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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南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電動吊籃、物料提升機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

2、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安裝、砌筑、驗收、運行、使用、拆卸等活動或對其實施安全生產行政監督應當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施工現場準入第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一)國家和省明令淘汰和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二)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三)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四)因主要部件或構件原因發生過安全事故的;(五)非施工企業自購設備且未與經工商注冊的租賃單位鑒訂租賃協議的(施工企業自購設備需有企業相關證明)。第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應當資料齊全,進入施工現場時應提交以下備查資料。(一)生產單位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許

3、可證;(二)起重機械產品出廠合格證;(三)起重機械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技術資料;(四)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五)歷次安裝、改造、維修的驗收記錄和運行故障及事故紀錄;(六)累計運轉記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并取得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存在租賃關系的,應提供租賃協議及租賃單位提供的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性能檢測合格證明。第五條 整體升降腳手架必須通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取得其出具的使用證書。新研制的整體升降腳手架應符合有關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向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鑒定,鑒定通過后辦理試用手續并出具試用證書,試用證書應當載明

4、允許試用的工程項目。試用的工程項目不得超過二項,經原組織鑒定機關對試用的工程組織驗收合格后出具使用證書,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并取得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第六條 施工臨建設施必須按有關規范、規程及標準的安全要求,選擇在符合規定的場地下進行搭建、拼裝,搭建、拼裝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實施。(一)施工圖由專業人員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或采用企業審查批準的內部通用圖集。(二)裝配式臨建房屋,其組裝配件必須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經相關質量檢測單位檢測合格,且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拼裝說明書和拼裝圖

5、紙。(三)施工圖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第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司機和司索信號指揮等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并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在施工現場相應崗位上從事作業。第八條從事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與拆卸以及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安裝、拆卸與施工。施工總承包資質在一級以上(含一級),并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承建的工程項目中自行承擔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與拆卸以及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施工。第九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

6、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按照規定取得相關部門核準的相應檢驗檢測資質,其執業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通過考核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臨建設施的安裝、拆卸、驗收 第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進行安裝、拆卸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編制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認可,方可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裝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委托合同(協議)中應按規定確定

7、檢驗檢測項目、質量以及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等。檢驗檢測完畢后,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檢驗檢測記錄、結論、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交給委托單位,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第十二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產權(生產、租賃)單位、安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安裝驗收。驗收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參與驗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的安全技術標準、檢驗規則等規定的檢驗項目以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內容進行驗收。(二)驗收內容應包括:受力結構主體的安全及穩定性能、與建筑主體的附著連接或纜繩設置、安裝質量、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限位、限速器、限制

8、器、防墜防傾斜裝置、整體提升不同步超限保護裝置、防雷裝置等)、電器控制系統、液壓系統、架體防護等。(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安裝檢驗檢測相關記錄、結論、報告。(四)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出具自檢報告。施工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各執一份備查。(五)驗收過程應形成書面記錄,各參加驗收方應簽署真實、準確驗收結論意見。驗收結論意見由參加驗收單位各執一份備查。第十三條 施工臨建設施在使用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臨建設施搭建、拼裝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驗收,經核實、簽字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

9、是否按照由專業人員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圖,或企業審查批準的內部通用圖集,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搭建;是否按照裝配式臨建房屋組裝配件生產廠家提供的拼裝說明書和拼裝圖紙,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進行搭建、拼裝。(二)需要進行原材料檢驗檢測的,是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是否合格。(三)對裝配式臨建房屋的柱、梁等承重構件以及螺栓和柱腳等固定連接點的質量是否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是否合格。(四)以尚未竣工的建(構)筑物作為臨建設施,或在其內部搭建、拼裝的臨建設施是否滿足安全使用條件。(五)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臨建設施的其他規

10、定要求。 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到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生產單位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二)與經工商注冊的租賃單位鑒訂的租賃協議,及租賃單位提供的安全性能檢測合格證明;(三)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四)施工分包合同;(五)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六)基礎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七)防雷接地測試記錄;(八)安全技術交底和安裝單位自檢記錄;(九)檢

11、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安裝檢驗檢測報告;(十)安裝驗收報告;(十一)移交使用文件。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辦理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證書或試用證書、使用維護說明書、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施工分包合同;(四)專項工程施工方案;(五)防雷接地測試記錄;(六)安全技術交底和安裝單位自檢記錄;(七)安裝驗收報告;(八)移交使用文件。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臨建設施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由專業人員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圖,或企業審查批準的內部通用圖集,或裝配式臨建

12、房屋組裝配件生產廠家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質量檢測單位檢測合格證明、拼裝說明書和拼裝圖紙,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二)搭建或拼裝安全技術交底;(三)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相關原材料和構配件檢驗檢測報告;(四)第十三條規定內容的自檢及驗收資料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設施)的顯著位置。第十九條 使用登記標志有效期為二年。使用登記標志有效期內,因施工需要,設備(設施)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應當重新辦理使用登記;超過使用登記標志有效期限的設備(設施)應當重新辦理使用登記,并取得使用登記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明

13、確由專職安全員和操作人員負責。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的資料;(二)設備(設施)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三)設備(設施)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四)設備(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五)設備(設施)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六)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執證記錄。第二十一條 施工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將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安裝、使用、拆卸列入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建立管理臺帳,建立

14、健全管理制度。負責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運行、拆卸的分包單位在專項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二十二條工程項目的施工承包單位對其承包范圍內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裝、運行、拆卸和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并根據湖南省建設施工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包括分包單位相應管理人員)每星期開展一次對其責任管理范圍內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使用狀況的檢查,作出書面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整改。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施工承包單位提出的整

15、改意見及時組織整改到位。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會同負責運行的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其責任范圍內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進行月檢、周檢、日檢等常規檢查,督促負責運行的單位加強日常維護保養,在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有異常情況的,負責運行的單位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負責運行的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會同相關人員堅持每天對其范圍內的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建立個人檢查、評估臺帳,并將隱患整改、

16、排除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報告處理。情況緊急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暫時停止施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停用半年以上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整體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個月或遇六級以上大風后復工時,施工單位必須會同運行單位按照建

17、設部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第二十六條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拆卸應當按照審定的拆卸方案進行,并安排專人進行巡視監督。第二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運行狀況監理臺帳,嚴格審查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和整體升降腳手架等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向有關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并跟蹤督促其整改到位;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下達暫時停工令,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嚴格審查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等的使用、運行、維護、保養等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參與施工單位組織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運行情況的檢查,并對施工單位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單予以確認。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第二十九條 湖南省建設廳對全省范圍內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安全生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條 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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