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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對您有幫助!感謝評論與分享個人理財案件中的商業銀行適當性義務研究導讀:本文個人理財案件中的商業銀行適當性義務研究,僅供參考,如果覺得很不錯,歡迎點評和分享。個人理財案件中的商業銀行適當性義務研究王銳國家法官學院近年來,我國銀行理財業務發展迅速,但商業銀行在開展業務中的違規操作行為、理財產品收益下降等引發投資者與商業銀行之間的糾紛。在這類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訴求或者為主張合同無效,請求銀行返還全部投資金額;或者主張銀行違反相關法規或注意義務,請求銀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此類案件中,多數情況下銀行并無明顯的欺詐行為,法院輕易不支持合同無效的主張。投資者主張銀行違反注意義務,囿于現行法限制,往往

2、難獲支持。法院在判決投資人敗訴的同時,也注意到了銀行應當一定承擔的責任,1但在現有的規則體系下,法院缺乏平衡雙方利益并救濟投資者的有效工具。為破解這一困局,筆者認為可以資本市場發達國家普遍適用的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為工具,追究商業銀行因對客戶推薦產品時的不當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以期為投資者保護提供新思路。、適當性義務適當性義務要求金融機構在向零售投資者推薦產品時,應根據投資者的交易目的、交易經驗、交易知識、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為其提供符合其特征與要求的產品。例如,向依靠遺屬撫恤金生活、僅希望購買比銀行存款利率更高的金融商品的婦女推薦高風險的證券買賣是不適當的,2向年逾古稀的老人推薦多年后開始

3、返本的保險產品也是不適當的。金融市場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復雜性,即使在金融機構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義務的情勢下,零售投資者面對大量的產品信息與專業信息,也很難做出合理的判斷與選擇,金融機構的推薦對其而言具有重要的、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為了防止金融機構濫用自己的影響力,向投資者推薦不符合其交易目的、或者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產品,有必要對金融機構課以適當性義務,以平衡雙方的交易地位與病合理分配風險。商業銀行銷售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包括保本型與非保本型),與定期還本付息的儲蓄產品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不同,具有典型的投資屬性。首先,銀行不保證投資者的本金安全或收益安全,所有風險均由投資者承擔。其次,這類理

4、財產品的投資去向從早期的低風險貨幣市場,到目前主要投資于信用市場、股票市場、商品市場甚至衍生金融產品市場,風險程度大幅提高。再次,商業銀行存在將投資者作為對手方,通過銷售理財產品分散自身風險的內在動力,3即銀行有可能為了自身利益勸誘、引導投資者購買并不符合其目的與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要求商業銀行在推薦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時負擔適當性義務。二、個人理財案件中銀行違反適當性義務的司法對策將商業銀行的適當性義務與締約過失責任相結合。1 .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主要規定于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其中明確了四類行為可以引起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締結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負有互為誠信行事的

5、義務,這種義務加入締約過程,并非當事人合意的結果,而是公平正義觀念以及習慣、道德和社會意志侵入契約關系的產物。換言之,這是一種法定義務,而非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保護信賴利益。信賴利益的產生,首先要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存在著合理信賴,其次,一方因信賴而改變了自己的處境。而何時可以認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存在合理信賴,則需要結合立法宗旨、司法政策、行業慣例等綜合判斷。在需要考慮的社會價值中,消費者保護、投資者保護、經濟弱者保護等都是不容忽視的。2 .違反適當性義務的商業銀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過程即銀行向零售投資人推薦產品、由投資人進行選擇的過程。在銷售合同尚未成立的

6、階段,首先,相對于零售投資人,商業銀行作為理財產品的設計者與資金管理者,具有高度的專業優勢與信息優勢,雙方的交易地位并不平等。其次,傳統上普通居民往往對銀行具有高度信任,投資人更愿意相信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而非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銷售的同類產品。再次,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的高度復雜性決定了投資人即使被給予大量的投資信息,也很難從中分辨出哪些信息對于自己的投資決定是重要的,更不必說如何利用這些信息選擇符合自身利益的理財產品,所以投資人往往傾向于信賴商業銀行推薦的理財產品。因此,較之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零售投資者在接受理財服務的過程中對銀行更為依賴,其交易弱勢地位更為突出,交易

7、不平等現象更為嚴重。為維護零售投資者的公平交易權利,尤其有必要要求商業銀行在締結理財合同之前,在理財產品推薦過程之中秉承誠信原則,為零售投資者提供符合其投資目的與風險偏好的產品。筆者認為,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應包括適當性義務。具體到實務層面,商業銀行應按照銀監會規章的要求,履行適當性評估程序。其中包括:(1)進行產品分析及風險屬性分級。(2)了解投資人并對投資人進行屬性與風險偏好分類。(3)把產品屬性與投資人屬性進行類型匹配,根據匹配結果為投資人推薦適當的產品。如果銀行未能依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為投資者推薦產品,或者銀行未履行風險評估程序,則應向相對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下文案件為

8、例:高某在某銀行購買了某理財產品,產品到期后存在本金虧損。高某將該銀行起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高某聲稱:在銷售產品時,銀行并未對自己進行風險評估;其工作人員在高某詢問產品是否會虧本時,做否定表示。對此銀行并未反駁。兩審法院均駁回了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4以適當性義務的立場觀察本案,在產品推薦過程中,銀行未對投資人進行風險評估,未了解客戶的投資目的與風險偏好,即對投資人如果對您有幫助!感謝評論與分享做產品推薦,應推定銀行的行為未盡到合理注意,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失。此后,在投資人明確表示關注產品是否保本時,銀行隱瞞了產品可能虧本的事實,無視投資人的風險傾向,堅持推銷該理財產品,不但存在過失,甚至有誤

9、導投資人的故意。銀行在產品推薦過程中的這種不當行為損害了投資人的信賴利益,違反了商業銀行的先合同義務,對因此給投資人造成的本金損失應承擔責任。對銀行是否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司法審查應以形式審查為主,但不宜以銀行的問卷調查作為判斷的唯一依據。傳統商法確立的買者自負風險原則,在金融交易中單獨應用已明顯不合時宜。對于理財產品這種風險差異巨大、買賣雙方專業化程度懸殊、且雙方存在一定利益沖突的復雜商品,要求買方完全承擔責任有失公平,應以賣方分擔一定的注意義務為前提。在銀行推薦理財產品的過程中,這種注意義務主要體現為銀行的適當性義務,即銀行是否完整履行了產品屬性評估、投資人屬性評估、產品與投資人屬性匹配并推薦的適當性程序。如銀行未能了解客戶信息而做產品推薦,則應認定其違反了適當性義務;如銀行在掌握客戶信息的基礎上做出形式合理的產品推薦,卻被客戶提起違反適當性之訴,法院原則上不應支持。金融產品的適當與否,往往都需要事后的驗證。投資人對金融產品的適當性認知,也經常因產品的售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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