因果關系,有可能造成一些案件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距離較遠,甚至相反。為了實現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盡量接近,考慮到賠償義務機關在人力、技術、資金、職能上的資源等優勢地位,控制、占有較大量的
34、信息、是責任主體的代表和侵權主體等特點,調動其在賠償程序中的積極、主動性,應當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對證明“因果關系”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違法司法行為與賠償請求人提出的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所提供證據不能充分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則賠償請求人的合理說明成立,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這樣就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負有排除“因果關系”的責任,能夠充分發揮其主觀上的積極和充分利用其客觀上的優勢。如司法機關的查封、扣押等侵犯財產的違法行為,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是司法機關保管,或者是委托他人保管,或者責令賠償請求人自己保管,司法機關仍然具有控制被查封、扣押財產的優勢,決定如何處理、何時處置等,仍然比賠償請求人占有更多的信息優勢,即便是責令賠償請求人保管,也是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基于司法機關的責令,而轉到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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