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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省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省人民政府定期將監測、預報情況予以公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法證明對象研究走向評析閔春雷 劉銘提要: 證明對象一直被我國證據法學界作為證據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但從總體研究狀況看,相關研究較為薄弱。證明對象的研究可以以20世紀90年代中期為分界,此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證明對象范圍的爭論;此后無論從研究數量上還是研究的視角上都有較大發展。證明對象的已有研究可以概括出三種進路:法律規范進路、朝向具體證明對象的進路和事實進路。依循現有的研究狀況,未來的證明對象的研究的發展趨

2、向應以證明對象的整體研究為研究取向,以對事實的分析為研究起點,并朝向證明對象的多元化研究發展。證明對象在證據法學中的地位,各位論者都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在證據制度中,證明對象是首要的環節。只有明確了證明對象,才能進一步明確由誰負責證明(證明責任),證明到何種程度為止(證明標準)以及如何進行證明(證明程序);也只有明確了證明對象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等證明活動才能有的放矢地進行?!?然而,從整體研究狀況看,與同被列為基本范疇的證明、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相比,證明對象的研究遠遠落后。因而,有必要從證據法學研究的全局著眼重新梳理證明對象的研究狀況、評論它的發展方向,為促進證明對象的研究盡綿薄之力。一

3、、證明對象研究狀況1. CNKI數據庫中所反映的證明對象研究狀況中國知網是為研究者普遍接受和使用而且收入期刊比較全面的中文文獻數據庫,通過它的檢索能夠便捷地掌握某一專題的研究概貌。下文檢索所得數據選取了中國知網的四個數據庫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世紀期刊)、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進行跨庫檢索。查詢范圍為“政治軍事和法律”中的“訴訟與司法制度”一項;檢索項為“題名”;匹配度為“精確”。分別以“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為檢索詞,以5年為一個單位,比較證明理論中的基本范疇的研究狀況?!白C明對象”中, 19791985年,刪去重復篇章,

4、有論文2篇; 19861990年0篇; 19911995年的2篇論文均為1994年發表; 19962000年0篇; 20012005年3篇。“證明責任”中, 19791985年10篇; 19861990年6篇; 19911995年36篇; 19962000年20篇, 20012005年159篇。“證明標準”中, 19791985年、19861990年均為0篇; 19911995年4篇; 19962000年26篇; 20012005年236篇。從以上數據比較中,可以看出對各個基本范疇研究關注的差異。我國學術界對證明對象的研究十分薄弱。自20世紀90年代始對證明基本理論的研究漸趨繁榮,尤其是21世

5、紀初在研究數量上激增;但是,與其他證明基本范疇的研究相比,證明對象研究依然未見起色。以“免證事實”、“司法認知”、“推定”和“自認”這些與證明對象研究密切相關的研究內容為檢索詞進行統計?!懊庾C事實”中, 19792000年0篇; 2001年2005年3篇。“司法認知”中, 19791995年0篇; 19962000年3篇; 20012005年23篇?!巴贫ā敝?,19791985年10篇; 19861990年12篇; 19911995年22篇; 19962000年71篇; 20012005年149篇。 “自認”中, 19791990年0篇; 19911995年2篇; 19962000年7篇;20

6、012005年95篇。其中,推定自19791995年的三個時間段中,共有論文44篇,而以研究“無罪推定”為核心內容的是37篇,與當時的研究背景是密切相關的。自1996年開始,推定研究漸漸離開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證成工作,而更為關注能夠簡化證明的推定規則的具體內容,這些就與證明對象的領域更為相關。自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民事訴訟領域,即使有統括性研究也是以民事訴訟領域為主要考察內容。2.以20世紀90年代中期為分界的證明對象研究由上可見,與證據法學發展同步,證明對象的研究基本可以20世紀90年代中期為界劃分為兩個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因證據法學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證據的屬性、證據的種類和證據的收

7、集、審查判斷上,證明對象論及的很少。從僅有的少數相關研究資料總結,學界對證明對象的定義沒有分歧,基本分歧主要體現在證明對象的范圍上,即程序法事實和證據事實能否作為證明對象的爭論。2此前,對程序法事實是否屬于證明對象的范圍尚有爭議3,而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程序法獨立價值的強調和司法人權理念的增強,對證明對象包括程序法事實已無異議。對證據事實是否屬于證明對象的范圍存有爭議,主流觀點是否認證據事實作為證明對象的;但是在某些學者的專項研究中對此進行重新的審視,提出了異議。如,轉變中的刑事訴訟法學中關于“證明對象范圍之界定”中指出:“刑事證明對象可分為實體法事實、程序法事實和證據法事實三部分

8、,分別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相對應。在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情況下,與民法的適用相對應的涉及當事人的民事責任的事實也應成為證明對象?!?總之,證明對象的抽象范圍呈擴大趨勢,而且尤其關注對程序法事實和證據法事實的包攝,這與對程序法的關注程度提高的大環境是一致的。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證明對象研究中的另一個動向是,學者們不滿足于以往那種抽象式的泛泛的談論證明對象及其含涉內容,越來越多的人呼吁要更多的關注實踐中具體的證明對象。有學者指出,“抽象存在的證明對象只為證明活動提供了一般意義的指導形象,它自身不能作為實際的證明對象。在具體的證明活動中,抽象存在的證明對象必須具體化為特定的事實主

9、張才具有現實的意義和價值。”5還有不少學者回歸事實去探尋證明對象。這并不是近期才有的傾向,在臺灣學者的證據法學中就已存在。陳樸生先生所著的刑事證據法本論第二章“要證事實及其證明方法”6中對事實的剖分與近期很多學者對證明對象論述的角度是一致的。二、證明對象研究三進路介評在現有的證明對象研究中,至少有三種研究視角或理論傾向:1.以法律規范為線索的研究進路,或稱教科書進路。這也是大多數訴訟法學教科書在證據制度一章和證據法學教材在論及證明對象時所采取的描述方法。以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證據法學(2002年修訂版)為例,該課本第三編第15章為“證明對象”,下設六節,除了第一節引入式的介紹了一些諸如程序法事

10、實、證據事實是否為證明對象等基本理論爭議和第六節免證事實與司法認識之外,該章的主體內容是以法規范為分類標準的,涉及三個訴訟法和非訟行為中的證明對象表述。以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為例,結合第一節中關于程序法事實范圍的描述,在此證明對象進一步細化為實體法事實和程序法事實兩大類。實體法事實的內容是以實體法要素為依據,包括從定罪要件到量刑情節的各種事實。程序法事實的內容是以重要程序為基準的順次列舉。7由此可見,在此種研究進路之中,法律規范的內容是研究的基本脈絡。該進路的優勢在于明確劃定了證明對象的抽象范圍、結構簡單清晰、層次較為分明,因而常被介紹基礎知識的教材而非研究類著述采用。而它的缺陷在于抽象籠統的

11、證明對象內容的表述只能在讀者腦中留下空洞的輪廓,在具體的訴訟活動中顯得虛空無力。此外,如果將此進路作為一個基本理論范疇研究的主要內容也是缺乏深度和反思力的。2.朝向具體證明對象的進路。由于對以往過于空洞的證明對象內容進行調整,有部分學者提出,應把關注的重心引向具體的證明對象。在訴訟證明原理8中,著者以第三章“證明的論題”對證明對象進行了研討。以“證明對象的功能”為引進入文章的敘述脈絡,將證明對象的研究界分為三個層面進行闡述,即抽象存在的證明對象、訴訟層面上的具體化的證明對象、需證據證明的證明對象;這三個層次漸漸縮小了證明對象的范圍,是一個以抽象存在的證明對象為最外圈、需證據證明的證明對象為最內

12、圈的同心圓。與前一進路不同之處在于,它以更多的筆墨關注了訴訟層面具體化的證明對象和毋庸證明的證明對象,尤其是通過這種逐漸縮小的層次關系,由靜態的關注轉為對動態的訴訟活動的關注。在“具體存在的證明對象”一部分內容中,著者主要以實體法事實為例,依訴訟主張的線索,闡述了原告方“實體證明對象的初步確定”和被告方“實體證明對象的增補、調整”。換言之,正是通過具體的訴訟主張確定了具體存在的證明對象的范圍。而依著者之見,具體存在的證明對象“其主要作用不在舉證,而在于對裁判者的限定”。限定舉證范圍的證明對象主要指的是“需證據證明的證明對象”,這就需要進一步限定“毋庸證明的證明對象”。這一研究路徑的優勢是將研究

13、從空洞引入細致可觸的探討,并且借助漸進的證明對象范圍,使抽象與具體的銜接、類型化事實與具體舉證證明事實的銜接更為順暢。此外,該進路還將證明對象與證據法學和訴訟法學中的其他范疇和研究領域聯系起來,特別是與主張責任、證明責任、訴訟模式等理論緊密連接,并著意勾畫一個動態的證明對象理論。其不足在于,忽視了作為證明對象研究基礎的事實。而正因在這方面欠缺考慮,可能使之喪失了將證明對象的研究向縱深拓展的機會。3.以事實為基點的進路。對事實進行剖分,從而引發證明對象的研究是近期很多學者采取的方法。轉變中的刑事訴訟法學9第九章“刑事證明對象”分四個側面進行分析,即案件事實與爭議事實,實體法事實、程序法事實與證據

14、法事實,待證事實與免證事實和案件事實的單一性與同一性。通過將事實按不同的標準分類,進一步考察證明對象所對應事實的具體所指。該著述中,通過案件事實與爭議事實的比較和考察,界定了我國的證明對象應是介于案件事實和爭議事實的“法律要件事實”;通過實體法事實、程序法事實和證據法事實的研討,認為我國的證明對象范圍應該包括這三者;通過待證事實和免證事實的介紹,指出待證事實和免證事實是證明對象的一體兩面,不能忽視免證事實的研究,尤其是我國進行審判方式改革之后,訴訟模式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因素,更應注重對免證事實的考察分析;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單一性與同一性的分析,將證明對象與訴訟客體聯系,不僅考察在一個切面內的證明

15、對象問題,而且隨著訴訟的流程考察縱向上的證明對象問題,如起訴事實和審判事實的關系。該研究進路的優勢是以事實為基點,通過分析事實的方法和角度的變化,使證明對象的研究更趨多樣化,并拓展了研究涉及的范圍。而且應該說抓住了事實問題正是抓住了證明對象的根本。可能存在的不足是:盡管對事實的各個分類的內部是條理清晰、關系分明的,但是各個分類之間的關系較少獲得整理,導致給人的感覺是對事實的上述分類是很隨機、各自獨立的,缺少一體的考察和聯系性的闡述。此外,有必要對筆者上述概括的三進路做更進一步的說明。首先,三種進路是三種研究方向或研究模式,并不代表其中所舉的例子的著者只是沿著一個進路進行研究,而且實際情況恰恰是

16、著者們更多的是對此三種進路的綜合運用。如證據法學(2002年修訂版)在關于研究證明對象的理論意義的言說中,強調了證明對象和起訴范圍、訴訟對象的關系,與訴訟請求、舉證責任的聯系,在第6節還專節介紹了免證事實。這些都是與后兩種進路相契合的。訴訟證明原理中的“抽象存在的證明對象”主要指法律規范的規定;具體存在的證明對象中有關雙方當事人的不同證明內容,也可以換個角度理解為雙方主張事實的區分;毋庸證明的證明對象,是免證事實所涉的內容,而且在關系的處理上,與待證事實和免證事實的區分有一樣的功用。轉變中的刑事訴訟法學中的實體法事實、程序法事實和證據法事實所討論的問題與法律規范為線索的進路所研討的問題是一致的

17、;在其中也強調證明對象問題應與控辯雙方的訴訟主張聯系起來考慮,不能忽視證明對象問題的實際意義等等。其次,這三種進路其實本身也不是相互排斥而是互相有交叉的。例如前兩種進路都可以看做事實的劃分方法;后兩種進路都離不開法律規范的前提性界定;第一和第三進路都應使關注的角度動態起來,而使自己的分析更為精當。三、證明對象研究走向前瞻盡管證明對象的研究比較薄弱,研究的數量相較其他范疇的研究也可以說少得可憐,但是畢竟隨著證據法學研究的發展,關于證明對象的研究也在緩慢地前行。在這緩慢前行的研究中,我們也會隱約看到未來的發展路徑。1·證明對象研究的定位整體性研究從現有的教科書和文獻中反映的著述者對證明對

18、象的態度來看,無不肯定它意義重大。簡單地說,證明對象問題就是劃定證明的范圍的問題,只要存在訴訟活動,甚至在訴訟之外,只要存在證明活動,就必然要涉及證明什么,即證明對象。證明對象與證明標準、證明責任等范疇相比不具有規范性,而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等內容則必然要在法律規范中予以體現,于是無論是實務部門還是理論界關注的人更多。很少有國家以明確的立法來規定證明對象,盡管實際的程序運作中必然涉及此問題,但都默認為是實體法等法律法規中的顯而易見的問題而無需多言。對證明對象研究重要性的關注,并不在于要不要研究其中的各個具體內容,而是要不要把證明對象作為一個整體的范疇,在一個宏觀結構下進行研究的問題。即我們未來的

19、研究,是單獨研究分散的各個制度,還是在證明對象這個大范疇下再將免證事實等作為部分分而述之。依筆者之見,將證明對象作為整體研究,然后再綱舉目張地研究其下的各個內容是更好的選擇,而且從長遠看有更為重大的理論意義。第一,只有將證明對象看作一個整體性概念,才能使證明對象內部的層次錯落有致,比如前述第二種進路的逐層遞進,第三種進路的事實按一定標準的剖分,而不至于是美國證據法中分散的司法認知、推定的研究。從學術習慣上,我們其實更習慣于大陸法系的從原則到規則的演繹道路,而排斥英美法系零散匯集的歸納道路。因而,整體性的研究方法更適合我們的研究和理解習慣。第二,只有將證明對象看作一個整體,我們才能將它更為完整或

20、體系化的與諸如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主張責任等證據法學中的其他范疇相互協調考察,發現其中存在的互動關系,從而有利于證據法學的更進一步的發展。第三,只有將證明對象看作一個整體,才能更好地發揮證明對象的“接口”作用。證明對象不僅是訴訟證明活動的起點和歸宿,它也是連接實體法、訴訟法和證據法的“接口”。證明對象同時牽涉實體法、訴訟法和證據法的內容。如果以證明對象為著眼點進一步深入研究,或許將來會以其為軸牽動實體法、訴訟法和證據法的一體調整,從而使三者能夠更緊致地配合與協調。2·證明對象研究的起點事實以法律規范為起點,盡管可以借助于原有的法律體系使證明對象研究層次清晰且易于掌握理解,但它很難避免現有的抽象空洞地討論實體法和相應程序法條文的弊端。相比較而言,以事實為起點具有更廣泛的包容性,它不僅可以包含前文的各種證明對象的研究進路,而且將證明對象與更為廣泛的領域相連接,比如相關的部門法哲學問題。法律規范進路和朝向具體證明對象的研究進路也可以理解為對于事實的一種區分,而被包含在以事實為起點的研究進路之下。通過對事實的不同層次理解可以將證明對象的研究引向不同的層次。比如,關于“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爭論、“可接受性事實”的提出,在這一層次上理解事實將會相應地把證明對象的理解引向部門法哲學的層次,與證據法學基本理論的探討緊密相連。又如,免證事實和需要用證據證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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